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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藝術、經紀、授權與鑑價分析的關係

第一節   研究結論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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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

第一節 研究結論與建議

壹、 研究結論

本研究以分析現今無形資產、智慧資本、智慧財產等相關鑑價理論制度流程 出發,並研析藝術經紀授權產業現況,以探究無形資產在文創產業商業機制中的 運作,並根據實務經驗解析其「流程」與「產值」過程。

本研究在研究解析後提出新創之 AAL’s BV = IP * QA,最後透過 P 公司個 案分析驗證。茲將本研究的研究問題及研究結論,整理分述如下:

研究問題一:鑑價分析對於藝術經紀授權的產業發展與商業模式有何影響?

研究結論一:良善完整的鑑價機制可促使產業加速發展;然而目前文創產業缺乏 適合的鑑價機制,也缺乏配套的政策法規;因此,營運成長之路相對會受到資金 限制,不利於整體產業發展。另外,藝術經紀授權的商業模式有其特殊經濟特質,

因此鑑價內容方式應有所區別,應從實務的觀點出發檢視,建立一套適用的鑑價 公式法則。

說明:

台灣地區過去人才過度集中於高科技、製造業等,在產業發展的路程中,孕育了 雄厚的資金環境與人才背景,其中也包含相關產業的鑑價人員與經驗;然而在文 創興起的此刻,我們缺乏以文創經驗出發的觀點去修正及討論在此產業上真正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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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務實施行的鑑價模式為何?目前現有施行的鑑價理論機制並不適用於文創產 業,其鑑價內容與方式往往無法凸顯文創商業模式真正具有價值之處,因此投資 方與被投資方經常在況費耗時之後雙邊對鑑價結果存在巨大的落差值。

研究問題二:以P公司做為個案研究進行鑑價運算,進一步分析最適用於藝術經 紀授權的產業的鑑價機制為何?

研究結論二:本研究旨在提供一個具文創實務經驗,並參照理論基礎,可供雙邊 相容討論參考的鑑價模式。經本研究分析,市場價值法是以獲利的角度參考市場 相同或類似的交易來做為估價的價值。由於這個做法是經由供需產生,因此智慧 財產商品的價值可以比較明確的呈現。因此本研究以市場價值法的理論概念為基 礎,加上產業實務面的經驗分析提出新創的AAL’s BV = IP * QA 公式,並經P 個案公司分析驗證,本研究認為該新創公式應較適合藝術經紀授權產業去解析該 公司價值。

說明:

目前台灣的藝術經紀授權市場已具備活躍市場的條件,因此前提已具備大環境上 可符合市場價值法所要求需足夠相類似與經驗性的著作物鑑價資訊之基礎。在公 式的內函精神層面,本研究參照市場價值法將無形資產分為商業價值(市場結構 規模、預期市場接受度、擴散力)、技術價值(產權條件、有力條款結構)、智 慧財產權價值(智慧財產目前與未來的使用,以及合乎邏輯、推測性的擴展)、

市場價值(資產在交易市場上的價格)四個構面思考並落實於實務,將智慧資本 的組織構面與關係資本帶入權數,以彌補現有鑑價機制經常忽略在藝術經紀授權 產業當中最重要的「因子」,其因子為「人」。

藝術經紀授權產業是一個「人」的產業,原料由人而出,生產由人而創,組織流 程需依靠人的架構執行;一切由「人」去產出 KNOW-HOW,表現績效及未來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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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性。AAL’s BV 考量上述因子,以市場價值法為基礎,為藝術經紀授權產業的 投資與被投資方提供一個可供雙邊相容討論參考的鑑價模式。

貳、 研究建議

一、 建議政府需加強智慧財產權的保護、以及具體設立適合文創產業發展的鑑 價機制。

文化創意產業的發展核心在於原創,其原創的產生與獲利有賴於智慧財產法 律的保護,在完善的機制下始能長久延續核心價值並保有實質競爭力。

觀察目前台灣文創產業的創業過程,普遍會發生資金短缺的現象,其因在於 投資者對無形資產營利模式的不熟悉、無形資產特質在評估上的不確定性,以及 擔憂其獲利是否可受到保障;因此政府絕對有責任要塑造一個適合整體產業發展 的大環境培養皿。

因此政府首要之責為確立務實的鑑價機制以凝聚投資雙方共識;加強智慧財 產權的保護打擊不法,確保產業獲利加強投資信心。

二、 強化文化的內需影響力以及擴大文創產業對外的競爭力。

台灣曾經創造了全球著名的「經濟奇蹟」,但在此奇蹟發展的過程中,我們 失落了文化藝術的培養根植,因此導致今日文創發展在島內產生內需市場過小的 劣勢。

因此政府應該從強化文化內需市場做起,在相關政策的實施上去形塑美學生 活環境,鼓勵企業參與帶動產業發展,並協助業者降低成本、發展品牌、擴大市 場占有率,以強化對外的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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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整體環境對於無形資產的「價值」可以更為體認,而非侷限於「價格」的 認知。

三、 後續研究應從產業實務的觀點出發,以避免當評價機制於評價過程中脫離 了產業實務事實而深陷於理論公式堆疊,其結果只是讓無形資產的價值更 為抽象。

現有無形資產鑑價機制的運作大多是以智慧財產權中的技術專利為主;少見 著作、商標權的鑑價資訊。在產業上的經驗範疇累積以科技、生技、網路軟體產 業研發為眾,少見藝術經紀授權產業。然而就現有機制(以技術專利為主)已就 產業特性(科技、生技、網路軟體研發)為主的去施行鑑價,但依然衍生許多問 題,無法真正凸顯無形資產價值。

因此建議後續研究應多從實務觀點出發,甚可運用本研究AAL’s BV = IP * QA 之公式去進行更多相關產業個案分析,以驗證該公式之可行性或補其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