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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署教育訓練之概況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海巡署教育訓練之概況

海巡署訓練業務可分為二個層次:訓練性質若屬於一般性、例行性、教導 性者,由各總局或各地區巡防局自行擬訂計畫與執行;訓練性質若屬特殊性、專 業性者,則由海巡署教育訓練中心開班或委由外界訓練機構辦理。

一、海巡署教育訓練規劃

海巡機關各項任務執行,具多元化之專業性,對於如此多如牛毛之執掌事 項,除需專業的人才外,對各項事務均需專業之教育及訓練,方可與實務相做結 合,結合法令及相關規定,才能符合單位的需求,落實教育訓練工作推展。奚永 明(1999)認為訓練是管理者為了解決問題、迎接挑戰,所使用的工具之一。

因此,海巡機關編制訓練單位,在海岸巡防署、洋、岸二個總局編設教育 訓練中心及人員研習中心,各地區巡防局亦依訓練計畫期程及任務需求,規劃訓 練班隊、訓期及進訓人員,統籌有關教育訓練各項事宜,並以海巡任務特性及專 長需求形成教育方針重點,期使所屬海巡人員對岸巡、安檢執法技巧與要領能通 達諳練,具備各項任務遂行之能力,達到「為用而訓、訓用合一」理念,及「勤 務結合訓練」與「即學即用」之指導。

海巡署教育訓練種類可區分為職前訓練、在職訓練、深造教育及署外進修 等四部分,教育訓練班隊則規劃由基礎班隊、進修班隊進階至深造班隊。至於新 進人員教育訓練,則係依其進用管道,由原各軍事院校、警察大學、警察專科學 校及國內大專院校等機關(構)培育。教育訓練體系如圖 2-1 所示,其訓練項目 如下:

(一)職前訓練

為培育新進人員海域執法基礎技能,針對尚未派職之新進士兵等人員辦理 各類班隊,使渠等熟悉派職後工作環境、勤(業)務重點及海巡署施政重點。

(二)在職訓練

為提昇海岸巡防人員工作效能,提供特定專業知識與技能訓練,區分為常 年訓練、專業訓練及初任各官等主管訓練及業務講習與專題演講等 4 大部分,針 對受訓對象,採計畫性選員或列舉報名資格條件方式規劃辦理。

(三)深造教育

為因應未來組織發展及海岸巡防任務執行實際需求,規劃海巡士官高級班 等進修班隊。另薦送保訓會辦理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薦任公務人員晉升 簡任官等及警佐警察人員晉升警正官等班次,取得上一階任官與任職之條件,培 育海巡機關基層主管及專業幕僚人才。

(四)署外進修

配合機關勤(業)務需要,鼓勵同仁進修或攻讀碩、博士學位,以培育高 級海巡專業人才及海巡專業研發團隊。

圖 2-1 海巡機關教育訓練體制架構圖 資料來源:海巡署教育訓練中心整理

Kirkpatrick(1959)認為,教育訓練是針對機關組織裡的同仁員工,實施的 一種再教育,綜上而言,不管是新進同仁或資深同仁,皆有接受教育訓練的必要 性。其目的為增加同仁工作上的知識、技能與改變工作態度外,亦可以作為未來 個人與組織發展之用。

二、勤指專業訓練

(一)權責區分:

1.海岸巡防總局勤務指揮中心:

(1)檢討訓練需求、預算編製及辦理年度巡迴教育訓練等事宜。

(2)督導地區巡防局及所屬單位各項訓練執行成效。

(3)辦理本總局勤務指揮中心新進人員教育訓練及人員在職訓。

2.各地區巡防局:

(1)預算編製及辦理地區巡防局各項訓練規劃及執行。

(2)督(指)導所轄巡防區、總(大)隊各項訓練成效。

(3)辦理各地區巡防局勤務指揮中心新進人員教育訓練及人員在職訓練。

3.各巡防區、總(大)隊:辦理勤務管制中心,值班室新進人員教育訓練及 人員在職訓練。

(二)訓練區分、項目及對象:

1.訓練時機:依東巡局勤務指揮中心規劃訓練流路辦理。

2.訓練對象:

(1)巡防區勤務管制中心人員。

(2)各查緝隊、總(大)隊值班室業務主管及值輪人員。

3.訓練時間:各地區巡防局每半年施訓 1 次,每次至少 6 小時以上,另應併 同辦理雷情作業講習,惟每次應至少達 4 小時以上。

4.施訓地點:由東巡局暨所屬機關規劃適當場地辦理。

5.訓練課程:

(1)雷情作業講習課程

甲、雷情傳遞整合作業及應處,授課時數 2 小時。

乙、雷達航跡研判,授課時數 1 小時。

丙、雷達各項參數調校比對,授課時數 1 小時。

(2)勤指專業課程

甲、通報作業流程,授課時數 1 小時。

乙、118 海巡服務系統操作及受理民眾報案注意事項,授課時數 1 小時。

丙、空巡勤務申請流程與注意事項,授課時數 1 小時。

(3)訓練實施:採自訓方式辦理,由東巡局勤務指揮中心遴選教官實施授 課。

(4)辦理單位:東巡局勤務指揮中心。

(三)督導與考核:

1.海巡署:專業訓練班隊不定期實施督訓。

2.各總局:專業訓練班隊不定期實施督訓。

3.各地區局:專業訓練班隊不定期實施。

4.各任務執行單位:各級主官(管)或代理人應隨隊操課與督訓(各單位得 與上級督考(測)時機合併實施)。

(四)成效管理與運用:

1.海巡署各處、室、中心及各總局(含所屬各地區局)每月 25 日前,將該 月成效調查表暨次月預訂辦理調查表,函送海巡署彙整管制。

2.海巡署各處、室、中心及各總局(含所屬各地區局)於辦理為期 1 日(含)

以上之各項訓練、研習時,得於結訓時,請各參訓人員填列訓後問卷調查 表,作為爾後訓練精進之參據。

而本研究即在探討勤指專業訓練亦屬海巡署在職訓練之其中一環,依據「海 巡署年度訓練實施計畫」等規定,由東巡局勤務指揮中心每半年實施 1 次勤指專 業訓練,訓練對象以各巡防區、查緝隊輪值人員及總隊業務主管為主,課程安排 可分為兩類,一為依計畫規定辦理雷情作業講習 4 小時課程,其課程內容頇符合 勤務單位當前任務需求制定;另一為編排相關勤指作業需要之專業課程至少需 6 小時,如案件通報紀律、空巡勤務申請流程與注意事項等課目,由東巡局勤務指 揮中心遴選教官實施授課,據以培訓基層同仁相關技能,俾使人員培訓與勤務能 夠密切配合,以因應各項狀況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