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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四節   研究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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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政策,降低產業投入者資金進入門檻,讓更多的創投基金及金融機構投 入,以促進產業發展與提升產業競爭力。

第四節 研究流程

本研究流程如圖一-1 本研究流程圖所示:

圖 一-1 本研究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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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二章 文獻探討

本章節先從無形資產、智慧資本、智慧財產理論與相關鑑價的方式流程進行 定義分析,用其特性與分類基礎去探究無形資產並探討其價值理論,以利接續對 藝術經紀授權產業的價值界定與研析,並建立範疇分類去達成鑑價模型的設定。

第一節 無形資產、智慧資本、智慧財產

無形資產在用語上包括了:無形資產、智慧資本(資產)、智慧財產(張書 瑋、廖玉惠,2006)。

無形資產的特性為無一定型態而不具實體,並且為特定主體所擁有,如:知 識產權、品牌、人力資源、企業文化等。凡是可構成競爭優勢,或對生產經營發 揮作用的「非貨幣性資產」皆稱無形資產,而無形資產與智慧資本有重疊之處。

智慧資本是與智慧相關可被萃取成為資產的部分,亦即可以增加公司價值、

促進公司享有競爭優勢,或超出帳面價值之無形資產。智慧資本會影響一個組織 的效益、生產量、耗費量及機會成本;最後也會反映在盈餘、顧客滿意度、市值 及股票價格上,如:非專利技術、技術秘訣(know-how)、人力資源等 。(維 基百科,2011)

而智慧財產則是指法律具體保障的部分,例如:營業秘密、版權、專利、商 標及商譽等(張書瑋、廖玉惠,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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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無形資產的定義

各界學者普遍認同資產在分類上可區分成「有形資產」與「無形資產」。根 據會計表列方式「有形資產」可分為動產(有形個人財產權)與不動產(有形實 體財產權)。依此邏輯,無形資產亦可分成無形的「個人財產權」與無形的「實 體財產權」。

無形的「個人財產權」是對無具體外形、無實質存在、因某人擁有該項權利 或可移動所有權屬特定人所享有之利益者;無形的「實體財產權」則被視為由不 動產所衍生之法定權力,如使用或開發某項不動產之權利(葉程瑋,2003)。

根據台灣「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一 號,對「無形資產」定義為無實體存在但具有經濟價值之資產,且具有下列之特 性(鄭丁旺,2000):

1. 無實體存在,無法觸摸。

2. 具有排他性之專用權。

3. 具有未來經濟效益。

4. 可供營業使用。

5. 效益年限至少一年以上 。

綜觀全球,OECD1於 2012 年 6 月 6 日發布了無形資產移轉訂價修正草案2, 過程中以商業活動的實質角度重新定義無形資產,它認為無形資產是一個商業上

1OECD 為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的簡稱,英語: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是全球 34 個市場經濟國家組成的政府間國際組織,會員國多為工業先進國家。

2無形資產移轉訂價修正草案簡稱為 OECD IP 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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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mercially)可被控制(Controlled)、擁有(Owned)或移轉(Transferrable)

的資產(廖烈龍、曾博昇,2012)。

貳、 智慧資本的定義

由於無形資產日益重要許多人持續投入研究,爾後衍生「資產管理」議題並 提出智慧資本的定義。

Masoulas (1998)指出 Galbraith 在 1969 年寫給經濟學人主編 Kaleeki 的信 件中首度出現智慧資本概念其內容提到:智慧資本是指運用腦力的行為,而不單 純只是知識和智力的表現。

到了 1996 年,「資本」與「資產」的概念首度被劃分開來,對於具知識能 量但無法度量其價值的稱之為「無形資產」,可測量的則稱為「無形資本」

(Edvinsson & Sullivan,1996)。

隔年學者 Stewart(1997)對智慧資本提出具體的定義,他將智慧資本分為 人力、結構以及顧客資本, 他認為智慧資本是指個人能為公司帶來競爭優勢的 一切知識能力總合。

而 Edvinsson and Malone(1997)將公司的市場價值分為財務與智慧資本,

而其中智慧資本又可分成兩類:即人力、結構資本。其中結構資本又分為顧客與 組織資本,而組織資本又可再細分為創新及流程資本,他們主張智慧資本是指利 用經驗、知識、技術、顧客關係等為公司創造競爭力的資產。

而 Petrash and Bukowitz(1997)則將智慧資本定義為具有價值但無實體的資 產,其附著於人的身上,或是由流程、系統及組織文化所衍生,如:品牌、個人 知識、智慧財產權、組織知識,由其促使企業創造價值。

由上述文獻可知,智慧資本的定義因學者切入角度、研究領域而略顯差異。

在此,本研究將智慧資本視為無形資產「產權化」的表現,即為「組織內無形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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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的組合」發揮其能量價值,並將其轉換成營運資本,其中包含:增加公司價值、

促進公司享有競爭優勢、或超出帳面價值的無形資產,皆可稱為智慧資本。

參、 智慧財產的定義

而在藝術經紀授權產業中,因其創造模式,所以產業特點會顯現以「無形資 產」重要性凌駕於「有形資產」的價值,因此法律具體保障的智慧財產權對於此 產業中的惡意摹仿競爭唯首要保護機制。

依據世界智慧財產組織(WIPO)的定義, 智慧財產權包括七項3: 1. 文學、藝術、科學著作(literary, artistic and scientific works)

2. 藝 術 家 表 演 、 錄 音 製 作 及 廣 播 ( performances of performing artists , phonograms, and broadcasts)

3. 人類各領域之發展(inventions in all fields of human endeavor)

4. 科學之發現(scientific discoveries)

5. 工業設計(industrial designs)

6. 商標、服務標誌及商業名稱和命名(trademarks, service marks, and commercial names and designation)

7. 反不當競爭之保護(protection against unfair competition)

3第1類為著作權,第2類為著作權之鄰接權,第3類及第5類為專利權,第6類為商標權,第

3,5,6,7類合稱為工業財產權(industrial proper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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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台灣著作權法所稱之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 作。包括:

1. 語文著作。

2. 音樂著作。

3. 戲劇、舞蹈著作。

4. 美術著作。

5. 攝影著作。

6. 圖形著作。

7. 視聽著作。

8. 錄音著作。

第二節 無形資產鑑價理論

有關無形資產的鑑價方式目前可分為五大類: 成本法、市場價值法、經濟 效益式評價法、選擇權評價法、及其它近代衡量方法。

表 二-1 無形資產鑑價理論

種類 分類 次分類

成本法 一、 歷史成本法 二、 重置成本法

市場價值法 一、 淨變現價值法 二、 清算價值法 三、 TobinQ 係數法 四、 併購價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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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權利金法

經濟效益式評價法 一、 市場餘額法 1. Tobin 的 Q 係數法 2. 本益比法

3. 資本資產評價模式 4. 經濟價值增益模式 5. 套利定價模式 二、 現金流量折現法

選擇權評價法

其它近代衡量方法 一、 斯堪地亞法 二、 蒙地卡羅分析 三、 產業標準法 四、 等級法 五、 通用原則 六、 競標法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壹、 成本法

成本法的基礎理論為「智慧財產的開發或購置成本不得低於其貢獻價值」(張 孟元,劉江彬,2005 )。其內涵為鑑價時將已發生的研發成本、開發成本、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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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來預估費用視為計價參考標準。成本法是透由下列三個經濟原則所建立

(WIPO)4

第一、 沒有一位謹慎的買主願花費更多的總成本來創造一個具有同等效用 與需求的智慧財產權。

第二、 供需變動將致使成本增減,直到不同種類的智慧財產權之供需成本各 自達到平衡為止。

第三、 外部因素所造成的增益或損失必須歸諸於智慧財產權所致。

成本法的特性在估價時考慮因素較少,單純就產品成本估算即可,強調的是 資產本身所投入的成本價值,並未考量資產在未來所產生的收益。而成本法又可 分為以下兩種鑑價方法:

一、 歷史成本法(Historical Cost又稱新替換成本法)

參考企業過去所支付之建構成本,並採資本化之會計處理後所得結果。其方 法重點為成本之記錄、分攤、與期末評價的方式。例如在有形資產方面的成本計 價包括了人力、設施、原料、廠辦開銷等費用。在無形資產方面包括了概念手稿、

設計諮詢、商業計畫等費用。其優點在於計算單純、容易評估、易於定義;其缺 點在於無形資產的產出通常與建構成本並無直接關連性。

二、 重置成本法(Reproduction Cost)

4 WIPO 為廣流智權事務所縮寫,廣流智權事務所係由李文賢專利師於西元 2005 年創 立,專事科技、法律與智權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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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企業複製、重製,相同或類似的資產所須付出的成本,用此重置的建構成 本來估計無形資產之價值。此法常見於電腦軟體開發的領域。其優點在於快速、

易於定義,並可以反應成本現值;其缺點在於對於同樣的預測樣本、企業及標的 物, 難以尋找,並且無形資產的產出通常與建構成本並無直接關連性。

本研究分析整理:

z 成本法的客觀是建立於可被認同的「歷史成本」資訊,它等同於在市場上已 確認成交,有原始憑證為依據,因此其資訊可被檢驗。但在所有的會計準則 中,審慎原則是根本性原則,收入只有在實現之後才應得到承認,而損失只 要預見到就要登錄,無法反映特殊情況下資產和負債的變化。因此,對於藝 術經紀授權產業真實的價值或凈值,此法難以呈現。

z 它未考慮價值收益,不夠精確。尤其當一個作品產生,其創作成本是難以估 價,而其未來收益、折舊性也難以計量,因此此法也無法及時、準確地反映 資產變化的價值。

z 最重要的是,成本法無法真實呈現智慧財產權的價值。成本法的優點在於無 形資產價值可直接經由建構成本中做評估,容易計算且單純,只需將所有固 定人力、設備、管銷成本納入,即可估算無形資產的價值。但其缺點在於無 形資產的產出通常與建構成本無直接關連性。因此邏輯上運用這樣的方法去 進行無形資產鑑價,其資訊有待商榷。

貳、 市場價值法

市場價值法為依據資產在市場的售價來評價,也就是以供需雙方來決定資產 的價值。當無形資產依之前成交經驗有市價可循時,則不再有鑑價需求;反之,

若無形資產其市價尚未出現,即有鑑價之需求。此時,便會以相似之無形資產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