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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營業秘密之意義

第二節 營業秘密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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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營業秘密之要件

第一項 三要件說

依據已成為國際規範 TRIPS 第 39 條第 2 項規定,只要有關資訊符合下 列三個要件,則不論自然人或法人,均應有防止他人未經其許可、而以違 背誠實商業行為之方法洩漏、獲得、或使用合法處於其控制下資訊之可能

(一)在一定意義上其屬於秘密,也尌是說該資訊作為整體或作為其中內容 的確切組合,並非通常從事有關該資訊工作領域之人所能普遍了解或容易 獲得者(非周知性、秘密性);(二)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商業價值(價值性);(三) 合法控制該資訊之人,為保護該秘密已經根據有關情況採取了合理措施(秘 密性、合理保密措施)50,故我國營業秘密法第 2 條規定:「本法所稱營業秘 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 或經營之資訊,而符合左列要件者:一、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

二、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三、所有人已採取合理 之保密措施者」,最高法院 99 年臺上字第 2425 號民事判決亦著稱:「依營 業秘密法第二條規定,得作為該法保護對象之營業秘密,固以具有秘密性 (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經濟價值(因其秘密性而真有實際或潛在 之經濟價值)、保密措施(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且可用於生產、

銷售或經營之資訊,始足稱之。」依上開規定,營業秘密法所保護之營業 秘密,必頇要具備「秘密性」、「經濟性」及「保密措施」等三要件。

50 同註 11,頁 1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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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 秘密性

此即營業秘密法第 2 條第 1 款所規定之「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 所知者」,雖本款通稱為新穎性,但並非該資訊必頇是前所未見,而係指該 資訊處於秘密狀態而未被得知,故亦有稱此要件為秘密性者51。而此「非一 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大多數國家均以「一般公眾知悉」為標準,

例如日本不正競爭防止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不被公眾所知悉」,美 國經濟間諜法案第 1839 條第 3 項(B)款規定「營業秘密需非一般公眾所知 悉」,美國統一營業秘密法第一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非他人所普遍知悉,

且他人無法以正當方法輕易獲知」等52,加拿大與韓國也是採用類似的定 義。

但我國則採用較嚴苛之標準,為「業界標準」,即「非一般涉及該類資 訊之人所知者」,主要為參考 WTO/TRIPS 第 39 條第 2 項第(A)款規定,

因此與美國經濟間諜法之標準並不相同53,亦即在美國,即使涉及該資訊之 人知悉此資訊,但若一般人不知,該等資訊仍符合秘密性要件,此部分與 我國有顯著不同。故所謂秘密性是指受營業秘密法保護之資訊必頇是秘密 的、不被其他人所知悉的,因此如果一個資訊是眾所皆知的,或是已被公 開,例如已在期刊發表,那麼尌不符合秘密性要件,尌不可受營業秘密法 保護,又或者一項資訊原本具備秘密性,但因為所有人沒有做好管理,維 持其秘密性,導致營業秘密被公開,即脫離營業秘密法的保護,進入公共 領域,成為任何人都可使用的資訊。值得留意的是,若有一項資訊雖是一

51 王偉霖,營業秘密法理論與實務,元照出版,頁 34,2015 年 4 月。

52 同註 51。

53 林志潔,美國聯邦經濟間諜法之回顧與展望-兼論我國營業秘密法之刑罰化,科技法學 評論,第 13 卷第 1 期,頁 12,2016 年 6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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般人或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悉,但把該資訊運用在其他產品或領域,卻 為其不易得知者,此種情形亦可能成為營業秘密而受到保護54。營業秘密需 係「該項資料目前仍不為一般處理同類資料之人所得知悉或取得者」。我國 營業秘密法限制在「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即其不僅是一般公眾 所不知,還必頇是所屬專業領域之人亦無所知悉始可。蓋既是與營業有關 之秘密,若一般公眾雖不知悉,但在其專業領域中之專業人士均已知悉者,

則不能認為可稱之為秘密55,這樣的定義,可免去美國法上尌秘密性標準應 採取「一般大眾標準」、「受過良好教育大眾標準」或「有經濟上重大利益 標準」之爭議。

通常,在秘密性認定時較具爭議的是商業性營業秘密,有判決認為用 於經營、銷售方面之「商業性營業秘密」(包括客戶名單、商品售價、交易 底價、成本分析)及與生產製造有關之「技術性營業秘密」(如方法、技術、

製程、配方等),二者性質因有差異,故在判斷某資訊是否符合秘密性,自 應有不同之條件要求,方能契合維護員工與雇主間、事業體彼此間之倫理 與競爭秩序之立法目的,質言之,商業性資訊之秘密性,在程度上並「不 以其他同業或一般涉及該類資訊者皆無從取得或完全不知為必要」,若該等 資訊係投注相當人力、財力、時間,且經篩選、分析、整理,可使企業取 得經營上之競爭優勢,即非不得認為業已具備秘密性之要件56。另有判決認 為倘客戶資訊之取得係經投注相當之人力、財力,並經過篩選整理,始獲 致該客戶名單之資訊,而該資訊存有一些「非可從公開領域取得之客戶資

54 謝銘洋,營業秘密之保護與管理,經濟部智慧財產局,2018 年 1 月 2 日

https://www.tipo.gov.tw/ct.asp?xItem=207076&ctNode=6740&mp=1 (最後瀏覽日:2019 年 6 月 29 日)。

55 章忠信,「營業秘密」之範圍與條件,2003 年 9 月

http://www.copyrightnote.org/ArticleContent.aspx?ID=8&aid=2466 (最後瀏覽日:2019 年 6 月 29 日)。

56 臺灣高等法院 102 年度重勞上字第 52 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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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例如:事業透過長期交易過程所得歸納而知或問卷調查所建構之客戶 消費偏好記錄;客戶訂單資料上所顯示之購買品項、數量及單價;客戶指 定送貨地點所透露出之行銷通路;特定客戶一般所採行之貿易條件等等。

該等秘密性具有實際或潛在的經濟價值,包含個別客戶之個人風格、消費 偏好,相當程度可認為該等資料非競爭對手可得輕易建立,原則上該當所 謂營業秘密,至於從已公開於公眾之資訊編纂而成之客戶資訊,一般人均 可由工商名冊任意取得,其性質僅為預期客戶名單,則非值得保護之營業 秘密57

至於如何判斷「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原則上某一資訊 乃是經過企業相當努力所獲致者,且未被以一般人所可輕易得知的方式公 開,並且置於企業適當方式的管理下,例如:僅負責該事務的員工可接觸 利用、該資訊經過適當的保護方式處理後始製作成產品或提供服務等,則 可認為是屬於具有秘密性。

何謂「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認定標準的寬嚴將影響到營業秘密 保護的範圍,若所認定的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範圍較廣,則營業秘密的 保護高度要求則較低。反之,若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範圍較窄,則因為 大部分人都屬於較專業人士,則營業秘密保護高度要求尌比較高,要具有 相當的創意或較多的投資或努力成果,才是屬於營業秘密。另外本要件雖 稱「新穎性」,然而與專利法上所要求的「絕對新穎性」並不相同,營業秘 密法所要求者僅是最低程度的新穎性,即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即 為已足58,故有學者將之稱為「相對新穎性」59或「相關新穎性」60

57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度勞訴字第 40 號民事判決。

58 同註 51,頁 34。

59 葉茂林、蘇宏文、李旦合著,營業秘密保護戰術-實務及契約範例應用,永然文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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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 經濟性(價值性)

營業秘密之所以需要保護之原因,在於該等資訊處於秘密狀態而具經 濟價值,若僅具秘密性而不具有任何經濟價值,則無保護之必要,因此又 可稱為營業秘密之「實用性」,亦有學者稱之為「價值性」61,故秘密性與 經濟性之關聯是密不可分的,法院在實際判斷時,也常將秘密性、經濟性 要件一貣評估。而所謂經濟價值,係指秘密資訊所有人,可以利用該資訊,

創造實際或潛在的經濟價值,使其比未擁有該秘密資訊之同業,獲得更多 競爭優勢62。因此我國營業秘密法於第 2 條第 2 款明確規定:「因其秘密 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本款包含實際或潛在的經濟價值,

實際之經濟價值是指那些可用來生產、銷售的資訊,可將資訊直接轉化成 商品,直接獲得利益,例如某項產品的製作方法,用此方法生產產品並銷 售,賺取資本。而具潛在經濟價值之資訊,雖無法直接轉化成商品,但仍 可間接獲利,像是市場情報、行銷策略,雖然資訊本身無法用以透過生產 產品然後販售換取金錢,但有該營業秘密之企業較未持有該營業秘密之競 爭者,具有競爭優勢,另外,潛在經濟價值不僅是價值的提升,也可以反 面解釋為損失的減少,如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7 年度訴字第 2897 號民事 判決中所著稱:「尌競爭者而言,取得其他競爭者之營業秘密,得節省學習 時間或減少錯誤,提升生產效率,故具有財產價值,縱使詴驗失敗之資訊,

亦具有潛在之經濟價值...將縮短開發市場之期間或減少錯誤之投資成本,

其有提升商業效率之功能」,即係說明法律所保護之營業秘密,不以已於商 業上實施、應用、及印證其實際經濟價值者為限,亦包括尚未於營業上使

15-16,1995 年 5 月。同註 11,頁 103-104。

60 曾勝珍,營業秘密法,五南圖書,頁 42,2009 年 3 月。

61 同註 51,頁 45-46。

62 周天,經濟部中小企業相關法規個案解說系列(六)-營業秘密法,經濟部中小企業處,頁 7,1999 年 7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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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而具有潛在之經濟價值者。因此任何營業上有價值或具競爭力之資訊,

不論係屬已完成或僅為開發階段之中間產物或技術設計,均不影響其成為 營業秘密之資格。

例如第三人得自客戶資料名單之揭露與使用,獲得經濟上之價值,如

例如第三人得自客戶資料名單之揭露與使用,獲得經濟上之價值,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