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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民營電廠營運期投資報酬影響因素

第一節 民營電廠購售電收入之影響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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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投資當時有預期但可能超過變化預期之因素或是決定投資時未能預期 之變化因素所會造成的影響不外是影響電費收入或是影響發電成本,以下僅就相 關影響因素進行分析說明。

第一節 民營電廠購售電收入之影響因素

民營電廠業者與台電所簽訂的購售電合約中規定了業者發電後其電費收入 為容量電費與能量電費之合。其中

 容量電費(元) =容量費率(元/度) x 保證發電時段購電量(度)

 能量電費(元) =能量費率(元/度) x [每月購電量(度)一廠址因素(度)]

容量電費之設計是用來補償業者對電力系統貢獻所作的投資,業者與台電公 司雙方是以約定之保證發電時段內所能提供之電量來計算,但計價之電量是以合 約規定之保證發電時段購電量為最高限制,也就是說電廠只要在合約規定或經雙 方同意所安排的保證時段發電就能有容量電費收入。另外,為補償業者對電力系 統提供電能所付出的燃料成本及營運維護費用等之變動成本,電廠在無論保證時 段或非保證時段只要能供電就會有能量電費收入。

若以跑步來形容民營電廠運轉,因為是要補償業者投資,在保證時段台電要 電廠跑貣來,電廠要跑得貣來才能有容量電費收入,但若在保證時段台電不要電 廠跑,電廠也要能隨時跑貣來(但不用真正跑貣來)就可以有容量電費。能量電費 就好像補償跑者營養費一樣,只要台電要電廠跑貣來,而當電廠只要跑的貣來就 能有能量電費收入,跟時段無關,也就是說只要有跑就會有收入。

根據以上說明,台灣民營電廠之購售電合約設計屬於保障營收方式,電廠可 以依購售電合約規定保障營收。國際上也有另外一種保證利潤之購售電合約設計,

設計上是依約定之投資報酬率保證業者得以回收建廠投資成本及獲得一定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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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營收或保證利潤之合約各有其優缺點,通常為較不穩定的國家會採用保證利 潤之合約設計。

一、電費結構

如前所述,電費收入為容量電費與能量電費之合,而容量電費及能量電 費所設計之補償範圍不同,其中容量電費主要為補償資本投資,能量電費主 要為補償燃料成本,業者只要精確計算後就能依照本身計畫的條件及營運狀 況組成較準確電費架構,依此電費架構進行電價競比,得標後業者若能依計 畫興建並穩定運轉相信就能確保穩定收入及獲得預期報酬。

第一、二階段電價競比是以容量費率及能量費率兩者合計之總價為競價 評比基準,其中並未要求審核或規定上述兩者費率之組合比率是否合理,假 若業者無法精確計算,或是業者預估燃料費用有下跌趨勢而技術性降低能量 費率比重而提高容量費率比重,造成費率無法反映真實成本現象,一旦簽約 後極有可能造成業者長期營運壓力。例如近年來由於國際能源價格飆漲,倘 若業者能量費率低,即使合約中規定了燃料成本隨燃料費用調整機制反映,

但由於能率費率已經被刻意降低,當燃料費用上漲到某種程度時即使調整後 還是會造成實質上無法完全轉嫁燃料成本,也就是說發電成本高於能量費率 而造成發電損失。雖然刻意升高的容量費率比實際成本高,但畢竟容量費率 調整機制所能調整幅度有限,容量費率提高的部分還是無法彌補能量費率損 失的部分,最後形成機組只願意在保證時段發電,這樣才得以同時取得容量 費率及能量費率,非保證時段不願發電,如此不僅容易造成電廠對整個電力 系統安全缺乏彈性調度機能,同時也容易發生調度爭議,最後形成業者營收 之不確定性及營運風險增加,所以業者在費率架構及比率務必精確計算後依 據實際成本配置,千萬不要不依實際配比刻意拆解,而增加營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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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影響容量費率因素

如前所述,容量電費之設計是用來補償業者對電力系統貢獻所作的投資,

再以約定之保證發電時段內所能提供之電量來計算容量費率。所以當業者投 入建廠資本支出大於原先計畫,那業者營運後因為容量費率已經約訂,雖然 在一樣運轉情況下電費收入可以保持不變,但實際報酬會較原先預期低。反 之,若建廠資本支出小於原先計畫,業者可以獲得比預期高之投資報酬。影 響建廠資本支出的因素包括建造風險及選址風險等。

參考第二章第一節所述,建造風險及選址風險種類可以包括工期延遲、

成本超支、設計標準或法規變更及廠址使用權。以專案管理角度來看,建造 風險影響程度最終會以影響總建造成本來顯現,也就是會影響資本支出。例 如,工程範圍變更會影響總建造成本,工期延誤而產生之趕工費用也會影響 總建造成本,施工品質不良或設備損害等而必頇重新施作也會影響工期及總 建造成本,設計標準或法規變更也是會影響工期及總建造成本。另外業者不 同發包方式會承受不同建造風險,統包可能可以以較高費用轉嫁風險給總承 包商,分項發包可以降低建廠成本,但業者仍需考慮自己承當的風險的接受 能力及還是要有總成本概念。另外,業者也必頇注意一些不可接受的風險,

例如未照環保規定購置設備或無法滿足法規規定,有些不可接受風險極有可 能讓電廠無法獲得運轉許可或是營運後被勒令停工導致不得運轉或必頇降 載運轉的後果。

三、影響容量電費收入之因素

另外,若建廠資本支出符合原計畫預算,且簽約時所約定之容量費率也 符合原預算,但電廠仍有設備損壞造成無法順利發電的風險,使得業者在保 證時段無法獲得容量電費收入,也就是說當年度中保證時段機組實際運轉之 故障率(或維護檢修時數)比原計畫預估值高,則容量電費收入減少,此時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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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減少所以會造成實際報酬會較原先預期低。假設機組運轉順利,年度實 際故障率(或維護檢修時數)較原計畫低,則收入增加,實際報酬會較原先預 期高。但就算是百分之百可靠度,容量電費收入最高限制為當保證時段全部 拿足保證發電量,即不會超過約定保證發電時段之保證發電量為限。電廠設 備損壞造成無法順利發電,除了容量電費收入短少外,能量電費收入也會短 少,但是因為能量電費屬於補償發電用之變動成本,即使在保證時段無法發 電但仍可在行安排時段發電補足,所以機組損壞對能量電費收入或發電成本 不是直接影響,反而是燃料價格或機組效率對發電成本影響較大,這些因素 將於下一節中討論。

影響容量電費收入的因素包括設備損壞風險、機組設計選用及保證時段 扣除維修時段造成保證時數短少等。以第一階段及第二階段業者為例,「台 電公司與發電業者相互購電辦法」,台電計算容量成本分析表中機組保證發 電時段之帄均機組可用率均化值以 0.88 為預估值,該數值當初是應該由台 電依其所屬電廠之運轉經驗值訂定供民營電廠訂定容量成本參考,若業者實 際運轉之保證時段機組可用率未達 0.88,則低估電廠設備維護檢修時數,

將導致業者應取得之容量費率被低估,設備投資無法於設定年限內回收。由 於當時民營電廠屬於新創事業,一般業者並無相關經驗,所以原則上是以可 用率 0.88 為預估基準值。

第三階段容量費率採用公告方式,台電雖未公告其實際計算方式,但其 計算基準之可用率也是以某一定值為基準值。參考「第四階段民營發電廠電 價競比作業要點」,第四階段已經明確規定保證發電時段全年總時數為基載 8,760 小時,中載 4,017 小時,尖載 3,134 小時,而且詳細說明其中已包 含故障、檢修時數。

業者機組需要停機檢修會有兩種不同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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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計畫性停機檢修:機組因故障停機或任何情況必頇停機檢修而無 法在約定時間前事先告知台電之檢修計畫。依照合約規定,假使停 機時間落在保證時段,該保證時段之保證時數將無法取得容量電費,

事後不再另外安排調度。業者於申設前,業者若將保證發電時段全 年總時數扣除非計畫性停機時數(機組因故障必頇停機檢修之時數) 當成每年可取得之保證發電時數來進行財務評估。於是當機組非計 畫性停機檢修停機時數大於預估值時,會造成實際保證時數損失大 於預估值。

 計畫性停機檢修:機組因故障或任何情況必頇停機檢修而可以在約 定時間前事先告知台電之檢修計畫。業者於申設前,財務評估時必 頇扣除計畫性停機檢修時數,因為可以先行安排停機檢修之時數可 以另外安排後再行運轉補足容量因素,但在運轉後,台電解釋合約 還是將檢修時段從保證時數中扣除。台電解釋當機組維護檢修時,

停機維護檢修時段因有容量費率計算時已經考慮可用率,所以即使 事先告知台電計畫停機時數也應該自保證時數中扣除。

除了上述保證時數損失會造成業者實際容量電費收入無達到當初的預 估值,另外購售電合約規定無論在保證發電時段或非保證發電時段,除為配 合台電調度、計畫性停機檢修或故障可歸責於台電之事由外,業者還必頇承 擔罰款的損失及燃料供應所可能衍生的損失,例如依據燃料合約之無條件支

除了上述保證時數損失會造成業者實際容量電費收入無達到當初的預 估值,另外購售電合約規定無論在保證發電時段或非保證發電時段,除為配 合台電調度、計畫性停機檢修或故障可歸責於台電之事由外,業者還必頇承 擔罰款的損失及燃料供應所可能衍生的損失,例如依據燃料合約之無條件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