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研究內容──質性訪談
2. 無法承受之重
一千五、六千、一萬二千元的罰鍰金額級距是如何制定而得?在《社維法》、
違反《社維法》案件處理辦法等成文的法律或命令中並未提及;具體金額規範,
規定於警政署內部在100 年 11 月 6 日開會討論作成的「警察機關處理違反社維 法第八十條、八十一條及九十一條之一案件應行注意事項」178第七點:「(一)
178 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全球資訊網,
第一次違反者,裁處一千五百元以上,未逾六千元。(二)第二次違反者,裁處 六千元以上,未逾一萬二千元。(三)第三次以上違反者,裁處一萬二千元以上 至三萬元。」
對照上述訪談內容提及流鶯接一次客收費約五百至一千元的現況,不難發現 這樣的罰鍰金額對於僅能勉強餬口度日的流鶯而言,實是無法承受之重;並且,
性工作者多是無其他工作選項才不得已下海,多數不會僅進行一次性交易,累犯 被捕的機率很高;再者,該決議並未訂定於成文法條內,對於受處分人而言,難 免有被「突襲」之感;最後,若無此內部決議,原本員警還可以視性工作者的經 濟及個人因素,在《社維法》第80 條的三萬元以下罰鍰範圍內酌情減低金額,
然而此決議一出,就像一道令牌,硬性規定了罰鍰級距,使得被裁罰的性工作者 們別無選擇地必須面對一千五、六千、一萬二千元這樣對其而言無法負擔的罰鍰 金額。
警官O 雖然深知流鶯的經濟弱勢處境,但對於這樣白紙黑字下達的內部決 議,執行時也是無可奈何:
O:我先講一下好了,因為我們它是裁定罰三萬塊以下,可是我們警政署內 部自己開會有一個……我們有訂一個將來可能會把它訂成一個辦法還是怎 麼樣我不知道,啊是會中有決議說,用那個紀錄來看,新法修正後第一次被 抓到裁一千五以上,第二次裁六千以上,第三次……
Q:這是怎麼決定的?
O:就是他們自己開會內部的決議。第三次就是一萬二以上。所以我們裁罰 我們會依照警政署,因為這個說實在它沒有訂成,形諸於法律條文,可是它 有一個我們就是內部的,他們也都還沒有訂,就是當初開會一個powerpoint 資料出來,就是說我們大概決議就是這個樣子,那因為基本上我們裁多少都 不是,所以我們乾脆依警政署他怎麼說我們就怎麼裁,這樣是最安全的,到 時候民眾有什麼問題的話我們都有依據可以說,對。
Q:那簡易庭的法官會接受這樣子的標準嗎?還是覺得……?
O:他們……因為三萬塊以下,這本來就是我們裁量的範圍,我們沒有逾越 裁量的範圍,所以我們要裁多少,就算我們要裁她三萬塊,簡易庭應該也不 會有意見。
雖然警政署的原意是為了統一裁罰標準、使員警執法時不致因裁罰標準而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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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質疑,然而在流鶯、私娼聚集度高的萬華轄區,被捕的性工作者幾乎都負擔 不起這麼高的罰鍰,連帶造成了員警即使面對配分制度的達成數目標,仍然「不 敢抓」而使案件量銳減的現象;因為抓了對方也付不出罰鍰,反而使派出所無法 結案的案件量增加,或是帶來如前述員警必須自掏腰包「代墊」罰鍰的麻煩。
也因此,警官O 建議,應該視不同轄區的特性制定罰鍰基準,如中山區酒 店較多,相關從業人員的收入較豐厚,因此罰鍰基準可以較高;而萬華區因流鶯、
私娼較多,經濟狀況普遍不佳,故應降低罰鍰標準,或在法律中增訂對於肢體障 礙、低收入戶性工作者的減輕條款。對於求取溫飽的底層階級給予同情理解,但 是對於賺取暴利的酒店小姐和酒店業者施以道德譴責,此二者應該差別對待,才 能達到立法者落實社會公平、維護社會秩序的目標:
Q:那修法之後對於你們案件量的負擔有變大嗎?
O:變大嗎?其實修法之後案件量變少很多,修法前 100 年的話大概是 193 件左右,對,193 件,然後今年大概只有 65 件。
Q:為什麼會差這麼多?
O:不敢抓。
Q:為什麼?
O:啊抓過來之後怎麼執行?沒有辦法執行。
Q:意思是罰鍰很……?
O:很重,對,因為等到你抓她第三次的時候已經是一萬二了,因為我們……
而且一萬二我們都還只是裁最低罰179,如果你像在中山區可能抓一次裁到三 萬都不算過重,可是你要看轄區特性,因為你這邊裁她一萬二,我們都笑說 你裁她一萬二她就跟你拼命,對啊因為她真的繳不出來,如果她有一萬二她 幹嘛做這種事情,對啊她沒辦法啊。
Q:所以您覺得造成不敢抓的主因是這個警政署的規則?
O:其實也不能說是警政署的規則,因為警政署的規則很大一部份是為避免 我們到時候被人家質疑說為什麼她裁三百她裁五百,這樣沒有標準,所以這 個部份是沒有什麼問題,可是因為不敢抓的原因是因為單純我們轄區特性,
我們的流鶯私娼都是這種年紀,她就是完全沒有謀生能力的人,如果她有謀 生能力,沒有人願意做這種工作,啊既然就只能做這種工作,你還給她裁那 麼重,而且她又不是說像年輕人,可能像在中山區的酒店,可能一次就是七
179 「警察機關處理違反社維法第八十條、八十一條及九十一條之一案件應行注意事項」中規定
,對於第三次以上違反者,裁處一萬二千元以上至三萬元,因此一萬二千元是最低罰。
千五千這樣賺,那她這樣裁三萬五她OK 啊,可是像我們不行,根本不可能,
她沒有那個錢可以繳出來,所以就變成說執行,到最後會變成說回歸到說執 行的那個……執行率太低,可是也沒辦法,因為就沒辦法做到,對。
O:像我們在裁罰的時候,我們也有認為這個說三萬塊以下裡面當初是應該 訂說有減輕的條款,就是說如果她是領有殘障,或者是低收入戶,我們是不 是可以酌輕裁罰,對,因為當初訂的時候並沒有注意到這一塊,所以有的她 真的就是很可憐,他就殘障,啊沒有辦法有其他的謀生能力,可是她還是有 家裡面的人要養,還有小孩子要養,啊她就只能做這份工作,啊你去罰她我 們也覺得說,我們曾經有想過說能不能就是去……把她裁少一點,可是長官 的想法也沒錯啦,啊到時候如果有人知道說她只裁五百,啊那你怎麼自圓其 說。
Q:因為性工作的種類太多了。
O:對,而且你就是會變成說,可能有的人就是很可憐啦,有的人單純就只 是想要過,她只是想要買更好的包包就去賺這種錢,這種酒店應該較多,啊 那這樣子的人,你給她裁最高罰當然是OK,可是很可憐的人你給她裁那個 樣子,她已經夠可憐的這樣子,雪上加霜而已,對啊。啊我們是覺得說希望 在裡面可以增訂一下,一些減輕裁罰的條款,因為有些人真的是她是身不由 己,對啊,我們暫且不論說她講出來的理由是什麼,可是如果她能夠提出一 些證明文件來講,我覺得應該是起碼這是政府開的(證明文件),我們覺得 應該是可以給她減輕處罰的條件,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