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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組織與推行委員會之沿革與發展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特殊教育組織與推行委員會之沿革與發展

第二章 文獻探討

本章分為四節:第一節是特殊教育組織與推行委員會之沿革與發展;

第二節是特殊教育特教經驗的定義與內涵;第三節是支持態度的定義與 內涵;第四節是專業知能、支持態度與實施成效間的關係。

第一節 特殊教育組織與推行委員會之沿革與發展

本節重點在於探討特殊教育組織與推行委員會之沿革與發展,由於 特教推行委員會屬於學校組織,而學校組織又容易受到學校文化影響,

因此先針對學校組織與學校文化作定義與內涵的解說;再探討特殊教育 組織如何發展為一專責單位,推展到各縣市的第一線學校;第三部分說 明學校中的特教組織──特推會之設置理念背景與沿革,並從法規部分 說明特推會之任務,最後再從其他研究中歸納出影響特推會實施成效的 因素(見圖2-1)。

圖 2-1 特殊教育組織與推行委員會之沿革與發展概念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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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學校組織與學校文化的定義與內涵

「組織」是一種結合個人而成的有機體,以完成特定目標的社會結 構,必須藉由適當人員的配置與權責分工,始能達成目標(秦夢群,2011;

謝文全,2012)。

由此定義來看,學校為一種正式組織,是人們為了達成學校教育目 標而結合形成的有機體,藉由學校成員與職位職責結構之交互作用,以 及對外界環境之調適來完成學校教育任務。構成學校組織的三個條件分 別為:1.學校教育目標;2.科層體制;3.溝通與調適。學校透過此三項 條件,設立目標後依照正式的規章選擇適當的人員擔任職務,人員之間 彼此溝通、協調合作,以達成組織目標(陳奎憙,2001)。

學校除了是一個正式的組織,也是一個社會中的次級社會,有其特 殊的文化體系,稱為學校文化。又因學校組織包含不同的附屬團體,如:

行政人員、教師、學生……等,這些團體會各自形成不同的文化,各自 變成學校文化的一部分。每個團體的價值、行為及成員間的互動交往,

對於整體學校組織文化有相當的影響作用(陳奎憙,2001)。

二、特殊教育組織的發展與推行

我國特殊教育發展始於民間慈善團體,與社會福利相關,被視為社 會教育的一部分,在教育部行政業務的歸屬,主要劃歸社會教育司。特 殊教育提供型態改以特殊學校為主後,搭配特殊學校的公私立教養收容 機構由內政部與省市社會處主管(洪榮照,2011)。經過一段時期,特 殊教育從先前的人道思想,轉變為人民的基本教育權利,受到法律保障

(吳武典,2011a)。1985年Will提出為輕、中度能力障礙者實施的「普 通教育創新計畫」,推動統整教育,提倡特殊生和一般生應共同接受教 育,特殊教育與普通教育間存有「共同分擔的責任」,也促使之後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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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的誕生(許天威、徐享良、張勝成,2009)。受到融合教育思潮的 影響,民國51年中山國小首辦啟智班,之後各普通學校開始設置特教班 與資源班,特殊教育逐漸納入普通教育的一環。民國73年公佈、民國86 年與98年修正,《特殊教育法》成為我國特殊教育政策的主要依據。

從我國特殊教育政策發展來看,特殊教育行政有專責化的趨勢。民 國86年教育部成立「特殊教育工作小組」,除體育司繼續負責適應體育,

中教司辦理高中資優教育外,原分散於國教司、中教司、技職司、高教 司、社教司及教研會之特殊教育相關工作改由該小組統籌負責執行,成 為我國第一個中央層級的特殊教育行政專責單位。臺灣省、金門縣、連 江縣所轄之高中職學校、特殊教育學校之各項特殊教育事務與特殊教育 教師證書核發等業務,則由教育部中部辦公室第一科負責辦理(教育部 特殊教育工作小組,2008)。民國101年,教育部配合組織再造,解散特 殊教育工作小組,設置「學生事務與特殊教育司」,成為現今政府組織 特教專責機構。

同時在地方政府,直轄市及各縣(市)也普設特教科(課)、特殊 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身心障礙教育專業團隊、特殊教育諮詢會、

資源中心、教材編輯小組等,提供特殊教育發展方向之建議,推展特殊 教育相關業務。(吳武典,2011a;吳武典,2011b,陳訓祥,1990)。

在學校方面,各校依規定成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來推動校內 各項與特殊教育有關之事務。國立高中及特殊教育學校、教育部主管之 私立高中與國立大學附設國中及國小依照《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 推行委員會設置辦法》辦理;直轄市與各縣(市)政府則自訂特殊教育 推行委員會實施辦法或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組織與運作作業規定,供其 所屬學校實施之參據(教育部特殊教育工作小組,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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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之設置理念與沿革

美國各州與英國的學校裡都有類似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的組織,稱 為Special Education Parent Teacher Association(SEPTA),譯為「特殊教育 親師會」,該組織能夠督促校內的特殊教育推動,其組成人員包含特殊 需求學生的家長、普通教師、特教老師……等,有時特殊需求學生本人 也能參與。該親師會的工作內容包含:

(一)確保所有兒童接受教育,使他們能夠充分發揮潛力。

(二)匯聚特殊需求兒童的家長、家庭與教師,進行分享交流。

(三)教導特殊需求兒童的父母,包含鑑定與安置特殊需求兒童的流 程。

(四)告知立法者、學校董事會和社區實施特殊教育計劃的重要性。

(五)透過提供文化,社會和物質資源,改善兒童的生活品質。

從以上工作內容可得知,該組織組成人員雖與我國並非完全一致,

但工作方向大致符合(Connecticut Parent Teacher Association, 2014;

National Parent Teacher Association, 2014)。

目前我國法規中出現「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者共有16項,含1項法 律、8項命令、6項行政規則及1項注意事項。民國98年修正《特殊教育法》

之時,將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應成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提升 至母法位階,並含括特殊教育學校在內。其餘命令、行政規則及注意事 項則明確規定特殊生之安置、鑑定、修業年限調整、升學、課程與評量 與相關支持服務等事項,皆需經由特推會審議,顯示特推會之重要性。

特推會之設置理念來自貫徹身心障礙學生零拒絕與融合教育的精神,

期待藉由強化各校特推會的功能,加強融合教育理念的宣導與實務推展,

保障並提昇學校特殊學生就學及學習的服務品質(吳武典,2011a)。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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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相關法規的實施,可規範並落實各校特殊教育相關業務之推行。具體 規範特推會的任務,能使學校自行檢視校內特殊教育推行之狀況是否適 切,主管機關亦可提供各校經費或相關資源協助,適時評鑑、訪視或督 導學校特推會之執行成效。透過特推會的有效執行,能夠提昇學校推行 特殊教育之品質,並降低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案件之發生率(教育部中部 辦公室,2010),因此特推會可說是學校內特殊教育的推動者與守門人。

四、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的任務

特推會之法源依據為特殊教育法(2014)第45條「高級中等以下各 教育階段學校,為處理校內特殊教育學生之學習輔導等事宜,應成立特 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並應有身心障礙學生家長代表;其組成與運作方式 之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法條中雖規定各校需成 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卻未明定其任務,以致各地方之特殊教育推行 委員會工作範圍不一。

目前我國特推會組織方式為任務編組,召集人(或稱主任委員)由 校長兼任,並擔任主席。其餘委員大致包括處室(科)主任代表、普通 班教師代表、特殊教育教師代表、身心障礙家長代表、教師會代表及家 長會代表,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委員人數從5至21人不等,均為 無給職。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會議,部份縣市要求每學期兩次,必要時 得召開臨時會,由校長親自主持。

教育部頒佈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辦法(2013)

中明定其任務,其範圍雖僅限於:1、國立高級中等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

2、教育部主管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3、國立大學附設國民中學及國民 小學,但可作為各地方之特推會權責之參考,其辦法中第3條規定之任務 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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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議及推動學校年度特殊教育工作計畫。

(二)召開安置及輔導會議,協助特殊教育學生適應教育環境及重新 安置服務。

(三)研訂疑似特殊教育需求學生之提報及轉介作業流程。

(四)審議分散式資源班計畫、個別化教育計畫、個別輔導計畫、特 殊教育方案、修業年限調整及升學、就業輔導等相關事項。

(五)審議特殊教育學生申請獎勵、獎補助學金、交通費補助、學習 輔具、專業服務及相關支持服務等事宜。

(六)審議特殊個案之課程、評量調整,並協調各單位提供必要之行 政支援。

(七)整合特殊教育資源及社區特殊教育支援體系。

(八)推動無障礙環境及特殊教育宣導工作。

(九)審議教師及家長特殊教育專業知能研習計畫。

(十)推動特殊教育自我評鑑、定期追蹤及建立獎懲機制。

(十一)其他特殊教育相關業務。

從這十一項的任務中可以看出,特推會的角色並非僅是被動地審核 特教計畫或活動,宛如過去常被批評的橡皮圖章,而是提高其主動性,

使其轉變成為積極的角色,擬定機制並參與特殊生鑑定安置的過程。黃 麗娟與王振德(2003)指出:從資源班教師檢視身心障礙資源班實施指 標,除了重視師資及課程教學之外,次重要的項目就是行政支持,期待

使其轉變成為積極的角色,擬定機制並參與特殊生鑑定安置的過程。黃 麗娟與王振德(2003)指出:從資源班教師檢視身心障礙資源班實施指 標,除了重視師資及課程教學之外,次重要的項目就是行政支持,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