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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障礙通路

第四章 廣場及開放空間通用化設計規範

第二節 無障礙通路

201 適用範圍

依規定設置無障礙通路者,其通路設計應符合本章規定。

202 通則

一、 無障礙動線應平緩且不宜設置過於迂迴之長路徑或偏遠之行走動線,需兼顧行進合理便 利的動線規劃,不宜設置單一無障礙通路。

二、 導覽牌的立桿與警示牌需要退縮至通路側邊並注意是否會造成行動不便者之阻礙,以及 視覺障礙者是否有撞到之疑慮。

三、 廣場、公園內傢俱如長椅或野餐桌,宜設置可通達之預留空間處,以免造成動線使用上 困擾。

四、 無障礙通路每隔 30 公尺必須有一個無障礙出入口。

203 室外通路

203.1 無障礙出入口最低要求:必須將無障礙設施適當的融合於主要入口;出入口兩邊之地 面 150 公分的範圍內宜平整、堅硬、防滑,不得有高差,且坡度不得大於 1/50,淨 高 210 公分以上。

203 室外通路參考依據:

一、【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第二章無障礙通路】。

二、根據 103 年度「 市公園綠地各主要出入口無障礙設施設置原則」之「空間無阻礙」抽 驗指標:雙向淨寬 150 公分,單向淨寬 90 公分以上,淨高 200 公分以上(以雙向通時通 行為原則)。

三、中華民國建築學會「建築學報 76 期增刊(技術專刊)」,99~122 頁,2011 年 6 月。

四、【內政部主管活動場所無障礙設施設備設計標準第 4 條】(2015):活動場所應設置至少一 條無障礙通路連結前條之主要出入口

五、人行動線淨寬不得小於一點五公尺。但因地形限制僅容單向通行者,其淨寬不得小於零點 九公尺,並於通視距離內等候轉向平臺,平臺設置應符合前列第二條款。

六、優質案例:

圖 4–1 平緩的無障礙出入口

(資料來源:台東濱海公園,王武烈提供)

203.2 人行道寬度設計:為符合通用化概念(表 4-1 通路寬度建議),允許兩臺輪椅可從容 地交會的距離為 200 公分。建議在路徑寬度小於 220 公分時,每隔 30 公尺以內(考 慮幼兒的最大步行距離)宜提供一個平臺面積不得小於六平方公尺,各方向長度不 得小於一點五公尺的會車休息區。

203.2.1 主要路徑寬度:主要路徑寬度至少 180 公分以上,建議 210 公分以上尤佳。

203.2.2 次要路徑寬度:次要路徑最少應符合無障礙法規戶外通路最小寬度 130 公分以 上。

203.2.3 十字行道路寬度:最窄一側的寬度應至少具有 150 公分寬,建議 180 公分尤佳,以 便利自行車與輪椅、代步車方便迴轉。

表 4–1 通路寬度建議

二、德國通用設計手冊 Berlin - Design for all, Public Outdoor Space(2011): 1、 依據 DIN 18024 Part 1 場地使用需求分為主要人行通道其寬度不得小於 150 公分,

5、 但為了安全起見,人行通道寬度建議為至少 180 公分寬之平緩通道,另外在特殊情 況下,最大縱向坡度 150 公分的深度為 1.5%,大於 150 公分的深度則為 2%。

6、 此外,在有視覺死角的路徑,寬度則應加寬以避免意外碰撞。

7、 十字道路,最窄一側的寬度應至少具有 150 公分寬(180 公分尤佳,以便利自行車 與輪椅方便迴轉),並注意路緣石邊界需圓潤。

三、加拿大通用設計手冊 Plan and Design for Choice, Universal Design Guidelines for Outdoor Space (2009):

1、 通道寬度最好為 180 公分,讓一個輪椅使用者和其陪伴者可以共同通行,通道寬度 最少須為 120 公分。

四、日本 市公園無障礙設計指導方針(2012):

1、 為避免讓輪椅使用者、高齡者、行動不便者,在通行時與周邊人、物產生通行困難,

通路寬度須為 180 公分以上,若通路寬度不足 180 公分時,須確保具有能夠使輪椅 迴轉的地方,通路末端附近及該通路至少在 50 公分以內,寬度須為 120 公分以上。

2、 考量輪椅使用者之旋轉及所需寬度的範圍,須設置 180 公分 x180 公分以上的面積。

五、英國 市共融設計手冊 Inclusive Urban Design, A Guide to Creating Accessible Public Spaces(2013):

1、 無障礙通路分為主要道路與次要道路,主要道路可直接和設施或建築連通,較多人 使用,次要道路可能距離較遠、較少人使用,但兩者均需為無障礙通路,沒有高地 差,道路寬度、坡度、休息區、標面材質、是否有障礙物和淺在危險 需特別注意。

2、 通路寬度需可容納不同使用者如行人、輪椅、電動機車等等,1.8 公尺的寬度可讓 兩名輪椅使用者通行,建議兩輛輪椅使用道路的寬度最好為 2 公尺以上,若通道不 足 1.8 公尺寬,需有過渡區讓兩邊的輪椅可以退讓後通行。一般通道最小寬度需為 1.5 公尺,若不得已,通道可限縮到 1.2 公尺但此段距離不可長於 2 公尺,此寬度 不可受路燈、行道樹、變電箱阻礙。

六、本研究建議:考量到電動輪椅寬度大約 95 公分,若輪椅使用者結伴同遊或交會車時,主 要路徑寬度建議大於 210 公分較符合通用設計通則。

七、優質案例:

圖 4–2 寬敞的人行道通路

(資料來源:奧斯陸歌劇院,劉俊麟提供)

圖 4–3 主要路徑寬度

(資料來源:挪威,劉俊麟提供)

圖 4–4 次要路徑寬度

(資料來源:金門中正公園,王武烈提供)

圖 4–5 十字行道路寬度

(資料來源:台北蔣渭水公園,王武烈提供)

203.3 人行道緩衝區設置

203.3.1 通過空間設置間距:在路徑寬度介於 130 公分至 150 公分時,路徑長度每隔 30 公 尺以內需提供一個至少 180 公分 x 200 公分的通過空間。通道的端點與盡頭至少 保留長寬 150 公分 x 150 公分以上開放空間。

203.3.2 人行道休息區設置:高齡者、幼齡者、行動不便者因體能上較壯年時期減弱,在長 距離步行下需要較頻繁的休息點。建議人行通道每隔 50 公尺以內(考慮行動不便 者的最大步行距離)宜提供一個至少 180 公分 x 200 公分的休息座椅區域。

203.3 人行道緩衝區設置參考依據:

一、德國通用設計手冊 Berlin - Design for all, Public Outdoor Space(2011):

1. 依據 DIN 18024 Part 1 場地使用需求分為主要人行通道其寬度不得小於 150 公分,

縱坡:3~4%,橫坡:最大 2%建議 1%,通道上須設置至少長度大於 180 公分 x180 公 分之會車區,並安排適當的休息區域,並注意通路傾斜之處應避免鋪面破裂與易使 人跌倒之鋪面材質。

2. 次要人行通路上其寬度至少 90 公分以上,縱坡:最高 6%,橫坡:最大 2%建議 1%,

通道上須設置至少長度大於 180 公分 x180 公分之會車區,並安排適當的休息區域,

並注意通路傾斜之處應避免鋪面破裂與易使人跌倒之鋪面材質。

3. 使用於腳踏車,直排輪,與嬰兒車的道道則須將寬度放寬於至少 120 公分以上。

4. 但為了安全起見,人行通道寬度建議為至少 180 公分寬之平緩通道,另外在特殊情 況下,最大縱向坡度 150 公分的深度為 1.5%,大於 150 公分的深度則為 2%。此外,

在有視覺死角的路徑,寬度則應加寬以避免意外通行困難。

5. 通道的端點與盡頭至少保留長寬 150 公分 x150 公分以上開放空間。

二、英國交通部 Department of Transport (DfT) 最遠移動距離建議如下:輪椅使用者 150 公 尺、視覺障礙者 150 公尺、行動不便但不需使用輔具者 100 公尺、行動不便持手杖者 50 公尺、幼兒 30 公尺。

三、英國 市共融設計手冊 Inclusive Urban Design, A Guide to Creating Accessible Public Spaces(2013):

1. 人行通道休息的距離不可超過 50 公尺,且坡度每上升 50 公分就必須有一個休息區。

2. 休息座椅需提供不同高度、有無靠背、有無扶手的選擇,並有多餘的空間可停放輪椅 和提供輪椅迴轉。

3. 人行通道緩衝區需為 2 公尺長 1.8 公尺寬,兩個緩衝區最大距離不得超過 25 公尺,緩 衝區需設於交會點。

四、本研究建議:輪椅使用者、視覺障礙者、行動不便者雖可移動之距離約 100 公尺或以上,

但考量到持手杖者、需要成人抱的幼兒以及體能較弱者,建議人行道每隔 50 公尺應設置休 息座椅。

五、優質案例:

圖 4–6 人行道休息區

(資料來源:竹北水圳森林,王武烈提供)

203.4 人行通道淨高

203.4.1 路徑淨高:路徑淨高為 210 公分以上,人行道上方有招牌、燈具或其他懸掛物時,

建議淨高至少 210 公分。淨高如有零點一公尺以上未達 210 公分部份應設防護設 施,可使用格柵、花台或任何可提醒視覺障者之設施。

203.4.2 突出物限制:考慮視障者行走安全,若不可避免地面上需有突起物,則路徑之地面 起 60-210 公分之範圍內,不得有 10 公分以上之懸空突出物之規定,且應在斜坡 道前設置緩衝空間及警示或其他防撞設施。

203.4 人行通道淨高參考依據

一、【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第二章無障礙通路】。

二、中華民國建築學會「建築學報 76 期增刊(技術專刊)」,99~122 頁,2011 年 6 月。

三、【內政部主管活動場所無障礙設施設備設計標準第 4 條】(2015):人行動線地面上方零點 六公尺至二點一公尺範圍內,如有零點一公尺以上之懸空突出物,應設置警示及防撞設施。

四、日本 市公園無障礙設計指導方針(2012):自地面起到 200 公分範圍內的空間,不得設 立從天花板、牆面、標識的突出物。不得已設立突出物時,要讓視覺障礙者能使用白杖 感知衝突的事物,且需設置高度在 110 公分以上之柵欄設置以代替防止前進措施。

五、英國 市共融設計手冊 Inclusive Urban Design, A Guide to Creating Accessible Public Spaces(2013):

1. 通道淨高需為 2.1 公尺。

2. 通道投影區若有 10 公分以上的懸空突出物,或地面上有 30 公分以上的突出物時,需 設置防護緣或類似的防護設施,防護緣高度不高過 15 公分以利手杖使用者辨識邊緣。

通道上應避免遇上突然開啟的門。所有的防護裝置均需有突出的顏色作為警示。

203.5 人行道坡度限制:坡道傾斜方向應與行進方向一致,坡度不得大於 1/20。但因地形 限制,坡度不得大於 1/12,並應加設扶手或公示應有輔助人員或輔具協助使用。坡 道需考量不同體力能力而考量其坡度。

203.5 人行道坡度限制參考依據

一、【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第二章無障礙通路】。

二、中華民國建築學會「建築學報 76 期增刊(技術專刊)」,99~122 頁,2011 年 6 月。

三、【內政部主管活動場所無障礙設施設備設計標準第 3 條】(2015): 設有坡道者,其傾斜 方向應與行進方向一致,坡度不得大於二十分之一。但因地形限制,坡度不得大於一二 分之一,並應加設扶手或公示應有輔助人員或輔具協助使用。

四、德國通用設計手冊 Berlin - Design for all, Public Outdoor Space(2011):

1. 依據 DIN 18024 Part 1 場地使用需求分為主要人行通道其寬度不得小於 150 公分,縱 坡:3~4%,橫坡:最大 2%建議 1%,通道上須設置至少長度大於 180 公分 x180 公分之 會車區,並安排適當的休息區域,並注意通路傾斜之處應避免鋪面破裂與易使人跌倒 之鋪面材質。

2. 次要人行通路上其寬度至少 90 公分以上,縱坡:最高 6%,橫坡:最大 2%建議 1%,通

2. 次要人行通路上其寬度至少 90 公分以上,縱坡:最高 6%,橫坡:最大 2%建議 1%,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