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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害相關概念與影響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災害相關概念與影響

一、災害的定義

有關災害的定義,許多國內關於災害的研究有不同的說法:

王秋原、徐美玲 (1990)採用的定義「凡由環境因子變化所產生之作用而使 人類的生命、財產遭受損失的現象,稱為環境災害。通常將自然環境本身特性變 異所造成的災害,稱為自然災害;把人類行為引發自然環境所造成的災害,稱為 人為環境災害」。

王志鏞(1997)認為「災害是直接或間接地對人類的生命、財產、甚至舒適產 生危害或損害的自然現象」。

黃朝恩(2000)認為災害成因多種多樣,有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方面,對於每 一種災害,要從這兩方面分別去追究原因,才能更有效地為防災、減災提供科學 依據,不少災害其實是自然和人為兩種力量互動的結果。由於人類長期盲目開發 環境資源,對大自然資源做出超限利用和過度需求,以致產生許多變異型的「自 然」災害。其中若干完全因為人的因素而造成的災害,包括各種汙染和全球性環 境變遷(如全球增溫、臭氧層耗損 )在內,可稱為人為型環境災害(man-made disasters)。至於因其人類不當活動而激化的災害,在原有預見的災難上增加其規 模、幅度和頻率,稱為誘發性自然災害(man-induced disaster)。

馬士元(2001)對災害的解釋為「災害就是危害發生的影響,嚴重破壞社會運 作,造成大規模的人命、物質和環境損失,並超出受影響的社會僅憑自己的資源 就能應付的能力」。

洪明仕(2003)說明災害是指突如其來的環境變遷、破壞或威脅,直接或是間 接擾亂了民眾日常生活秩序,造成巨大而慘重的傷亡,或是對身心健康產生不良 的影響。

中央氣象局(2010)在天然災害災防問答集中指出,凡危害人類生命財產和生 存條件的各類事件通稱為「災害」、「災難」。

國外學者針對災害的英文字 hazards 與 disaster 兩者,有不同的定義:

Nigg(1995)認為 hazards 造成的破壞範圍較小和死傷的人員較少;disaster 指大規模的災害傷害。

Smith & Tobin(1979)對 hazard 定義為:對人們、環境或財產有潛在物質 或情況上的傷害或不利影響,災害的威脅有:(一)對人體:死亡、傷害、疾病 與壓力(二)對財貨:財產損失、經濟損失(三)對環境:植物動物的損失、污 染與環境舒適性的損失。

聯合國國際減災策略署(International Strategy for Disaster Reduction,2004)

將disaster定義為「具有潛在破壞力的自然事件、現象或人類活動,它們可能造成 人的傷亡、財產損害、社會經濟混亂或環境退化。可包括將來可能產生威脅的各 種隱患,其原因有各種各樣,有自然的(地質、水文氣象和生物),也有人類活動 引起的(環境退化和技術危害)」。

Eryilmaz(2007)指出,災害係指連串事件影響到人們生命損失,導致破壞性 或癱瘓性影響之異常情況

歐洲環境協會(European Environment Agency,2012)定義災害是使社會結構 的嚴重瓦解,導致廣泛地人類、物質或環境損失,並且超過所受影響的社會自身 能力無法應付的程度。

以上所述,研究者歸納災害的定義為環境變化中,危害人類生命、財產及生 活上巨大變化或對環境產生嚴重的傷害,稱做災害。

二、災害的總類

影響人類且產生危害的災害類型有許多種,大致上有以下幾種分類:

教育部「防災教育宣導手冊」中把災害的種類可簡單區分為「天然災害」與「人 為災害」兩大類。天然災害係由大自然的力量(地震力、風力....等等)或是現象(土 石流、雷擊..等等),構成對人類活動的威脅;人為災害主要是因為人的疏失而導

致的災害,例如:火災、電器與瓦斯等使用不當所造成的災害等等(蔣偉寧等人,

2004b)。

陳禹銘、蘇昭郎、樊國恕(2009)曾將災害做以下定義,將其分成三大類:

一為環境退化災害:環境災害則是著重于人為因素所造成之後果,例如濫砍樹 木,濫盜砂石,生物絕種跡象等。二為科技災害:是因工業、技術與科技發展需 求而開發之科技廠房或設施所可能帶來的災害,例如輻射,污染,化學毒氣災害 等。三為天然災害:天然災害有可以細分為三小類,第一小類是水文氣象性災害,

包含洪旱災,土石流,土質流失,颱風,豪雨,閃電,森林大火,氣溫異常,雪 崩等。第二小類是地質性災害,包含地震,海嘯,火山爆發,地殼運動,石崩等。

第三小類則為生物性災害,包含流行性,接觸性之動物,植物傳染病等。而這三 位學者更進一步將上述災害綜合整理後細分為天然因素或人為因素,可以更具體 的發現洪水、乾旱、森林大火、土石流與雪崩這五種危害是人為因素可以直接或 間接對於災害之形成造成影響。當中在我國除了雪崩、森林大火與乾旱較為少見 外,洪水與土石流已經漸漸成為我國首要危患。

根據 2010 年修正後「災害防救法」中對災害的定義,係指下列災難所造成 之禍害:(一)風災、水災、震災、旱災、寒害、土石流災害等天然災害。(二)火 災、爆炸、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礦災、空難、海難、陸上交通 事故、森林火災、毒性化學物質災害等災害。

台北市政府(2012)在「台北市防災作業手冊101年度」中提到的災害,除了 災害防救法中所定義,另外還把輻射災害、工程災害、建築物災害、捷運工程災 害、捷運營運災害、疫災、職業災害等列入防災作業。

由上述所知,災害種類因災害性質之不同,可以簡單區分為天然(Natural)與 人為(Man-made)兩種災害類型。本研究依照教育部(2004b)的防災宣導手冊-國中 小階段具體將災害分成八項「天然災害」和七項「人為災害」,以下為天然災害 和人為災害的簡單定義:

(一)天然災害:

1.地震災害:可分成構造性地震、火山地震與衝擊性地震(例如:隕石撞擊) 等三種,台灣地區最常見的地震型態為構造性地震,由於菲

律賓海板塊不斷朝向歐亞大陸板塊下方擠壓,產生巨大的能 量,當能量釋放時便造成地震。

2.颱風災害:颱風是由熱帶海洋大氣內的擾動,在適當條件下逐漸發展而 成,當熱帶性低壓中心附近平均風力增強至每秒 17.2 公尺 時,稱之為颱風。此熱帶性低氣壓挾帶著自赤道附近吸收的 能量,擁有驚人的破壞能力,常在夏、秋兩季帶來相當大的 災情。

3.水災災害:台灣山高水急,溼季與旱季分隔明顯,降雨量多但集中在部分 月份,豐沛的降雨集中在短暫的時間內,便提高發生水災的 機率。

4.土石流災害:土石流為水、泥砂與石塊混和而成之流動體,大多發生於山 區野溪中,沿溪谷奔瀉而下,並不斷侵蝕河床與河岸之鬆動 土石,加上本身強大的衝擊力,常對河、溪兩岸與下游居民 造成重大威脅。台灣山區由於地質材料破碎,坡度陡峭,降 雨豐沛且集中,加上長期忽略水土保持工作, 造成土石流成 為近幾年經常發生的災害。

5.雷擊災害:台灣春末夏初時的午後雷陣雨,常伴隨閃電與雷鳴等現象,因 雷擊造成的災害。

6.旱災災害:乾旱會使農作物枯死、工商活動無法順利進行、河川乾涸破壞 生態、也容易形成傳染病發生的環境更會影響我們的生活品 質。台灣降雨時空分佈不均,乾旱季節的用水需求往往仰賴 雨季時的蓄積,加上近幾年全球氣候變遷,使原本水資源體 質不佳的台灣更容易遭遇乾旱的威脅

7.流行病災害:霍亂、小兒麻痺、第 71 型腸病毒、口蹄疫、登革出血熱及 2003 年嚴重呼吸道症候群(SARS)等大流行造成民眾健 康威脅、經濟衝擊與社會恐慌。流行病的發生突顯出公共衛 生的重要性「預防勝於治療」。

8.蜂螫與蛇咬:台灣每到夏日,昆蟲與爬蟲類動物活動頻繁,發生被蜜蜂、

虎頭蜂叮咬以及毒蛇咬傷的意外時有所聞。每年八至十一

月份為蜂類活動頻繁的季節,被蜂類螫咬後,大多數傷患 只產生局部反應,少數會出現嚴重中毒及過敏現象,可以 分類成局部反應、毒性反應以及過敏反應或是延遲性過敏 反應等四種。每年夏季蛇類活動頻繁的月份,台灣常見的 毒蛇有眼鏡蛇、雨傘節、龜殼花、赤尾青竹絲、百步蛇與 鎖鏈蛇六種。

(二)人為災害:

1.火災災害:大部分火災均肇因於人的大意粗心與一些不正確的生活習慣,

輕微的造成財產損失,嚴重的會造成人的傷亡。

2.交通災害:駕駛者或行人未遵守交通規則,產生的意外傷害。

3.電器災害:電器使用不當容易發生火災,造成嚴重的後果。

4.瓦斯災害:瓦斯在空氣中有一定的含量而產生一氧化碳中毒及引發爆炸與 火災。

5.燒燙傷災害:燒燙傷可能由火焰灼傷,或是被高溫液體燙傷甚至是由具腐 蝕性的物質或是電擊所造成。

6.戲水安全:戲水活動未能選擇適當的地點、高估自己的游泳能力、颱風來 襲前後等因素造成的溺水。

7.校園安全:學生惡作劇、上下樓梯推擠奔跑、在不適當的場合玩耍(例如:

走廊或窗台)等,造成人的傷亡。

三、災害的特性與影響

根據防災國家型科技計劃(1997)中,對災害之特性提出以下敘述:(一)空間 性:常因空間條件的不同而有差異,也會引起不同的災情。例如同樣強度的豪雨 在有排水設施的地區,所造成災情必然會較未設排水設施者為輕。(二)時間性:

相同條件的災害發生於不同時間,其所造成的災情可能很不相同。例如同一規模 的地震,發生在下午下班的交通尖峰時刻和發生在大多數人都已就寢的深夜,其 災情必定會有很大的差異。又如,同一地點同一規模的洪水,發生在白天所可能 造成的損失必然會較發生在深夜者為少。(三)連鎖性:災害並非個別發生且立即 結束,不同地點發生的災害會相互影響,甚至波及、擴大而形成連鎖性的災害。

這種特性在現代資訊、交通等網路系統愈發達的社會,愈容易突顯出來。(四)累

積性:災害的發生常常突然而來,但其所造成大多數災情卻是長年累積的因素所

積性:災害的發生常常突然而來,但其所造成大多數災情卻是長年累積的因素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