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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人移墾以後的竹生活器物

第二章 從自然到生活:臺灣竹材與生活器物

第三節 漢人移墾以後的竹生活器物

荷蘭人統治時,招攬中國移民來臺開墾,自 1626 年至 1646 年,20 年間移 民增加一倍,人口增至 10,000 人,從事農地開發,稻米生產除自足外,可供外 銷,糖更為此時重要的貿易品。臺灣竹器在生活器物上的演變,從該時期的文 獻資料,以地方縣志,以及後人發表之論文期刊中,了解竹發展成產業之前,

在生活中的情形。臺灣縣志包括《臺灣府志》(1685)、《鳳山縣志》器之屬 (1718) 、《臺灣縣志》器之屬 (1720) 、《臺海使槎錄》(1722)、《諸羅縣志》61 器之屬 (1724) 、《彰化縣志》(1832) 、《噶瑪蘭廳志》(1852)、《南部臺灣誌》

60 透過對海外臺灣玉的研究,我們認識到距今二千五百年前,這些玉器在環南海地區開始流 行。產於臺灣東部的豐田玉不但遍及菲律賓群島、婆羅洲北部、越南南部、甚至到達泰國中部 和南部半島。在早期的階段,例如菲律賓新石器時代(西元前二千年到西元前五百年)的玉器 多為來自臺灣的成品。資料來源: 洪曉純 、楊淑玲、 阮金容、飯塚義之、 Peter Bellwood,

〈海外出土的臺灣玉及其卑南文化要素〉,《田野考古》第十五卷第一期(臺北:田野考古編輯 委員會,2012年2月29日)頁 19~40

61清,周鍾瑄主修,陳夢林、李欽文編纂,《諸羅縣志》(國史館臺灣文獻館,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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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1)、《臺灣通史》(1920) 等,大多描述竹子使用在櫃、凳、床、造屋及架 橋等。

一、生活樣貌與生活器物

各地竹器依據竹材資源及生活需要,發展出不同應用。《臺灣通史》62 卷 二十六,「竹工嘉義產竹多,用以造紙,銷用甚廣。編為器具,亦用宏。而水 沙連之竹,徑大至尺餘,縛以為筏,可渡大洋,凌濤不沒,故沿海捕漁皆用之。

竹工之巧者,為床、為幾、為籃、為筐,日用之器,各地俱有。」另外,日本 統治第二年 (1896),《安平縣雜記》 63 工業篇中提到「竹匠:起蓋草屋及搭涼 棚、做竹床、竹棹、竹椅、竹几、竹籃各器椇。嘉義竹匠所作較堅好,係用桂 竹、貓兒竹為之,非安平、鳳山竹器所能及。」 嘉義竹器在清朝統治後期的發 展,已小有名氣,值得注意是,此時以竹匠稱之,匠的稱呼等同後代所稱的師 傅。

以竹篾編成寬底圓形容器,用以蒸煮食物,下方放置裝水的容器,於裝水 容器下方點火加熱,產生蒸氣透過竹篾編織的縫隙,將食物蒸熟。《諸羅縣志》

卷八,「編竹篾為甑,米用禾。午餐則早間漬米以俟,實於甑蒸之。或以竹編 為架構,塗以泥以製作鍋器。」《諸羅縣志》卷八,「崇爻山有咸水泉;番編竹 為鍋,內外塗以泥,取其水煎之成鹽。」原住民飲食習慣,食用竹編碗,席地 蹲踞或坐竹凳用餐。」《鳳山縣志》卷二記載「器用:不用箸,以手攫取。近 亦用粗椀,名「其矢」;竹箸,名「甘直」。近始制桌椅,以待漢客;番眾仍架 竹為凳,而蹲踞席地之風少減矣。」原住民多以竹作為生活工具,竹籃在原住 民生活中使用的普遍性可從《諸羅縣志》卷八得知,「編竹篾為籃,其制圓,

曰霞籃。番無升斗,以此為量;大者裝至三、四石。」以物易物的丈量工具,

大多以竹籃為單位。

傳統嫁娶儀式,竹篩以盛物、遮蔽用,以及飾以八卦。《諸羅縣志》卷八,

「婿於親迎前數日,卜吉而冠,(中略)。至期,置冠履、鮮衣於竹篩,微烘以

62連橫,《臺灣通史》卷26(臺北:黎明文化 ,2001 ) 63日人統治臺灣,於西元 1896 年所發行的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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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扛厝走溪流:臺江風土與自然」特展(新聞稿,2017年5月17日)「竹 籠厝」是臺灣西南沿海常見的傳統民居,有「竹管(仔)厝」、「竹篙厝」、「竹籠厝」、「竹籠茨」

等用語,以竹搭造的屋子。臺江傳統匠師-李養,透過竹柱鑿孔互穿工法,拼攏裝成屋。尺寸 分明、工法細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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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7 竹管厝模型

資料來源: 筆者攝於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扛厝走溪流:臺江風土與自然」特 展,圖為竹管厝李養師傅提供的小型模型。(2017 年 5月 28日)

以竹作為樂器,有嘴琴、鼻蕭及蘆笛。《諸羅縣志》卷八記載「削竹為嘴 琴。其一制如小弓,長可尺餘或八、九寸,以絲及木皮之有音者綸為弦。」、

「截竹竅孔如簫,長者可二尺;通小孔於竹節之首,按於鼻橫吹之,曰鼻 蕭。」、「截竹長六、七寸,竅三孔;函蘆於竹,駢而吹之,曰蘆笛。」 同時,

竹為捕獵工具,作弓的支架,作成弓箭,或削尖成為器具,以射魚 。《諸羅縣 志》卷八記載「弓取材於竹,密纏以藤,藤染茜草,其色朱。」、「小竹堅直,

美亞會溪用為箭。」 以及「善射魚;伺巨者仰沫,弋而取之無虛發。近亦效漢 人撒手網,作竹罩;大小畢取矣。」以及《臺灣府志》卷七,「弓則用竹為之,

以麻為弦 。」

臺灣地形,因山高水湍,水路交通,春冬之際水位較淺,因竹子的彈性佳,

組竹以架橋,人車可通行於上,夏秋之際水位上漲,建竹筏渡河,皆便於交通 運輸用,但也易損壞。《鳳山縣志》卷二記載,「按邑不產石,運載維艱,故少 綿亙長橋,惟架木或編竹為之。然土松水漲,不能久固。冬春水淺,編竹覆土 其上,輿馬可通橋亦系鋪司自造。」 陸路交通則以竹轎、竹橋為交通工具。

庶民依據竹子的特性,製作技法上則有不同,在竹子為柱狀體時,依其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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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鹿耳門(1684,1830 年代以後為安平)、鹿港(1784)、八里坌(今八里,1788,1830 年代 以後為滬尾)、烏石港(1826)、海豐港(1826)等五個正口

68 小口有別於正口(區域性的二級港),為臺灣西部各地區的吞吐口,為三級港的規模,與對岸 進行貿易。資料來源:林玉茹,〈由私口到小口:晚清臺灣地域性港口對外貿易的開放〉,收入 林玉茹主編,《比較視野下的臺灣商業傳統》,(臺北:中研院臺灣史研究所,2012 年 2 月),頁 135-168

69王業鍵,《清代經濟史論文集》第一冊(板橋:稻鄉出版社,2003),頁 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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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匠角色最為吃重。73 竹匠身份在建築中,非為主要架構條件,且明清小康家 庭的家具,多為木製家具74。 《安平雜記》工業 ,稱執工業者,概稱「司阜」,

依材料分,有木匠、石匠、竹匠、銅匠等等。以竹篾為材製成產品的製造者,

有粗紙司阜、糊紙店司阜、做燈籠司阜、做轎司阜及做土籠司阜稱之,司阜技 藝優良,受民眾敬重。至於臺灣竹製品技術的變化,顏水龍在 《民俗臺灣》

的〈工房圖譜〉單元中提到明清竹匠來臺,對臺灣竹工藝有所影響。因臺灣竹 資源豐富,自史前時期及荷西時期以來,臺灣本島發展竹器製作已久,累積不 少竹器製造者,故漢文化與臺灣原住民技術相互交融,相互影響。至於有無師 承關係,在史料及文獻記載極少,可能是竹匠不同於木匠,在規模及話題上較 小。清朝時期的精緻工藝與臺灣庶民竹製家具應用發展不逕相同,臺灣有能力 購買竹製精緻家具的家庭占少數,且可以透過進口精緻竹製品來添購家具,故 臺灣在發展精細竹工藝上,在缺乏市場需求下,此時仍以提供實用的竹器供內 銷大眾市場。

73 李乾朗,《台灣廟宇裝飾:精雕細琢》(臺北: 國立傳統藝術中心籌備處,2001)

74 巫仁恕,《品味奢華──晚明的消費社會與士大夫集》(臺北:聯經出版,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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