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關稅制度的變遷與影響
第一節 臺灣設立新式海關前的關稅情形
一、閩臺貿易的關稅制度
清代臺灣長期歸列福建省轄下,兩者之間在行政制度上密不可分,關稅制度 也是如此。過去的研究雖常有針對臺灣與中國大陸兩岸之間貿易的研究,但多半 聚焦於經貿變化,或者政策發展。5 現行研究較少談及兩地貿易的實際運作情形,
因此我們對於臺灣在設置條約口岸以前的關稅制度不甚了解。
要了解設置新式海關以前臺灣的關稅制度,首先要釐清的是臺灣在設置條約 口岸前是否設有海關。在第四章即曾提過,1859 年慶端對於臺灣設置條約口岸 的構想。慶端指出:「至應徵稅課,查閩省福州、廈門等口原設海關,係由福州 將軍衙門兼管,分派口員專司徵納。臺灣雖無原設海關,第同一徵收稅課……」
6 即是說,在設置條約口岸以前,臺灣本島並未設有海關。
臺灣雖未設有海關,但並不等同臺灣的口岸缺乏管理。清政府以設置對渡口 岸的方式對臺灣的口岸進行管理,這個部分在第二章為了解釋打狗在開港通商以 前的地位時,曾概略討論過。康熙二十三年(1684)設廈門與鹿耳門對渡,乾隆 四十九年(1784)及乾隆五十三年(1788)因私口的發展,又分別增設了蚶江與 鹿港對渡,以及五虎門與八里坌對渡兩條航線。(如圖5-1)嘉慶十五年(1810)
時,這三條航線才打破對渡口岸的規定,可以互相往來。到了道光六年(1826)
又增開彰化五條港、噶瑪蘭之烏石港。7 對渡制顯然是想將臺灣的口岸全數歸閩
5 相關研究可參考:林滿紅《茶、糖、樟腦業與臺灣社會經濟變遷》、林玉茹,〈由私口到小口:
晚清臺灣地域性港口外貿易的開放〉等。
6 閩浙總督慶端,〈為遵旨會議咪國使臣請在閩省臺灣口岸開市完稅籌備緣由事〉,咸豐九年 十一月二十九日(1859/12/22)(上奏),收錄於臺灣史料集成編輯委員會編,《明清臺灣檔案 彙編》,第64 冊(臺南: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臺北:遠流出版社;臺北:國立臺灣大學圖 書館,2008),頁 240-243。
7 郭義得,〈清代閩海常關組織與職能之研究〉,國立成功大學歷史系碩士論文,臺南,2009,
頁75-77。
海關所管理。顯現出清政府對臺灣的統治構想,是依附在福建省之下設計,兩者 在行政體系上有著密不可分的關係,財政上也緊密關聯。
圖 6-1 臺灣對渡口岸圖
資料來源:參考自郭義得,〈清代閩海常關組織與職能之研究〉,圖3-4,頁 77。筆者重繪 並就圖片中文字說明作部分調整。
雖然臺灣本地的口岸不具徵收關稅的作用,但有稽查功能。臺灣的口岸設有 文、武口,文口由文官負責,武口由武官負責,較重要的口岸可能兩者兼有,例 如長期作為正口的鹿耳門。武口主要負責汛防及查緝走私等工作,由汛堂弁兵執 行,人與貨為檢驗重點;文口負責稽查船隻及驗票等工作,最上級官員為臺灣道,
但由同知、巡檢執行盤查,船籍與戶籍為檢驗重點。兩口稽查時都會徵收規費,
但時常傳出有濫收規費或收賄等情形,對負責管理口岸的人員而言,這顯然是一 筆可觀的利潤。8 總而言之,臺灣的口岸至多向商船徵收盤查規費,主要肩負稽 查的工作,並不具備對貨物課徵關稅的能力。
既然臺灣並未設置海關,關稅自然不在臺灣本地的口岸徵收。據《廈門志》
的記載,欲渡臺之商民,必須向原籍地方官申請商船牌照,以便口岸官員盤查,
無誤方可出洋渡臺,否則視同偷渡。在設立新式海關以前,臺灣本地的口岸僅有 稽核的功用。商船抵達臺灣本地口岸時,也須經官員驗明牌照後,方可出入港口。
8 林玉茹,《清代臺灣港口的空間結構》,147-157;許毓良,《清代臺灣的海防》(北京:社會 科學文獻出版社,2003),47-57、122-134。
完成貿易後,商船則必須至具納稅功能的稅口上繳關稅,然而並非所有口岸都具 納稅功能,與臺灣對渡者僅廈門港具納稅功能。9
由上述可知,在設立新式海關以前,臺灣貿易所產生的稅額必須至廈門繳納。
清朝將臺灣視為福建省轄下一府,並將其行政體系與廈門結合。
二、可觀的閩臺貿易
閩臺兩地之間的貿易往來相當頻繁,尤其以廈門對臺灣為最。據《廈門志》
記載:「按廈門商船對渡臺灣鹿耳門向來千餘號……近因臺地物產漸昂,又因五 口並行,並以鹿耳門沙線改易,往往商船失利,日漸稀少。至邇年渡臺商船,僅 四、五十餘號矣。」10 《廈門志》成書於於道光十二年(1832),即是說,到十 九世紀前期,臺廈之間的貿易仍至少有四、五十艘商船來往,儘管停靠鹿耳門的 商船逐漸減少,但《廈門志》提到,因「五口並行」等不利因素,導致鹿耳門未 能如過往般門庭若市,因此可以推測減少的船隻只是轉往鹿耳門以外其他四個對 渡口岸罷了,兩地之間的貿易往來並未因此減少。
閩臺兩地如此頻繁的貿易往來,可以想見其關稅收入頗豐。清代關稅可分做
「正額」及「盈餘」。正額為一固定稅額,關稅收入超過正額的部分稱為「盈餘」。
清代以來,稅額幾經變化,但多半是盈餘數額的異動。事實上,正額與盈餘都是 一個固定數值,各關有不同標準。11 按照嘉慶四年的稅額規定,閩海關(此時的 海關仍為傳統海關,非新式海關)正額為6 萬 6549 兩 5 錢 4 分 6 釐,加上 11 萬 3 千兩的盈餘以及 7000 兩的銅斤水腳銀(水路運費),共 18 萬 6549 兩餘。光 是廈門海關一年便約可徵收10 萬 5 千兩餘。12 顯見廈門海關可觀的貿易利潤構 成了閩海關大部分的稅收。
廈門海關龐大的貿易利潤中,有相當高比例來自於臺灣。根據村上衛的研究,
自十九世紀以來,臺灣與廈門及其他福建地區之貿易往來相當密切,不管是茶、
糖或者米,都是臺灣輸往廈門相當重要的商品。而在臺灣割讓予日本後,臺灣與 廈門之間的貿易額相對下降,對廈門的經濟造成不小的打擊。13 廈門與臺灣之間 的貿易雖然沒有帳冊可以知道具體數額,但是從福州將軍文清在戴潮春事件時所 呈之奏摺,可推測臺灣與廈門之間貿易的稅額相當高。該奏摺節錄如下:
9 周凱總纂,《廈門志》,頁 107-108、166-172、196-198。
10 周凱總纂,《廈門志》,頁 171。
11 倪玉平,《清代關稅:1644-1911 年》,頁 18-25。
12 周凱總纂,《廈門志》,頁 195。
13 村上衛著,王詩倫譯,《海洋史上的近代中國:福建人的活動與英國、清朝的因應》,頁 377-445。
在,查閩海關征收常稅,向來惟廈門一口,額居其半,南臺次之,泉州又 次之。該三口進出貨物,多與臺灣地方往來運銷,藉資課賦。現緣臺灣之 彰化縣城被會匪攻陷,而臺、鳳、嘉三處又同時竊發,現值糖稅旺盛之時,
南臺、廈門、泉州三口與臺灣往來船貨一概停幫,稅課大形短絀。14 常稅指的是華商貿易的稅款。這顯示出,臺灣與閩省沿岸的貿易往來利潤豐厚,
不僅是佔閩省稅收數額比例最高之廈門,其他如南臺、泉州等地,都與臺灣往來 運銷。由此可見,廈臺兩地貿易往來之頻繁,據此推測閩省稅收泰半來自於臺閩 兩地的貿易,其中又以臺灣與廈門兩地貿易為最大宗的稅收來源。
臺灣因無海關,來臺貿易產生的關稅自然流入負責徵稅的廈門,最後成為閩 海關稅收的一部份。自乾隆五十六年(1791)始,閩海關盈餘稅額,不必再送至 中央,可留用地方,以備兵餉之用。15 即是說,閩臺貿易的關稅絕大部分將留在 福建省,可見閩臺貿易對福建省的地方財政是一項重要來源。臺灣就是福建省財 政的重要支柱。
這裡所談到的關稅,因為當時臺灣尚未成為開港通商的口岸,因此主要都是 華商貿易的關稅。究竟新式海關的建立會在多大程度上影響原有的華商貿易,尚 需更多證據與史料才能詳加討論,但是至少我們可以知道的是,在開港通商以後,
將會有一個新的群體,也就是洋商,得以加入閩臺貿易。
三、關稅之外——臺灣道的私房錢
第五章討論南部條約口岸的開設過程中,受臺灣道阻撓甚多。第二章提到的 裕鐸,早在開港前便已與外國人往來,這表示,臺灣道並不會單純因為民族情結 而拒絕與洋商貿易。因此我嘗試著從臺灣道的既有利益出發,再次檢視臺灣道的 立場。
長期以來,我們在清代臺灣史中隱隱能感到,臺灣道的經費來源相較其他地 方官員來得多樣化。相較於其他同層級的官員,臺灣道的薪俸並不高,養廉銀也 較少,張舜華認為正是因為如此,臺灣道常從其他地方尋求補貼。16 不過目前尚 未有人對此進行系統性且全面性的研究,我亦僅能就臺灣道從對外貿易與口岸管 理方面所能獲得的「業外收入」,討論一二。這有助於我們更進一步理解條約制
14 福州將軍文清,〈為奏臺灣會匪滋擾以致常稅益形短絀緣由事(附片)〉,同治一年七月十九 日硃批(1862/8/14),收錄於臺灣史料集成編輯委員會編之《明清臺灣檔案彙編》,第 65 冊
(臺南: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臺北:遠流出版社;臺北:國立臺灣大學圖書館,2008),
頁288-289。
15 周凱,《廈門志》,頁 200。
16 張舜華,《臺灣官制中「道」的研究》,國立臺灣大學歷史學研究所碩士論文,臺北,1980。
度與新式海關設立對臺灣財政所帶來的衝擊,也能更進一步理解究竟何以臺灣道 不願臺灣府開港。
首先是管理港口所能獲得的利益。原來在對渡貿易的管理上,臺灣道便有審 查商民對渡資格的權力。此外,在前面曾提到臺灣的口岸分作文、武口,文口由 文官管理,武口則由武官管理。商船入港時須接受港口的盤查,商船在文口所支 付的相關費用,為臺灣道之收入。17
除了文口的收入外,自1855 年始,臺灣道裕鐸私開洋商貿易,也為他帶來
除了文口的收入外,自1855 年始,臺灣道裕鐸私開洋商貿易,也為他帶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