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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本章將敘述本文的研究動機與問題意識,並且爬梳既有研究成果後,論及本 文的特殊之處,亦即觀看文學中的法律論述後,究竟研究賴和相關的文學批判,
在法學研究上,具有哪些特殊意義。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問題意識
1895 年隨著馬關條約的簽訂,臺灣被清朝割讓與日本,從此開啟日本長達 五十年的統治。在這樣的轉換過程中,臺灣社會發生許多變動,其中臺灣人亦面 臨第一次與所謂西方法律秩序邂逅的經驗,一種與《大清律例》截然不同的法秩 序降臨於臺灣社會之中。
隨著後藤新平擔任總督府的民政長官,那套源於 15 世紀於歐洲逐步發展的
「警察」概念,便深根於臺灣,成為日本殖民統治臺灣的一大特徵1,甚而為營 造其萬能的形象,在1925 年的警察衛生展覽會中,更以南無警察大菩薩的圖像 出現2。
於歐洲的脈絡下,18 世紀末期,自由主義的浪潮興起,「警察」概念中,對 於維護整體社會良善秩序,與促進所有人的幸福的想法,遭受批判,其中最有名 的便是康德於1793 年於柏林月刊中所提出的批判,意即所謂的幸福,是難以找 尋到普遍而能夠運行的原理3。從康德的批判中,我們看見的是,康德對於他們 那個時代所面臨到的故事,提出批判。從而,既然日本殖民統治臺灣時期,亦有 所謂的警察制度,那在我們臺灣這片過往土地上是否有屬於我們自己面臨到的問 題,與提出的故事呢?
1 江玉林,〈後藤新平與傅柯的對話─反思臺灣日至初期的殖民警察政治〉,《中研院法學期刊》,
7 期,頁 46,2010 年 9 月。
2 江玉林,〈「南無警察大菩薩」─日治時期臺北州警察衛生展覽會中的警察形象〉,《政大法學評 論》,112 期,頁 5-6,2009 年 12 月。
3 江玉林,〈近代初期的警察〉,《月旦法學教室》,28 期,頁 37,2005 年 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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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既有研究回顧
1936 年 8 月發表於《臺灣時報》201 號王詩琅所作的〈賴懶雲論〉簡短而詳 實地分別從新文學的發展、賴和的形象、作品與藝術風格等方面,剖析賴和的一 切,又因為當時賴和仍在世間,此篇文章的書寫有其時代意義。戰後賴和靈位,
一度奉祀於忠烈祠,又一度移出,在白色恐怖的氛圍下,賴和的相關研究及成為 禁忌,直至1976 年 7 月梁德民的〈賴和是誰?〉一文,並且隨著後來賴和的平 反,賴和的相關研究才如雨後春筍般地出現。
就全集部分,1979 年 3 月出版李南衡主編的《賴和先生全集》,收錄部份賴 和文學創作與相關人士的紀念文章,此為第一個以全集形式出現的賴和研究文獻。
而後2000 年 6 月林瑞明主編的《賴和全集》共分為小說卷、新詩散文卷、雜卷、
漢詩上下卷與評論卷共六大卷,全集中收錄較完整與當時最新出土的賴和作品,
因篇幅龐大,此全集並無編者基於其主觀意識而篩選文本的情形。研究資料彙編 部份,1994 年 6 月彰化縣立文化中心編輯《賴和研究資料彙編〈上〉、〈下〉》兩 冊,主要係收錄當時許多文人對於賴和的評論文章,2011 年 3 月陳建忠編選,
國立台灣文學館出版《臺灣現當代作家研究資料彙編01 賴和》。此彙編新收近 期若干賴和研究文章。論文集部分則為2015 年 3 月出版的《賴和.台灣魂的迴 盪──2014 彰化研究學術研討會論文集》,係主要收錄目前最新賴和研究論文,
其中有許多嘗試以創新研究取徑,如重新對於賴和於文學上的地位深入探討,或 者以民俗元素、信仰的角度來看待賴和的文本,此外亦有藉詩歌題材內容如民眾 詩、紅色美學與小確幸觀點,詮釋賴和詩歌的各種樣貌,此本論文集可以說是近 期對於賴和研究方面,最新且具有獨特研究素材取徑的著作。專書部分,最早以 1993 年 8 月出版的林瑞明《台灣文學與時代精神──賴和研究論集》一書為代 表,書中分別探討賴和與台灣新文學運動、文化協會、獄中日記之關係,或將他 與魯迅相提並論。2004 年 1 月陳建忠所作的《書寫台灣.台灣書寫─賴和的文 學與思想研究》脫胎自其博士論文,內容係基於林瑞明專書的研究基礎上,從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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殖民理論角度、反殖民文學立場,予以擴充而成,並透過探討賴和的文本在後人 的閱讀過程或寫作中,是如何加以論述與賦與不同意涵、評價,來嘗試與不同時 期臺灣社會所產生的時代氛圍或國家想像予以連結,藉此找尋賴和文本的獨特意 義,這也是本專書中所謂「賴和的接受史」4。
學位論文部分,賴和的研究多半集中於台灣文學研究領域、少數寫於中國文 學系或國文學系,亦有社會學領域之研究。研究的主體取徑有,從社會學的觀點 去觀察賴和作品中的社會改革思想,或所呈現的社會風貌;而以台灣文學立場出 發的論文占大部分,研究領域擴及小說、散文、作品中閩南語特殊的語法,或將 蔣渭水、魯迅、吳新榮等作家與賴和一併比較研究。賴和的漢詩,也係學位論文 的研究主要主題之一,此部分亦有以中國文學系的角度分析撰寫。綜上所述,目 前研究賴和為主的學術論文,約計二十餘篇左右,然而法學則尚無以法學觀點或 視野下,以賴和為主題之研究。
第三節 文學中的法學視野─賴和研究於法學上的意義
就如同賴和為《台灣民間文學集》一書寫序時所提到:
因為每一篇或一首故事和歌謠,都能表現當時的民情、風俗、政治、
制度;也都能表示著當時民眾的真實底思想和情感,所以無論從民 俗學、文學、甚至於從語言學上看起來,都具有保存的價值。5
文學作品中的種種元素,都能表現當時獨特的時空環境,作品中的法律論述,
除了顯現出當時殖民地人民的處境外,更可以生靈活現的聽聞到他們受到殖民者 運用法律壓迫的真情吶喊。
法律的考古希望透過考察一切與法律有所關聯的事物間的不同關係,來提出 不僅是法學論述背後的訊息,亦包含著對法學論述的批判6。於此,有著臺灣新
4 陳建忠,《書寫台灣‧台灣書寫 賴和的文學與思想研究》,頁 25-27,2004 年 1 月。
5 懶雲,〈《台灣民間文學集》〉序,載:林瑞明編,《賴和全集 三 雜卷》,頁 105,2000 年 6 月。
6 江玉林,〈人、法的主體與法律考古─從張光直「番薯人的故事」也談法律的故事〉,月旦法學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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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學之父美譽的賴和,藉由《一桿稱子》等作品,具體呈現張我軍以來一連串受 五四運動而興起的新文學運動7,賴和眾多作品中對法律的批判呈現,都可以成 為法律考古的絕佳素材。文學及法律均以文本形式呈現,而可說有所相同之處,
但法律除以文本方式呈現外,更以有形「力」的展現運行於社會之中,較偏向於 實用傾向;文學則以美學支撐文本的解釋與批判,以偏向於形式立場展現8。不 論上述文學與法律的關係為何,無庸置疑的是文學與法律之中,都將各自面對「生 命」中的許多議題9,抑或者是「人」的命題,亦即,文學即使反應社會現實層 面,但仍有作者個人風格混雜於其中,法律文本中,無可避免於觀看到作者的關 懷傾向,是以,另有論者言道,法律何嘗不可以作文學待之,而文學亦可以法律 處之,兩者如與細究,則界線朦朧 10。由文學作品中,對法律的批判,亦讓我們 可以從另一個角度去思索法律在面對「人」的命題上的侷限與盲點。德國經歷過 二次世界大戰的納粹以法律之名,大量屠殺猶太人後,產生「人性尊嚴」的法概 念,而賴和文學筆下對於霧社事件、二林事件的書寫,會產生怎樣屬於我們獨特 文化脈絡下的法律經驗?
西方因有著基督宗教傳統抑或者是二次世界大戰以來的影響,而形成一波波 不同的法理論,嘗試要為法下個定義,而透過賴和的時代之眼,我們可以回過頭 來思索,在那樣的時期,殖民地的影響下,當日本以帶有現代性的法律來壓迫臺 灣人,站在被殖民者的立場,我們該如何看到現代性的問題,我們該為自身所經 驗過的法律下何種定義?
教室,12 期,頁 110-111,2003 年 10 月。
7 葉石濤,〈為什麼賴和先生是台灣新文學之父?〉,載:李篤恭編,《磺溪一完人─賴和先生百 年紀念文集》,頁49-51,1994 年 7 月。
8 Richard A. Posner, Law And Literature 7(Rev. and enl. ed.1998).
9 陳惠馨,〈法律文學與法學研究的關係─談一個法學研究者跟法律文學的邂逅經驗〉,月旦法學 教室12 期,頁 98,2003 年 10 月。
10 周信頡,《《審判》:卡夫卡的法律與自我塑造》,國立政治大學碩士學位論文,頁 2-3,2012 年1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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