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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鑑價流程法則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四節   智慧財產、及鑑價流程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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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究分析整理:

z 由於「市場資本化法」和「資產報酬法」均是建立在以傳統會計準則為基礎 的財務報表認知,因此它適合運用於企業購併及股票評價上。但其根本上的 問題與市場餘額法相同,目前藝術經紀授權產業大多是中小型未上市上櫃公 司,甚至有許多為非營利團體或法人組織,對於股票尚未上市(櫃)之公司 而言,這種評鑑方法因缺乏公正明確之市價,此種衡量方式即不適用。另外,

對於一些屬性構面的詮譯用貨幣呈現價值時,其缺點會顯得相當表面而無法 凸顯其內涵價值,如:生產流程、顧客關係等。

z 「直接智慧資本法」和「計分卡法」不被財務數字與適用的層次所侷限,可 應用到非營利組織的經營,提供了一個較為全面的視野來評估無形資產組成 要素。不過此法須克服因針對不同情境、不同目的所設計的指標導致缺乏一 致性所帶來的評比上的困難。

第四節 智慧財產、及鑑價流程法則

智慧財產權的價值來自於現階段使用或未來可能性之收益,其鑑價的目的與 時機,可分為下列七種:

表 二-4 智慧財產權鑑價的目的與時機

時機 目的

智慧財產交易 一、 授權談判權利金計算 二、訂定技術交易參考價格

智慧財產作價入 做為公司資本之智慧財產價值估算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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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訴訟糾紛 一、假扣押金計算 二、侵權賠償金額估算

企業併購 智慧財產價值估算

企業評價/資產重估 智慧財產價值重估

智慧財產策略管理 智慧財產稽核

智慧財產擔保融資 擔保品估算

資料來源:經濟部工業局台灣技術交易市場整合服務中心(2005),p8

資產持有者如何運用,市場供需是否達到均衡,有許多未來收益的參數大多 依靠假設而得,其鑑價結果仰賴了資訊的多寡及合理的分析,因此無形資產的鑑 價過程相較有形資產其主觀性較高。李芝生(1998)發表了以下四項鑑價原則:

一、 獨立性原則:獨立的社會公正性評估機構為12第三方立場,其過程不與評估 業務利益有關連且不受任何外界干擾。

二、

三、

客觀性原則:依據客觀事實進行評估工作,對象需以現實存在的資產為 主並建立在客觀市場和現實資料的基礎原則。

科學性原則: 要依據資產評估理論不能主觀臆斷,將評估的目的、標 準、方法依據科學的「評價流程準則」執行 。

12目前臺灣在評價專業機構方面有評價準則委員會、工業技術研究院、中華無形資產

暨企業評價協會、中華企業評價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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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專業性原則:評估機構需經過評估理論和其他專業培訓,以擁有財務、

會計、法律等多學科專門人材的專業性機構。

康銘元(2006)指出目前鑑價程序可分為以下四大流程:鑑價標的確認、定 性分析、定量分析、出具鑑價報告(如下表所示)。

圖 二-1 鑑價作業流程圖

資料來源:康銘元(2006),「技術鑑價機制與流程」,國立台灣科技大學 技術鑑價課程講義,p.6。

根據我國資產評估管理要求和國際資產評估慣例可區分為二種:第一種是將

「價值類型」分為現行市價、重置成本、收益現值、和清算價格。第二種是將「價 值區」分為市場價值與市場價值外的價值類型(MBA 智庫百科)。茲分述如下:

一、 「價值類型」區分:現行市價、重置成本、收益現值、和清算價格 1. 現行市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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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在公開市場上的販售價格,它可以是實際、亦可是模擬販售的行為。決 定現行市價的基本因素有:資產的再生成本價格與市場供需情況。其評估的 方法為市場價值法中的淨變現價值法。

2. 重置成本

是指當下按照功能重置資產,重置成本克服了通貨膨脹所造成價值失真的情 況,可以比較客觀公正地反映資產的真實價格。其缺點為忽視了資產盈利能 力,不適合企業整體資產評估,如果資產改變用途或是中斷營運,評估就應 改用其它標準。其評估的方法為成本法中的重置成本法。

3. 收益現值

是指資產未來預期獲利能力的大小,以適當的折現現值之和。收益現值標準 的評估對象只能是在企業持續經營的整體資產或具有單獨獲利能力的資 產,並且在穩定的預期收益條件應用才下才較為科學。其評估的方法為經濟 效益式評價法。

4. 清算價格

是指企業停止經營或破產後.在一定期限內被要求以變現的方式處理其資 產,用以清償債務和分配剩餘權益所採用的資產價值。清算價格的重點就是 快速變現,其價格由市場供需狀況決定。其評估的方法為市場價值法中的清 算價值法。

二、 「價值區」區分:市場價值區、與市場價值外的價值區 1. 市場價值

資產交換過程是在無強迫狀態下出售者和自願購買者之間按市場價值的公 開評估交易,評估人員必須在資產是能夠繼續使用的前提下,進行資產最佳 與最可能的使用狀態進行評估。其評估方法為市場價值法、經濟效益式評價 法和成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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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市場價值外

著重於資產的使用價值,強調的是某部分的特定資產的價值,而不考慮資產 最佳使用狀態或者資產在市場上可以實現的價值。其適用的評估方法為重置 成本法。

就上述鑑價機制,馮震宇博士(2002)在「智慧資產鑑價之問題與挑戰」一 文中提到:

「鑑價的方式,雖然目前有重置成本法、市價法、收益現值法與清算價格 法等不同的方式,但是由於專利等智慧財產權並非生產要素,且重置成本 法並不涉及專利的歸屬與其內容,故重置成本法並不實用;至於市價法則 因專利等智慧財產權與一般商品並不相同,不易有一定的市價,亦不可行;

至於清算價格法亦未能反應專利等無形資產的價值與未來可能之收益,亦 不可採。因此一般對智慧財產權之鑑價傾向採用收益現值法。這是因為收 益現值法以未來預期收益為計算的基礎,然後折算成現值,故較能反應智 慧財產權(特別是技術性較高的專利)之真實價值。」

另外,陳昌慈(2007)曾引用周延鵬教授在 2006 年工商時報的報導提到:

無論國內或國外就智慧財產之評價理論與實務的發展,所遇到的瓶頸已嚴重影響 智慧財產的價值、價格及定價,進而左右每件智慧財產的交易「真相」以及企業 財務相關資訊的處理和揭露。

上述馮震宇博士與周延鵬教授之觀點,精闢入骨、一針見血,充分凸顯出智 慧產鑑價機制現況不足之處。

本研究分析整理:

在上述鑑價理論文獻整理分析的過程中,對應目前台灣現有鑑價之施行,本 研究發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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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 現有無形資產鑑價機制的運作大多是以智慧財產權中的技術專利為主;少見 著作、商標權的鑑價資訊。

z 無形資產鑑價的經驗範疇累積以科技、生技、網路軟體產業研發為眾,少見 藝術經紀授權產業。

z 現有機制(以技術專利為主)已就產業特性(科技、生技、網路軟體研發)

為主的去施行鑑價,但依然衍生許多問題,無法真正凸顯無形資產價值。

z 當評價機制於評價過程中脫離了產業、商業、技術、市場等事實,深陷於理 論和公式中堆疊,其結果只是讓無形資產的價值更為抽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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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三章 研究方法

第一節 研究對象

本研究先就藝術、經紀、授權三個產業分別進行產業特性與商業模式分析比 較異同,並以 P 公司進行產業內的單一個案套用鑑價理論去分析無形資產,分析 其最適宜之鑑價理論方式。其因在於實務界,藝術經紀授權雖是三個產業類別,

但其商業模式界線於近年來已日益模糊;而 P 個案公司是台灣少有以創意內容為 主的授權管理公司,現與全球三十五位不同類別的藝術家合作,其模組特性涵蓋 上述三類產業別特性,因此希望藉由研究 P 個案公司,去印証現有理論是否可 行,嘗試進一步發展最適合藝術經紀授權產業的鑑價機制。

第二節 研究方法

本研究採用個案研究方法,個案研究是一種社會科學研究方法,最主要是針 對個人、團體或社會所進行的檢視,Eisenhardt(1989)認為個案研究法特別適 用於新領域的主題,Yin(1994)將個案研究之技術定義如下:「個案研究是一 個實證性,其重點在於研究現實生活情境之現象,需運用多重證據來加以佐證」。

個案研究法的優點在於可以在實務上對研究主題可深入的觀察與分析,並提供詳 細的研究結果與報告。它的缺點則是缺乏嚴謹的科學性,通常一個嚴謹的個案需 要大量的時間努力,因此不易進行推論。Peters & Waterman(1982)認為此種方 法比較適合用在屬於早期發展的理論研究上,或是擷取實務界經驗,再進而發展 理論研究工作。「藝術經紀授權之鑑價分析」此議題尚屬於探索性階段,並無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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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研究前例可循,因此本研究著重於當前的現象,解決當前的問題,加強現有理 論解釋實務現象的周延性。

研究設計以分析無形資鑑價理論為始,找出現有理論與執行流程缺口,就產 業現況與其無形資產特性,探究其最佳的鑑價方式。

壹、 資料蒐集

一、 初級資料

本研究透過訪談藝術、經紀、授權產業以及個案公司高階主管取得初級資料。

二、 次集資料

本研究透過文獻回顧、專業期刊。雜誌、產業報導、研究報告、政府法令、

及網際網路收集並彙整相關的藝術經紀授權產業次級資料。

貳、 訪談對象與訪談問題

一、 訪談對象

1. 訪談藝術經紀授權三個產業,訪談代表性公司的高層或相關員工。

1. 訪談藝術經紀授權三個產業,訪談代表性公司的高層或相關員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