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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動機與目的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三)國家公權力之層面

蓋人民權利之保障,端賴完善制度之建立,非國家公權力無法為 之。相較於食品製造業者,人民不論於資訊上、財力上以及各方面均 處於弱勢被動地位,無法以自己力量對抗可能產生之侵害。是以國家 居於高權角度,能以公權力分配權利義務,分散風險,從而使有能者 即有責,負有更大義務平衡社會間的風險分配。並於負有履行義務者 在違反義務之際,能以公權力介入干涉,憑藉相關制度之建立並賦予 之權力予以監督懲處,使社會能逐漸邁向制度建立之初衷。食品標示 制度正是藉由課以業者揭露食品標示義務之方式,以保障國家社會免 於食品風險之暴露下,誠如食安法第 1 條開宗明義規定,為管理食品 衛生安全及品質,維護國民健康,特制定本法。惟國家建立制度之際,

在以維護國民健康為前提之下,其建立食品標示制度之理論基礎為 何、又以何種管制方法達成食安法欲達成之目標,亦為本文須聊以討 論之課題。本文認為,食安法中之食品標示制度必須從上至下進行完 整之研究分析比較,必先明瞭所欲達成之目標,進而回顧現行所使用 之方法及規範,對照近年來我國發生之案例3,如此才能睽得攸關食 品安全制度之全貌,以免有見樹不見林之憾。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第一項 研究動機

食品安全近來不僅是國內熱門話題,亦影響我國人民生命健康之 鉅。人民對於國內近年不斷發生所謂之食品安全危機,似乎束手無 策。例如明知日常食用之蔬菜中添加農藥乃必要之惡,卻只能被動接

3 我國食安抽檢,常發現標示與內容不相符合之狀況,例如 2017 年臺北市抽驗市面咖啡飲品,

發現咖啡因嚴重超標;又如 2016 國內牛奶製造瑕疵,知名廠商統一、光泉等赫然在列,連日 本進口食品,規避核災地區產地,造成人民恐慌等問題,顯見我國食品標示制度,管控並不嚴 格,大紀元 EPOCHTIMES,網址:

http://www.epochtimes.com/b5/tag/%E6%A8%99%E7%A4%BA%E4%B8%8D%E5%AF%A6.htm l,最後瀏覽日:2017 年 7 月 30 日。

4 之其中一項。世界衛生組織(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WHO)於 2015 年 4 月 7 日世界衛生日,以「食品安全」(food safety)作為宣傳活動

4 食藥署調整 128 項蔬果農藥殘留容許量,醫師建議「菜洗久一點再吃」,THE NEWS LENS 關 鍵評論,網址: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64135,2017 年 3 月 21 日,最後瀏覽日:

2017 年 4 月 17 日。

5 動研所實驗:瘦肉精豬隻代謝快,肺臟殘留高,自由電子報,2017 年 1 月 15 日,網址:

http://news.ltn.com.tw/news/focus/paper/1071269,最後瀏覽日:2017 年 5 月 1 日。

6 整起塑化劑風波事件爆發於 2011 年 5 月,當時因衛生署食藥局(2013 年 7 月 23 日升格為衛 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檢驗益生菌是否違法摻雜藥物成分,卻意外發現可能影響荷爾蒙的 塑化劑 DEHP,進而發現昱伸、賓漢等部分原料供應商竟在常見的合法食品添加物「起雲劑」

中,使用廉價的工業用塑化劑撙節成本,含塑化劑的起雲劑,更被廣泛加在飲料、糕點、麵包 和藥品、食品中,自由電子報,2013 年 10 月 18 日,網址:

http://news.ltn.com.tw/news/focus/paper/722936,最後瀏覽日:2016 年 10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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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顯示食品安全的重要性,已成為國際主流議題7,是以本文認 為在食品危險發生之前,消費者能藉本身所能接觸之完整且誠實之食 品資訊,從而能藉由現今科技發達、網路普及之賜,可自主收集相關 資訊,以判斷並接受或避免可能導致的食品風險。

相較於我國對於食品安全方面,尚有漫長之路,對於食品安全採 取最高標準之歐盟國家,例如德國有多項關於食品安全之嚴格規定以 及實務判決,應可作為我國借鏡之對象。不論是有關農藥殘留最高限 量等食品本身之安全限制,或是食品資訊揭露之規定,均能藉此建立 生產者與消費者間之充分溝通,以保護國民健康。同時以允許安全食 品的提供與流通、防止詐騙消費者,以及藉由資訊公開來提供正確完 整之食品訊息等安全管理的三項目標8,來滿足消費者之知情權、選 擇權,進而保障消費者之健康權。隨著人民民主意識的日漸覺醒,政 府職能的擴增與社會的多元化,對於資訊公開的即時且完整形成強烈 的訴求,民眾在參與公共政策、監督政府施政或為了個人利益或公益 之維護,民眾經常必須依賴政府及社會相關人等提供完整資訊做為判 斷,以食品消費資訊公開提供民眾對食品之消費自主及合理選擇的工 具,或許是最能達成確保食品安全之目的之途徑。本文以為,盡快完 善現行食品衛生安全管理關於食品資訊及標示之法令層面,以完成前 揭目的,絕對是現行亦為未來的修法重點之一。本文擬從食品安全上 風險管控作探討,尤其我國食安法於第4條明文規定引進從歐盟關於 食安問題所發展延伸出之預防原則,與食品標示制度結合,從中找尋 其疏失與缺漏,進而研究並提出能使食品風險實現降至最低之方案,

使消費者能藉由業者之自主管理、政府之公權力監督以及消費者自主 篩選之三方關係搭配,能協力滿足食品安全之把關。

7 洪德欽,歐盟食品安全制度對台灣食安改革的啟示,台大法學論叢,第 44 卷,2015 年 11 月,

頁 1165。

8 陳秋香,風險預防下之食品安全資訊公開,國立高雄大學法律學系研究所碩士論文,2016 年 6 月,頁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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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 一 食品安全下之三方關係

食品業者(製造、

包裝、廣告等)

不表意自由、基本權利 衝突、救濟權

權責機關

制度理論基礎、行政 管制措施、政策目標

消費者

資 訊 取 得 、 知 的 權 利、健康權、對抗權 等

圖表出處:筆者自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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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項 研究目的

我國現行食安法,歷經多次修法,於2013年修法時,新增食品安 全風險管理專章,納入風險評估及預防管理,同時採行資訊公開,建 購消費者的權利,同時明定中央與地方主管機關對於食品安全風險資 訊公開的法源。惟資訊公開雖滿足消費者之知情權,同時可能存在有 限制、甚至在某些裁量過當或管制措施有瑕疵之情況下侵害業者之不 表意自由。在基本權利的衝突擺盪之下,其中應如何平衡,以及如何 在傾斜的情況下取得救濟?另公開之程度應如何取捨?業者之營業 及商業秘密是否亦在公開範圍等衍生問題,均有待處理。我國現行之 食安法,關於食品安全管控之修法方向趨勢,明顯由事後追懲違規之 態樣,將其提前至風險預防之相關機制,從實害發生始予以處罰演變 至以預防實害發生之管控手段為原則,提早了生產者資訊公開行為之 時點9。是資訊公開通常以符合法定方式為原則,而如何以什麼種類 的法定方式公開,公開的程度為何及其範圍之廣狹,尚有研究之空間。

本文研究目的,在於探討以風險管控之概念,即所謂德國行政法 中「預防原則」觀念,予以研究其延伸至行政管制即食品標示制度之 實際施行現況,預防原則既以經我國食安法明文規定,則其帶入我國 食品風險管控之食品標示制度應有其適用。惟其實務如何操作,學理 如何評估以及其有無改善之空間,端賴進一步之探究。預防原則一言 以蔽之,即係在某種可能造成高度風險、卻無立即明顯且直接之證據 得以證明之情形下,即得據以排除或降低該造成風險原因之概念。是 在此種無法立即證明因果關係即得據以排除之預防原則,若帶入行政 管制,則須進一步探討該行政措施之定性及相關救濟,例如業者之不 表意自由與消費者知的權利應如何取得平衡,以求其全面性、資訊公 開之程度及範圍以及應由何種方式公開等範疇。

在權利與義務之雙面存在原則下,探討如何建立完整之食品安全

9 張永明,臺灣食品衛生管理的新挑戰,月旦法學雜誌第 224 期,2014 年 1 月,頁 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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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示制度,使消費者免於暴露因資訊不對等而可能造成的食安風險,

確定國家對健康權具有保護義務與風險預防任務,而立法與行政機關 有義務在科學證據尚不確定之情形下,對食品風險採取預防措施。目 前食品安全管理法制之國際趨勢,係採取以預防原則為主之基本原 則。歐盟歷經戴奧辛與狂牛症等事件後,公布第178/2002號歐盟一般 食品法10,揭示預防原則、風險分析與透明原則,作為食品安全法之 基本原則11。我國食安法第4條也明定主管機關採行之食品安全管理措 施,應以風險評估為基礎及前提,於符合滿足國民享有之健康、安全 食品以及知的權利、科學證據原則、事先預防原則、資訊透明原則,

建構風險評估以及諮議體系下,依法進行管制。本文亦先就法治國家 資訊公開之法制基礎理論上,檢視我國現行食品安全標示制度法制規 定,並就實務上操作,於國家、業者及消費者間可能產生的權利義務 關係討論。另在國家風險管理的基礎下,研究國家角色任務的改變,

並參考以歐盟及德國在風險評估及管理的操作模式,對於我國食品安 全之標示制度及行政管控手段之運作予以檢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