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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國家之風險管控

第二章 風險管控與預防概念

第一節 法治國家之風險管控

基於國家對人民健康權有所謂保護義務與風險預防任務,立法與 行政機關有義務在科學證據尚不確定之情形下,對可能產生食品風險 之狀況採取預防措施。所謂風險預防之概念,係相對於風險防禦概念 之比較,後者在於防止危害的發生;而前者之概念則是提前至在危害 尚未產生、風險已然提高之際,即著手解決風險,當國家管制意欲提 前實施,欲透過干預的手段跨足到風險領域時,國家干預的正當性即 從風險防禦提前至風險預防,面對具有不確定性、無法預測之風險,

若要等到有百分百之科學證據證明危害發生或等危險出現,其所造成 之危害可能已無法挽回或需付出更大之代價,提前進行防範措施之風 險預防之概念即由此而生。

目前食品安全管理法制之國際趨勢,係採取以預防原則為主之基 本原則。歐盟歷經戴奧辛與狂牛症等事件後,公布第 178/2002 號歐 盟一般食品法13,揭示預防原則、風險分析與透明原則,作為食品安 全法之基本原則。我國食安法第 4 條也明定主管機關採行之食品安全 管理措施,應以風險評估為基礎,符合滿足國民享有之健康、安全食 品以及知的權利、科學證據原則、事先預防原則、資訊透明原則,建 構風險評估以及監督體系。其中最主要之預防原則即係針對未知風險

13 歐洲議會和歐盟理事會 2002 年 1 月 28 日第 178 號規則,明訂食品之一般原則和要求、成立 歐洲食品安全局及明訂有關食品安全事宜相關之程序,其中第 2 節第 9、10 條亦落實了食品 資訊之公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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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漸升高,進而演變更嚴重之損害結果,在某一危險在滿足一定標準 或評估後,即提前採取有效之管制措施14,並使此前置手段合法化及 具有一定之正當性。本文先就食品標示之風險管控角度,連結近年新 興之預防原則,藉此瞭解兩者之間之演變及關連性,以預防原則為基 礎之下,分析我國食品風險預防體系下之食品標示制度,能否發揮提 前警示之作用。

人民對於風險管控之能力及程度,尚不及政府以公權力提供法令 及制度化保障,更能賦予人民危害防止及損害管控之作為。國家既作 為風險預防及管控措施之管理者,則於食品之傳統或新興風險,應由 政府透過規範及執行加以預防。當國家進行食品風險管理措施而實施 干預行為之際,此等干預行為本質屬於行政上之風險管制措施,均可 能對被課予義務之食品製造業者產生一定影響。是該管制措施之發 動,尚須經過風險評估後,顯示對公共利益產生可能、潛在之危險,

而有提高發生之食品安全風險可能性,始得應用預防原則之行政管 制。而國家實施風險評估後,認有預防風險發生進而有管控作為之必 要性情形下,如何藉由我國食品標示制度落實風險預防,進而避免損 害發生,是本章欲討論之重點。

第一項 風險預防之概念 第一款 風險

所謂風險概念,是指損害發生的一種蓋然性,風險係依附在危險 發生之蓋然性底下以作判斷。其雖以危險概念為基礎,但與危險之不 同在於其損害發生之蓋然性、規模與範圍無法百分之百預測,因過去 的經驗可能未發生過或該損害發生之預測於遙遠的未來,將導致風險 的掌握與相關結果之預測欠缺經驗法則15。相較於危險的概念,風險

14 張永明,危險食品下架處分與行政救濟,月旦法學教室,第 137 期,2014 年 3 月,頁 9。

15 王毓正,論基本權之保護義務在不確定科技健康風險預防上之適用-以奈米科技與非游離輻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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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是指環境將受到負面影響並未達到充分可能性的程度(此時尚未出 現明確性達百分之百之證據),只是有說明了有可能性,但無法完全 排除該可能性之發生,卻又未逾越危險門檻(Gefahrschwelle)的情形16

在科技不斷進步下,我們生活總是充斥著未知的風險,而處理這 些風險乃是我們生存迄今的基本條件,現代科技中不確定因素改變了 傳統社會型態,人類從對物質的需求,轉變成為對安全的需求,進而 形成「風險社會」,故今日與之前的風險,最主要的區別乃在其全球 性的威脅(包含對人類、動物和植物),此亦「現代化風險」的特徵,

而風險意識的核心並非在當下,而係人類是否能在於可能來自對未來 的危險,能進展出相關預測風險或提出預防行為之可能性17

隨著科技日新月異,社會產品或食品亦呈爆炸性地多元化成長,

令人目不暇給。其中潛藏的眾多不確定性亦與日俱增。因此,如何有 效地「防患於未然」,確保食品「從農場到餐桌」的安全,儼然成為 食品安全上行政管制無可避免的重要課題。面對我國層出不窮的食安 風暴,昔日傳統之行政管制模式似已漸顯不敷需求之窘境,而有朝向

「事前預防勝於事後處罰」之迫切需求。當科技不斷地被發明與創新 的同時,此種情況其實造成以社會可預知或不可預知之脈絡下,不斷 地擴展潛在風險之型態及強度,讓社會必須跳脫絕對安全或全然自由 的傳統觀念,積極地向眾多未知之不確定作出預先迅速的反應,不論 是各項政策或措施,均必須以所謂預先防範「風險轉變為實害」之可 能性邁進,以追求社會安全的最大利益。

應用之相關健康預防為例,興大法學,第 7 期,2010 年 6 月,頁 195。

16 Erbguth/Schlacke, Umweltrecht, 1. Aufl., 2005, §5, Rn.6; Storm, Umweltrecht, 8. Aufl., 2006,S.20.

轉引自傅玲靜,從風險預防之角度檢視化學物質管理法官之修正─由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99 年 度訴字第 484 號判決出發,收錄於行政院 101 年學術研討會環境資源、食品安全、暫時性處 分─風險治理範之研究,行政院法規會,2012 年 12 月 1 版,頁 29。

17 參 Ulrich Beck 著,汪浩譯,風險社會(Risikogesellschaft : auf dem Weg in eine andere Moderne),

巨流圖書公司,2004 年 2 月初版,頁 6-7 及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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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 危險

所謂危險的概念,是指在事件發生之過程中,在可預見的時間 內,有「充分的蓋然性(Wahrscheinlichkeit)」 導致損害的一種事實狀 況18,在危險的概念下,損害發生之因果關係是相當明確的,可以清 楚得知損害發生的原因以及應負責之人或引起的事物,並依此採取一 定的措施來防止危險狀態的發生19。判斷危險發生之因果關係,是以 經驗或以客觀事實為基礎,危險概念來自德國所謂的傳統警察法及秩 序法,是指一種狀態,若此狀態正常持續下去,沒有外力介入,即代 表著存在有足以造成公共安全或秩序受到損害之可能性,進而造成權 利侵害或法益減損之情況20

是以法學上的危險是指依據一般經驗,在不受外力阻擾的歷程 下,將明確地或可預見地造成損害、權利侵害或法益減損之一種狀 態;或係指一種可預見的、客觀的以及即將發生的損害發生的可能 性。在此意義下,一個行為是否已經進入「危險」的階段,或是進一 步地即將導致損害結果的發生,仍可透過經驗法則獲得確定或是相當 確定的預測。從而我們可據此認定,風險是危險發生的前階段,其蓋 然性並非明確的、可肯定的;而危險是風險發生的後階段,蓋然性極 高,甚而有可資判斷的證據,證明危害確實有被造成的高度可能性。

第三款 風險預防

為因應風險高度化之社會型態來臨,國家藉由預防性(präventiv)

的行政手段或措施提前介入,防護人民免於受到風險波及之相關作

18 程明修,行政法上之預防原則(Vorsorgeprinzip)─食品安全風險管理手段之擴張,月旦法學 雜誌,第 167 期,2009 年 4 月,頁 130。

19 葛克昌,風險社會下的人權保障與法律調換,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專題研究計畫,2000 年 1 月,頁 16-17。

20 參普魯士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PrOVGE 77,333(338); 87,301(310); 98,81(86),轉引自林昱梅,當 健康風險之預防遇上商品自由流通原則─評歐洲法院有關歐盟禁止英國牛肉輸出之判決,月 旦法學雜誌,第 178 期,2010 年 3 月,頁 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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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亦應運而生。揆諸我國現行法之規範,其實不難發現預防性措施 之實際應用,例如刑事訴訟法之預防性羈押制度、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86 條第 4 項授權訂定之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辦法中,針對少年 不良行為及虞犯之預防措施21等等。現代食品法制隨著消費市場型態 的轉變以及對國家保護義務需求之提升,預防措施之概念絕對有其必 要。我國食品安全衛生主管機關針對有疑慮之產品採行不同態樣之措 施(例如預防性下架、罰鍰、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 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等行政罰,見食 安法第 44 條以降之規定),強調對於尚未確定危害結果之風險亦應進 行適度之監控與管理,在因果關係尚未確證前即限制業者的相關權利

(例如相關食品業者之製造、販賣或流通),以保護消費者健康不受 到不安全食品之侵害,但因其往往基於預測之立場,一旦風險之預測 與實際具體危害之間產生落差,可能將會造成相對人基本權利之限制 或侵害。

國家一旦提前啟動相關之機制與作為,必須是以防免未來可能產 生更大的危害為目的當作前提,但考量預防性措施本身具有高度不確 定性,如何確保其所加諸於人民自由權利上的種種限制,與欲追求人 類社會安全之目的間,不至於比例失衡,必須建置相關配套機制,適 度紓解可能的法益衝突與緊張關係,強化其正當性,應是處於風險社 會中之現代國家所無法迴避的重要課題。

國家一旦提前啟動相關之機制與作為,必須是以防免未來可能產 生更大的危害為目的當作前提,但考量預防性措施本身具有高度不確 定性,如何確保其所加諸於人民自由權利上的種種限制,與欲追求人 類社會安全之目的間,不至於比例失衡,必須建置相關配套機制,適 度紓解可能的法益衝突與緊張關係,強化其正當性,應是處於風險社 會中之現代國家所無法迴避的重要課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