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問題背景

第一章 緒論

本章主要在說明本研究所探討之問題性質以及研究動機、研究目的 等,共分為三節:第一節為研究動機與問題背景;第二節是研究目的與 待答問題;第三節為名詞釋義。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問題背景

特殊教育法(2014)第45條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為 處理校內特殊教育學生之學習輔導等事宜,應成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

並應有身心障礙學生家長代表;其組成與運作方式之辦法及自治法規,

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特推會)主要功能為審議及推動學 校特殊教育之相關事宜。此組織肩負學校對於特殊需求學生之學習輔導 規劃,由民國102年12月4日教育部公佈《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推 行委員會設置辦法》,明定特推會十一項任務。內容包含審議與推動學校 特教工作計畫、特殊生教學輔導相關計畫,並研訂特殊生篩選轉介流程,

審議相關服務……等。

此法規之推動主要是為了彌補先前未訂定相關子法具體規範,以致 高級中等以下各級學校特推會功能不彰。公佈後,期待各校特推會成立 能有所依循,且能落實運作、具體發揮功能,並使學校特殊教育之推行 更加順暢,特殊學生之各項學習、安置、輔導、轉銜及相關權益獲得保 障(教育部中部辦公室,2010)。雖然地方政府得自訂規章,賦予特推會 任務,但多數地方政府會傾向採取中央模式,以減少困擾及紛爭(洪榮照,

2011)。

2

當前以融合教育為主流的特殊教育,許多普通教師與家長亟需特殊 教育服務與支持系統。無論老師或家長,大多數表示最希望獲得的協助 方式是校內諮詢教師方案、線上諮詢專線服務以及校內的特殊教育或輔 導知能研習(邱上真,2001)。特推會需為教師與家長審議特殊教育專 業知能研習計畫,及推動無障礙環境與特殊教育宣導工作。王振德(1999)

指出:行政組織乃方案實施的憑藉,沒有健全的組織,則資源教室便無 法有計畫的推展。因此,校內必須成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特推會實 為影響學校特殊教育發展的關鍵角色,所以各級特殊教育之視導與評鑑,

均察看學校是否落實特推會組織工作,包括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的運作、

特殊教育工作計畫的訂定與推行、行政組織與分工等(王振德,2004)。

此外,特推會的任務,在學校階段幾乎包辦了所有的行政管理,舉 凡疑似生之篩選、提報,轉介前介入輔導、安置建議等均為其任務。另 審議資源班計畫、學生IEP、課程、教學、編班、評量、相關服務、行政 資源,甚至包括特教研習、評鑑、輔具申請等,特推會均有其特定任務

(洪榮照,2011)。

目前實行的國民教育階段特殊教育課程綱要總綱(2008)中,亦訂定 個別化教育計畫之團隊參與人員、工作項目及流程之規劃與執行,須經 過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通過後實施;全校或全年級且全學期使用之 自行編選教材經課程發展委員會審查通過後,需送「特殊教育推行委員 會」備查。

然而,從文獻中發現,特推會的召開常淪為純粹應付或背書的表面 形式(2002,陳雍容),常見問題有:

1.未實際召開會議,而由組長謄寫內容後,找人員簽名充數。

2.多數委員並未瞭解特推會的工作任務,也不熟悉其法規依據。

3.普通行政大多站在被動立場配合,很少主動積極討論。

3

4.特推會決議事項雖已交由相關處室執行,但未公告周知,造成第 一線的教師們並不瞭解決議內容與措施。

上述問題與研究者本身在教育現場與他校特教夥伴討論現況大致相 符,除此之外,還發現其他問題:

1. 會議討論大多由校內的特教教師或組長提出主題或解決方法,

其他委員只負責表決是否通過,假使未通過只請特教老師再提 出其他方法,委員本身甚少針對議題提出解決方案,部份提案 最後經常不了了之。

2. 特推會委員來自不同背景,包含校長、普通行政人員、特教人 員、普通教師、特教教師、身心障礙學生家長……等,具有特 教專業知能的比例較低,審核或討論特教議題時,因為對名詞 與內容的不熟悉,造成委員不敢表達意見、看不出計畫在實際 層面可能遇到的困難。

現今大部分學校雖依法律規定設置特推會,但問題顯現出特推會的 召開並未符合特推會成立之精神,容易造成實施成效不佳、事倍功半。

對於特推會成效的問題,洪榮照(2011)亦指出:學校特推會是眾 多委員會中的一環,如採輕率態度面對、應付了事,特推會聊備一格,

如此特教將更孤立,不僅僅是學生,即使特教教師也難以融入學校的整 體運作,績效無法發揮,服務士氣低落。因此,行政人員對於特推會工 作的用心與支持,將是學校推行特殊教育工作的關鍵因素。特推會成效 將取決於多數行政人員的支持態度,這其中包含了校長的領導風格。

然而近來媒體報導,台北市教育局長丁亞雯於「101年度第2次全國 教育局處長會議」會中指出:「越來越多校長反映,學校找不到人擔任 組長、主任等行政工作,最後只好找代理教師充當。」(羅德水,2012),

此訊息亦表示學校擔任行政工作人員意願低落,當部分職務由代理教師

4

兼任,抑或行政人員年輕化且高頻率地輪替之時,並非每一位行政人員 都有足夠的特殊教育經驗,是否足以擔負參與特推會之工作?或只是簽 名背書的職務工作?綜合上述,特推會工作的委員的特教經驗影響特推 會工作的成效程度,是本研究所深刻關心的議題。

過去文獻較多著墨於特教專業知能,領域包括一般特教知識、課程 設計、教學策略、診斷評量、行為輔導、保健與醫護、溝通與協調及親 職教育(蔡崇建,1994),對象大多為特教教師。但因特推會成員包含 行政人員、普通班教師、家長,具有特教專業知能的比例較低,因此將 研究變項設定為特教經驗。過去研究特教經驗的範圍對象大部分為普通 班教師,調查內容也限於「是否曾教導過特殊生」,範圍較為狹隘,因 此本研究將行政人員、普通教師與家長可能具備之特教接觸範圍皆納入 特教經驗調查內容,包含直接接觸身心障礙或資賦優異人士、使用過特 教資源服務、參加過特教課程或研習、閱讀特教相關資訊……等,以擴 大調查範圍。

根據前述研究動機,本研究擬建構國民中學特殊教育推行委員之特 教經驗、支持態度與實施成效的因果模式,檢視實證性資料與理論模式 的適配度,使用模式來解釋特推會委員之特教經驗、支持態度對特推會 實施成效的關係。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