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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研究內容──質性訪談

2. 衝突緩衝的犧牲品

簡言之,基層員警本身的資源人力的有限,加上對於性交易的「同情理解」,

以及低門檻績效指標所傳達出上級「也不重視」的態度,使得多數基層員警透過 消極執法,來完成取締性交易這場具有雙贏意涵的表演,也就是「象徵型執行」;

它創造了框架衝突的不同社群得以「各自表述」的空間。

對於主張性交易有正當性的「擁娼」派而言,基層員警消極的執法,使得他 們表面上在政策制定階段被排除的框架與利益,在實務上仍可以有生存、喘息的 空間,這是他們認為的「真正政策」,因此自然沒有積極抗議現行政策或尋求修 法的必要;相對的,對於主張根絕性交易的「反娼」派而言,法律畢竟已經站在 禁娼的一方,即使他們也覺得警方「執行不力」,但在他們看來這就只是「執行 面」的技術問題,並無進一步修法的需求162

最能反映這種「表演」特質的行動,就是員警每週固定安排的「臨檢」,大 隊人馬穿著制服拜訪八大行業,一一檢查客人和小姐的身份證。即使知道不可能 因此抓到性交易或色情行為,也不可能禁絕之,但具有「嚇阻」「干擾」的意義:

只要不囂張,就不會引起一般民眾抗議,大家都可以「和平共存」。「表演性質 臨檢」與檢察官P 所說的「真假臨檢紀錄」現象,正有異曲同工之妙:

P:我去調臨檢紀錄表是因為說,像一般酒店呢,正常的情形在轄區的員警 都要去做臨檢紀錄,那他臨檢紀錄有分真跟假的,假的就是例行性的,就是 我(員警)去看一看的,然後你(業者)只是給我一個簡單的報表,對。

Q:為什麼會有假的出現?有勾結是不是?

P:也不能說是有勾結,他們都知道警察,你如果沒有搜索票,你只是去做 臨檢的時候,他們會配合你做臨檢,但是通常你看不到東西,因為當警察一 靠近門的時候說,呃我們要例行性臨檢,他們就會通報說……什麼什麼來 了,大家都會把該,不該看的就不會看到這樣。(Q:就藏起來就是。)

Q:所以通常應該是警察在臨檢的時候發現有異狀?

P:有可能性,那警察在臨檢發現有異狀,有的警察也不想辦啊,管他就過 去,有的就很愛辦啊,就像我這樣,欸那把這個留下來,電話留下來,等到 臨檢完畢後,他(員警)可能會聯絡他(業者),再問他很多細節,或譬如 說在做筆錄的時候問很多細節,然後你就跟他去他住的地方去,去調查後面 的東西去挖……那也是他很主動。

在「主動」的員警是少數,「被動」的員警占多數的情況下,透過「表演性 質臨檢」、「真假臨檢紀錄」、「滿足最低績效門檻」等具有象徵功能的執行方

162 同前註,頁137。

式,原本爭議性很高的性交易政策,得以迴避擁娼派和反娼派之間框架衝突

(frame conflict)163的激化,也就是具有衝突緩衝(conflict buffer)作用。然而,

底層性工作者淪為扮演「違法者」的龍套角色,成為性交易取締業績報表上最主 要的人頭來源;換言之,現行政策的緩衝功能,正是以底層性工作者的受罰為代 價,而得以持續發揮164

3. 性別不正義:當嫖客也入罪化後……

罰娼不罰嫖的政策設計,明顯造成了「性別不正義」及「階級不正義」的雙 重差別待遇。存在於娼與嫖之間的「性別不正義」狀況,即使於2011年《社維法》

修法後可能稍微緩解,但嫖客僅會因性交易行為而受罰;若警方以拉客為名義取 締,遭處罰鍰的依然只有性工作者,嫖客只要擔任證人的角色,證明方才有議價 行為即可。警官O即明白表示,比起「難抓」的性交易,警方更常用「好抓」的 拉客名義對流鶯處以罰鍰:

O:通常因為做過性交易的那個……很難取締,因為她進去房間之後就是私 人空間,你沒有搜索票你也不能衝,所以你要查到的話說實在的真的是要天 時地利人和……

O:通常是當場,現在我們在這邊查到你們(旅館、護膚店)的(房客)名 冊,然後我上去剛好看到這些人也有在裡面住房,啊就是她正好在裡面服務 嘛,就是性交易,對,這樣子才有辦法抓到,所以說性交易很難抓,我們大 部份抓的還是都是以拉客為主,對性交易只能夠針對護膚店這一塊比較有可 能抓得到,啊不然就是一樓一鳳才有可能比較抓得到,通常妳在外面那些流 鶯你都抓不到她在性交易,很難,因為她們談好之後帶上去(房間)就帶上 去了,你也沒辦法。

O:如果她有完成性交易的話,前面拉客當然就不罰,那只是它(拉客)就 被吸收165掉了,對啊對啊,它就不罰啦,因為她要性交易一定要先拉客啊,

所以這個單純就罰性交易的部份,啊其實它們(性交易、拉客)罰責是一樣

163 框架是人們採用某種政策立場的背後信念、感知、評價的結構;於政策議題上,就是思考該

議題的角度。在衝突為政策爭議(policycontroversy)而非政策歧見(policy disagreement)的情 形中,訴諸「事實」的釐清和合理的論證往往是沒有用的,因為採取不同框架的人,對於同一「事 實」也會有不同詮釋和理解;面對根深蒂固的框架衝突,學者主張透過溝通理性(communicative rationality)來找出不同程度的共識,然而在政策制定過程未經過充分溝通而達成社會共識的政

策,就只能靠著執行者的「詮釋」,達到衝突緩衝效果。同前註,頁117。

164 同前註,頁137。

165 指法條競合之吸收關係。

重的,所以沒有差166

O:他們男生就是通常會承認說我剛剛有講(談價格),因為那個(拉客)

從男生這邊破案,因為娼嫖都罰是對性交易這塊,單純拉客的話還是只罰 娼,對還是只罰娼,所以說……男生的話我們在問筆錄的時候問一點技巧,

跟他說「啊你有沒有承認反正也不關他(員警)的事,他只是做這個有點像 是訪談筆錄,確定說欸當初真的有拉客的行為,作證而已,對」,所以通常 男生為了怕麻煩,他是不太會拒絕啦,對啦,反正筆錄作一作他就可以走啦。

隨著《違警罰法》被《社維法》取代,特別是2001 年 12 月大法官釋字 535 號作成後,對基層員警辦案、臨檢過程之「正當法律程序」有著更嚴格的規範與 要求,必須更講求程序正義和證據;因此,「說服」客人做筆錄,來證明小姐確 實有從事性交易的不法行為,幾乎成為所有受訪警察取締性交易的必經程序。而 基層員警常用的三種取締策略,不論是1. 先查訪獲得充分訊息後,申請「搜索 票」後突擊取締;2. 在旅館外「守株待兔」地埋伏;以及 3. 「釣魚」(由員警 本身喬裝嫖客或是由線民擔任嫖客皆屬之),在「人贓俱獲」之後,關鍵仍在於 取得嫖客證詞;實際上,這類取締模式也非常依賴「罰娼不罰嫖」的政策庇蔭,

使得嫖客的心防更容易被突破,便利警方辦案167

基於性交易之高隱蔽性,警方在蒐證時除了保險套、床鋪、裸體照片等間接 證據外,非常仰賴嫖客之證詞或性工作者之自白等直接證據,尤其常在取得嫖客 證詞之後,以此作為突破口,進而取得性工作者之自白,甚至未取得自白亦能成 罪;然而,在2011 年 11 月《社維法》因應釋字第 666 號修法,由「罰娼不罰嫖」

改為「娼嫖皆罰」後,嫖客亦成為入罪化的對象,由此降低嫖客配合作證意願,

警方的執法困難度因而提高。警官O 即指出,缺乏嫖客證詞及性工作者自白,

性交易要成罪幾乎是不可能的任務:

Q:因為之前是不罰嫖客,只有罰娼的部份,那現在修法之後是娼嫖都罰,

所以那個男客是不是也要付自己的罰金?

O:其實這樣子變成它修正完之後,它是說性交易的部份,其實……滿難抓 的啦,因為……其實這個部份我們後來,我們自己會私底下會討論啦,因為 你們兩個都咬死說是一夜情的話,那我們根本沒辦法辦……

檢察官P 亦認為,修法後案件偵查難度提升,不僅是《社維法》案件,甚至

166 性交易與拉客分別規定於社維法第80 條第一項第一、二款,皆處三萬元以下罰鍰。

167 彭渰雯,前揭註161,頁 138-40。

性交易仲介、集團性交易犯罪等刑事案件也會連帶受到影響;因為檢方無法如修 法前般,將嫖客及性工作者當成單純的證人加以處理,將更難找到願意作證的嫖 客:

P:我覺得影響比較大的是那個……那個要被罰錢對不對,我相信男客一定 想盡辦法跑掉,以前我們在想,那這樣男客一定不願意來作證了,你知道嗎,

因為我(嫖客)一旦作證說我有(性交易),我檢察官發現他有,你(檢察 官)是不是要跟警察說「欸,來裁罰(這位嫖客)」,我不能說我發現啊沒

(跟警方)講嘛,對啊,所以我覺得難度就是在於男客要作證的意願度一定 會降,下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