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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術經紀授權鑑價公式之建立

第五章  藝術、經紀、授權與鑑價分析的關係

第二節   藝術經紀授權鑑價公式之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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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文創產業平時與金融、創投業、其他投資方之間缺少交流管道;在文 創政策興起之前,金融、創投業、其他投資方相關單位也很少關注文創產業;因 此雙方在對彼此不夠瞭解的狀況下,少有相應的業務產生。

所以當大環境缺乏適當的鑑價機制,政策無法落實於實務上,整個產業發展 如同在海邊少了救生員,文創業者面對一片金融投資的汪洋大海,卻缺乏游泳技 能,最終大部分選擇在岸邊自食其力獨自造船,用最保守的方式去擴大市場放洋 遠行,建構自身組織的成長。在這種情況下,面對現有的滾滾風潮,文創產業的 發展是充滿希望但走的辛苦。

第二節 藝術經紀授權鑑價公式之建立

在第四章所研析之商業模式,可發現文化創意業商品與組織有下列經濟特 性:

一、 市場需求的不確定性

在此產業原料端的輸出是以「人」為主所產出之著作,產出的目的並不完全 以市場的需求為前提,因此產出前難以具體描述其市場規模及消費者樣貌為何?

另外,原料產出端與消費者接受端會形成資訊上對等無知的狀態;原料端對於著 作形成過程帶有主觀性,也無法臆測消費者反映;而消費者對於此種體驗性的產 品其感受也是主觀的,好惡常為一線之隔。因此相較一般產業其單純的生產過 程,從明確的以市場需求,創造消費功能為前提,上述狀態形成市場難以明確定 位與區隔,最終造成需求的不確定性。

二、 產品面的區隔性

Richard Caves(2003)曾指出文創產品分成兩種「區隔」,一是「垂直性區 隔」 (vertically differentiated),另一種稱為「水平性區隔」 (horizontally differentiated);「垂直性區隔」也就是當消費者體驗兩項不同性質的商品後(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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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電影與一片 CD),如果買方認為 A 品比 B 品來得好,且 A、B 兩項產品價 格差不多,那麼就沒有人會買 B 品;而「水平性區隔」(horizontally differentiated)

亦即相同性質的產品,如兩首歌、兩幅畫、兩部電影,以消費者觀點產品特質或 許類似,但在消費後的感受絕不會完全相同。

三、 智慧財產的垂直性

原創著作物、或藝術家、創作者在市場運作下自然會產生不同水平的定位,

譬如一線與二線歌手演出價碼會不同。

四、 智慧財產的耐久性

原創著作物具耐久性特質,可隨著每一次演出、播放、或出版等不同發表形 式而累積。

綜合本研究分析結果,在藝術經紀授權產業的商業模式可依據市場價值法以 四個構面去推算公司價值,其中包含:智慧財產權價值(智慧財產目前與未來的 使用,以及合乎邏輯、推測性的擴展)、市場價值(資產在交易市場上的價格)、

商業價值(市場結構規模、預期市場接受度、擴散力)、與技術價值(產權條件、

有力條款結構);但在運算過程需實際將前述無形資產的「經濟特質」考慮進去,

並形成加權指標,在鑑價過程中去進行分析計算(如下表五-1 P個案公司鑑價 基準公式所示),本研究導出之公式如下:

AAL’s BV(Art Agency Licensing’s Business Value) = 藝術經紀授權公司價值

IP(Intellectual Property)=著作總資產質量x(組織結構資本加權指數+關係資本加權指數)

著作總資產質量 = Σ i=1~n ( i 藝術家著作之前已成交之平均價 x i 藝術家目前持有著作數量之有效達成率 x i 藝術家殘存合約期限 x i 資產長久性加權指數 )

組織結構資本加權指數 = 過去三年公司營收成長率平均值 = 三年公司營收成長率加總/3

AAL’s BV = IP X 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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