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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緣起與背景

第一章 緒 論

第一節 研究緣起與背景

第一節 研 究 緣 起 與 背 景

壹、研究緣起

臺灣人口結構因平均壽命延長、出生率低而呈現高齡化、少子化社會。因應科技、

社經環境變遷及使用者需求變化,以及全民無障礙意識提升的促使下,建構無障礙與 全人關懷的生活環境與著重於「使用者經驗」、「以人為本」理念的「通用化設計」成 為達成提昇國人福祉之目標。

自1987 年,美國 Ronald L. Mace 教授將過去狹隘的無障礙設計(Barrier-free design)

擴大詮釋成「通用設計」 (Universal Design, Inclusive Design, Design for All),其理念 標榜設計不須經過特別改造即可讓多數人使用為主軸。另外,The Center for Universal Design, North Carolina State University 在建築師、產品設計師、工程師及環境設計研究 者努力下、設定通用設計的七大準則。原則如下:1.公平使用(Equitable Use);2.彈 性使用(Flexibility in Use);3.簡單易懂(Simple and Intuitive);4.資訊簡明(Perceptible Information);5.容差納誤(Tolerance of Error);6.節省體力(Low Physical Effort);7.

空間尺寸可及性及易使用性(Size and Space for Approach and Use)。而以建築的角度 來看通用化設計則以「主張所有設備及人造環境建築物、公共戶外空間、人行道等之 規劃設計,均應全面性考慮所有使用者,包括老弱婦孺及身心障礙者等,且設計應簡 單易於操作,同時也對任何人來說 是適用的。」(何明錦、吳可久、陳圳卿、毛犖和 廖慧燕,2011)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從「全人關懷建築科技計畫」衍伸「全人關懷生活環境科技計 畫」,針對台灣無障礙環境之建構,由點到面提出全盤性、系統性之整合研究。而內政 部營建署亦依據相關研究結果,於101 年底頒布修正《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

編第10 章無障礙建築物及《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並於 102 年實施。過去因 為局部改善無障礙環境空間,而無法串連各個無障礙環境所產生「可及性」、「使用性」

等等障礙,將大幅改善。然而無障礙環境整體生活環境之建構,尚存有許多問題,以 本案來說,廣場及開放空間、公園綠地係全民生活環境之基礎公共服務設施,政府各 級機關現正積極全面體檢改善所轄國家公園、森林遊樂區、休閒農場、文化園區、文 化景點、風景特定區、觀光遊憩景點及公園綠地等範圍內無障礙設施與服務水準,並 依本部營建署現行之「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

及「 市公園綠地各主要出入口無障礙設施設置原則」作為無障礙環境檢驗及改善之 參考,惟各類型之廣場、開放空間及公園綠地等戶外活動範圍,尚無所屬之通用化設 計規範,以至於部分因通用化設施及設備的不完善,使得高齡者、幼齡者及行動不便 者無法安全、安心的使用。

承續過去研究之精神化,拓展研究範圍,配合法制研擬檢討、針對過去研究結果 之精緻化─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解說彙編、WHO 高齡友善城市指標可及性研 究、研訂通用化公園規劃設計手冊、通用化公園規劃設計研究。

貳、研究目的

現行的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主要以空間上去除行動不便者、輪椅使用者、

暫時行動不便者之行動障礙物為主軸,然而就我國 市廣場、開放空間及公園綠地之 使用範圍、認知等特性來說,除了需要關注於對無障礙需求較高規格之身心障礙者外 亦須考量高齡者、幼齡者、通行的行人以及外國人等使用者之需求。另外,就使用者 特性來說高齡者的行動特質雖與行動不便者相似,但兩者在視覺上、體能上、認知上 與一般的行動不便者不盡相同。就如同推嬰兒車的使用者與輪椅使用者雖皆以輔具代 步,但需要的空間與參與活動的開放空間不盡相同。此外,幼齡者對空間上的使用需 求亦與成人不盡相同。

一、針對我國 市廣場、開放空間及公園綠地之問題現況與參考無障礙相關法令、各 國無障礙法規手冊等,彙集產政學研及身心障礙團體建議,研提具體可行之改善 對策。

二、訪談各類型使用者,瞭解通用化設施規劃所忽略之使用細節,以提供各主管單位 改善辦理之參考。

三、規劃我國廣場、開放空間及公園綠地通用化設計規範及可及性、技術及優質設計 參考建議。作為相關單位推動無障礙環境建置及研訂推動策略之依據。

參、本研究計畫之重要性

廣場及開放空間、公園綠地係全民生活環境之基礎公共服務設施,惟各類型之廣 場、開放空間及公園綠地等戶外活動範圍,尚無所屬之通用化設計規範,以至於部分 因通用化設施及設備的不完善,使得高齡者、幼齡者及行動不便者無法安全、安心的 使用。

針對社會演進,人文科技方向及內涵逐漸演進,除無障礙環境建構,亦趨往生活 科技-通用設計理念。藉由「通用化建築規劃設計」將可以整合通用化住宅與外部公 共無障礙環境,促使「通用化設計」之理念能完整表述,教育一般民眾需求與認知,

提昇通用化環境需求水準,並聚焦確認「通用化設計」之實踐範圍,從而真正落實台 灣 市無障礙環境整體建構。

肆、國內外有關本案之研究情況

一、通用化公園規劃設計手冊

公園提供一般民眾日常生活中之休憩功能,具有極重要之地位,因此考慮不同使 用需求,使大家 可以安全便利的進出及使用公園,是提高居住環境品質之重要基礎。

國內目前公園在規劃設計時,多未考慮行動不便者之需求及兒童使用之安全性,造成

使用者之不便甚至危險。且配合「在地老化」、「終身住宅」等高齡者社區照護等理念

2.3 不同社群間看法差異

(Productive Aging)發展。上述觀念配合世界衛生組織於 2007 年出版「高齡友善城市 指標(Global Age-Friendly Cities: A Guide)」,提出 8 個面向作為 市推動高齡友善城 市之指標。8 個面向分別為:無障礙與安全之公共空間、大眾運輸、住宅、社會參與、

敬老與社會融入、工作與志願服務、通訊與資訊、社區及健康服務等,其中和建築與 市環境有關者,有無障礙與安全之公共空間、大眾運輸、住宅、通訊與資訊、社區 等項目。其中高齡友善城市公共空間與建物指標如下表1-2。

三、Berlin-Design for all: Public Outdoor Space

怎麼做我們的公共廣場和公園、沿著河的路徑、遊戲場等開放空間。本手冊是 Berlin-Design for all: Accessible Public Buildings, Section I & II 的延續,Section III 針對 公共戶外空間,目標是對所有人使用的公共空間,提供各種多元化而明確的設計。思 考重點是:如何調整空間以適應人體外貌/人因工學,不管永久或暫時傷殘;如何確認 並符合人類多樣性 (男子、婦女、兒童、青年人、老年人、遊客);理解和包容不同的 文化背景;面對公共戶外空間設計中出現的倫理問題。

四、日本

促進高齡、身心障礙者等之移動便利化相關法(平成 18 年法律第 91 号)第 13 條第 1 項中、必須符合主管機關所制定對公園管理者等「於特定公園實施設施物新設、

増設或改建時、該特定公園設施(以下稱為「新設特定公園設施」。)為達成移動便利 化所必須設置之特定公園設施物規定(以下稱為「 市公園移動便利化規定」。)此一 要旨;另於同條第 4 項中、規定提出「除新設特定公園設施外,為使特定公園設施符 合 市公園移動便利化規定而須採取必要之作為」此一要旨。故根據該規定、 市公 園移動便利化規定所訂定著進行檢討如下。法令之公園設施對象為下列項目:

<本規定中特定公園設施案之對象物>

市公園之出入口或停車場與主要公園設施間道路所構成之園路又或者廣場、半

表 1–3 Berlin-Design for all: Public Outdoor Space SECTION III

1 Outdoor space for all 4.2 Orientation and information systems 2 Legal framework 4.3 Resting areas

2.1 Social policy framework 4.4 Lighting 2.1.1 UN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4.5 Plants

4.6 Short-term installations 2.1.2 National Action Plan 4.6.1 Temporary structures 2.1.3 Design for all 4.6.2 Infrastructure in squares 2.2 Specific legal codes and

frameworks

5 Selected public outdoor spaces 5.1 Living environment

3 Structural elements 5.2 Parks 3.1 Surface design 5.2.1 Paths

3.2 Stairways and steps 5.2.2 Paths and bicycle use 3.3 Inclined surfaces and ramps 5.3 Cemeteries

3.4 Lifts 5.3.1 General design requirements 3.5 Additional structural elements 5.3.2 Buildings

3.5.1 Sculptures and fountain installations

5.3.3 Graves 5.4 Playgrounds 3.5.2 Elevated landscape beds 5.5 Sports facilities 3.5.3 Gutters 5.6 Hiking trails

3.5.4 Tree pits 5.6.1 Information, equipment and service 3.5.5 Hearing Systems 5.7 Waterfront locations

4 Equipment 5.7.1 Waterfront design

4.1 Orientation 5.7.2 Bridges an d landing stages 4.1.1 Visual design 5.7.3 Public beaches and open air pools 4.1.2 Tactile design

(資料來源:Berlin-Design for all: Public Outdoor Space SECTION III, 2011)

伍、重要文獻

臺灣人口結構因出生率低與平均壽命延長而呈現轉型,預計從高齡化社會轉變高 齡社會之速度,將是全球中排名前三名之國家(國家發展委員會,2013)。一般民眾尚 未警覺台灣將於2018 年邁入高齡社會,以及伴隨少子化現象所衍生社會照護課題,如 低扶養比等,將促使大量但具有不同體能衰退情況的高齡者自我照護與獨立生活,且 人口結構之變化與各年齡層人數均佈,亦促使台灣過去著重單一重點社群(如身心障 礙社群)之照護,轉向深入檢覈實踐通用設計(對所有人均合用)理念在台灣之適用 性。

通用設計(Universal Design)的理念並不是尋求標準解答,而是找出所有人可以 接受的共識解,也就是在尋求一個基準的人機介面設計(平台)可供使用者調適使用、

設計參與及持續演化。通用設計早期強調Accessible design、Adaptable design、Lifespan design,近年因應高齡化轉往多元化、包容性的 Inclusive design、Design for all。在歐 美常以無障礙法規滿足行動不便者「最低限無障礙環境」需求,在非強制性之設計指 引中導入通用設計理念,藉由設計專業以問題導向設計方式來協助使用者,針對多元 社群(尤其高齡者)、多種使用行為之需求,而尋求共識解答及使用品質之提升。此種 最低限採無障礙法規,兼以通用設計多元、參考性設計建議方式,對於台灣現階段人 口高齡化、生活環境中無障礙化之需求日漸提高,但法規無法滿足各類不同使用需求 下,是可嘗試的方向。

過去因應嬰兒潮及高速經濟成長之特殊時代背景下,台灣傳統公共開放空間規劃 在面臨快速 市發展壓力,所塑造之空間與設施較強調數量的滿足。如何將標準化設

過去因應嬰兒潮及高速經濟成長之特殊時代背景下,台灣傳統公共開放空間規劃 在面臨快速 市發展壓力,所塑造之空間與設施較強調數量的滿足。如何將標準化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