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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談及焦點團體

第三章 設計規範課題

第一節 訪談及焦點團體

壹、會議舉辦

專家會議主題是針對廣場及開放空間通用化設計之編修原則及課題內容討論,即 對104 年新修正之《廣場及開放空間通用化設計規範》,提出相關通用化設計規範。以 該述設計規範為基礎,彙整說明各條文訂定之意義精神,提出詳細圖例、實際案例照 片及蒐集相關解釋令彙整,供專業人員、政府機關及民眾等參考,尤其考量全人及通 用化精神,亦於附錄提供較佳之設計案例,期在法令強制之基礎上,引導業界及民間 自發性之提昇,增進整體生活品質。

本研究蒐集國外相關文獻,彙整英國、德國、加拿大、日本及國內相關之條文,

目前已召三次專家會議、十五次專家訪談,針對各條文解釋說明給予意見,再針對修 正意見繪製明確之解說圖例。

一、會議與訪談舉辦議程及委員名單

第一次會議邀請八位專家(如表3-1),會議時間為 104 年 4 月 30 日(星期四)

晚上六點至八點;開會地點位於台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三段1 號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設計學院第252 會議室)。

第二次會議邀請六位專家(如表3-2),會議時間為 104 年 5 月 28 日(星期四)

晚上六點至八點;開會地點位於台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三段1 號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設計學院第412 會議室)。

第三次會議邀請五位專家(如表3-3),會議時間為 104 年 9 月 1 日(星期二)

晚上六點半至八點半;開會地點位於台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三段1 號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設計學院第603 會議室)。

第一次訪談邀請一位專家(如表3-4),訪談時間為 104 年 9 月 8 日(星期二)

早上十點半至十二點半;訪談地點位於新北市新店區屈尺路81 號 頤苑自費安養中心。

第二次訪談邀請一位專家(如表3-4),訪談時間為 104 年 9 月 10 日(星期四)

下午兩點至四點;訪談地點位於新北市淡水區中正東路二段153 號 台北仁濟院附設仁濟安老所。

第三次訪談邀請一位專家(如表3-4),訪談時間為 104 年 9 月 20 日(星期日)

早上十點至十一點;訪談地點位於台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三段52 號 1 樓

(伯朗咖啡館 科大店)。

第四次訪談邀請一位專家(如表3-4),訪談時間為 104 年 9 月 21 日(星期一)

早上十點至十一點;訪談地點位於台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三段1 號

(設計學院701-1 室)。

第五次訪談邀請一位專家(如表3-4),訪談時間為 104 年 9 月 21 日(星期一)

晚上六點至七點;訪談地點位於台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三段1 號

(設計學院701-1 室)。

第六次訪談邀請一位專家(如表3-4),訪談時間為 104 年 9 月 22 日(星期二)

早上十點至十一點;訪談地點位於台北市重慶北路三段25 巷 3-5 號

(台北行無礙辦公室)。

第七次訪談邀請一位專家(如表3-4),訪談時間為 104 年 10 月 7 日(星期三)

下午三點至四點;訪談地點位於台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三段1 號

(設計學院259 教室)。

第八次訪談邀請一位專家(如表3-4),訪談時間為 104 年 10 月 13 日(星期二)

下午三點至四點;訪談地點位於台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三段1 號

(設計學院701-1 室)。

第九次訪談邀請一位專家(如表3-4),訪談時間為 104 年 10 月 16 日(星期五)

下午十二點至一點;訪談地點位於台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三段1 號

(設計學院701-1 室)。

第十次訪談邀請一位專家(如表3-4),訪談時間為 104 年 10 月 19 日(星期一)

下午十二點至一點;訪談地點位於台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三段1 號

(設計學院259 教室)。

第十一次訪談邀請一位專家(如表3-4),訪談時間為104 年 10 月 29 日(星期四)

下午兩點至三點;訪談地點位於台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三段1 號

(設計學院701-1 室)。

第十二次訪談邀請一位專家(如表3-4),訪談時間為104 年 10 月 30 日(星期五)

下午十二點至一點;訪談地點位於台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三段1 號

(設計學院701-1 室)。

第十三次訪談邀請一位專家(如表3-4),訪談時間為104 年 10 月 30 日(星期五)

下午兩點至三點;訪談地點位於台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三段1 號

(設計學院701-1 室)。

第十四次訪談邀請一位專家(如表3-4),訪談時間為104 年 11 月 2 日(星期一)

下午四點至五點;訪談地點位於台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三段1 號

(設計學院701-1 室)。

第十五次訪談邀請一位專家(如表3-4),訪談時間為104 年 11 月 3 日(星期二)

下午兩點至三點;訪談地點位於台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三段1 號

(設計學院259 教室)。

表 3–1 第一次專家會議出席專家名單表

第一次會議

出席專家名單表

姓名 單位及職稱

王武烈 建築師

劉俊麟 台灣弱勢病患權益促進會 常務監事 許俊美 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 理事長

楊檔巖 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 法規研究主任委員 劉金鍾 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聯盟無障礙環境推動委員會 王順治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綜合規劃組組長

趙啟宏 內政部營建署 公共工程組科長 蔡忠城 內政部營建署 公共工程組研究員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表 3–2 第二次專家會議出席專家名單表

第二次會議

出席專家名單表

姓名 單位及職稱

王武烈 建築師

劉俊麟 台灣弱勢病患權益促進會 常務監事 林文華 台北市無障礙環境推動委員會 委員 唐峰正 財團法人自由空間教育基金會 董事長 許朝富 臺北市行無礙資源推廣協會 總幹事 王順治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綜合規劃組組長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表 3–3 第三次專家會議出席專家名單表

第三次會議出席專家名單表

姓名 單位及職稱

王武烈 建築師

劉俊麟 台灣弱勢病患權益促進會 常務監事 林文華 台北市無障礙環境推動委員會 委員 許朝富 臺北市行無礙資源推廣協會 總幹事 張志源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綜合規劃組委員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表 3–4 專家訪談名單表

專家訪談名單表

姓名 單位及職稱

第一次專家訪談

王宜雯 頤苑自費安養中心 主任

第二次專家訪談

陳維萍 台北仁濟院附設仁濟安老所 所長 第三次專家訪談

王武烈 建築師

第四次專家訪談

劉俊麟 台灣弱勢病患權益促進會 常務監事 第五次專家訪談

林文華 台北市無障礙環境推動委員會 委員

專家訪談名單表 第六次專家訪談

許朝富 臺北市行無礙資源推廣協會 總幹事 第七次專家訪談

盧天授 康曜資訊有限公司 負責人

第八次專家訪談

盧天授 康曜資訊有限公司 負責人

第九次專家訪談

盧天授 康曜資訊有限公司 負責人

第十次專家訪談

盧天授 康曜資訊有限公司 負責人

第十一次專家訪談

劉俊麟 台灣弱勢病患權益促進會 常務監事 第十二次專家訪談

盧天授 康曜資訊有限公司 負責人

第十三次專家訪談

王武烈 建築師

第十四次專家訪談

王武烈 建築師

第十五次專家訪談

劉俊麟 台灣弱勢病患權益促進會 常務監事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二、會議課題研擬

(1) 【規範之架構】

(2) 【規範之水準及適用方式】

(3) 【規範內容之擬訂】

(4) 【特殊需求使用者特性與空間需求簡介】出入口、路徑、使用區域與設 施、標誌、導覽與照明、其他特別區域等設施項目之內容檢討。

(5) 【規範問卷之調查】

(6) 【規範內容案例之選用】

(7) 【規範網站之操作】

貳、課題整理及會議結論

一、第一次專家會議

(1) 【規範之架構】

王順治委員:

1.針對「活動場所」之無障礙課題,規劃進行本研究。

2.本規範研究較屬於通則性,包括戶外之公共設施,如無障礙廁所、步道、

照明、垃圾桶、導盲犬、導覽指示台、觀景台、飲水機等。

趙啟宏委員:

1.營建署道路組主管市區道路,依法律授權有標準、工程、設計標準,本 組有做標準定義的資料、工程設計規範,案例。

2.全國相關的機關,或是所有設置人去遵守,至少要讓法規層級是中央法 規標準法的第三條法規那七種,那七種名稱裡面是有一致性,目前有訂一 個公園出入口的設置原則。

蔡忠城委員:

1.「標準」是一種數值性的規定,通常以「最低」、「最大」、「最少」等作 為規定,是具有確實檢驗方法的,比較沒有建議值,而是絕對值。

2.「標準」是檢驗依據,「規範」是設計應注意事項,「手冊」是提供設計 案例。

劉金鐘委員:

1.標準以外會提出一些建議是優於標準、優於法規,不是說硬性的,而引 導你往這方面去做。

(2) 【規範之水準及適用方式】

劉俊麟委員:

1.很多的資料是屬於各國的, 是優於規範,這種觀念是非常需要的。

王武烈委員:

1.演講台、音樂台、觀眾席的部分,要有兒童和輪椅可以停留的區域,畫 標示讓別人不能佔用。

2.設有玩沙池的公園,在廁所應有換裝平台,無障礙廁所最好設蓮蓬頭,

可以進去裡面清洗。

3.飲水機要可以靠近使用。

4.晨間會有露水的步道跟樓梯,應該加止滑網子。

5.輪椅步道要看其高度設置防護緣和欄杆扶手。

6.木棧道,在國際性公園的研討會有提到 1 公尺一下就不要做欄杆。

7.階梯有 1 公尺要做欄杆。

8.平順的步道,例如沼澤區或觀賞區,如果寬度很窄的時候就要小心。

劉俊麟委員:

1.為了斜坡而做斜坡時就會繞得亂七八糟,繞得很大圈,如何去突破這需 要設計師的巧思,強調的安全跟設計。

2.把設計跟景觀結合,使用者雖然坐著輪椅,卻可以很清楚的看到動線方 向,這樣子的概念,如果坡道動線可以想辦法融進去環境之中更好。

(3) 【規範內容之擬訂】

吳可久副教授:

1.法律還是有一個解釋的權利,是有關項目設施的部分,關係到使用者的 部分,可分成體弱跟體強,來檢討法規所談的設施。

2.本研究只是一個參考資料,儘量去做類別上的區分,在簡化下把空間跟 使用者分出兩個層級,最多到三個層級的模式,來提出原則及建議。

3.假定是先做輔助性規範,將原則及數據整合,主要針對 會公園還是社 區公園還是鄰里公園的層次。

4.古蹟保存先剔出來,免得太過複雜。

劉金鐘委員:

1.同樣的設計規範,一個軟性的柔性的原則,一個是很硬的一個標準數字 的原則,需要做一個更大解釋力的法令。

楊檔巖委員:

1.把國外通用設計的案例多收集,收集到的數據去研究把它國產化,國人

1.把國外通用設計的案例多收集,收集到的數據去研究把它國產化,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