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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廣場及開放空間通用化設計規範

第一節 總則

101 依據

本規範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57 條、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第 1 條 規定訂定之。

101.1 宗旨

以通用設計之理念與尺度,針對 市中廣場、開放空間、公園等戶外空間提供 無障礙及通用化之環境,確保所有身心障礙者、高齡者以及全體人民皆能夠充份及 平等有效的參與與安全安心使用為主要宗旨。

102 特殊需求使用者特性

102.1 高齡者:一般以年滿 65 歲以上之人稱之為高齡者。

102.1.1 高齡者附加視覺障礙:指年滿 65 歲且眼及相關構造受損或功能不全者。

102.1.2 高齡者附加行動障礙:指年滿 65 歲且神經、肌肉、骨骼之移動相關構造及其功 能受損或功能不全者。

102.1.3 高齡者附加認知障礙:指年滿 65 歲且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不全或功 能不全者。

102.2 幼齡者與兒童:未滿 12 歲之人。

102.2.1 幼齡者:1 歲以下以爬行、非站立方式移動之兒童。

102.2.2 學步期:1 歲到 2 歲開始學習且可以獨力步行之兒童。

102.2.3 使用嬰兒車:一般嬰兒車適用年齡為 6 個月到 2 歲之兒童。

102.2.4 學齡前兒童:指 2 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兒童。

102.2.5 學齡兒童:指入國民小學但未滿 12 歲之兒童。

102.3 行動不便者與暫時性行動不便者:泛指個人身體因先天或後天受損、退化,如肢體 障礙、視障、聽障等,導致在使用建築環境時受到限制者。另因暫時性原因導致 行動受限者,如孕婦、持重物之人及骨折病患。

102.3.1 行動輔具使用者:泛指使用為促進活動及參與、協助身體移動之裝置、設備、儀 器等產品者。

102.3.1.1 單拐使用者:以單手操作單支手杖輔助移動者。

102.3.1.2 雙枴使用者:以雙手操作兩支手杖輔助移動者。

102.3.1.3 ㄇ型助行器使用者:以雙手操作四角支撐的ㄇ型助行器輔助移動者。

102.3.1.4 手推型助行器使用者:以雙手操作四角支撐且前方兩個支撐點為輪子的手推型 助行器輔助移動者。

102.3.1.5 手推輪椅使用者:以雙手自行推動或他人協助推動輪椅輔助移動者。

102.3.1.6 電動輪椅使用者:操控具動力裝置的輪椅輔助移動者。

102.3.1.7 電動代步車使用者:操控單一座椅的電動代步車輔助移動者。

102.3.1.8 電動雙人代步車使用者:操控具兩人座位的電動代步車輔助移動者。

102.3.2 視覺障礙者:眼及相關構造受損或功能不全者。

102.3.2.1 白杖使用者:因視覺能力不全或無視覺能力而需使用特殊手杖進行防護、回應、

辨識等功能者。

102.3.2.2 導盲犬使用者:因視覺能力不全或無視覺能力而使用合法導盲犬專業訓練單位 訓練後,並領有導盲犬工作證之導盲犬者。

102.3.3 孕婦: 懷有胎兒之女性。

102.3.4 攜帶大型行李者:攜有隨身大型行李者。

102.4 外籍遊客:非台灣本國籍的遊客因語言、文化背景、身體尺度差異,在資訊標誌的 提供上應以圖像化或輔以英文、多國語言的說明,告示牌或警告標誌設置地點需 可清楚看到且具識別性。

102 特殊需求使用者特性依據:

四、【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二條】:幼兒:指二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之人。

五、【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條】:本法所稱兒童及少年,指未滿十八歲之人;

所稱兒童,指未滿十二歲之人 ;所稱少年,指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

六、0 ~ 6 歲兒童粗大動作的發展里程碑

(http://www.tmuh.org.tw/tmuh_web/EarlyIntervention/pdf/Early_1.pdf)

七、本研究補充說明:102.2 幼齡者與兒童:

八、WHO Towards a Common Language for Functioning, Disability and Health

(http://www.who.int/classifications/icf/icfbeginnersguide.pdf?ua=1)

九、【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104.1 行動不便者】泛指個人身體因先天或後天受損、退 化,如肢體障礙、視障、聽障等,導致在使用建築環境時受到限制者。另因暫時性原因 導致行動受限者,如孕婦、持重物之人及骨折病患。

十、【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輔具,指協助身心障礙者改善 或維護身體功能、構造,促進活 動及參與,或便利其照顧者照顧之裝置、設備、儀器 及軟體等產品。

十一、 身心障礙者服務資訊網(http://disable.yam.org.tw/life/61)

十二、 本研究補充說明 102.3 行動不便者與暫時性行動不便者:

1、 行動不便者與暫時性行動不便者:行動不便者常須使用輔具進行移動,若輔具需 耗費體能則不宜長距離行走,且行動輔具使用者之橫向寬度較寬,路徑寬度需可 讓其順利通行,出入口的設計也須特別注意寬度和緩衝空間的尺度。

2、 行動輔具使用者:考量行動輔具之使用,需注意地面支撐性、平整度、行走距離 不宜過長等等,行動輔具之尺寸與重量也須考量,道路寬度需可讓行動輔具使用 者通過和具安全防護。

3、 單拐使用者:其行走距離不宜過長、需注意地面摩擦力是否足夠、地面需平整以 免跌倒。

4、 雙枴使用者:其行走距離不宜過長、不宜跨越階梯,其移動時的橫向距離較大,

行徑道路寬度及出入口寬度需適切。

5、 ㄇ型助行器使用者:其行走距離不宜過長、不宜跨越階梯。

6、 手推型助行器使用者:其行走距離不宜過長、需注意地面平整性。

7、 手推輪椅使用者:不宜上下高差過大之坡道、階梯,且橫向寬度較大,需注意道 路和出入口寬度適合可供其通過,資訊看板、設施操作介面高度需合宜,且下方 需有足夠的淨空間放置雙腿,輪椅行徑時需有迴轉或會車空間。

8、 電動輪椅使用者:不宜上下高差過大之坡道,坡度太陡易翻車,電動輪椅不易跨 越門檻,橫向寬度和迴轉半徑較大,操作介面、按鍵、門把高度需合宜,且需考 量臨時充電站之設置。

9、 電動代步車使用者:電動代步車體積、重量皆大於電動輪椅,需要較大活動空間,

不宜上下陡坡,容易翻車,操作介面、按鍵、門把高度需合宜。

10、電動雙人代步車使用者:電動代步車體積、重量皆大於單人電動代步車,需要較 大活動空間,不宜上下陡坡,容易翻車,操作介面、按鍵、門把高度需合宜。

11、視覺障礙者:在字型、色彩、光線的辨識上有一定困難,需選用較大字級的字,

標誌或文字需採用合宜的對比顏色,並提供適當的照明設施。

12、白杖使用者:需注意地面材質的選用、導盲磚設計是否正確、地面懸空障礙物應 避免,設施的點字資訊應確實提供且高度合宜。

13、導盲犬:導盲犬行徑高度較低,防護欄杆的高度、間隙應避免導盲犬誤入,行徑 路線不可迂迴,或有過多聽覺、視覺干擾物擾亂導盲犬判斷方向。

14、孕婦:懷孕婦女的行走時間不宜過長,需提供有扶手的休息座椅方便孕婦休息和 起身,高差較大之階梯較不易孕婦跨越,道路盡量平順、緩和。

15、攜帶大型行李者:攜帶大型行李者移動路線不宜迂迴、凹凸不平,搬運或託運行 李者易忽視地面障礙物,應避免過低的障礙物以免使其跌倒,高差過高時得輔以 垂直移動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