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打狗海關的開設過程
第一節 沒有稅務司的條約口岸
一、打狗開港時間的考證
在緒論已提過,本文將開港及開關視為不同的港埠狀態,原因就在於打狗開 港後並未馬上設置海關。今日諸多研究,對打狗開港的時間眾說紛紜,也是由於 開港與開關之差別不分所致。
總稅務司赫德的工作記錄可以讓我們對臺灣的開關業務有些初步的了解:
福爾摩沙在同一年〔指1863 年〕設立了辦事處(office)——5 月時設在 淡水,同時在雞籠設立辦事處分部(branch office),在同年稍後的打狗也 設立了辦事處——僅管不久之前〔指書寫備忘錄時的不久之前,赫德於 1864 年 11 月書寫此份備忘錄〕打狗的辦事處才真正開始收稅(collect duties)。最高負責官員為道臺(Taoutae),這個福爾摩沙的特殊職位
(exceptional position)為他獲得了某些額外收入(perquisites),然而作 為海關監督時(Superintendent of Customs),這些額外收入將會與其正當 執行職務權責(proper performance of his work)時產生衝突;現任道臺
(incumbent)已造成了許多困難,但是島上已經開放貿易的地點〔指淡水、
雞籠、打狗〕現可視為狀態穩定。3
從赫德的說法,我們至少可以發現兩個不同的時間點,分別是1863 年 5 月以後 設立海關辦事處,以及1864 年 11 月以前正式啟用海關徵稅,兩者幾乎有一年的 間隔,因而我們至此可明確地將將1863 年視為打狗「開港」,亦即打狗正式為 海關宣告作為條約口岸開放;而1864 年海關正式開始執行稅務,則視為打狗的
「開關」。
書寫於1867 年的〈1866 年打狗海關報告〉(Report on the Trade at the Port of Takow, —Formosa, For the year 1866),可以提供南臺灣開港更進一步的資訊:
它〔指打狗〕依據〈暫時章程〉(Provisional Regulation)於 1863 年 10 月 26 日以臺灣府附屬港(dependency)的名義開放對外貿易(Foreign trade), 而臺灣府(Taiwan-fu)直到 1865 年 1 月 1 日以前都維持關閉狀態(remained closed)。4
3 Robert Hart, “Hart’s Memorandum of November 1864 on the Foreign Customs Establishments in China.” 收錄於吳松弟編,《美國哈佛大學圖書館藏未刊中國舊海關史料(1860-1949)》,第 250 冊,頁 177-182。
4 “Report on the Trade at the Port of Takow, --Formosa, For the year 1866.” 收錄於吳松弟編之
由此可知,海關認定打狗港開放的時間點為1863 年 10 月 26 日(同治二年九月 十四日),此即前述赫德云1863 年 5 月以後打狗「設立海關辦事處」的確切時 間,而「開放對外貿易」即在開設辦事處後實行。因此,1863 年 10 月 26 日即 為打狗開港之日期。
二、打狗港的定位
海關將打狗定位為「臺灣府的附屬港」,相對的,海關稱臺灣府「維持關閉 狀態直到1865 年 1 月 1 日」,而不稱其直到「1865 年 1 月 1 日開港」。這樣的 用詞相當耐人尋味,因為臺灣府開港的日期為西曆的一年的開始,相較於打狗開 港選在1863 年 10 月 26 日,1865 年 1 月 1 日顯為刻意挑選的日子,可推測臺灣 府在該日開港乃是計畫中預定之事。
此舉隱隱透露,海關在打狗開港時,便已著手籌備臺灣府的開港。我們可將 此理解為,海關確實按照1863 年的臺灣增設口岸計畫(即第四章中總理衙門增 開雞籠與打狗為外口的計畫),著手執行開港事務,如此一來,臺灣總共應開淡 水、雞籠、臺灣府以及打狗四口。只不過海關在實際執行計畫時,無法一步到位。
從其意思推斷,海關欲展現作為附屬港的打狗,並不會早於正港的開設。這裡所 提「附屬港」的概念,相當於在第四章討論的打狗究竟要作外口或子口的概念,
只是在英文語境中常用 dependency 表達港口階層中為從屬地位者。總之,不論 打狗是外口或子口,相較臺灣府的「正」,打狗只能是「副」。臺灣府並非沒有 開港,只是還沒開放而已。
三、開港後、開關前打狗港的管理辦法
前面提到,赫德稱1863 年 5 月後,打狗設置了海關辦事處,現在我們可以 據以推斷,他所指的辦事處應該設立於1863 年 10 月 26 日。然而,這個海關辦 事處究竟有多大的作用,從史料中實在無法窺知,甚至打狗是否具體設置了辦公 室以及派駐辦事人員,都令人懷疑。因為根據赫德的說法,辦事處一直到 1864 年11 月前才開始實際執行稅務,如此一來,自設立海關辦事處到實際徵稅這段 空窗期,如果無法徵稅便無法達到設置海關的最終目的,則海關辦事處的實際效 用如何便有待商榷。
要了解開港後、開關前的打狗港的港埠狀態,我們可以前述的〈暫時章程〉
推論,當時打狗港的狀態其實與開港前的商貿方式差距不大。目前可以找到的〈暫
《美國哈佛大學圖書館藏未刊中國舊海關史料(1860-1949)》,第 173 冊(桂林:廣西師範 大學出版社,2014),頁 471。
時章程〉為留存在英國國家檔案館外交部檔案(FO 228)的版本,全文由英文書 寫,角落署有福州稅務司美里登的簽名,但不具發布時間。根據內文判斷,該章 程是針對雞籠以及打狗口岸開放所發佈的關稅章程,雖然不確定確切的發布日期,
但從海關報告的紀錄裡推測最遲於1863 年 10 月 26 日前便發布,如此方能在打 狗開港時援引。
〈暫時章程〉為本節討論打狗在開港後、開關前港埠狀態之重心,值得翻譯 並全引如下:
I. 直到臺灣府的海關正式建立之前,對停泊臺灣府及打狗的船隻所徵收的 海關稅額,由福州代為徵收。除了被設為條約口岸的臺灣府及淡水,外國 船隻在福爾摩沙只能停在這兩個口岸[指打狗和雞籠]。
II. 福州海關當局將發給通行證(pass)予獲其許可的船隻至打狗及臺灣府 貿易,每年由船主或其代理人支付保證金(bond)一萬兩換照一次,或者 也可以選擇以現金支付同等價格予海關當局。
III. 任何不具該通行證進入臺灣〔Tai-wan,因與打狗並列,此處應是指臺 灣府〕及打狗的船隻(除了迫於天候不佳而來者),或者任何船隻停泊在 福爾摩沙上述特定口岸〔指雞籠、淡水、臺灣府、打狗四口〕以外的港口,
則可能充公(liable to confiscation)。
IV. 所有配有上述之通行證的船隻,並在北方華人口岸(Northern Chinese port)有開放貿易的港口結關者〔筆者按:此處應是指淡水及雞籠兩口〕,
將必須至淡水遞交艙單(Manifest)的抄本並向海關繳納進口關稅。所有 前往打狗或臺灣府,因而在香港、汕頭或廈門結關者,必須向福州海關遞 交艙單抄本並繳納進口關稅。自打狗或臺灣運輸貨物的船隻,其出口關稅 將由中國海關徵收,如果在香港結關,出口關稅必須至福州海關繳納,透 過代理人(Agent),他同時也必須遞交該船出口貨物的艙單。
V. 為了使地方上的中國海關得以協助福州和淡水海關查明進出打狗或臺 灣府港口的貨物,船長(Masters)必須在抵達打狗後的 48 小時內,繳交 他們的進口艙單予在臺灣府的中國海關,但不必再繳納第二次的關稅給地 方的海關。
VI. 任何未依規定在福州申報或未在期限內繳清關稅者,海關有權逮捕該 船或沒收其保證金。5
從〈暫時章程〉的內容來看,1863 年 10 月 26 日後來打狗貿易者,必須獲得福 州海關當局發給的通行證,並在福州海關繳納關稅,其他有關海關應辦理之事也
5 “Swinhoe to Wade, Takow (1 May 1864),” FO 228 / 397, 212.
一律由福州海關代勞。打狗並不具備獨立辦理稅務的能力。據此推測,此時打狗 海關尚未設立,也尚未派遣外國人稅務司主持稅務,僅只是正式開放外國人貿易,
即打狗此時正式開港,但未開關。這也透露,赫德所說的海關辦事處,此時可能 僅在籌備階段,仍無太大作用。
從〈暫時章程〉中可知,打狗在條約體系中的設計,幾乎由美里登一手包辦。
這似乎可以解釋為何按照〈暫時章程〉的設計,打狗仍由福州海關管理。其實臺 灣與福建省連結最深的地區應為廈門,不論是貿易往來,甚至是行政規劃上,相 比福州,廈門無疑與臺灣連結更深。舉例來說,臺灣道作為長期臺灣最高的行政 長官,然此職銜歷經數次轉變,初始時的規劃為「臺廈兵備道」。6 這顯示清政 府在規劃管理職時,是將臺灣與廈門一併考量的。此外也有不少研究顯示臺灣與 廈門之間商貿往來之頻繁。7 儘管廈門亦設有新式海關且早於臺灣的任何一個條 約口岸,但打狗仍被劃入了福州海關的管轄範圍下。由此推論,應與美里登不無 關聯。
美里登試圖將打狗這個不上不下的口岸,盡可能的納入新式海關的體系之中。
〈暫時章程〉中的福州海關,指的應是由新式海關系統管理的福州洋關。他明白 打狗這裡並未有完整的海關機構,即便有貿易稅收,也無法控管,如此便不能達 到中央層級政府藉由海關徵稅的目的。於是他採用類似對渡口岸的管理辦法,仍 令打狗港無法獨立完成稅收作業,只是不再由常關收稅,改由福州洋關徵收關稅。
與過去的貿易方式稍有不同的是,此時至打狗貿易的船隻,可至淡水辦理稅務,
因淡水在同治元年六月二十二日(1862/7/18)已開關徵稅,並在 1863 年 5 月設 置新式海關,並設有海關洋員主持稅務,因此已在新式海關的管理之下,可獨立 執行海關稅務。這些規定,在在顯示海關體系正試圖以同淡水海關一樣的方式管 理打狗,只是打狗本地並無海關,因此不得不利用淡水海關或福州海關辦理稅務。
然而,美里登的做法真的有效嗎?
從1864 年初左宗棠等人的奏摺可以推測,〈暫時章程〉並沒有發揮美里登 原先預期的效果。雖然不能得知為何海關不在打狗開港時便派遣稅務司辦理稅務,
但從1864 年初閩浙總督左宗棠及福建巡撫徐宗幹的奏摺中,我們可知,即便在 北臺灣設有淡水通商道員,南臺灣海關仍無法由北臺灣海關所控制。左宗棠等人 的奏摺節錄如下:
臣等伏查臺灣海口既經查明淤淺,應請毋庸設口,現在淡水廳轄之雞籠一
臣等伏查臺灣海口既經查明淤淺,應請毋庸設口,現在淡水廳轄之雞籠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