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我國政府防疫體制之內部結構
第三節 治理成效之評估
SARS 係我國晚近所發生最嚴重且急迫的傳染性疾病,而且因為相關知識資 訊與經驗之不足,各級政府處理上難免有一定的疏失。以下略作評估,然後再引 述監察院的意見。
壹、行政體系與法制基礎
整體而言,在本次防治SARS 的過程中,中央政府透過前述的措施,控制住 了疫情的擴散。台灣的「基本盤」為如下幾項:首先,相關法規足敷使用,從而 使政府不至於沒有政策工具。其次,事態誠屬嚴重,以致於中央與地方、以及在 朝與在野均願意合作。
政府握有充分的政策手段,例如得經由健保的支付體系影響醫院,對受衝擊 的各業與受害當事人得予以賠償或補償等,對罹難的醫護人員進行補償與褒揚,
對違規的人員送交懲處等;此外,政府延請李明亮或葉金川等醫界「大老」出面,
除了借重其經驗之外,也因資深、經歷或人和等因素,使醫療體系有較高的配合 度;政府任命新的衛生署長,等於對衛生體系有一定的督促與警告作用;對和平 醫院、仁濟醫院採取封院手段,並吸取經驗而推展到後來發生感染之高雄長庚醫 院等;動用各種管道,告知人民相關訊息;啟動各方面行政與社會資源,減輕社 區感染之擴大。簡而言之,政府用盡各種資源,以各種軟硬手段,加上民間社會 的高度警戒與自我防範、媒體的高密度報導(不外指責違規之個案與督促政府), 終於化解了事態之嚴重化。
更根本言之,台灣自清末、日據時代、至政府遷台而國民黨長年執政以來,
建立法律主治,奠定行政體系,充實各種硬體與人員資源,廣泛為必要之教育,
成功的國內外視訊傳播,有效的全面運用各種學校單位與媒體之網絡,堪稱通暢 之國際對話,儘管有些不配合的個人與行為,但在朝野的共體時艱之下,輔以
62 監察院目前仍在調查和平醫院爆發集體感染SARS一案,尚未結案。據報載,對衛生局主 管的調查事項之一,為若干市立醫院陸續爆發疑似集體感染案例,顯示其對市立醫院內部控 管的督責出現缺失;之二,為和平醫院封院後,其沒有在第一時間利用和平A、B棟分離的 優勢做好隔離措施,使得院內感染擴大,員工情緒失控,引發社會惶恐。詳見2003/11/04 中 國時報,何博文/台北報導。
WHO 與美國一定的關注甚或指導,均可謂為台灣抗煞的良性基本構造。
SARS 防治顯示,在遭遇重大且可能導致國家基業崩盤之可能案型之際,台 灣社會具有高度之行政合理性、社會反應性、通訊與溝通管道之順暢性、媒體之 報導性與政治理性;行政部門也大致能發揮功能,即使犯錯,例如一度曾經發生 民眾與醫護人員買不到防護設備、被居家隔離者四處「趴趴走」之情形,但在媒 體與在野黨之督促下,也都立即有所改良。
貳、監察院之糾正與彈劾
針對衛生署(含疾病管制局)的施政與台北市政府(含衛生局)處理疫情的 缺失,監察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九日以「九三院台財字第零九三二二零零二 六一號公告」,提出糾正63。監察院以「九三院台業參字第0九三0七0一三三二 號公告」,對台北市和平醫院相關主管提出彈劾案64。
由於監察院係我國職司監察、彈劾、糾舉與糾正等的主管機關,其有相當的 組織、人員配備與調查權限,而且向來具有一定的權威性,其所為的決定自然有 一定的公信力,以下略作引述,再予以整體評價。
一、對衛生署(含疾病管制局)之糾正
該糾正文指出如下缺失:
(一)衛生署及疾病管制局對SARS 病毒擴散之警覺性不足,初期未能積極 落實防疫工作,至疫情淼漫失控,構成疏誤。
(二)疾病管制局對於和平醫院爆發重大院內感染事件係經由體制外管道 獲知,突顯由下而上之通報體系嚴重短路,監測機制功效不彰,殊有 欠當。
(三)衛生署界定SARS 的診斷定義過於保守僵化,未配合世界衛生組織同 步更新,致部分症候明顯者仍被排除,衍生後續誤判疫情與隱匿疫情 之爭議,核有未當 。
(四)衛生署欲越廚代庖裁罰違規醫院,便宜行事,於法未合,紊亂中央與 地方政府之權責,顯有失當。
(五)衛生署就監察院前此糾正「院內感染控制相關缺失後」,迄未有效建 立外控機制,醫院仍形式化虛應故事,未能落實督導查核工作,顯有
63 載於監察院公報,第二四六六期(2004)。
64 載於監察院公報,第二四六三期(2004)。
疏失。
(六)衛生署擬定SARS 防治標準作業程序失諸遲緩,徒以公文而且有地方 進行抗議,卻乏明確指引與實質資源,至整體防疫作為鬆脫失序,迄 待改善。
(七)衛生署未能及時指定專責醫院以集中治療SARS 病患,統籌調度加壓 病床之機制亦失靈,且未善用民間醫療資源,核有規劃欠當、調度無 方、整合不力之疏失。
二、對台北市政府(含衛生局)之糾正
前述糾正文指出如下的缺失:
(一)台北市接連發生和平、仁濟、中興、關渡、陽明醫院及華昌國宅感染 SARS 事件,造成重大防疫漏洞,核台北市政府衛生局對全市醫政及 防疫業務督導欠週,院內感染控制作業疏於查察,旬有未當。
(二)台北市政府衛生局逕行指示市立醫院轉診 SARS 病患,核與法令有 背,亦與該局先前函示自相矛盾,復未恪遵病床調度規定,確實騰空 呼吸道隔離病房,致疫情爆發時隔離病床不敷需求,顯有違失。
(三)台北市政府衛生局肩負台北市災害應變中心醫護組重任,卻對和平醫 院封院之規劃欠週,配套不足,任院內指揮體系渙散失據,復未督飭 該院落實隔離管制措施,引發院內脫序亂象與感染疑懼,殊有未當。
(四)台北市政府對於和平醫院封院所採行之配套措施不足,且就地隔離措 施欠當,召回醫護人員目的不明,程序草率混亂,徒增院內交叉感染 之疑懼,引發抗議脫序亂象,貽笑大方,確有可議。
(五)有關SARS 是否列入第四類法定傳染病與疫情之發佈,均屬中央之權 責,台北市政府衛生局未循行政體系建議或取得授權,逕行訴諸媒體 發表,僭越應有分際,實有未恰。
(六)台北市政府衛生局未及時提供SARS 應行居家隔離名單,簽辦公文疏 脫延宕,行政效率及相關管考功能不彰,顯有違失。
三、對和平醫院相關主管之彈劾
監察院於彈劾文中指出,台北市立和平醫院於九十二年四月間爆發嚴重急性 呼吸道症候群,院內群聚感染,繼而擴及院外,該院前院長吳康文綜理醫院管理,
並擔任該院感染控制小組召集人,卻對院內防疫措施未能嚴密督導。此外,該院
前感染科主任林榮第未據實告知該院同仁有關院內收治疫病患者實情,且未落實 處理感染管制教育宣導,致有醫護人員疏於防範而染病。監察院以二人均有違公 務員服務法規定,依法提出彈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