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資料分析與討論
第二節 研究建議
基於本研究的目的和結論,擬對學校、教育行政機關與民間部份 提出建議。
一、對學校單位的建議
(一)已委外簽約者:
商之間的溝通管道。以在不違反委外經營與相關法令及當前教 育政策的前提下,達成校方與業者雙方經營目標的共識。
(二)研擬委外辦理中尚未簽約者:
1.必須用民主參與的決策模式來整合校內各方意見。同時在招商 過程中必須維持公正、公開與透明化的甄選模式,藉由聘請專 家學者參與評定,以期能有客觀的評量標準甄選出最符合學校 需求與利益的廠商。
2.事先正確評估所在地區的人口與相關產業特性,藉以規劃出符 合具吸引顧客增加業者收入與滿足未來教學需要的泳池(如協 助學校泳訓、提供鄰近無泳池學校水上運動教學、游泳育樂營、
供應簡易餐飲等)。同時藉由至他校參訪,學習它校委外之問 題與解決之道。
3.學校計畫新建或整建泳池時,如要委外經營,必須要提早辦理 委外招商,如此才可能符合委外廠商之需求,減低未來承接廠 商的改建成本,提高廠商經營投資的意願。
4.於泳池建設初期,就大小而言,以中大型室內溫水泳池(25m
×15m或50m×25m),具多元化設施(淋浴設施、停車場等)以 及獨立出入口較能吸引廠商經營。
5.在尋找合作的廠商時,可以以本縣市內具有經營經驗的廠商或 是其他縣市承接過學校泳池委外經驗之廠商當做主要徵詢對象 6.與廠商訂定詳細的管理合約與移轉程序,以降低後來設施轉移 之風險。
(三)國小辦理游泳池設施辦理委外經營之適用模式建議如下:
1.OT 模式:適於原有游泳池學校辦理委外經營最為可行。
2.ROT 模式:適於原有游泳池學校經委外改建後經營最為可行
;如室外、冷水游泳池改建為室內、溫水游泳池。
3.BOT 模式:適於無游泳池學校辦理委外經營最為可行。
二、對教育行政機關的建議
(一)加強對有泳池的學校進行有關學校游泳池委外經營的意義、
作法與目的的宣導。
(二)委託學術單位針對學校運動場地設施引進民間營運優缺點分 析並作深層評估,以期建立一套學校泳池標準化契約
(三)教育部應不定期公布國小游泳池委外現況與經營報告,藉以 吸引更多的學校與優良廠商投入委外經營行列。
(四)加強無泳池學校校外游泳教學的宣導與經費補助,如此不但 可以增加學校泳池的使用效能,也可以提高廠商經營學校泳池的意 願。
(五)教育設施應有別於一般政府採購案,並針對此另訂規範、明 訂採購方式、參與競標者的資格及計畫內容。以期讓教育設施委外 案得以彰顯公共利益性及社區參與性。教育設施委外經營有其特殊 性,教育部應依據教育OT之公共性及特殊性,訂出符合教育立場的 OT行政指導原則。
三、對民間業者的建議
(一)民間業者宜主動尋找適合委外之學校並積極向校方提供有 關企業經營的理念,協助校方研擬學校游泳池委外經營的相關
措施,並藉由民間資金的挹注,一方面滿足學校游泳池委外經營發 展之所需經費,解決政府在教育經費上的負擔與不足,另一方面更 可以有效的游泳教學與提供多樣的設備與服務來提升本身的利潤與
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