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地震災害損失分析
第四節 防救據點指定
避難收容場所與設施之設置,應以 TELES 模擬地震事件後之潛勢區分布進行選 址,並依照受災程度之不同,推估各地區之應避難人口數,規劃短、中、長期避難收容 場所內之設施、設備所需數量,而對既有之避難收容地點,亦須依據高、中、低潛勢進 行檢討,以避免災民二次避災。
壹、防救避難據點指定要件
根據「都市計畫防災規劃手冊」對於防災據點的指定上,依有效避難面積至各層級 道路的可及性,人員疏散至避難圈之最短距離 350 公尺為半徑考慮。
配合彰化縣地區災害防救計畫,針對本縣各行政區指定優先開設之緊急安置所、急 救責任醫院及防災據點等場所進行檢討,運用災害潛勢模擬及分析資料重新套疊後,重 新檢討及劃定較適當之學校及場所。並參考其緊急避難收容場所劃定及設置原則:
1.安全原則:避難收容場所設備設置地點應避開高災害潛勢區域,以地質穩定、距 斷層帶 500m 以上、建築結構耐震、無坡地災害之地點設置較為適宜,
以避免二次遷移或二次災害發生。
2.就近原則:避難收容場所的指定,以選擇距離災區較近之學校、廟宇、里民活動 中心等公共建物為主。
3.效益原則:避難收容場所需備有相當完善的避難設備、設施,足夠活動的空間,
並位於水源易取得場所,以及備有充足的避難物資,滿足災民生活需 求,提供良好的安置環境。
4.分類原則:避難收容場所的指定,應先勘查地形,調查環境,並依災害類型指定 不同性質的避難收容場所,備妥必要的防救設備及設施。
5.整備原則:考量災害特性、人口分布、地形狀況,事先指定適當地點作為災民避 難收容場所,宣導民眾週知,並定期動員居民演練,熟悉避難路徑,
劃設為避難收容場所之建物應由專人負責平時之定期安全檢查及設 施維護,並備妥相當數量的救濟物資。
根據陳亮全等在「有關台灣都市地震災害及其成因之初步探討」中將地震災害發生 分為六個時期,包括:1.發震期、2.混亂期、3.避難行動期、4.避難救援期、5.避難生活 期、6.殘留復舊期等。在下圖6-3中,由發震的初始10分鐘內,到最末期的一個月以上等,
每個時期都有不同的災害現象及對應的行動,而各防災據點的層級也相互對應到各時 序,因此在防救災據點空間之劃設可衍生出四個層級:1.緊急避難場所、2.臨時避難場 所、3.臨時收容場所、4.中長期收容場所。
圖6-3 地震發生時序圖
依據丁育群、蔡綽芳(2000)研究指出,都市災害發生時,第一階段的避難場所通常 較不拘泥形式任何無倒塌危險的開放空間均能做為避難使用,而第二階段的避難場所則 必須藉助學校、公園、鄰里中心、公家機關等公共設施進行短期避難生活。兩學者並以 921 地震與日本經驗進行分析比較,將避難的庇護需求分為三個階段:
1.緊急避難:主要提供作為地震發生時,緊急避難的需求;
2.短期避難:以提供搭帳棚等之短期避難需求為主;
3.中長期避難:提供較長期的室內避難空間。
且建議國內避難據點每人平均使用密度如下:
1.緊急提供臨時聚集的開放空間,其避難密度為1㎡/人;
2.以搭帳棚避難生活之避難場所開放空間,其避難密度為3~4㎡/人;
3.長期室內避難生活空間,其避難密度為1.65㎡/人。
本研究彰化斷層地震事件各階段所需庇護所面積,由於緊急避難可設定所有人皆須 進行避難,故故前按照都市計畫區內現有人口總計約為133,845人,共需要133,845㎡的 避難場所面積,如有70%的避難人數,則可能需要93,691㎡。
貳、防救據點空間之劃設 一、緊急避難場所
本類型空間應提供數量多且分散的容納空間,較不拘泥形式,以因應震災 發生的三分鐘內,人員尋求緊急躲避的場所,屬於個人的自發性避難行為。指 定對象為圈域內現有之無倒塌危險的開放空間為主,包含基地內開放空間、面 前道路、綠地、鄰里公園、空地、建物前的廣場或自行留設之避難空間等。
二、臨時避難場所
此據點是以收容暫時無法直接進入安全避難場所,如臨時收容場所或中長 期收容場所等之避難人員為主,此階段需借助學校、公園、綠地、廣場、停車
場、政府機關等公共設施的開放空間與活動中心室內可供利用最小面積,做為 臨時避難場所,以維持災民基本及暫時的生活能力。依照第四章所進行的現況 調查結果,綜合可支援的避難用地,包含公園、學校、綠地、廣場、停車場、
政府機關、活動中心。
這些臨時避難場所的規劃,需了解所在區位的潛勢危險性,位於右半部的 避難處所,屬於高潛勢災害區域(圖6-4),這些避難圈內之避難設施,如:鹿 港國中、鹿東國小、大型公園、停車場等,在規劃過程中需注意其交通的可及 性,及可能隱含的地震損害危險。
圖6-4 鄰時避難收容場所與TELES模擬結果套疊 資料來源:本研究繪製
三、臨時收容場所
此一層級據點劃設的目的,其主要為提供大面積的開放空間作為居民在 地震發生後自家房屋受損或安全堪慮情況下,暫時性的安全停留的處所,待 災害穩定後,再進行必要第二階段之避難生活。主要以中小學及一公頃以上 公園、活動中心為指定對象,以滿足每人二平方公尺之避難面積需求。檢視 鹿港鎮規劃範圍內全部開放空間提出5所學校、3座公園、4處活動中心等作為 臨時收容場所。
四、中長期收容場所
中長期收容場所設置目的在於提供能夠進行災後都市復建完成前進行避 難生活所需設施,並且是當地避難人員獲得各種情報資訊的場所,因此必須 擁有較完善的設施及可供庇護的場所,以都市現有的高中、大學(非日常教 學用建築物如禮堂、體育館等……)或全市型之公園為理想的對象。
在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中,一般將學校、活動中心規劃為平時存放救災設 施及物質之避難場所,以供安置災民之用。因此可將區內學校、活動中心規 劃為中長期收容所(當然亦不排除,另指定適當的場所作為避難之用)。目前 彰化縣防救災資源資料庫所訂,研究範圍內計四處文小用地指定為災民收容 所,合計可收容2000人;活動中心共提供有四處災民收容所,計可收容875人。
本研究探討中長期收容場所劃設,主要仍以室內、外可供中長期避難收 容處所為考慮對象。由於估計可收容人數亦有高估且偏離實際之容量,因此,
為補其不足,擬以增加國、高中用地作為中長期避難或庇護場所。為確保資 源有效利用,據點之間聯繫的完備性,以及居民對特定空間的辨識力,另外 亦靠四項原則作為中長期收容場所之據點選擇:
1、面積是否超過1公頃之開放空間?
為確保災害發生後可提供足夠空間供災民搭蓋帳棚或物資運送儲存 地點,指定防災公園的標準以1公頃為基準。
2、周邊道路是否鄰近防災主要或次要道路?
指定防災道路係在確保道路能夠保持救援車輛與物資運送載具能通 暢,在救災與疏送之過程中達到可及性與時效性,因此中長期收容場所 之據點勢必要鄰近主要或次要替代道路。
3、在各據點服務半徑所涵蓋的空間範圍是否均勻?
由於都市公共設施的劃設上非幾何是的分派,因此指定各據點在空間 的服務範圍,會有重疊現象產生,因考量資源分布的平均性,以達公平。
4、各據點是否位在潛勢災害分佈地區?
彰化斷層雖離範圍區較遠,但東半仍屬於高潛勢危險地區,在建築管 制上要特別加強。
依據上述原則,本研究從規劃範圍中挑選出的中長期收容場所,如下表所示:
表6-2 鹿港福興都市計畫區中長期避難場所指定表
圖 6-5 中長期收容場所與 TELES 模擬結果套疊套疊 資料來源:本研究繪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