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民營電廠經營現況與產業分析
第三節 民營電廠產業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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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民營電廠產業分析
所謂「產業分析」(industry analysis),王淑芬(2006)認為產業分析的 目的是希望能針對凡是會影響企業未來現金流量的所有有關企業本身,所屬的產 業或其競爭對手的問題一一解析,找出合理化所有假設條件的理由。由此可知,
產業分析在評價過程中是非常重要的一環,也是決定評價品質最主要的工作要項。
王淑芬(2006)認為一般在進行產業分析時是分為內部與外部分析:
外部方析主要是檢視企業所無法掌控的外部環境因素。一般可以利用 PEST(政治、經濟、社會、技術)的架構來分析其外在的環境變數。外部 環境分析都不是廠商能夠控制的範圍,對廠商而言,而是要思考如何因 應而擬出必要的對策與策略。
有關策略的研究與擬定屬於企業的內部分析。
在企業進行策略研究與擬定時,通常使用 SWOT 分析。產業的策略就是要分 析產業內部能力,包含優勢(Strength)和弱勢(Weakness),及外部環境的機會 (Opportunity)與威脅(Threat)。透過此四大構面的分析以了解企業的營運機會,
避開主要威脅的壓力,善用企業資源,發揮自我的優勢及彌補劣勢,運用 SWOT 於產業競爭上,再依此選擇產品的特性和市場行銷策略,爭取最佳利機。(參考 工業技術研究院國際合作知識分享網之產業分析專欄)
企業所遭遇的風險,除了來自外在環境外,本身的決策與營運方式亦會帶來 相當的風險。民營電廠產業特殊,所需考量及對抗的風險較一般企業有所不同,
而這些風險的來源及對抗方式對電廠管理階層是相當重要的。
民營電廠為各自獨立之法人機構,各有不同的策略考量及決策過程,本節將 利用
PEST 分析方式依照政治、經濟、社會、技術基本環境分項說明
SWOT 分析從內部條件的優勢和劣勢及外部環境的機會和威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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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分析從風險來源及種類和對抗方式 民營電廠產業幾項特點分析說明如下:。
一、政治環境
政治因素包含了法律規定、租稅政策、勞工法律、環境管制、貿易限制、
關稅、政府對產業之態度、政治穩定與政治意識型態。民營電廠至少應依據 以下各種法規加以規範或有所限制,其中包括永續能源政策綱領及全國能源 會議或相關政策指示、電業法及相關子法、環保法規及相關法令規則、建築 法或特種建築物申請案處理原則、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暨檢查辦法、勞工安 全衛生法及相關子法、水電申請、路權申請、電廠電源線併入台電系統之核 可、運轉許可、商業運轉及電業執照、發電業租稅優惠規定、其他地方政府 所頒布之相關規定等等。
以下就監督民營電廠的主要法律依據說明如下:
(一)民營電廠不屬於民營公用事業
一般公用事業是指負責維持公共服務基礎設施的公司。公共事業處 在自然壟斷之下,必頇由政府加以控管,即使是民營公用事業也是需要 在繁重的行政法規加以監督。一般所說公用事業包括電力、供水、廢物 處理、污水處理、燃氣供應、交通、通訊等基礎設施。所謂基礎設施是 為社會生產和居民生活提供公共服務的物質工程設施,它是社會賴以生 存發展的一般物質條件。「基礎設施」包括公路、鐵路、機場、通訊、
水電煤氣及環境衛生設施和排污系統等公共設施。由於考慮公用事業的 市場結構特性及較高進入門檻,最後可能形成只有一個或者少數幾個能 夠提供相同或相似的業者,所以國家在制定民營電廠相關法律制定時,
一方面必頇考慮經濟發展而持正面鼓勵方式,但另一方面又必頇詳加規 定與限制,避免形成壟斷情況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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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國內主要監督民營公用事業之相關法規為「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 例」,本條例規定部分公用事業除由中央或地方公營者外得許民營;凡民 營公用事業,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依本條例監督之。「民營公用事業監 督條例」 條文中詳細規範了民營公用事業的主管機關及管理辦法等等,
其中也針對其營業利益如何運用也有所規定。由此可見,無論公營或民 營公用事業由於其所經營的重要業務範圍而必頇被嚴格緊密的法規所 監督與規範。
目前國內為了開發及節約國家電力資源,調節電力供需,促進電業 公帄競爭及合理經營,保障用戶權益,增進社會福祉,特制定「電業法」
(參考電業法修正草案條文第一條);電業法自民國 36 年訂定以來經過 幾次修訂,目前於 97 年 2 月 15 日行政院函送立法院審議之「電業法修 正草案條文」中將增列第四條: 綜合電業、輸電業及配電業為公用事業
(以下簡稱公用電業);發電業為非公用事業。修定之目的為依據民營 公用事業監督條例第二條規定,電力事業為公用事業,需接受主管機關 之監督及管制,惟為促進電力市場自由競爭及減少發電業之經營限制,
爰明定發電業為非公用事業,以排除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之適用。而 綜合電業、配電業則因負有營業區域內電力網之規劃、興建、維護及供 電義務,輸電業則為提供「公共運輸」電力網之業者,與公眾利益息息 相關,仍頇由主管機關監督及管制其運作,爰明定綜合電業、輸電業及 配電業為公用事業(參考電業法修正草案條文第四條及說明)。
由於台電公司相關電力建設無法順利進行,在此情況下政府為了不 影響經濟發展,不得不開放民間設立發電廠,並明定發電業為非公用事 業以減少發電業之經營限制,並能加速完成民營電廠之興建,解決台電 公司相關電力建設無法順利進行之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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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營電廠依據「開放民間設立發電廠方案」申請及設立
以「第四階段開放民間設立發電廠方案」為例,政府配合電業自由 化政策,為因應台灣地區未來在民國 100 年至 102 年電力需求,而開放 民間興建電廠。行政程序上,依據「電業法」及「電業登記規則」,為 辦理民國 100 年至 102 年民營火力電廠之申請設立及審核作業需要,特 訂定「第四階段開放民間設立發電廠方案」。所以由於目前尚未真正開 放電業自由化,民營發電廠的籌設工作必頇依照政府相關規定辦理,也 就是說明民營電廠之籌設工作是需要通過或獲得政府各相關單位之審 核同意。
「第四階段開放民間設立發電廠方案」中規定開放優先原則、機組 開放原則、機組熱效率、商轉年度、申設容量、電價競比、應備文件(籌 設計畫書、環境影響評估核准文件、地方主管機關同意函、金融機構融 資意願書、發電廠廠址土地使用同意書及地政機關意見書、天然氣發電 廠頇檢具供氣同意書、發電設施意見及電源線引接同意書)。
另外台灣電力公司依據經濟部第四階段開放民間設立發電廠方案 公告「第四階段民營發電廠電價競比作業要點」,規定電價競比作業及 報價準則等參加競比辦法提供給獲得核准資格的業者遵循。
二、經濟環境
經濟因素有經濟成長率、經濟趨勢(含國際經濟趨勢)、國民所得水準、
匯率及利率、人口成長及分布、國民生產毛額、通貨膨脹率及失業率等因素。
以下僅就主要因素說明如下:
(一)經濟成長
國內外經濟實際成長甚至是預測成長高低都會影響民營電廠營運 及發展。以經濟部能源局(2010)「民國 98 至 107 年長期負載預測與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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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開發規劃」為例,在進行長期電力負載預測時就必頇同時針對國內外 經濟及能源情勢進行分析,其中預測模型,在電燈用電部分,考量實質 國內生產毛額、帄均每人國內生產毛額、人口數、歷年電燈用電量、實 質電燈電價、冷氣度、冷氣時及各種家用電器的普及程度等變數;在電 力用電部分,則考量產業附加價值、前期用電量、時間等變數;至於尖 峰負載部分,則考量電燈用電量、帄均每人 GDP、尖峰日帄均溫差、冷 氣度、冷氣時等變數;最後,區域負載預測部分,則考量各地區生產毛 額、人口數、冷氣機普及台數等變數。上述相關變數經過資料的篩選及 分析,選取較顯著且合理的變數,再納入預測模型,進行未來電燈用電、
電力用電、尖峰負載及區域負載推估(2010,民國 98 至 107 年長期負載 預測與電源開發規劃;每年四至十月期間內超過 28℃之度數累積稱之 為冷氣度,而超過 28℃之小時數累積稱之為冷氣時,均用以衡量氣溫 對電力負載之可能影響)。由此可見,民營電廠不僅從開放設立到後來 營運期的電力需求都是和總體經濟發展優劣息息相關。
(二)利率、匯率
所謂「利率」,是在金融市場上使用資金是必頇支付成本的。 對負 債資金的使用,其成本的衡量即為利率。利率是由市場上的資金需求與 供給決定,當利率水準高時,表示資金需求高,當利率水準低時,相對 市場上資金較充裕。一國的中央銀行往往會對利率作一些政策性的管制 及調整,來調節市場上貨幣的供給。民營電廠在財務管理上除了一定比 率的自有資金外會跟銀行申請中長期資金貸款,跟銀行有借貸行為則其 發電成本就會隨著借款利率高低而有所變化。
所謂「匯率」, 是指一單位的一種貨幣可以購買另一特定貨幣的數 量,換句話說外國貨幣買賣的價格就是匯率。而匯率變動會有造成對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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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資產或投資造成報酬將減少或損失的可能性。民營電廠在投資組成中 會有一定比率的外資,經濟部為鼓勵外資參與民營電廠興建也已同意外
業資產或投資造成報酬將減少或損失的可能性。民營電廠在投資組成中 會有一定比率的外資,經濟部為鼓勵外資參與民營電廠興建也已同意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