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賴和的關懷與批判
第三節 殖民法律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更被揶揄為是一場千餘人的民意展現,根本比不上三萬多人抽鴉片的民意展現。
如果就此推論,抽鴉片的政策理應優先於臺灣議會開設的政策,這樣才能使得臺 灣人民幸福。於此,我們可以看到另外一種知識分子的墮落,這也是賴和文學作 品中,對於知識分子另一個面向的深刻批判。
第三節 殖民法律
1923 年,由於賴和參加「臺灣議會請願」活動,因而遭到日本政府,以違 反「治安警察法」的名義,予以逮捕入獄,史稱為「治警事件」。出獄後,從1926 年起,所發表的小說〈鬪熱鬧〉至1935 年最後一篇封筆之作的〈一個同志的批 信〉156小說以及一些未曾公開發表的小說中,絕大部分均含有著對於「法」和「法 律」的批判立場。關於賴和的小說作品中,之所以會有對法律暴力展現的批判,
並深刻感受到法律的差異和階級性,可說與賴和身陷於治警事件中有密切的關係,
如同在〈隨筆〉一文中提到,讓他初曉得「法的威嚴?公正?的一日」: 這一日是向平靜的人海中,擲下巨石,使波浪洶湧沸騰的一日,這 一日曾使我一家老幼男女,驚唬駭哭併累及親戚朋友,憂懼不安的 一日,這一日是我初曉得法的威嚴?公正?的一日。所以對於這一 日,我總有些特別的情感157。
所謂這一日,正是賴和因治警事件而被捕的這一日 158,賴和因身陷於治警事件 中而獲罪入獄,當賴和自身受到殖民者力量的壓迫時,也更讓他思考到法律究竟 是具有怎樣的意涵。賴和出獄後曾對於法律發表自身的看法,「社會上,認定我 不是壞人,沒有做過惡事,卻也身陷囹圄。對於神聖的法律,世人多曉得抱一點 兒疑問,這個也可算作些些的功勞了」159。由此可知,因賴和的入獄,使其深刻
156 陳建忠,《書寫台灣‧台灣書寫 賴和的文學與思想研究》,頁 448-449,2004 年 1 月。
157 懶雲,〈隨筆〉,載:林瑞明編,《賴和全集 二 新詩散文卷》,頁 261,2000 年 6 月。
158 陳建忠,〈先知的獨白─賴和散文論〉,載:陳建忠編,《臺灣現當代作家研究資料彙編 1 賴 和》,頁278,2011 年 3 月。
159 〈賴和來信〉,載:《臺灣民報》,2 卷,2 號,1924 年 2 月,轉引自,陳建忠,〈解構殖民主 義神話:論賴和文學的反殖民主義思想〉,《中外文學》,31 卷,6 期,頁 111,2002 年 11 月。
55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思考到,到底法律本身是否真如此客觀到不可以質疑的地步,如果能被人有所質 疑,到底是因為背後的什麼力量所造成的。在賴和一篇未命名的散文手稿中我們 可以發現到賴和頗為直白且深入的探討「法」與「力」兩者間的關係:
在所謂文明的社會裡,賭博這一類的玩意兒,總被法律所嚴禁,
不管他裏面黑暗處怎麼樣,表面上總是如此。但所謂法律者,原 是人的造作,不是神─自然─的意思,那就不是完全神聖的東西 了,況使這法律能保有牠相當的尊嚴和威力,是那所謂強權,強 權的後盾就是暴力,暴力又是根據在人的貪欲之上。而在運用執 行這法律,原是被創造未完全的人,猶其是那些強有力者,所有 強有力者只是支配慾和佔有慾的發動。160
開頭,賴和便破題般的點出,法律是人所創造的東西,既然不是神所創造的東西,
那也就不存在著所謂的神聖性。又更進一步的去探究,到底法律為何能夠保持有
「牠」令人不可以侵犯的威嚴呢?那是因為背後的強權在支撐著,而強權的背後 又是靠暴力在支持著,那暴力背後的發動又是基於人類本身自我的貪慾念頭上。
說穿了,所謂貌似威嚴的執法者自身,不過也就是人們內心占有與支配慾望下的 具體形象罷了。短短數語,賴和以平白的文句,提及「法」與「力」兩者間的關 係,以及「力」的背後所依靠的一切,簡而言之,「力」維繫著「法」的尊嚴。
如果我們把視角更拉高層面的觀看,那也就是對於當時整個殖民體制所為的深切 反省。值此之故,賴和的小說中才會藉由平民大眾於不同情境下,所遭受或感覺 到的法律的不同壓迫,以故事情節般的鋪陳,來更加深入探索和描繪法的究竟。
本節將藉由小說文本的耙梳,分別就法的本質與殖民者所演繹的法兩個層面,來 呈現出賴和具有臺灣本土殖民時代特色下的法律書寫。
160 賴和,〈未命名〉,載:林瑞明編,《賴和全集 二 新詩散文卷》,頁 217,2000 年 6 月。
56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一項 法的本質
於 1923 年所創作但未曾發表 161的小說〈僧寮閒話〉中有著「我」與「僧」
兩人的對話,對於法的認識中,有著如此闡述:
我:啊啊!膽就大啦,法律所判定之罪名、刑罰,且不許人異議;
天降之罰,汝敢為他赦免。
尚:哈哈!汝是以服從為美德的善良民?這話怕不敢聽。現大千 界裡,有何法律?但有維持特別堦級之工具而已,亦不過一種力 的表現罷。162
賴和於此,透過僧侶之口,簡明易瞭的定義了何謂「法律」,他給予法律為「力」
的表現,這樣的言說,並且,法律不過為一種工具,而其目的係為了維持階級而 已,於此,法律具備著階級上的意涵。那法律是藉由怎樣的規範來達到階級意涵,
賴和透過引述法朗士的話於〈第一義諦〉此文中,有著這樣的詮釋:
在法朗士諷刺的好,她說法律本來是平等的,她是一律禁止富人和 窮人夜間在公園椅子上睡覺及搶奪他人的糧食,這就是法律上的平 等。且在刑法上的條例就是殺人罪為最重大,但有時候殺人竟然受 賞,那最殘酷的殺人的戰鬥,卻是國家主動的,國家又是一切法則 的根本,勿論交戰國的那一方,同樣的宣言著說是謂著正義而開戰 的,那末正義就是戰鬥嗎?簡單說就是殺人嗎?唉!這樣極大罪惡 的殺人尚且不能憑信,其他的已不用說了 163。
這裡所謂的平等,帶有著反諷的色彩,表面上兩者都做禁止,但實然上,何有富 人會露宿街頭?這段引文又呼應前段所謂法作為階級性的工具 164之情狀。又後 段藉由戰爭的例子揭示一種法律上所言之惡的可變動性,而這種可變動性,連帶 使得法律是否具有正義這件事情遭受到質疑。更具批判力的觀點來自於小說〈蛇
161 陳建忠,《書寫台灣‧台灣書寫 賴和的文學與思想研究》,頁 448,2004 年 1 月。
162 賴和,〈僧寮閒話〉,載:林瑞明編,《賴和全集 一 小說卷》,頁 5,2000 年 6 月。
163 賴和,〈第一義諦〉,載:林瑞明編,《賴和全集 三 雜卷》,頁 73,2000 年 6 月。
164 陳建忠,《書寫台灣‧台灣書寫 賴和的文學與思想研究》,頁 365,2004 年 1 月。
57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先生〉一文中的描述:
法律!阿!這是一句真可珍重的話……世間總算有了它,人們才不 敢非為,有錢人始免被盜的危險,貧窮的人也才能安分地忍著餓待 死。因為法律是不可侵犯,凡它所規定的條例,它權威的所及,一 切人類皆要遵守奉行,不然就是犯法,應受相當的刑罰,輕者監禁,
重則死刑,這是保持法的尊嚴所必需的手段165
法律的階級性於此顯現出來,法律只維護特定階級的利益,不在此階級內的,竟 然要因此付出性命。當窮人有困難想要求助於法律時,往往有著現實上的困境:
後來有人教他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慰藉料166,但是辯護士要錢,法 院印紙167要錢,她沒這麼多的錢,且法律會保護到她們嗎?168 與此相對的是,在法的階級本質中,還保護著另一種人:
法律對發明者是有保護的規定,可以申請特許權,像六 O 六的發 明者,他是費了不少心血和金錢,雖然把製造方法傳出世間,因 為它有專賣權,就無人敢仿造,便可以酬報發明研究的苦心了169。
賴和另外也敘述法本質上的作用,「因為法本來的作用,就是在維持社會於特定 的範圍中『 壞』、『墮落』,猶是在範圍裏『向上』、『進展』,便要出越範圍以外。170」, 於此,法律的本質不僅有著階級性,更有著消極的保守性意涵。
在爬梳上述關於法本質的闡述及其批判後,賴和對於法的本質,由於受有大 正民主思潮的影響下,也是對於法的當為有著想像,藉由小說《不如意的過年》
裡,查大人口中不良分子在講台上演講的內容可以察見:
他們在講台上說什麼「官尊民卑,乃封建時代的思想,在法憲政 治的現社會,容不得它存留」,……「法律是管社會生活的人,勿
165 懶雲,〈蛇先生〉,載:林瑞明編,《賴和全集 一 小說卷》,頁 92,2012 年 8 月。
166 慰藉料,日語,意思是贍養費。
167 印紙,日語,意思是印花、訴訟費用。
168 安都生,〈可憐她死了〉,載:林瑞明編,《賴和全集 一 小說卷》,頁 167,2012 年 8 月。
169 懶雲,〈蛇先生〉,載:林瑞明編,《賴和全集 一 小說卷》,頁 101,2012 年 8 月。
170 懶雲,〈不如意的過年〉,載:林瑞明編,《賴和全集 一 小說卷》,頁 83,2012 年 8 月。
58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論誰都要遵守,不以為做官,就可除外,像巡警的亂暴打人,也 該受法的制裁」171。
由此可知,賴和認識到有所謂法憲政治之事,而在這樣的情況下所形成的法,是 不存在著階級的差別,並且是任何人均要予以遵守的。顯然,賴和知道法的本質 有著多種可能,而他所遭遇的法,為何會有如此的差別?於《一桿「稱子」》此 部小說的文末,有著一段不太符合文學小說書寫形式慣例的呈現,那就是以下作 者自身的詮釋,「……近日看到法朗士的克拉格比,才覺這樣事,不一定在未開 的國裏,凡強權行使的地上,總會發生……172」,值此,賴和闡述一觀點,即法 是否能不成為階級的工具,與一個國家是否文明開化並無任何關聯,即便在法國 當時如此進步的工業化國家中,因為仍有著強權,於是人民也就遭受到法的恣肆 侵害。又如同他在〈飲酒〉一詩中所言到的「我生不幸為俘囚,豈關種族他人優。
弱肉久矣恣強食,至使兩間平等失。正義由來本可憑,乾坤扭轉愧未能。173」,
也就是說天生身為被殖民者的悲哀,而使得平等的關係從而喪失,原本正義是能
也就是說天生身為被殖民者的悲哀,而使得平等的關係從而喪失,原本正義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