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爬梳臺灣籃球運動書寫概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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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節 研究範圍與限制

一、研究範圍

籃球運動書寫的範圍,細微到可以是場上球體的轉動、大到有形無形、可以 影響整個社會、文化的要素、都可以成為籃球運動書寫的範圍;它可以與政治、

經濟、民族、人生、哲學相關,面向之廣,雖然複雜,但這不就是我們關心、討 論運動的原因嗎? 運動除了賽事勝負之外,我們關心的其實更多。而結構主義 的概念,就是從歷史事件使我們能夠看清往日社會的縮影,在探究這些文化現象 基本結構時,我們也同時在發掘人與社會的本質,以這樣的形式與內在結構,對 整個以運動為書寫所衍生的種種範疇,找出其可能的聯結關係,對運動書寫過程 與意象,有更深一層的體認。本論鎖定的範圍乃從「文本」的概念出發,針對臺 灣作家對於「籃球運動書寫」撰寫的書籍論著為研究對象。徐望雲所著《快攻》、

《看藍高手─NBA 的籃球美學》、《林書豪與 NBA》、《絕殺 NBA》四本書 是當代體壇籃球代表性專門論著,內容為作者對於籃球賽事、人物、現象等評論,

不僅對臺灣傳統根深的運動文化帶來影響,多元的評論及切入運動本質的觀點,

對臺灣籃球運動發展之現況、未來方向都帶來不同層面的思考意義,故本論文即 以徐望雲的籃球論著為例,透過文本分析及結構學方法,期一窺國內籃球運動書 寫之內涵,思考可以為國人運動視野及籃壇帶來的意義。

二、研究限制

由於結構主義尚未直接用於探討與描述運動世界的相關命題,本研究僅藉由 結構主義的論點放入籃球運動書寫詮釋,因此研究者以結構主義理論研究籃球運 動書寫時,需參考其他研究結構主義之論點與其他有關運動書寫之研究,並掌握 其意象作適當延伸,屬個人嘗試性之學術探索,或有不成熟處。

本論文設定的研究對象為:作者為「臺灣」人,但不完全以描述「臺灣」籃 球文化的論著為研究對象,因為臺灣的運動環境,不管是棒球、籃球或其他運動,

都深受西方國家影響,與發展運動職業化成熟的國家相較,臺灣固遠不可及,期 待透過「世界」與「國內」的差異化比較,能帶來更宏觀之視野。筆者研究目的 是以臺灣文化環境背景的作者所寫出關於籃球運動的相關文本,藉由一些描寫籃 球賽事的背景,以『籃球運動文本』的概念,透過文字呈現運動賽事、籃球運動 評論、運動事件陳述、及籃球發展現況與問題等,以上是本論研究範圍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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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節 名詞解釋

一、結構主義

結構主義分析方法是透過人類學所採用的研究分類,進行主題生物性和文化 性的背景探討。結構主義之父李維史陀強調「結構」的方法是「結構是先天的具 有,也是主觀賦予客觀現象的分類結果」,從中找出不同變化的分類脈絡,從結 構進行意義上的相互比較。

二、運動書寫

《運動書寫》一書中,對運動書寫有一段闡釋:「從小說、文學乃至神話的 角度切入運動經驗,也有從直觀、隱喻以及凝視生命的不同意境,來書寫運動的 種種風貌,亦即以「運動」相關的人、事、物作為書寫對象」。葉振富在『臺灣 現代散文研討會』中,曾為運動文學下一註解:「泛指以體育活動為書寫對象的 文學創作,包括觀看他人的體育競賽,和自己身體力行的運動。17」葉振富也提 出這樣簡單的定義仍存在許多可議之處,因此,把所謂運動文學一詞的解釋與描 述,改稱為「運動書寫」。

三、籃球運動書寫

(一)承上所提及運動書寫的範疇,乃針對籃球運動項目所做的書寫。

(二)用語規定,如提及國外人名及單位,第一次出現以中文及英文全名標識,

第二次出現以中文或簡稱做為稱呼。例如麥可喬丹(Michael Jordan),之後再提及 即用喬丹稱呼。

17 焦桐,《臺灣文學的街頭運動》(臺北: 時報文化出版,199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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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