「娼妓是文明的懷疑者。她用自己的存在,證明這文明包含有人的買賣與性的買 賣,最需要幫助而最無助、最需要得救而最無自救能力的是娼妓。在一切不幸者 中間,娼妓將是最後的得救者!」
~聶紺弩,〈論娼妓〉
第一節、各章節結論 第一款、緒論
基於性交易議題的高度歧異性與爭議性,本文首先簡述了支持性交易合法與 非法者的論點,透過民調數據與公民會議結果,描繪出台灣民眾對於性交易的看 法;並將本文中指涉的「性交易」、「性工作者」與「法學」之名詞範圍加以定 義。本文從歷史思維及女性主義出發,運用理論詮釋與半結構式深度質性訪談等 研究法,圍繞著開宗明義提出的核心問題:「什麼制度可以讓最弱勢的性工作者 也有自主權?」企圖建立能讓性工作者自主決定加入或退出性產業,並得到合理 的保護措施與社會福利之制度。
第二款、理論介紹
各個立場不同的女權團體,對於國內的性交易修法一向處於強勢的主導地 位,亦帶動社會的諸多討論;因此對於女性主義理論的了解,是性交易議題研究 者必備的背景知識。台灣受二次世界大戰後掀起的新女性主義浪潮影響後,分屬 社會女性主義、基進女性主義及自由女性主義的婦女新知基金會、勵馨基金會與 日日春關懷互助會逐漸萌芽茁壯;雖然有倡議性交易全面入罪化者,亦有爭取性 交易全面除罪化者,但不同流派的女性主義者,共通處皆是希望改善娼妓生計,
故本文認為社會運動者應朝向娼妓本身除罪化、正視娼妓經濟問題、尊重其選擇 權,由公權力介入以保護其免於暴力、強迫與詐欺,加強社會福利救助等共同目 標,一同努力邁進。
再者,回顧自清末時期以降的性交易管制政策演進,我國歷史上對於性產業 規範最為周全的時期,當屬以「大牌」、「小牌」分別管理娼館業者與性工作者 的公娼政策。在公娼政策廢除後,性工作者失去自主權與安全性最高的工作選 項,被迫遁入地下化,面臨性病傳播與暴力犯罪。本文並參照世界上其他國家的 性產業政策,如合法化的荷蘭、部分合法化的瑞典與非法化的美國後,發現我國 現行法制乃是對娼妓管制最多、也最不友善的制度類型。釋字第666 號雖闡明平
等原則於性別、階級之適用,但立法者卻未汲取他國典範之長,建立完善的配套 措施以落實健全的管制模式,反而為迴避各界衝突而畫餅充飢地以「性專區」的 空中樓閣敷衍,在「娼嫖皆罰」的現況下,娼妓生計問題仍未獲得任何改善。
第三款、質性訪談
本文訪談九位與性交易執法相關領域的專業人士,透過訪談資料的整理與分 析,呈現現行《社維法》的缺失,以及理想管制模式的藍圖。《社維法》第80 條於100 年修法後,取消三日以下之拘留刑,性交易或拉客行為一律處以三萬元 以下罰鍰;加上警政署內部會議訂定受處分人遭裁罰第一次、第二次、第三次分 別處五千元、六千元、一萬二千元的罰鍰,對於多為經濟弱勢的流鶯而言實在過 重,且仍有被易以拘留的可能;員警雖基於同情而偏好消極執法,但迫於業績壓 力、點數制度,不得不使用游走法律邊緣的偵查手法,而成為性別不正義與階級 不正義的實行者。地方法院簡易庭法官在釋字第666 號作成後,亦意識到流鶯的 經濟弱勢處境,然而因法官間與地院間未統一罰或不罰的法律見解,使得裁定結 果端視法院地域或法官心證不同而出現歧異。
同時,性交易入罪化,也造成公共衛生防疫漏洞,警方必須違法抽血以檢驗 性病帶原者,性工作者容易反覆感染性病,造成醫療資源負荷;以及黑道介入性 產業、酒店內毒品氾濫等負面社會現象。解決之道,首先要請不同立場的女權團 體「停止爭吵」,口徑一致地敦促執政者正面面對這個「不只是女人的問題」;
並綜合參考過往的公娼制度、與社區共存的風化區、土地分區管理、小型合作社 等制度,配合其他配套措施,如縮減、抑制非法性交易市場、落實收容與安置、
輔導有志離開性產業者二度就業等。中央政府應肩負起構築出平等開放的審議討 論平台,以及提供性工作者能夠自主選擇可能性的責任;地方政府亦應促進社會 討論、消解民眾疑慮,並擬定完善社區參與條款。
第二節、政策建議
綜上所述,不論最終結論是否設立專區,現行制度都有改善、討論的空間。
現行法制檢討結束後,對於政策的重新建置,本文分為「近程」、「中程」、「遠 程」的三階段目標,針對「程序面問題之改善」、「專區之設置方式」,以及最 終的大哉問:「性交易之合法或非法化」嘗試給予建議。
圖九、性交易政策近程、中程、遠程目標(資料來源:本文整理)
第一款、近程目標:程序面問題之改善
對於經濟弱勢流鶯族群造成最大傷害的《社維法》與警方執法方式,是目前 最具修法急迫性的程序面問題。首先,應將警政署內部自訂的《社維法》第80 條罰鍰級距成文化,以防受處分人遭到行政機關突襲;並將罰鍰級距自一千五、
六千、一萬二千元降低,視轄區特性不同調整罰鍰金額,且增加殘障人士、低收 入戶等需要以性交易維持收入來源者的特殊條款,避免其弱勢處境雪上加霜。研 擬與罰鍰並行的替代罰,例如處以義務勞動;視受處分人情形有程度地取消公法 債權,也是值得參考的方向之一。
執法時,不應將《社維法》第80 條案件列為警方自行處分案件,取消警方 自為裁罰的權力,一律移送簡易庭裁定,由法官保留裁定判斷權;為免街頭流鶯 淪為警方歲末拼業績的犧牲品,應禁止警察機關以性交易案件計算業績點數分 配。法院方面,共同上級機關如最高法院,應統一法律見解,法官裁定《社維法》
案件時究應使用民事或刑事心證標準?又大法官會議是否可進一步闡釋,法律上 可以、但事實上不能合法進行的性交易案件,究竟應不應該處罰?以解決各地院 見解歧異情形。
第二款、中程目標:專區之設置方式
就目前的《社維法》修法結果來看,即使再怎麼不滿意,專區制在現階段已 成定局。因此,專區該如何設置,制度如何設計,是本文欲探討的中程目標。質
性訪談結果顯示,受訪者間共通的理想管制方式是:能夠集中管理,發給經營者 及性工作者執照,杜絕未成年人及人口販運受害者進入性產業;定期進行健康檢 查以及時發現性病、毒品問題,並配合醫院進行治療;治安方面有警察機關的保 護,避免性工作者面臨暴力犯罪情形;性工作者本身有很高的自由度,是否進入 性產業、工作時數與類型、是否離開性產業,都可依其自主權決定的模式。
暨此,本文建議由政府統一登記管理性工作者及業者,將合法性交易場所設 立於已與性產業和平共存或不排斥藉性產業發展經濟之地區,由政府於審核確認 業者非不法集團、性工作者確定已成年且有依性工作生存之需要後,發給場所業 者及性工作者登記執照,排除社維法第80、81 條及刑法第 231 條適用;定期監 督業者經營是否符合建築、消防、勞工法令規定,性工作者亦須定期進行健康檢 查,便於疾病控管;公娼與業者、與警方、與顧客的互動間,都能有更多工作自 主權,並透過警察機關的公權力保護,免於暴力、毒品、性病侵害。另一方面,
公娼館以外的非法性交易應加以抑制、縮減,以落實性交易管制。
第三款、遠程目標:性交易之合法管制化
正如同本文開頭的第一句話,「娼妓被稱為世界上最古老的職業」;在男歡 女愛的人類生理需求消失之前,可以想見,性交易是無法被禁絕的。過度的掃蕩 與鎮壓,只會造成犯罪轉移現象,不僅未能真正壓制性產業活動,反而使其從傳 統活動區域,轉移至其他更隱蔽的場所繼續經營,造成警力的浪費、增加日後打 擊犯罪的困難度,以及使得娼妓面臨更多社會陰暗底層的暴力、詐欺、毒品等犯 罪問題。
綜上,本文見解傾向性交易合法管制化(legalization and regulation):合法 區域採正面表列模式,性交易於有執照的營業場所可合法進行,同時嚴格取締無 執照的性工作者及性交易場所,對於未成年人、人口販運等非法性交易態樣,持 續以刑法或人口販運防制法等法律嚴加懲戒與防堵;基於人身安全及公共秩序考 量,禁止流鶯或皮條客於街頭拉客;娼妓如同其他一般職業,亦應納入稅賦、醫 療保險及社會福利等制度,同時對於自願離開性產業而無自立能力者,落實收容 安置、就業輔導等協助。
第三節、結語
Facebook 營運長雪柔˙桑德柏格(Sheryl Kara Sandberg),在《挺身而進》
一書中寫道:「當辯論變成女性各說各話時,我們都輸了。每個社會運動都要費 心處理內部的不同意見,一部分的原因是支持者很熱情,但是大家不可能認同每
個立場與方案。很多女性都非常關注女性議題,我們應該盡速化解歧見。當我們 意見不同時,就把焦點放在共同的目標上;這不是在懇求大家少辯論,而是請大 家做比較有建設性的辯論。」195
面對本文探討的主要性工作者族群──流鶯,不論是基進女性主義、自由女
面對本文探討的主要性工作者族群──流鶯,不論是基進女性主義、自由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