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一節 災害之定義與特性
一、相關解釋
「災害防救法」第二條所稱之「災害」是指下列災難所造成之禍害:風災、水 災、震災、旱災、寒害、土石流災害等天然災害;重大火災、爆炸、公用氣體與油 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空難、海難與陸上交通事故、毒性化學物質災害等人為災 害(內政部,2000)。另有學者認為災害是直接或間接對人類生命、財產、甚至對舒 適產生危害或損害的自然現象(王志鏞,1997)。當人類因遭受某種方式而大量死 亡、傷害或影響時,即稱之為災害,災害是真實發生的事件,因此災害被簡單的定 義為「危險的真實呈現」(therealisation of hazard)(Smith,2001)。
本研究之範疇包含風險(Risk)、潛在災害(Hazard)與災害事件(Disaster),
其主要依據來源為國內外相關文獻與研究資料,因其容易造成說明上的混淆,因 此,本研究嘗試將Hazard、Disaster 與Risk定義如下:
(一)Hazard—潛在災害
潛在災害是生活中不可避免的一部份,潛在災害最常被認為是一個自然發生或 人導致損失的過程或事件,因此可定義潛在災害是對人類和社會可能造成的損害威 脅,包括死亡、傷害、疾病、壓力、財產損失、經濟損失、動植物損失、污染與環 境舒適性損失等(Smith,2001)。
由於台灣近年社會經濟發展迅速,幾乎所有單一災害均具有多重屬性,因此馬 士元(2000)根據近年來關於重大天然災害相關研究顯示,指出所目前天然災害有以 下六項特性:
1. 災害型態的改變
2. 災害的多樣化與複雜性
3. 災害成因的複雜化與互為因果 4. 災害的大型化與損失規模的增大
5. 災害成因中,社會經濟因素比重之增大
6. 災害造成之社會經濟面影響較工程面之影響深遠 (二)Disaster—災害事件
災害事件並不像風險或潛在災害,災害事件是真實的發生事件,因此災害事件 被簡單的定義為「潛在災害的真實呈現」。潛在災害和風險都是可以藉由人類行為
而增加或減少,但是當大量的人類被某種方式所殺死、傷害或影響時,即稱之為災 害事件(the_ealization of hazard)(Smith,2001)。
(三)Risk—風險
天然災害的風險有時被誤認為與潛在災害同義,但是風險實際上含有潛在災害 發生機率的特殊意義,為人類對於實際暴露於潛在災害價值或損失的認定或可能 性,我們不可能生存在一個沒有風險(risk-free)的環境,因為風險是潛在災害發 生和損失增加的機率(Smith,2001)。而常用之風險計算方式如下:
風險 = 災害發生之機率 × 造成之損失估計
如果將自然災害、機率與風險的關係繪製成圖,即如圖2-1-1所顯示,由於災 害對於人類生活遠比起對經濟物質或環境所產生的傷害更為嚴重,因此當災害涉及 人類生活且發生的機率越大時則稱之為高風險,而災害僅涉及環境且發生機率越小 則稱之為低風險,因此災害和機率的集合就稱之為風險(Smith,2001)。
圖 2-1-1 潛在災害、機率與風險關係圖
(資料來源:Smith,2001。)
二、災害原因分類
災害的形成主要有人類的活動存在,災害的存在與人類的回應息息相關,涉及 人類主導與選擇,是災害的基本要素。一般災害型態大致分為天然災害與人為災害 二大項,而災害依據其發生的原因可分成自然、科技和社會災害三類(White, 1974):
(一)自然災害事件:包括地震、洪水、氣旋(颱風、颶風、龍捲風)、火山爆發、旱 災、寒害、崩塌(土石流、山崩、雪崩)及森林大火等。
潛在災害
低 高
環 境 物 質 生 命
機率 高低 確定性
(二)科技災害:包括火災、污染(空氣、水質、土壤)、核能輻射災害及有毒化學災 害等。
(三)社會災害:包括恐怖事件、戰爭、疾病(如AIDS)、犯罪及交通意外等。
三、災害特性
災害之發生並不單純,其所造成人類社會的威脅是與日增加,因此,要防救災 則須了解災害之特性(趙鋼,1998):
(一)區域性
災害的發生或災情的嚴重程度,常因區域不同而有所差異,例如雨量相同的豪 雨發生在不同地區,必然造成不同程度的災情;規模相同且施工方法一樣的道 路,通過地質條件不同的區域,也會引起不同的結果。
(二)時間性
災情的狀況或嚴重程度易受到時間的左右,在不同時間發生相同條件的災害,
其災情可能不盡相同。例如同一規模之地震,發生在下班尖峰時刻和發生在深 夜裏,其災情必定有所差異。
(三)連鎖性
一個區域發生災害可能造成其他區域連鎖反應,甚至由線擴大為面的大規模災 害。這種連鎖性在現代資訊、交通、網路等系統發達的社會,愈容易凸顯出來。
(四)累積性
災害的發生絕大多數是長年累積的因素所形成的,例如地震、颱風或豪雨等災 害都是突然來襲,令人措手不及;但若平時能夠有所防範,加強抗震或防洪的 措施,即使突遭侵襲,其受害程度將可大幅減輕。然而慘重的災情絕大多數是 因長年累積所致。例如,山坡地建築物崩塌事故,大多數由於水土保持不當或 過度之開發所引起,臺北縣汐止林肯大郡事故即為血淋淋的教訓。
(五)複雜性
災害所帶來的損失可能是多元且牽涉範圍很廣,這種特性在大規模的震災或水 災時極易顯現,例如,震災不僅會造成第一次房屋的倒塌,也會發生第二次火 災甚至人員的傷亡;而且也可能由於水管破裂,致飲用水受到污染,因人畜大 量死亡而引發傳染疾病,或因大量建築物同時倒塌,導致商業活動的停頓,繼 而演變成長期經濟蕭條的社會災害。
然而大部分災害無法預知其發生之時間及地點之特性,且為有效防救災害,施 邦築(1999)於「政府防救災作為與防災國家型科技計畫之推動」之專題報告中,對 災害之特性亦提出以下之敘述:
(一)發生與影響之不確定性
現代科技僅對天然災害如颱風、暴雨等氣象災害,能發出預警,但對受災之時 地及規模,仍無法準確地預測;而人為災害更具有偶發性質,不僅對災害的發 生缺乏預測的能力,其影響亦無法預知。
(二)過程具動態性與持續性
災害有持續、動態的發展過程,災變之間會相互影響,故災變管理必須控制重 大災害所衍生出的相關災難,其管理政策的規劃與執行才有意義,行政機關才 能透過各種資訊來控制及管理災害。
(三)災害具空間性與時間性
災害發生及災情程度,常因空間的不同而有差異,而相同的災害發生於不同時 間,亦可能造成不同的災情,例如1995 年日本神戶大地震,若發生在上班的 交通尖蜂時刻,則其死傷人數將數以倍計。
(四)災害具複雜性及複合性
災情的形成非常複雜,例如震災不僅會造成房屋倒塌,也可能會因為瓦斯漏 氣或電線走火而引發嚴重火災之二次災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