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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資、醫療、消防及警察防災據點劃設與指定

第五章 地震災害損失分析

第五節 物資、醫療、消防及警察防災據點劃設與指定

在震災發生後的「救援、輸送」行動中,包括受困災民的救援,傷者運送至醫療 機構、救援物資的運送、消防單位的救災及救火、警察單位成立救災指揮中心及治安 的維持等均需要充足的醫療、物資、消防及警察等防災據點在事前的劃設與指定。

一、 物資集散地點

支援物資的運送據點大致可分為接收與發放兩大體系,為求避難生活物資能 有效運抵每一可能災區並供災民領用,其中發放據點將以各防災避難圈所指定避 難生活據點之中長期收容場所為對象。

設立接收據點之目的在於接收外援物資及分派各受災區域,所需支援物資之活 動場所。接收據點可分為二層級:

(一)層級一之據點:主在於接收外援物資及分配各受災區域所需支援物資,可指定 零售市場用地、批發市場用地、鹿港鎮運動場;

(二)層級二為小區型據點:須選擇交通便利、區位適當、具足夠存放空間,故亦以 研究範圍內之廣場或文中、小等為指定對象。

故發送據點應配合中長期收容場所如民眾活動中心或學校等單位,並可將發放 物資作短期的儲藏。

圖6-6物資集散與供給據點空間配置

二、 醫療據點 (一)規劃原則

由於地震災害發生期間,各種超出預設條件之緊急狀況皆可能陸續發生,若 有人員受傷或生命危急,則除緊急救助外,尚需協助其後續醫療等事項,使人民 能免於受災之苦,而且能得到政府之照顧。依據醫療空間體系分為兩大部分,一 為臨時醫療場所,另一則為收容傷病民眾之長期收容場所。

1.臨時醫療場所

臨時醫療場所可指定全市型公園、體育場所、兒童遊樂場與廣場,肩負短 期簡易緊急救護之醫療工作,故配合臨時收容場所的原則來加以指定,也就是 每一防災避難圈所指定之臨時收容所,必須同時醫療體系之臨時醫療場所指定 據點。

2.中長期醫療場所

中長期醫療場所,則可指定綜合醫院以上層級醫院(包含醫學中心、區域 醫院或綜合醫院),做為醫療支援體系。因此中長期之醫療體系除需檢視現有 醫療服務量外,應針對所屬區位,檢討各醫療救護中心相對區位及與防救災道 路系統的聯繫關係,進行綜合性規劃,方能滿足災害防救醫療體系規劃的需求。

(二)現況檢討

在鹿港福興地區內有有兩處較大型的醫療機構,分布於鹿港鎮,為彰基鹿基 醫院及彰濱秀傳紀念醫院,彰基鹿基醫院提供病床 136 床,彰濱秀傳紀念醫院提 供病床 681 床,共可提供 817 床。根據人員傷亡評估,估計結果:(1)一級傷害 需基本醫療不需住院,(2)二、三級傷害則需較多或迅速的醫療支援且需住院,

此需中長期收容場所,(3)四及傷害為立即死亡,需立放置各醫院、殯儀館以容 納遺體。針對第五章人員傷亡評估結果,日、夜間、通勤時間傷亡人數皆不到 1 人,因此附近之公園、體育場所、兒童公園可充分作為緊急醫療之避難場所,如 有重大傷亡程度者,仍需緊急送至大型醫療機構處理。

由圖 6-7 可知彰基鹿基醫院為位於都市計畫區中心位置,面臨 12 公尺以上 之主要道路且鄰近主要幹道,可立即作為中長期醫療場所,如傷亡人員過多,亦 可緊急轉送彰濱秀傳醫院安置,由於彰濱秀傳醫院偏西部區域,以海線服務為 主,但各據點 5 公里服務半徑仍可涵蓋都市計畫區,且提供多床床 位,屬重點 中長醫療場所。由圖觀察發現,在空間分佈上較集中規劃範圍的北區,因此在規 劃範圍南區,尤其人口密度集中之地區,距離醫療院所較遠,未來有必要妥善救 援計畫,或增加新的醫療據點,以完善該地區傷患第一時間醫療救助。

圖 6-7 醫療據點 資料來源:本研究繪製 三、 消防據點

(一)規劃原則

為使消防資源有效的運用,主要以消防分隊做為消防指揮所,並配合防災避 難圈的單元劃分,分派每一消防分隊的服務範圍。此外,利用臨時收容場所做為 臨時的觀哨所,儲備消防器材、水源,以因應緊急之用途。

根據第四章之防救災設施與資源現況檢討結果,鹿港鎮及福興鄉內共有3處消 防分隊,有鹿港分隊、福興分隊以及鹿鳴分隊,以及5處義消團隊。各據點5公里 服務半徑可涵蓋大部份區域,且在實際調查中,發現各消防據點皆面臨20公尺以 上的計畫道路,所以區位分佈良好,且消防設備充足。然而在古蹟保存區內的巷 道多在8米以下,而大型消防車需要11米以上之迴轉半徑,因此在鹿港福興地區各 消防隊應配置小型消防載具,以應付實際需要。

(二)現況檢討

消防隊的服務範圍也是消防隊在有效的防止延燒與及時救助的服務範圍。因 現代都市土地使用與經濟活動的複雜性提高,所以編配消防隊時考慮的因素包括

轄區內的自然環境與社會環境因素,本研究以鹿港消防分隊為例,透過GIS軟體 的路網分析,劃設出鹿港消防分隊的合理服務範圍,目的在於了解鹿港消防分隊 的空間分布與有效的救災時間內,所能提供的最大合理服務範圍是否能夠有效涵 蓋都市計畫區面積,並探討規劃範圍內之人數、建築物是否在於有效的服務範圍 內。

我國依據日本濱田博士之實驗模式為基礎,計算出延燒至鄰棟所需要的時 間,扣除消防隊通報時間和出動時間及放水準備時間,容許消防隊行走時間為3.5 分鐘即是車輛通行時間。因考慮交通,道路狀況等因素,消防車平均之行走速度 為每小時24公里(意即每分鐘400公尺)。依上述消防車行進之速度,在3.5分鐘內 可行走之距離為400*3.5=1400公尺。

圖6-8 消防據點 資料來源:本研究繪製

經過路網分析後,可由上圖得知鹿港分隊服務範圍與都市計畫範圍重疊,服 務範圍面積約為 4.25 平方公里,大於消防隊最小有效範圍面積 2 平方公里,因 此鹿港分隊於此研究區扮演重要消防救災之角色。由上圖人口密度觀察,經由人 口數量推算,最小服務範圍涵蓋人口數約 36,000 人,依據第四章消防分隊配置 人數比較,鹿港分對僅配置 12 人,每位消防員最少服務人數近 3,000 人,對消

防人員工作量吃緊,如遇重大事件發生,則無法有效分配消防能力,以減免傷害 發生。因此鹿鳴分隊則需要分擔鹿港分隊工作範圍,即能有效提高救災效率與減 少抵達災區行車時間。

因此消防隊的人數與消防救災設備應考量有效服務範圍增加其數量,以因應 都市內人口不斷增加與複雜的經濟活動,尤其鹿港鎮內目前土地住商混合使用普 遍,更是容易發生都市災害的風險區。若以救災角度而言,消防分隊能在最短的 時間內到達災害現場,將可防止火災的延燒與擴大,減少災害發生。

四、 警察據點 (一)規劃原則

警察據點的設置目的,為進行情報資訊的蒐集與災後秩序的維持,以便災害 指揮中心下達正確的行動指令。指定對象以現有之派出所,擔負主要工作任務,

同樣以防災避難圈的單元劃分,分派服務範圍,進行情報的發佈與蒐集。

(二)現況檢討

根據第四章的防救災設施與資源現況檢討結果,鹿港鎮與福興鄉內共有8處警 察單位,有兩處鹿港分局及和興派出所位於研究範圍內。若依據警察抵達時間5 分鐘計算,則鹿港分局、和興派出所最小服務範圍面積如下圖所示,其服務範圍 已超過都市計畫區範圍,可到達鄰近之鄉鎮村里,由分析工具計算其面積約為8.25 平方公里,可服務之人口數達40,000人。從警察據點所轄轄區現況分配來看,雖 集中於 都市計劃範圍內,但仍需考量其他鄉鎮轄區人力狀況,包含福興鄉、秀 水鄉兩鄉鎮,因此現有警力略為不足,如遇重大治安危害事件或天然、人為重大 危險事件,需請鄰近分局借調幫忙。

圖 6-9 研究範圍內各警察據點服務範圍 資料來源:本研究繪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