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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流浪犬的現況

一個社會文明與否,視乎動物權益是否受到尊重。

~印度聖雄甘地

2003年7月17日,國際動物保護人士為向臺灣政府表達大量屠殺流浪犬的問 題,於柏林請求當時訪德的總統夫人吳淑珍女士擔任流浪犬之母,讓臺灣流浪犬 生命能有保障。聯盟人士身著貼有臺灣流浪動物慘遭毒害虐待的悲慘照片到德國 老博物館前散發傳單,在展覽會場前的大草皮上,鋪著寫有「臺灣是流浪犬的惡 魔島」、「只有狗刑場沒有收容所」等字樣的標語(劉威良,2003)。

一、流浪犬的數量

自動物保護法於民國 87 年完成立法程序後,有關飼主責任、寵物業者規範 及流浪犬動物管理等問題,便有法源依據可供遵循;且根據最近一次行政院農委 會於民國98 年完成的流浪犬數量調查結果,其數量為 84,891 隻(平均 0.37 隻/

百人),從民國88 年的 666,594 隻(平均 3.3 隻/百人),93 年的 179,460 隻(平 均0.79 隻/百人)逐年減少近六十萬隻,堪稱成果卓越。但每五年辦理一次的流 浪狗數量調查,其調查方式係依據世界衛生組織(WHO, 1993)出版之「狗族群 管理指南Guidelines for Dog Population Management」所述方法進行,調查範圍以 住宅區為目標,因此,這樣的結果僅顯示民眾生活較密集的住宅區範圍內,流浪 犬數量呈減少趨勢,流浪狗數目漸獲得控制,然山區、河川地等空曠地區因犬隻 捕捉不易且易成為民眾棄養地點之因素則未考慮在內;再則,公部門不斷投入大

量資源在「捕捉與撲殺」的末端減量上,減少的近數十萬隻流浪犬,約有八成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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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流浪犬的社會問題

臺灣的流浪犬隨處可見,或成群結隊,或落單的一、兩隻,無論大街小巷、

空地、學校、甚至是大樓林立的都會區,都可看到流浪犬的蹤跡。過去的流浪犬,

多半是土狗、大型或中型犬,近來卻常發現瑪爾濟斯、雪納瑞、米格魯……等小 型寵物犬也開始流落街頭。以客觀的生存條件而言,寵物犬在許多方面都無法自 力生活,無論體型、競爭力、甚至是勢力範圍的守護能力,加上其抵抗力、免疫 力也比較比較差,死亡的機率也就更高。這些問題絕大部分都是人類造成的,由 於傳播媒體的風潮帶動,造成民眾一窩蜂飼養寵物犬的熱潮,卻未負應盡的責 任,一旦失去飼養興趣及耐心,便隨意丟棄,才使流浪犬的數量暴增!流浪犬造 成的社會問題如下:

(一)媒介傳染病:

犬隻身上所寄生的跳蚤、壁蝨…..等等,若移轉到人類身上,可能會造成宿 主全身搔癢、紅腫、發炎….等;甚至犬隻的疾病也有可能傳染給人類,或是傳 染給有飼主的其他同類,造成更大的疫情,導致人、畜生病、感染。

(二)威脅路人安全:

當流浪犬認為有人入侵其地盤時,便可能發動攻擊以維護自己的地盤。在極 少數的狀況下,流浪犬會基於本性,當其自身安全受到威脅時,亦可能起而攻擊 人類!因此前一陣子常在新聞中看見幼童被流浪犬咬傷、或流浪犬集體攻擊民眾 的事件發生,而造成人們對流浪犬更加厭惡。

(三)破壞環境衛生及市容:

由於流浪犬成群生活,為了生存而到處覓食,食物來源包括:垃圾桶、部分 店家及居民的餵食,這些食物總是被流浪犬啣著到處走動、隨意亂丟。流浪狗犬 並沒有固定地點排泄的習慣,所以常常在路上看見流浪犬的排泄物。而這些行為 會導致公共場所髒亂、居民生活之不便,常影響市容整潔觀瞻,而引起居民不滿。

(四)妨害安寧:

流浪犬常為了食物、地盤而互相攻擊、吼叫;有時是為了找尋同伴而發出「吹 狗螺」、大聲嚎叫的聲音。這些叫聲會影響人的心理層面,弄得人心忐忑不安,

使得有些人變得非常怕狗。於是,流浪犬或多或少還是對人們的生活造成了一些 威脅、影響。

(五)交通意外:

在街頭流浪的犬隻,部分並不熟悉汽車、街道,每當汽車呼嘯而過,他們總 是驚慌失措,就算已習慣汽車,偶爾遇到突發狀況還是會驚慌逃竄,不但造成行 人的不便,亦往往成為交通事故發生的原因;故數月前亦曾有義工團體上高速公 路「解救」流浪犬之事件報導,引起大眾相當的關注。

三、流浪犬的處理政策

公部門,即政府機關,對於流浪犬的處理政策可分為兩大類,即從上游的寵 物面來防微杜漸,有立法、絕育、教育、寵物登記制度及晶片等四種;從下游的 流浪犬管理來著手的有收容、認領養及安樂死等三種。

(一)立法

動物保護法於民國 87 年 11 月 4 日完成立法程序並公佈施行,此後,任何與 動物有關的問題,皆於法有據;然而法條的規範主要是立意於懲戒之上,使得社 會大眾可以有共識,知道棄犬、沒有登記犬籍、沒有植入晶片是違法的。

(二)絕育

即獸醫師為犬隻施行性器官之結紮或切除手術,使之無法再行生殖的能力,

以達到抑制犬隻數量的目的;對於家犬來說最適合的時機為九個月至一歲時,此 時為其健康發展良好且避免生育的好時機,是最積極有效的流浪犬保育方式。各 縣市政府為鼓勵市民主動為寵物完成絕育,每年皆會提撥經費補貼絕育費用。

(三)教育

行政院農委會除了積極進行社會的教育宣導,從大眾的心中紮根,無形中注 入民眾愛護動物的觀念外,將與流浪犬相關的環境教育及動物保護觀念融入學校 課程中,培養孩子的同理心及尊重其他生物的觀念也是很好的教材。教育雖然效 率慢且花時間,但卻是一種防範於未然且必須長期投資的處理工具。

(四)寵物登記

寵物登記管理辦法於民國 88 年 7 月 31 日公告,並於 89 年 9 月 1 正式開始 施行。此辦法明文規定飼主必須於寵物出生日起四個月內,辦理寵物登記,未辦 理者得依動物保護法第 31 條規定處以罰鍰(葉力森,2000)。這項制度除了建

立國內犬籍資料外,也能改善飼主隨意棄養的觀念,唯目前辦理寵物登記的飼主 仍在少數。

(五)收容

動物收容所的主要目的,是為了暫時照顧被棄養或流浪的動物,直到他們被 認領養或人道毀滅為止,立意雖好,但臺灣地狹人稠,實在很難尋找一個合適的 收容環境,而且流浪犬過多,收容所的管理便流於形式,再加上認領養率也不高,

導致流浪犬難逃被安樂死的命運,因此還是從源頭管制寵物較為切實。

(六)認領養

分為認領和認養,前者是指飼主的寵物遺失後,在動物之家尋獲進而認領;

後者指的是無主的寵物,等待愛心人士帶牠們回家。大部份的流浪犬在動物收容 所十二天後若無人認領養,則接受安樂死的處理。此法在國外推廣良好,但在臺 灣成效較不彰,究其原因大概是臺灣民眾的領養習慣較偏向幼犬及血統犬。

(七)安樂死

韋氏字典(Webster’s Dictionary)給它的定義是「醫個安寧而輕鬆的死亡」

或是「導致安寧而輕鬆的安寧的死亡行為」。許多專家仍因立場與角度的不同,

對安樂死的正反意見而不盡相同,人類的道德良知在面對安樂死時必須伴隨著理 性的分析思考,因為基於人們的惻隱之心,不希望動物痛苦且無尊嚴的活著,又 賠上人類社會的福利,或者讓動物的生命有尊嚴且安詳的結束,並藉由完善的管 理制度開拓彼此雙贏的局面,也是另一種抉擇;在這樣的考慮下,犬隻安樂死的 執行無損於人類的道德(費昌勇,2002)。

四、收容所即刑場

在動保法立法前,臺灣撲殺流浪犬貓的手段「琳琅滿目」,令人不寒而慄。

關懷生命協會於 1997 年出版「犬殤」一書,就臺灣 65 個公立流浪犬收容、留置 場所進行調查,研究發現,其中 68%位於垃圾場,硬體設施僅有狗籠或毫無設施 的佔 68%,管理不善或缺乏管理者則高達 78%,其中尤其以管理問題最為嚴重,

以溺水、電擊、活埋、餓死、毒氣等等不人道的方式處死;有些狗舍過於擁擠、

未依狗的體型分區飼養等,使犬隻終究無法獲得一定水準的生活環境。

在動保法立法後,台灣同伴動物的福利理應有所提升,公部門的確花費數億 元改善各地收容所及捕犬設施,並辦理相關訓練,但不可諱言的也投入大量資源 在「捕捉與撲殺」的末端減量上,收容所的管理便流於形式,讓被收容的流浪犬 貓們在被安樂死前,陷入一種生不生、死不死的悲慘生活中。在 2001 年 6 月到 9 月間,關懷生命協會動員義工為各縣市的公立流浪犬收容所再度進行體檢,發現

「犬殤」時代那種任狗活活餓死、自相殘殺的恐怖景象雖然已不存在,但 90%

以上把持在清潔隊手裡的公立收容所,宛如動保法的化外之境,整體動物福利沒 有提升太多。走訪的 47 個收容所中,就有 26 個是設置在垃圾掩埋場或資源回收 站裡,其他多數則是隱沒在偏僻的山林裡。而收容所應該具備的活動空間、不讓 動物受風吹、日曬、雨淋之苦,有安全、乾淨、乾燥的住所、良好充足的食物和 飲水、醫療、供民眾領養等功能,在這 47 個地方中,只有 8 個能夠稱為收容所。

臺灣動物社會研究會在 2009 年公佈「台灣『奇蹟』-從生命到垃圾」的調 查報告,控訴中央及各縣市政府長久以來集體、大規模的拿人民納稅錢虐待流浪 犬貓。為持續追蹤台灣流浪犬貓在動保法施行十二年來,其處境是否真的有所改 善,動物社會研究會以三年多時間,針對全台 326 個縣市鄉鎮捕捉、留置、收容 犬貓現況,先以電話訪問所有縣市鄉鎮,了解基層各地流浪犬貓捕捉政策及現

臺灣動物社會研究會在 2009 年公佈「台灣『奇蹟』-從生命到垃圾」的調 查報告,控訴中央及各縣市政府長久以來集體、大規模的拿人民納稅錢虐待流浪 犬貓。為持續追蹤台灣流浪犬貓在動保法施行十二年來,其處境是否真的有所改 善,動物社會研究會以三年多時間,針對全台 326 個縣市鄉鎮捕捉、留置、收容 犬貓現況,先以電話訪問所有縣市鄉鎮,了解基層各地流浪犬貓捕捉政策及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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