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蔡元培校長學的重要啟示
第四節 決定方面的啓示
黃昆輝(1996)認為決策的制定,要使它具有最高的效能和最大的效率,往往不 太可能。換句話說,要做「最好」的決定,要制定「完美」的決策,通常不切實 際。決策者雖富於理性,但亦具非理性之情感與情緒。更何況,決策者的決策行 為也受到現實環境的影響而無法做到絕對的理性。因此,決策者所訂的決策自然 受到影響,而無法盡善盡美。在上述情況下,決策者所可以追求的是:任何決策 的制定,應使其具有相當的適宜性(optimality)。適宜性是一種相對的價值、比較的 概念,而非絕對的價值、最高的標準。更具體的說,所謂適宜性,則是在欲達成 組織目標或解決問題若干變通方案中,選擇一個比較適宜及合理的,這種選擇在 某一特定時間內,可以滿足決策者的某一抱負水準。
謝文全(1987)認為教育行政人員如果在決定的過程中,有讓組織成員及其他有 關人員參與的機會,則可以產生四項作用:(一)可集思廣益; (二)可使成員對決定 內容,有深入瞭解,產生認同與支持;(三)有助於決定的客觀合理性及執行的順利;
(四)可滿足成員的尊榮感及成就感需求,並有助於組織氣氛的改善。此外,謝文全 (1987)指出參與決定的方式有三種:(一)諮詢式參與:先諮詢成員的意見後,由行 政人員再自行作決定; (二)設計式參與:不僅先諮詢成員的意見,而且讓成員參 與方案的設計,行政人員再作最後的行政裁定;(三)共同決定式參與:行政人員與 成員共同討論方案,並且共同參與作成決定。對於前述三種參與決定的方式,謝 文全認為各有不同的適用時機,在處理一般問題時,可讓成員作設計式的參與;
在處理成員個人權益問題時,可讓成員作共同決定式的參與。
行政決定若要有效執行,首先必須針對執行該項決定的組織成員進行雙向溝 通,讓他們瞭解決定的目的、具體的作法、執行的時程表,以及可能遭遇到的問 題與解決方案等。遇有問題或反對意見時,應適時進行溝通協調,以獲取他們對
決定的正確認知與認同。唯有執行人員對決定有正確的認知,才能正確加以執行,
不致產生偏差;對決定有認同,願意認真加以執行,士氣才會高昂。任何一項教 育決定都有其影響對象,例如學生、教師、家長或民意代表、社會大眾等。因此,
必須運用不同的傳播行銷手法,針對這些受影響的對象加以宣導,或進行雙向溝 通,使決定的執行能獲得他們的支持。決定的內容如果涉及重大的變革,因為要 改變舊有的觀念是非常不容易而緩慢的,故宜採取漸進執行的策略,留給受影響 者有逐步調適的空間。其次,執行的環境常有所變化,甚至發生人算不如天算的 情形。因此,應採取權變的策略,適時調整適切作法,以順利達成組織任務。正 所謂「山不轉則路轉」、「條條大路通羅馬」。因此,執行人員應隨時檢視策略是否 適當合理,並因應外在環境的變化加以修正,以提升行政政策執行的成效。(林水 波、張世賢,2001;柯三吉,1991 ;張芳全,2001;曹俊漢,1991;顏國樑,1997) 。
校長的行政領導與經營內涵,需要學校教師及行政人員共同合作,藉由全體 教職員工共同為學校經營而努力
,
強調共同參與決定,校長與教職員工不斷進行溝通、協調,形成共同願景
。
校長有一定的行政裁量權,如果校長私自擴增職權,屬不當的行政決定。以民國 102 年(2013)鬧得沸沸揚揚的桃園國中曾志宏校長欲擴 增校長職權的案子為例,在桃園縣教育局承認自己錯誤後,終於畫下句點。由於 現行法律中明訂,導師聘任辦法,需要在校務會議中制訂,也就是要在學校最高 的決策單位中集合老師大家一起來制訂。桃園國中老師想要依此制度來訂辦法,
無奈當時的曾志宏校長自認為聘任導師是他的職權,一直阻撓辦法的產生。但老 師們還是鍥而不捨,學習開會與談判,終於在校務會議中完成了導師聘任辦法的 訂定。可是曾志宏校長並不死心,又行文給桃園縣教育局,認為校務會議通過的 辦法,校長最後還擁有核可與否的權限。令人驚訝的是,桃園縣教育局居然也認 同曾校長,幫助他擴權。幸虧教育部及監察院明察秋毫,認為桃園縣教育局違法,
也令教育局修正錯誤的政策,在各方壓力下,桃園縣教育局終於承認錯誤 (邱儷萍、
彭如玉,2014)。
反觀蔡元培和北京其他國立高等學校校長,如醫專的湯爾和、高師陳寶泉、
農專金邦正、法專吳家駒、工專洪鎔等七人,聯名發起學術講演會,邀請各國立 高等學校名流學者作各種專門學術的講演。民國七年(1918)年 2 月,由蔡元培領銜 發表的演說:「我國近年所以士風日敝,民俗日偷者,其原因固甚複雜,而學術消 沈實為其重要之原因。同仁有鑒於此,特仿效外國平民大學之例,發起此會,請 國立高等學校各教員以其專門研究之學術,分期演講,冀以喚起國人研究學術之 興趣而力求進步。」各種學術團體和社會團體的成立,打破了從前沈悶和頹廢的 局面,學術討論及思想爭辯蔚為風潮。楊晦回憶當時的情況說:「當時校內的學術 思想活動和社會活動是很活躍的,特別是到了民國七年(1918)及民國八年(1919),
隨著新舊思想鬥爭的開啓,就一天比一天開展,一天比一天活躍。平常,除了北 京大學日刊每天出版外,還有在宿舍的牆壁上、隨時出現的海報、佈告等,有人 發出什麼號召,就有人響應;說開會,就有人去。開會的地點,較大些的會議,
在飯廳開的時侯多;同學要說話的,站在板凳上就說起來,甚至在廁所裡開闢「廁 刊」,互相辯難。北京大學當時有一個特點,就是有社會活動,或有什麼社團組織,
一般都是放一個簽名簿在號房,願意參加就可以自由報名,學術思想鬥爭跟社會 活動同時在北京大學校內活躍著。」(周天度,1994)
教育政策是經營學校的指導方針,政策是經營國家的基石,政府必須依法行 政,依據法規擬定政策,帶領行政及事業單位執行。教育事業是人教人的高度專 業行為,教育政策的規劃、形成、法制化、計畫化,以及執行面,都需要價值溝 通。讓政策規劃者與執行者都有明確的核心價值及整合理論與實務的體認。也讓 教育政策參與者與實施對象,瞭解當前政策之價值所在。教育政策理念的價值溝 通,應該強調「實現教育目標的價值」、「創新學校特色的價值」(鄭崇趁,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