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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標示之意義

第三章 風險預防下之食品標示

第一節 食品標示之意義

我國食安法係為管理食品衛生安全及品質,並維護國民健康而 制定。「食品」依據我國食安法第 2 條所給予的定義,係指供人飲食 或咀嚼之物品或其原料,乃作為人體所需熱量、營養之需,且具有嗜 好性。不過凡涉及改變人體結構或生理效能,或具有醫療效能之物質 則不屬於此範圍。雖非所有的食品都須要標示,但食安法第 17 條中 載明「有容器或包裝食品、食品添加物和食品用洗潔劑,應以中文及 通用符號顯著標示」,可見需要食品類標示之物品並非僅限於食品,

尚包括食品添加物與食品用洗潔劑,不過僅限於有容器或包裝之物 品。至於大包裝內之小包裝食品,若可供個別零售,仍須依規定標示。

此外自國外進口之食品,於販售則需依法完成標示。

國內的食品標示項目日漸增加,目的在使消費資訊更透明,也希 望讓民眾獲得更完整的消費資訊,成為消費者生活購物的好伙伴。而 自上一世紀末,有關基因改造食品上市以來,關於其食用安全性與對 人體健康可能之影響,在科學上尚未有完全之定論,有鑑於此,歐盟

70 中時電子報,讀者大聲說-別當生態殺手,2015 年 12 月 18 日,網址:

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51218000081-260202,最後瀏覽日:2017 年 3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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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 2003 年就開始對基改食品之流通進行規範及管制71,並為強制標示 之要求,只要食品含有基改成分超過百分之 0.9 即應標示,以確保消 費者之自由。基改食品如此,一般食品亦應如此,蓋不論是基改或非 基改食品,都必須審慎地加以追蹤、列管並要求相關資訊,畢竟食品 是最直接涉及人體生命健康,且多數具有傷害性的食品,均屬於長 期、慢性、少量的影響,使大家疏於防範。是以食品標示制度應該提 供完整的、確實的以及精確的食品資訊,供大眾接觸、查詢、明瞭,

進而選擇,本文認為食品標示制度之意義絕不僅止於標示本身,尚包 括背後所帶來的消費者食的自由。

71 Art.24.2 of Requlation(EC)1829/2003 on genetically modified food and feed,轉引自許耀明,基 因改造食品強制標示新規範,月旦法學雜誌,第 243 期,2015 年 8 月,頁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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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 三 食品資訊功能流程

食品資訊完整提供,並 能 使 消 費 者 得 以 確 實 瞭解風險。

消費者獲得足夠資訊,

藉由制度查詢未知,進 而選擇或避免風險

食品標示制度之要 求:監督業者、提供 資訊

圖表出處:筆者自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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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 食品標示制度之功能與定位

食品標示制度之功能與定位,與消費者知的權利息息相關,標示 制度如何藉由其規定發揮應有的功能,使消費者能據此於第一線進行 自我判斷,進而降低食安風險,是我們必須先予以瞭解的部分。

第一款 食品標示制度之功能

食品標示制度,除了提供食品相關資訊,例如食安法第 22 條所 規定之內容物名稱、添加物成分以及產地、生產日期之外,最主要之 功能應是確保消費者選擇風險的自由。易言之,在我國飲食習慣多是 各種精緻加工食品充斥的市場下,對於食品本身及添加物的管理,是 我國食品安全管理最應加強的面向72。又對食品本身及其添加物之管 理,除權責機關依法管制業者外,再來即是消費者直接面對面業者生 產之食品本身,通常透過食品標示來瞭解食品風險,進而選擇是否承 擔。

從資訊公開的角度思考,現行對於食品資訊標示的要求中,雖然 對於一般食品定有許多強制標示項目,但在這些標示項目以外的食品 添加物或是其他資訊便是被忽略的對象,例如市售果汁多數不會明確 標示作為果汁原料的水果產地,甚至直接在成份中寫上濃縮還原汁,

然而這樣的濃縮還原果汁又是如何組成的,消費者並不知情,其次在 許多超商販售的微波便當中,對於內容物的組成上即使標示出米、

水、醬油、沙拉油…等內容物,但這些原料的來源安全性亦是令人存 疑的,是否使用受污染的鎘米、劣質的混油,消費者根本不得而知,

但這些都在合乎法律規範下所可能發生的,儼然形成現行標示制度外 外的真空地帶73,我國現行食品標示之法制似乎流於表面而不夠詳實。

72 吳行浩,由比較法觀點論食品安全管理規範之檢討,高大法學論叢,第 9 卷第 2 期,2014 年 3 月,頁 9。

73 林倫慶,食品資訊公開法制之研究-以消費者向國家請求提供資訊為中心,中國文化大學法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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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在散裝食品的部份,不難發現幾乎所有的規範都傾向針對

「一般食品」作管制,反而是消費者每天最有可能頻繁接觸的「散裝 食品」,卻僅在含有牛肉成份時必須標明產地,除此外攸關消費者健 康的「內容物」、「食品添加物」、「營養標示」、「製造或有效日期」卻 未有強制規範,顯然是刻意忽略。首先關於「內容物」的部份,食品 的在製造上可能是由不同原料混充製成,然而對於有些擁有過敏體質 的消費者而言,散裝食品,並沒有辦法準確的讓消費者知悉,是否含 有容易導致過敏的原料,包含常見的奶、海鮮、麩質…等,如此一來 可以提供有這類特殊需求消費者在選購時有一項明確的指標。其次以 常見的「食品添加物」為例,例如關東煮中常見的魚漿製品,消費者 原以為透過水煮的健康烹調手法,可以取得健康的魚肉蛋白質,但實 際上可以能已經吃下大半卡德蘭膠(Curdlan Gum)74這類現行法中並 沒有添加上限的人工添加物,雖然在一般包裝食品中需要標示比重,

但現場烹煮、或是散裝食品則不需要標示,此外多數消費者所重視的 防腐劑在散裝食品中也不需要標示,這意味著只要將包裝拆開來散裝 販售,即可以完全逃避法律所規定標示義務。最後在「營養標示」標 示的部份,散裝食品欠缺對碳水化合物、蛋白質含量、鈉含量之標示,

對於現代文明病盛行的臺灣,許多患有糖尿病、腎功能障礙、以及高 血壓的患者其實是非常不友善的,因為這類患者在選購時。這幾項資 訊往往是決定性的因素,一旦超量可能會有造成健康上的危害,然而 對於消費者每天頻繁接觸的散裝食品卻沒有規範,實在有加強的必 要。包裝食品會發生的問題在散裝食品上同樣也會發生,加上並未有 具體的標示,使得散裝食品流竄快速追蹤不易已成為市場常態,在消 費者查詢來源時更為不易,散裝食品可謂強制標示的提供資訊功能保 障的法外之徒。故有學者認為基於食品係人類生存所不可或缺,並且 具有直接影響消費者之生命、身體與健康的特性,應將食品安全防線 設在「禁止摻加非食品於食品」,而非把焦點著重在需要攝入多少才

院法律學系碩士論文,2014 年 12 月,頁 44。

74 楊雅惠,食用膠的添加對全豆豆漿奶酪質感特性的影響,國立臺灣海洋大學食品科學研究所 碩士論文,2010 年,頁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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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礙身體健康的科學舉證問題75

綜上,標示制度的最主要功能,是在於搭起了消費者與食品間溝 通橋樑,消費者能藉此進行風險評估、分析及控管,進而自由、不受 資訊不足下之窘境,來降低可能面對食品安全的風險。如果標示制度 只是單純地、僵硬地標示,無法與消費者建立互動、資訊交換甚而理 解溝通,則標示制度就喪失了存在目的。亦即標示的方法及目的,就 是為了提供消費者可理解的食品資訊而存在。

第二款 食品標示制度之定位

細究我國數起食品安全事件的共通點,多在於不肖業者使用原本 不應該添加在食品內的工業用或非人類可食用的原料,作為食品添加 物或取代食品原料,藉以達到降低生產成本以提高營業獲利的效果,

除了業者行為的相仿外,可從 2008 年起的毒牛奶事件,至 2014 年的 餿水油事件,以迄今年發生的戴奧辛雞蛋事件。歷年連續數起食品風 暴事件,可以發現國家在幾次食品安全危機後,既有的監督與應變機 制,並沒有產生預設的效用,甚至是完全失靈,而消費者總是最後才 知道,扮演事件經媒體披露後才知悉已受毒害的悲劇角色,在缺乏即 時與公開透明食品資訊的消費環境下,無法作出合理正確的選擇,因 為在食品工業技術進步的現代,原料透過繁雜的加工過程送入消費者 口中,食品已無法用自己體驗粗略地去判斷好壞優劣,有太多食品上 之未知的風險,被化學與包裝技術隱藏在食品精美外觀的背後,因此

「食品資訊」之功能,在於預先防範這些未知、有害的風險,提供消 費行為決策的依據。然而當前消費者只能被動等待主管機關公佈問題 食品清單以及產品之流向,而不能主動請求主管機關提供所需之食品 資訊或是可以請求的資訊範圍有限,對於消費者之權益與健康之維護 並不夠周全,若能賦予消費者主動請求之權利、擴大請求範圍等等便

75 林鈺雄,食安防線與食品犯罪–從正義、頂新黑油事件說起,台灣法學雜誌,第 259 期,2014 年 11 月,頁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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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資訊取得之途徑,即可發揮食品資訊協助決策之功能,勢必能減少 因資訊不對等,誤買有安全疑慮的食品,對其健康所造成的損害,更 可因為食品資訊公開透明的流通,使消費者能據以監督國家是否盡其 把關之義務;同時使販售安全食品之業者可免受波及。

有鑑於「食品資訊」公開透明與否,對消費者飲食權益與健康之

有鑑於「食品資訊」公開透明與否,對消費者飲食權益與健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