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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民營電廠經營現況與產業分析

第一節 民營電廠產業背景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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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民營電廠經營現況與產業分析

為進行民營電廠之投資報酬分析,第二章第一、二節先分別分析民營電廠產 業背景及經營現況後,第三節經由進而從外部環境、內部條件及投資風險等因素 進分產業分析,進而歸納出各項影響投資報酬因素及可能造成之影響。

第一節 民營電廠產業背景說明

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國內電力需求也急速增加,然台電公司之相關電 力建設卻因民眾抗爭等因素而受阻。致使民國 79 至 84 年間,台電公司夏季供電 備用容量率約僅 5%,距離合理之 15~20%相去甚遠,並有多次限電,造成社會及 經濟上極大之損失。有鑑於此,經濟部著手開放國內電力市場,期能確保電力穩 定供應。

一、開放民營電廠原因

民國 80 年代貣,電業自由化逐漸蔚為全球風潮。由於國內用電迅速成 長,電源開發因國內環保意識抬頭而日益艱難,致系統備用容量率節節下降,

其間有多年備用容量率降至 5%左右,政府乃順應世界潮流,開放民間興建 電廠以加速電源開發。

二、開放民營電廠作業

經濟部開放發電業主要政策原則,貣先是以備用容量率 20%為開放目標,

首先於 83 年 9 月公布「開放發電業作業要點」,允許民間業者申請設置發電 廠,分別於民國 84 年 1 月(第一階段)、8 月(第二階段)、88 年 1 月(第三階 段)及 93 年 3 月(第三階段)及 95 年(第四階段)分四階段五次分別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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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一階段:

民國 84 年 1 月經濟部能源會(93 年 7 月 1 日改為能源局)首度公 告「設立發電廠申請頇知」,以台電系統備用容量率達 20%及民營發電 容量占系統 20%為目標,第一階段開放發電業公告 86 至 91 年各年開放 容量共 726 萬瓩,核准共 786 萬瓩,實際商轉共 467 萬瓩。

(二)第二階段:

第一階段雖得標容量與公告需求量相近,然因 86、87 年並未有業 者得標,86、87 年電力不足仍需解決,經濟部乃指示經濟部能源委員 會辦理第二階段之開放,並政策指示台電放棄蘇澳利澤發電工程計畫,

將利澤工業區廠址開放由民間申設。第二階段「設立發電廠申請頇知」

於 84 年 8 月 25 日公布,購電需求分二期:(1)86、87 年度為 180 萬 瓩,(2)利澤工業區在 88、89 年度為 120 萬瓩,共開放 300 萬瓩,核 准共 325 萬瓩,實際商轉共 60 萬瓩。

(三)第三階段(現階段):

88 年 1 月 21 日公告 88 至 95 年之電力供需,開放燃天然氣複循環 中載機組,共開放 284 萬瓩,核准共 291 萬瓩,實際商轉共 195 萬瓩。

93 年 3 月 3 日公告 93 至 98 年之電力供需,開放燃天然氣複循環中載 機組,共開放 34 萬瓩,核准共 49 萬瓩,實際商轉共 49 萬瓩。

(四)第四階段:

依據經濟部能源局,2010,「民國 98 至 107 年長期負載預測與電源 開發規劃」,在經濟部能源局於 93 年 7 月成立後,自 94 年貣能源局 接替台電辦理長期電力負載預測及電源開發規劃業務。經濟部於 95 年 6 月 6 日公告「第四階段開放民間設立發電廠方案」,以 94 年 10 月 5 日行政院第 2960 次院會,院長政策指示,以備用容量率 16%作為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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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統規劃目標。100 年至 102 年開放容量為 198 萬瓩,共有 8 家業者提 出籌設申請,總容量計 603 萬瓩,其中 6 家獲得經濟部能源局審查合格,

取得競比價資格。由於第四階段係採競價機制,上述 6 家業者申請案經 濟部移請台電公司辦理電價競比作業,台電公司依各業者申報之年度、

廠址區位及機組燃料種類等分 8 梯次進行比減價,結果均未能進入底價,

故民國 100 年至 102 年均沒有獲選業者及獲選容量。

(五)第一至四階段合計:

經過四階段分別五次開放中,共開放 1542 萬瓩,共核准 1451 萬瓩 (16 家業者),實際商轉共計 771 萬瓩(9 家業者),實際商轉容量約僅核 准容量之 53%。

244(195+49)

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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