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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法學教育的省思與創新

介紹法學教育的主要教學方式及體制前,會先說明什麼是法律人,因法律人 必接受過法學教育,接著說明法律所學生的學習現況,最後歸納出法學教育目前 的缺點,以及提出本研究建議的創新方式。

一、法學教育教學方法及體制的缺點

什麼是「法律人」?廣義的定義為:凡曾接受一定之專業法學教育者,無論 其是否通過法律專業認定考試,或職事各項法律專業行為,均可被稱為廣義之法 律人(姚孟昌,2009a)。本研究之研究對象即是法律人。法律人在受過傳統的法學 課程中,對於法學教育的傳統課程架構一定不陌生,大致上為:基本概念→相關 法律體系→基本原則→基本制度或規制手段→重要法規介紹→案例介紹分析 等。國內外知名的環境法學者所著作的環境法教育書籍中,所提及的課程架構都 是如此,如德國著名的環境法學者 Michael Kloepfer 教授所出的環境法教科書

〈Umweltrecht〉以及國內環境法權威學者陳慈陽教授(王毓正,2011)著作〈環境 法總論〉。以下會詳細說明案例教學法的教學方式及說明其缺點與限制。

案例教學法自西元 1870 年即開始在美國哈佛大學法學院實行,此教學方式 是以解剖案例來發現法律是如何運作的(蔡天助,2008)。是一種以實際案例為主 軸的教學方法,在這個主軸所建構的情境裡,學習者在教師的引領下進行討論、

問答等活動,學習與這個案例相關的理論或概念(張民杰,2001)。教師在執行案 例教學法時,教學過程通常也會同時進行蘇格拉底教學法(Socratic method),蘇格 拉底教學法是指,透過師生互動討論及問答等教學過程,讓學習者了解與教學主 題相關的概念或理論,並培養學習者高層次思考能力的教學方法(蔡天助,2008、

Kowalski,1991)。所以在法學教育裡,教師會先要求學生閱讀和分析案例的事實 以及法院判決的見解,然後思考他們自己若置身於這些事件當中,會做什麼樣的 解決策略和行動方案,此部分為案例教學法,然後進行蘇格拉底教學法,在教師 的不斷質問下,從複雜的案例內容,分析出案例的事實,及隱含的法律原理原則

(Shulman, 1992; Mostert & Sudzina, 1996)。

不過這兩種教學方式仍有其缺點,例如案例教學法本質方面的限制為案例與 實際情境仍有差距,不及實際親身經歷,且成效可能因學生背景和學科而異(張民 杰,2001、Sudzina, 1999)。另有學者使用傳統案例教學法的課程體系及架構,實 際開設環境法課程,結果卻發現很難掌握法學教育及環境教育的教學成效(王毓 正,2011)。本研究所設計的課程內容會帶領學生到戶外實地參訪,讓學生實際探 訪上課時所討論過的案例發生地區,如在上防治外來種課程,會帶領學生至山區 親自體驗清除外來種之一的小花蔓澤蘭。

除了法學教育教學法上的缺失,學校教授、實務界的司法人員及學生都曾發 出法學教育改革的聲音(林欣怡,2000)。1995 年教育部統一訂定各學院科系共同 科目的作法,使得各法學教育機構不必再依從過去的課程規劃。但是,律師、司 法官考試的考科並沒有什麼變化,屬於考科的課程就算學校列為選修但實際上幾 乎是必修。在沒有改變的動力下,現今之法律所的課程,仍至源自 1928 年以來 以民商法為主的課程設計,不過公法課程已較過去為多(王泰升,2008)。不過要

提升法律所學生的環境素養及多面向學習,光靠法學傳統課程是不足的,可增設 更多元的選修課程。

因為上述法學教育體制的缺點,使得學生將來進入職場時,極有可能遇到困 難。這樣長期下來,法學教育的品質飽受質疑,大學法學教育所訓練出的人才,

是個考試及背誦法條的專家,對社會事務和實務瞭解有限,因而無法勝任他們的 工作(郭明政,2010)。大學法學教育主要是培養訴訟人才為目的,但實質上大部 分畢業生並未進入司法體系,每年畢業生中的三分之二以上希望成為律師、司法 官或公務員,卻只有大約十分之一成為法官與律師,接受法學教育與實際進入職 場人數已有落差(陳惠馨,2004)。更有文獻指出,即使法律所學生將來進入職場 也會面臨許多問題包含欠缺不同背景的專業能力及欠缺人文素養,因而使表達能 力下降(黃旭田,2005)。藉由環境教育融入法學教育的課程,能提升學生的環境 素養以及喚醒學生將法學理論與環境和生活結合的能力。

經由以上原因,研究者認為法學教育要有所改革及創新,才可改進現有的缺 點。教育部於 2007 年成立「法學教育教學研究創新計畫辦公室」,其主要目的即 為改變法學教育的現況,2011 年的創新重點包含培育法學創新教學人才與教學團 隊討論課程設計,發展教學模組與教材;形成各種型態的跨學校、跨領域的區域 法學教學聯盟(陳惠馨,2011)。本研究教學模組與其創新重點相似,成立一跨學 校、跨領域教學團隊設計教學模組,教學內容與學生上課方式都是跨學校、跨領 域。

二、法學教育的創新

法學品質的建立往往取決於教育是否落實,因教育的重要功能在於學生自覺 意識的培養,跟生態環境正義規範息息相關的法學教育更應是如此(郭實渝,

2006)。環境問題的研究是所有不同學門的共同起始點,若要掌握環境問題,也會 涉及到其他專業領域,亦包含環境法學(王毓正,2011)。保護環境是全體人民的 義務與責任(行政院環境保護署,2002),我國的環境教育法第一條說明了設立環

教法的目的為:為推動環境教育,促進國民瞭解個人及社會與環境的相互依存關 係,增進全民環境倫理與責任,進而維護環境生態平衡、尊重生命、促進社會正 義,培養環境公民與環境學習社群,以達到永續發展,特制定本法(行政院環境保 護署,2010)。法律人的專業能為環境保護作出怎樣的貢獻,還有法律人決定是否 投入環境保護這些問題很重要,因為善盡環境保護是基本義務,環境教育所做 的,是提升環境倫理與責任,達到永續發展。

法律研究所學生,大都只懂得與管制有直接關聯的環境法律規範,對於環境 議題的分析、探討,及環境科學層面的問題探討及理論發展較不注重,易忽略環 境生態永續層面的規劃與管制,難以因應當前快速經濟發展下,所應面對的環境 挑戰與因應制度的調整,尤其是在培養環境與生態素養的面向上(黃鼎倫,2007、

餘俊,2009)。當法學教育融入了環境教育的核心內涵之後,在教育推廣的執行上 便增加了對環境資源限定的認識以及具備實踐生態正義的使命。如「總量管制」

與「標準管制」兩種環境管制概念的認知,能有效的轉化成學生進一步結合環境 權與公民權的觀念,展開環境行動,基於永續發展的社區意識對周邊環境發揮非 常有效果的監督力量(黃鼎倫,2007)。當環境意識逐步高漲後伴隨而來的大量環 境立法已是必然趨勢,不過相較於國外早已成立並發展成熟的環境法律、所,國 內培養法學人才的教育單位尚無以「環境法律」為學程主軸的法律所(黃鼎倫,

2007)。若能依此趨勢,設計一教學課程,使法律所學生在學時能接觸環境教育,

將能有機會改善法學教育原有的體制缺失。

本研究設計一套法學教育結合環境教育的教學模組,比原來的法學教育教學 方法更為多元,可增加學生學習興趣,主要目的是想提升學生的環境知識、情意 及行動技能領域,增加法律所學生的環境素養及提高對環境的敏感度,對於環境 能存有更多的關懷。此外,本研究是法律所與環境教育碩士班學生共同上課,能 讓法律所的學生能看到不同背景的專業,以期能自我思考,尊重不同專業背景的 想法,也可讓法律所學生看見自己對於其他專業背景知識的不足,另一方面,能

培養出督促國家制定引領時代潮流,及符合社會未來趨勢的法條和法令,是個具 前瞻性的法律界人才。藉由模組的教學,先影響學生再影響到整個所,然後感染 整個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