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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參與學校建設的意義與法源基礎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民間參與學校建設的意義與法源基礎

一、民間參與的概念

一般而言,政府將業務移轉給民間經營,可分為「公營事業民 營化」與「公共服務民營化」兩種型態。其中「公營事業民營化」係 指公營事業移轉其資產或股份予民營企業持有及經營;而「公共服務 民營化」係指政府擁有資產之所有權及監督權,僅將經營權委由民間 團體,屬「財產委託經營管理」,即通稱之「公有民營」或「公辦民 營」,其中最常見的為 OT。公有民營的基本精神即在於強調政府與民 間「優質互補」的關係。簡言之,政府與民間各盡所長,各蒙其利,

期在有限福利資源下,擴展無限福利效益,具體提昇社會福利品質,

擴大服務範圍(黃文鳳,薛承泰。2008)。一般而言,公辦民營的過 程可以分為規劃階段、招商階段、營運階段與移轉階段。民間參與運 動場地設施興(整)建模式為:輔導學校興(整)建游泳池等重要發 展之運動場地設施,充實室內、外場地夜間照明設備,輔導促進民間 機構參與學校運動場館興建及營運,推動學校運動設施開放社區居民

使用措施,引進民間資源,朝 OT、BOT、ROT 等方式來提高學校運動 場館營運績效。

劉憶如等(1999)指出「民間參與」係指「民間以其資金與管理 能力,投入公共建設,以協助政府分擔興建期或含營運期特定風險之 作法」。一般而言,「民間參與」常與民營化(Privatization)政策相 提並論。行政院經建會將民營化政策劃分為三大範疇:(1)公營事業 民營化(2)公共建設民營化(3)公共服務外包。其中公共建設民營 化係指公共部門經授權後,經過招商、談判及簽署特許合約等程序,

將公共建設事業之財產權轉移給私部門,以利民間參與投資公共建設 之規劃、設計、興建、營運及管理等一部或全部工作。民營化的目的 就是透過民間的資源與經營能力,來投資興建、營運管理公共建設,

減少政府管制與干預,提升服務品質,但營運期滿所有權仍歸政府所 有,滿足人民需求與市場的競爭力(張輝政,2003)。

二、民間參與產生的背景

B.O.T 模式的產生背景由政府觀點可從內部及外部因素說明如下

(許卓塵,2004):

(一)內部性因素

1.政府行政效率低落,致使公共建設面臨成本高、品質不佳以及 管理技術不足的狀況。

2.政府財務狀況的惡化,使得政府無力供應更多公共建設的支 出。

3.減輕政府的負擔,包括員額編制與經費預算的支出負擔,使政 府朝向政策制定與監督提升效率。

4.政府的資源有效利用,將有限資源移至其他公共事務的運用。

(二)外部性因素

1.公共建設需求殷切,然而國庫收入與興建速度無法滿足需求。

2.社會福利措施增加,使得公共建設預算緊縮。

3.經營管理技術的不足,授與民間特許經營權能使整體設施經營 更專業、更有效益。

三、民間參與運動設施的法令依據

(一)民間參與運動設施的法令依據

政府為健全國內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投資環境,已於 2000 年 2 月 9 日經 總統公布施行「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以擴大民間參與公共 建設。其範圍包括以公益性為主之社會勞工設施,及商業性強之重大 商業設施等十四項二十類公共建設,放寬以往對於土地、籌資等法令 限制並且提供融資優惠、租稅減免等諸多誘因,同時合理規範政府與 民間機構間投資契約之權利義務,明確訂定主辦機關甄審與監督程 序。促參法的立法與推動充分展現政府再造的創新精神,摒除傳統政 府興辦公共建設可能遭致「與民爭利」的質疑,轉為從「為民興利」

的角度,讓民間共同參與開發國家資源。促參法其立法特色包括(民 間參與公共建設資訊):

1.通案立法的方式,也就是此法一體適用各種產業、部門及建設 計劃,並保持條文的彈性,擴大政府承辦人員行政授權。

2.私法契約概念,採民事契約的原則,政府與民間有關權利義務 關係,悉依投資契約規範,以反映政府與民間平等合作之夥伴 理念,營造「雙贏」之投資條件。

3.民間最大的參與,採「促進」之意,不僅民間可參與之公共建 設範圍廣泛、參與方式多樣化,另開放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

公共建設,提供民間發掘商機、發揮創意之投資機會。

4.政府最大的審慎,為求周延,政府規劃之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計 畫,皆應辦理可行性評估及先期規劃,以民間參與的角度,審

慎評估民間投資之可行性;並就公共建設特性,結合商業誘因,

研擬先期計劃書。

(二)適用範圍 1.交通建設 2.共同管道

3.環境污染防治設施 4.污水下水道

5.自來水設施 6.水利設施 7.衛生醫療設施 8.社會福利設施 9.勞工福利設施 10.文教設施

11.觀光遊憩重大設施 12.電業設施

13.公用氣體燃料設施 14.運動設施

15.公園綠地設施 16.重大工業設施 17.重大商業設施 18.重大科技設施

19.新市鎮開發 20.農業設施

(三)民間參與運動設施的現況簡介

根據促參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規定,「文教設施」包括下列設施:

1.公立文化機構及其設施。

2.公立學校、公立幼稚園及其設施。

3.社會教育機構及其設施。但不包括體育場所。

4.依法指定之古蹟、登錄之歷史建築及其設施。

5.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文化、教育機構及其設施。

一般而言,公辦民營的過程可以分為規劃階段、招商階段、營運 階段與移轉階段。而興建營運移轉之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方式可視為一 種「政府透過特許方式,給予一定時限,由民間機構以其資金與力量 進行公共建設計畫,民間機構藉由特許權利的經營獲得合理利潤作為 報償,在期限屆滿之後再將公共建設事業的特許權利移轉給政府」。

張輝政(2003)指出民間參與學校建設可以達成3C目標:

(一)顧客(Customer)

顧客導向、社區結合。可以滿足全體師生、家長及社區民眾需求。

(二)競爭(Competition)

標竿學習、品質保證。民間經營係專業經營與管理,使師生學習 品質獲得保障。

(三)改變(Change)

創新突破、發展特色。促進民間參與經營是學校創新經營的歷程 與結果,是突破現況,是一種新穎的事務,各校可發展其特色。

小結:

由以上相關文獻可以得知,運動設施委外經營隨著市場經濟或是國 際潮流而成為國內運動場館或是相關設施經營的主要走向。而政府也 因應時代所需訂定相關辦法以期達成政府、學校、顧客與業者四贏的 局面。

第二節 游泳池委外經營模式與面臨問題之探討

一、民間參與學校游泳池經營的模式

學校游泳池經營模式的決策已形成各校探討的一個話題,學校游 泳池經營方向不再只是靠直覺與少部分人的經驗從事規劃,或是主觀 上認定某一方案必定成功。雖然對於已經有泳池的學校來說目前已發 展出一些經營模式的運作方式可供參考,但如要新建游泳池,其所需 的經費對地方政府來說是仍然是一個龐大的財政負擔。根據劉田修

(2000)分析研究,依促參法第八條之規定,學校游泳池委託民間經 營之方式以OT較為可行,其次為ROT及BOT二種。

(一)OT(Operate and Transfer):促參法第八條第五款,由政府 新建完成後,委託民間機構經營;營運期間屆滿後,營運權歸還 政府。

(二)ROT(Rehabilitate-Operate-Transfer):促參法第八條第四款,

由政府委託民間機構,或由民間機構向政府租賃現有設施,予以 擴建、整建後並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營運權歸還政府。

(三)BOT(Build-Operate-Transfer):

促參法第八條第一款,由民間機構投資興建並營運;營運期間屆 滿後,營運權及該建設之所有權移轉予政府。

式研究歸納出以下的結論:

(一)從「資源操動性」與「降低介面成本」的管理學觀點可架構 出五種產官學各界相互合作的經營模式,分別為「公立運動設施 管理單位主導」、「大專院校主導」、「民間營利機構主導」、「營 性中介機構主導」與「非營利性中介機構主導」五種臺北市市立國 民中學學校游泳池設施的經營模式。

(二)「設施有效使用」是學校游泳池經營模式中最重要的價值。

其研究的結果發現:為達成最適的學校游泳池經營模式,「設施 有效使用」的價值,高於「學生學以致用」的價值,再高於「(吸 引)民間營利機構投入」的價值,最後才是「校務基金挹注」。

(三)「民間營利機構主導」與「營利性中介機構主導」為表現最 好的模式。

(四)經營模式是可以混和使用的。根據研究數據顯示:在「一所 學校全力達成一種價值的前提下」,應以「營利性中介機構主導模式」

達成「民間營利機構投入」與「設施有效使用」的價值,以「民間營 利機構主導模式」達成「學生學以致用」的價值,再以「大專院校主 導模式」達成「校務基金挹注」的價值,如此便是最有效率的作法。

王凱立(2002)認為以OT方式經營政府新建的溫水游泳池是可行 的,且可考慮向民間機構收取權利金;以BOT方式由民間新建並經營 學校游泳池,除了租稅的補貼外,可能需要學生或政府負擔部分學校 游泳教學時的設施使用,才會使BOT方案較為可行,同時該研究評估 的結果指出為了達到合理的報酬率,學校至少要給予10年的營運權,

民間機構才會願意參與;以ROT方式改建舊有的室外冷水游泳池為室 內溫水池並營運,就報酬率而言差距10%的合理報酬率太大,以致該

方案並不吸引人,需要有較多的其他誘因,才會吸引投資人;這些誘 因除了利息補貼、租稅減免外,政府參與部分建設可能是有必要的。

張輝政(2003)的報告指出:現行高級中學對於泳池的推動政策

張輝政(2003)的報告指出:現行高級中學對於泳池的推動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