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溫州利率市場化改革背景介紹
第二節 溫州非正規金融活動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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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成為地方政治的傳統(Yia-Ling, Liu 1992)。然而,對於中央是否一味阻止私營 經濟發展仍有所辯論。Parris(1993)則認為,特別是在 1980 年代溫州模式的興起,
事實上不只是來自由下至上的改革,在某些時候,也是由於自上而下的政策允許,
地方才擁有發展私營經濟的主動權。如 1980 年代,趙紫陽、田紀雲與杜潤生等 人皆造訪過溫州,讓溫州在北京擁有一批非正式的遊說者,使得溫州私營經濟得 在中央的默許下持續發展。
由上述討論可知,溫州模式不只來自於地方政府與私營部門的結盟,更來自 於國家在某些時期給予的空間,讓私營經濟得以發展,特別是地方政府的放任。
而溫州地方政府對待非正規金融的態度亦有異曲同工之妙。因為身為地方經濟主 力的私營經濟,較難自正規金融機構獲取資金,因此非正規金融對於私營經濟的 發展即相當重要。溫州地方政府對非正規金融活動的選擇性取締,讓私營經濟在 獲取資金上更為便利,亦有空間發展出不同機制,活絡民間資本的流通。溫州非 正規金融活動的發展更引起廣泛關注。下文討論溫州非正規金融活動的發展。
第二節 溫州非正規金融活動的發展
一、 非正規金融活動三階段發展
中國大陸自改革開放以降,整體經濟成長相當快速,私營經濟表現更相當 亮眼。然而,私營企業卻極少自正規金融機構獲取資金,在此過程中扮演關鍵角 色即為非正規金融的發展(Allen, Qian, and Qian 2005)。1990 年到 2000 年此段期 間,私營部門每年有 32.8%的成長率,佔全國生產總值比例亦達 58.7%,但 2000 年底,私營部門自國有銀行獲取的資金不到 1%(Tsai 2002, 31-2; 2010, 90)。此種 情況下,私營經濟主要是透過非正規金融體系獲取資金。爰此,正規與非正規金 融之間呈現互補關係,後者往往提供前者不願借貸的部門資金,如農業、家庭、
以及中小企業(Ayyagari, Demirguc-Kunt, and Maksimovic 2010, 3049)。非正規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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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對私營部門的發展有所助益,卻也讓中國大陸政府面臨兩難局面。一方面,非 正規金融幫助私營部門的成長並補助農業部門,但因不受原有金融管制體系的監 督,不僅時常違反中央法定利率,還會與地方銀行競爭存貸款流量,影響整體金 融秩序。更重要的是,一旦非正規金融捲入投機活動時,往往會造成全面性的金 融危機。因此,中國大陸的金融監管者傾向禁止非正規金融(Tsai 2001, 39)。然而,
不同地區對於非正規金融的態度,是支持或抑制仍有所不同,此差異源於地方私 營部門的發展。Tsai(2002, 47-51)認為地方政府對於私營經濟的態度,影響當地 非正規金融活動的多樣性,當地方政府愈支持私營經濟,愈會接受非正規金融的 運作。而地方對私營經濟的態度,與當地國企改革歷史極為相關。在改革國有企 業包袱愈重之地區,愈要倚賴國有商業銀行的借貸以補貼國有企業,因此非正規 金融的多樣性較低。但在愈早去集體化以及私營部門愈早發展之地區,對於非正 規金融的發展即愈容忍,溫州即屬此例。
溫州的私營經濟與非正規金融活動兩者發展關係相當密切。由於地近台灣,
溫州被視為戰略前線,在因戰爭風險而毀壞基礎建設的考量下,不論是中央或省 政府皆不願對溫州有過多投資。但早在改革開放之前,溫州已發展出相當規模的 小商品經濟。據估計,1979 年溫州已有近兩千名的私營企業主,但當時的正規 金融機構不得亦不願(法律上非法)借貸。因此,私營企業主轉而尋求當時以個 體經營為主的民間借貸,主要透過親戚、鄰居或錢莊等管道獲取資金。1985 年 底,溫州農村資金需求約 5 億元,但由銀行與農信社提供的資金僅有 1.1 億,其 餘皆由民間金融市場供給。即使 1986 年中央已下令,命溫州人行取締錢莊此類 非法的金融組織。但直至 1989 年,溫州錢莊才被正式消滅,24然其他形式的民 間金融組織仍持續發展(鄒文孝、彭毅 1986; Tsai 2002, 143-44)。
1990 年代,溫州私營經濟產值已達總產值的 95%,但所需資金卻有高達 95
%來自非正規金融機構。從正規金融機構所獲取的貸款比重,自 1990 年的 3.9
24 方培林為溫州與全國第一家錢莊的創辦人,其認為此錢莊實際上即為股份制銀行,因為同時 具有吸收存款與提供貸款的功能(周政華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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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 年的 3.87%,增加到 1998 年的 6.87%,未曾超過 7%。相較於溫州國 有企業於 1998 年的產值佔比不到總產值的 6%,但所獲取貸款卻占正規金融機 構總貸款的 80%(張曉東 2005,115-116)。由此可知,溫州私營部門在獲取正 規金融資金相對較為困難的情況下,非正規金融機制成為私營企業融資的首選,
私營經濟對資金的需求,亦讓溫州非正規金融活動得以迅速發展。
溫州主要的非正規金融機制包含錢莊、互助會、冒充集體企業向國有銀行借 貸、私人當鋪、行業信用等(Tsai 2002, 124-25)。而溫州非正規金融活動發展可分 為三個階段,並與溫州經濟發展、地方政府的立場以及全國政策環境有密切關聯。
第一階段自 1979 年至 1985 年,溫州家庭工業剛起步,互助會為農民購買原物料 主要的融資管道。因為此時溫州的私營經濟仍以小範圍的手工業為主,資本需求 不大,加之當時溫州總體收入較低,國有銀行與信用社較不願提供貸款予家庭工 業。因此,當時的私營部門多透過私人借貸或金融仲介的方式獲取資金,並以各 種互助會與直接借貸形式為主。然而,隨著家庭工業規模逐漸擴大,除了會與私 人借貸之外,1984 年溫州更出現首家私人錢莊,以因應逐漸增長的資金需求。
但整體而言,此時期的非正規金融活動的網絡尚未有組織性,放貸者或非正規金 融機構規模小而分散。而地方政府雖知曉非正規金融活動,不僅不加以干涉,更 從中收取租金以獲利,經營非正規金融機構的企業主,亦會透過賄賂官員或提供 服務為,以獲取保護或免受干預。換言之,非正規金融活動的發展與官員的腐敗 行為是息息相關的。因前者不舉發官員腐敗,後者因收賄而不取締非正規金融活 動,兩者互動讓此時期的非正規金融部門得以發展(張曉東等 2005,111;楊 福明、黃筱偉 2009,85; Tsai 2002, 120-65)。
1986 年至 1991 年為第二階段,此時期溫州非正規金融活動規模較為縮減。
主因在於,改革開放後中國大陸經濟成長快速,國家出現通貨膨脹與經濟不穩等 問題。加之,1989 年天安門事件之後,中央出現改革路線的爭辯,保守派佔據 上風,對於市場經濟極為敏感。因此溫州私營部門的活動也急遽減少,民間對資 金的需求亦下降,非正規金融活動較不活躍。然而,1992 年之後的第三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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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各行動者對非正規金融活動之立場
溫州非正規金融部門之所以能如此發達,除了與私營經濟為主的發展有關外,
地方政府的選擇性干預亦為主因。非正規金融於發展初期,由於資本積累尚未威 脅到正規金融機構,其又具資訊不透明的優勢,因此政府的干預較少。隨著非正 規金融發展逐漸多樣化,對正規金融機構產生威脅,但前者又身負提供私營部門 資金的重要角色,地方政府遂透過選擇性監管,使其有繼續發展的空間。換言之,
地方政府只會在非正規金融活動過於明顯、政府不能從中獲取租金以及規範非正 規金融活動有利於政治考量時的三個情況下,才會對非正規的金融部門進行管制
(張曉東 2005,120; Tsai 2002, 125-27)。然而,不同的官方行動者,如人行、
國有商業銀行與地方政府,對非正規金融的立場亦有所差異。
溫州人行對非正規金融的態度,仍以維持金融秩序為主要考量。雖然人行有 時默許地方政府支持的金融創新,但整體而言,採取較為謹慎與保守之立場。如 1998 年溫州政府整頓農村基金會時,人行迅速退回農村基金會存入該行的存款 準備金,此舉顯示,人行並不承認非正規金融的合法地位(諸葛雋 2007,166)。
地方政府面對非正規金融的立場,主要考量其作為私營部門重要融資管道的角色。
由於四大國有商業銀行掌握溫州 80%以上的資金,國企與地方重點建設為其主 要服務對象,私營部門僅能轉向尋求非正規金融。若非正規金融機構發展得當,
私營經濟可有穩定的融資來源,對地方經濟發展亦有助益。是故,地方政府主要 以經濟發展為主要考量,傾向支持非正規金融,並允許民間金融的創新。如 1980 年代,溫州體制改革委員會與農村經濟委員會,在未經人行的許可下,批准成立 農村金融服務社和農村基金會,並允許以個人或合股的方式經營,取代原需由農 村集體方得成立的規定。這些金融組織因有效平抑當地民間借貸的利率,相當受 到當時地方政府的肯定。因此,地方政府多數時候默許非正規金融活動,僅在非 正規金融活動過於明顯受到中央注意,或嚴重影響當地金融秩序時才進行(諸葛 雋 2007,166; Tsai 2002, 159-60)。
溫州的國有商業銀行與非正規金融呈現競爭狀態,亦即當私營企業主愈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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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非正規金融機構獲取資金,正規金融機構的存款即會下降,反之亦然(Tsai 2002, 156-57),兩者之間的資金流動,亦反映於銀行貸款增量與民間借貸利率的變化。
2003 年,溫州銀監局針對溫州民間借貸利率與銀行貸款增量的變化進行研究。
發現當銀行貸款增加,民間借貸利率就會下降,因此銀行與民間資金呈現競爭又 互補的情況。換言之,當國家限制正規金融機構貸款額度,致使市場中流動資金
發現當銀行貸款增加,民間借貸利率就會下降,因此銀行與民間資金呈現競爭又 互補的情況。換言之,當國家限制正規金融機構貸款額度,致使市場中流動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