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四節 海巡署的現況與工作內容
貳、東部地區巡防局簡介
依海巡署組織結構區分,海岸巡防總局東部地區巡防局下轄單位包括台東查緝 隊、花蓮查緝隊、八一(台東)大隊、八二(花蓮)大隊、八三(花蓮)大隊,另有 海洋總局所屬之第六(花蓮)海巡隊、第十五(台東)海巡隊及東部地區機動海巡隊
(任務編組編配各巡防區)。僅針對海岸巡防總局東部地區巡防局及其所屬單位平時 與戰時任務說明介紹。
平時以查緝走私、偷渡,維護台灣地區東部海域及海岸秩序與資源保護利用,並 執行海上救難、海洋災害救護及海洋環境生態保育等工作,以確保國家安全,保障人 民權益。勤務範圍涵蓋台灣東部(花蓮、台東)與週邊諸離島(綠島、蘭嶼)等。戰 爭或事變發生時,依行政院之命令(國防法第4條第2項之規範及海巡署組織法第24 條),納入國防軍事作戰序列。東部地區巡防局組織架構圖如圖2-6。
東部地區巡防局
採 購 科
督 察 室 會 計 室 人 事 室 秘 書 室
勤指中心 通 資 科 後 勤 科 情 報 科 檢 管 科 巡 防 科
八 三 大 隊 八 二 大 隊 八 一 大 隊 花 蓮 查 緝 隊 台 東 查 緝 隊 警衛中隊 訓練中隊
通資區隊
圖 2-6東部地區巡防局組織架構圖 資料來源:研究者整理
參、海巡署職掌
由於海岸巡防機關主要係納編前內政部警政署水上警察局及海岸巡防司令部而 成立,並承受各該機關原有之業務職掌,是以海岸巡防機關之法定職掌之範圍,經分 析大慨可以海岸巡防法第4條所定事項為範疇。海岸巡防法第4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 及第7款,明定海岸巡防機關掌理下列事項。
一、海岸管制區之管制及安全維護事項。
二、入出港船舶或其他水上運輸工具之安全檢查事項。
三、海域、海岸、河口與非通商口岸之查緝走私、防止非法入出國、執行通商口 岸人員之安全檢查及其他犯罪調查事項。
四、海域及海岸巡防涉外事務之協調、調查及處理事項。
五、走私情報之蒐集、滲透及安全情報之調查處理事項。
六、海洋事務研究發展事項。
七、其他有關海岸巡防之事項。
有關海岸巡防機關之職掌,海岸巡防法除依一般法制體例,著有前開規定外,該 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七款並列舉以下原屬其他機關主管法規規定之事項,為海岸巡防機 關之執行事項。
一、海上交通秩序之管制及維護。
二、海上救難、海洋災害救護及海上糾紛之處理。
三、漁業巡護及漁業資源之維護。
四、海洋環境保護及保育等事項。
肆、海巡機關組織願景
台灣地區四面環海,海洋資源是台灣持續繁榮發展主要命脈之一,有關海洋資源 之開發、養護與管理,海洋空間使用及海洋環境保護,對台灣未來發展有相當大的影 響。在海洋事務各個不同領域,採行具體施政作為,創新未來,「海洋立國」已是我國 發展的新藍圖。因此,面對目前國家之處境,如何發揚台灣的海洋地緣優勢,更是成 為台灣突破國家發展瓶頸與國際困境之新思維,故務實規劃海洋政策,應為落實海洋 立國的中心目標,本此原則創造健康的海洋環境、安全的海洋活動與繁榮的海洋產業,
進而邁向優質海洋國家,各海巡機關訂定之願景,為爾後施政根基與目標。
一、海巡署
當前在面對日趨複雜多變的海域與海岸環境,除將秉持「開放海洋」、「服務 民眾」、「確保安全」之施政理念,以「海域執法」、「海事服務」、「海洋事務」為 三大核心任務,並以「藍色國土的守護者,海域災害的救護者,海洋事務的推動 者」自許,期在政府的海洋政策下,有效維護海上秩序,守護民眾生命財產安全,
創造安全、秩序、美麗、純淨的海洋國土。
二、海洋巡防總局
查緝非法、保育生態、救助急難。
三、海岸巡防總局
永續發展藍色國土、維護國家海洋權益、守護海洋環境資源、確保海上活動 安全、推動海巡創新服務。
四、北部地區巡防局
共創「生態、安全、繁榮」的海洋國家願景。
五、中部地區巡防局
以「創新、進取、專業」的工作態度,建構「生態、安全、繁榮」的海洋發 展願景。
六、南部地區巡防局
「守護南台灣海岸的執法機關」-阻絕岸海犯罪、護育生態資源、塑造執法 威信、講求服務便民。
七、東部地區巡防局
「安全、服務、生態」-落實海岸執法、強化海事服務、永保海洋生態、守 護美麗東海岸。
伍、海巡機關施政計畫
臺灣四面環海,文化歷史根源與海洋密不可分,隨著各國對海洋的重視,為落實
「海洋興國」的理念,除引領人民建立海洋文化的思維方式,喚起海洋意識外,更須 振作國家海洋權益,創造健康的海洋環境。海巡署肩負海域及海岸巡防任務,有感職 責之重要,以藍色國土的守護者、海域災害的救護者及海洋事務的推動者自許,並秉 持「創新發展」、「優質服務」的精神,在「海域執法」、「海事服務」與「海洋事務」
等核心工作的基礎上,導入協力公共管理思維,發展交流合作伙伴關係,審慎規劃組 織調整改造、人力運用及巡防能量,期與全民共同建構一個安全有序、品質健康、資 源多樣和具有生產力的海洋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