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特殊洗錢罪相關之實務判決分析
第一節 特殊洗錢罪之判決概覽
為了大致了解特殊洗錢罪各款在實務上的運用情形,因此本文蒐集了目前 實務上曾對於特殊洗錢罪之適用表示見解之判決,共計有263 件,接著再就這 263 件判決進行統計分析,以對特殊洗錢罪各款在實務上之運用有大略之瞭 解。因此,本節將先介紹本文蒐集判決之方法,接著再對於這些判決之統計結 果進行分析。
第一項 判決之蒐集方法
在進入特殊洗錢罪的判決概覽前,必須先說明本文蒐集判決之方法。首 先,本文所使用的資料庫是在法源法律網120,使用「裁判書」子資料庫。接 著,在該子資料庫中選擇「刑事類」當中全部的高等法院,本文將蒐集之裁判 審級限定在高等法院之原因,是因為高等法院係作為最後的事實審法院,對於
120 法源法律網網站,www.lawbank.com.tw(最後瀏覽日:07/20/2020)。
個案事實的描述較為清楚,且在本文蒐集判決的過程中,發現與特殊洗錢罪相 關之判決少有上訴至最高法院之案例,經本文蒐集後發現僅有12 件判決曾上訴 至最高法院121,因此為了能夠對於特殊洗錢罪在實務上之運用有更全面之瞭 解,故本文將蒐集的裁判審級限定在高等法院之裁判。
決定欲蒐集的裁判審級後,本文將裁判日期限定為2017 年 6 月 28 日至 2020 年 7 月 10 日,其中開始的時點即為洗錢防制法新法開始施行之日期。接 著本文在「檢索」欄位中,分次鍵入「特殊洗錢罪」、「第15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15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15 條第 1 項第 3 款」等字串,並從檢索結 果中排除就程序爭點而為「裁定」之裁判,而僅選擇就實體爭點為「判決」之 裁判。最後,本文共蒐集了263 件判決。
第二項 判決之統計結果與分析
就上述所蒐集的263 件判決中,本文希望可以觀察的現象主要有二:第 一,是特殊洗錢罪自訂立以來之成罪案例數量,第二,則是特殊洗錢罪三款事 由之運用情形,包含其各自適用之次數,及適用之案例類型。
就第一個問題而言,由於特殊洗錢罪之訂立,是為了填補普通洗錢罪之處 罰漏洞,因此透過瞭解特殊洗錢罪自訂立以來之成罪案例數量,可以知道特殊 洗錢罪是否確實如同立法者所想像,可以用以成立攔截更多的「疑似」洗錢行 為。
而就第二個問題而言,由於在立法者之構想中,特殊洗錢罪所要處理的主 要是我國「車手」之案例,然而就此種常與詐騙行為相連結之案例類型,在我 國法上已可透過刑法上之詐欺取財罪及組織犯罪條例來處罰,則在此情形下,
121 這 12 件最高法院之判決分別為,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上字第 592 號判決、最高法院 108 年 度台上字第976 號判決、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上字第 1467 號判決、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上字第 1744 號判決、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上字第 2425 號判決、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上字第 2500 號判 決、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上字第 3086 號判決、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上字第 3697 號判決、最高 法院109 年度台上字第 57 號判決、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上字第 467 號判決、最高法院 109 年度 台上字第1135 號判決、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上字第 1887 號判決。
是否仍有特殊洗錢罪適用之餘地,即值得探究。又或者是,除了車手的案例之 外,在我國實務上是否有將特殊洗錢罪運用於立法者當初未考慮到之案例類 型,亦可由實務判決之發展一探究竟。
為了瞭解這兩個問題,因此以下即分為兩個主題來對本文所蒐集的263 則 判決進行統計,分別是「依成罪與否及適用款次區分」及「依成罪與否及案例 類型區分」。
第一款 依成罪與否及適用款次區分
【表一】特殊洗錢罪成罪數量及適用款次統計表
成立特殊洗錢罪 不成立特殊洗錢罪 小計
第1 款 0 0 0
第2 款 12 250 262
第3 款 1 0 1
小計 13 250 263
※資料來源:作者自行整理而成。
由以上之統計結果來看,若自成立及不成立特殊洗錢罪之判決數觀之,則 可以發現,自特殊洗錢罪訂立以來,幾乎絕大多數以特殊洗錢罪作為起訴法條 的案例,最後都並未成立本罪,此種現象其實與立法者之想像相去甚遠。蓋若 自特殊洗錢罪之立法理由來看,本罪之訂立是為了解決普通洗錢罪難以證明前 置犯罪之問題,亦即特殊洗錢罪本身是具有「截堵」之功能,用以攔截普通洗 錢罪無法成罪之案例。若是如此,則成立特殊洗錢罪之案例在數量上應該更 多,但自本罪訂立以來,竟只有13 件成立之案例,亦即在實務運作上,特殊洗 錢罪是否確實能達到其訂立之初,立法者所設想之目的,其實不無疑問。
接著,若再從判決中對於特殊洗錢罪三款事由的適用次數觀之,則可以發
現,自特殊洗錢罪訂立以來,實務上完全沒有出現過任何以本罪第1 款起訴之 案例,當然亦無成立第1 款之案例。而就第 3 款而言,也僅有一則判決討論 過,並認為在該個案中成立第3 款。而除了成立第 3 款的該案例外,討論特殊 洗錢罪之判決全數都是圍繞著第2 款在討論,即「以不正方法取得他人向金融 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此事由。
會造成這種實務案例幾乎僅討論本罪第2 款之情形,本文認為可以兩個原 因來解釋,其一,是本罪參考澳洲法的性質;其二,則是立法者原先構想之適 用案例。
就第一點而言,雖然在立法理由中說明本罪是參考澳洲法而來,但實際上 在這三款中,與澳洲法條文內容相同的僅有第1 款及第 3 款,然而這兩款在我 國實務上的運用也較少見。此處可以思考的是,若法條的設計上使用了「列 舉」的方式,則列舉之內容勢必須要與實務案例相配合,該「列舉」之存在才 有實益。然而在特殊洗錢罪中,我國法的第1 款及第 3 款是直接繼受自澳洲法 所設計的列舉事由,這兩款或許能夠適用於澳洲法上常見之案例類型,然而我 國實務上是否也會出現類似的案例,非無疑義。就第1 款及第 3 款之內容來 說,其中第1 款「冒名或以假名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帳戶」,及第 3 款「規避第 七條至第十條所定洗錢防制程序」,其實均是違反或規避洗錢防制行政程序之行 為,第3 款是規避了洗錢防制法第 7 條至第 10 條,而第 1 款之冒名或以假名開 戶,其實亦是規避洗錢防制法第7 條金融機構客戶審查程序之態樣。就這兩款 規避洗錢防制程序之行為,在我國目前的洗錢防制體系中,其實已透過金融機 構,甚至是銀樓、租賃業等作為協助監管之角色,行為人在此綿密的洗錢防制 監管體系下,要再實行這種「規避」洗錢防制規定之行為,也較不容易,因此 在我國實務上也較少出現符合第1 款及第 3 款事由之案例。
再者,因為第1 款及第 3 款,是直接繼受澳洲法而來,且因為在澳洲法原 本的立法構想中,這些列舉事由是用來「推定犯罪所得」,然而由於這樣的概念 與我國法之無罪推定原則有相扞格之疑慮,因此在實務上並未見採用這種「推
定犯罪所得」之見解來解釋三款事由功能之判決。易言之,在我國特殊洗錢罪 中,由於第1 款及第 3 款並非直接為我國實務案例類型量身打造的列舉事由,
加上因為本條在澳洲法原本的法條設計上,即與我國法的刑事基本原則相矛 盾,也造成這兩款在我國實務上呈現出較少運用之結果。
而就第二點立法者原先構想的適用案例而言,與第1 款及第 3 款相較之 下,第2 款是極具本土特色的一款122,依立法者之構想,本款是特別用於處理
「車手」之案例,因此在立法理由中,亦特別舉車手的案例作為說明,即認為 第2 款所適用之案例係「以我國近年詐欺集團車手在臺以複製或收受包裹取得 之提款卡大額提取詐騙款項案件為常見」。由於第2 款是直接依照我國常見的案 例事實而設計,因此本款在實務上較常運用也較為合理;此外,由於立法者已 於立法理由中,明白指出本款之適用案例,因此當實務上出現類似的案例事 實,檢察官或法院亦會較直覺地以第2 款來討論。而從法院的判決論述中,甚 至亦有直接以案例事實與立法理由之事例相同之理由,而認為車手案例可以成 立特殊洗錢罪之見解123,足見立法者在立法理由中列出列舉事由之適用事例所 造成之影響。
第二款 依成罪與否及案例類型區分
在瞭解了特殊洗錢罪成罪或不成罪的數量,及本罪較常被討論之款次後,
本文進而一一對這263 則判決之案例事實進行分類,發現特殊洗錢罪所適用的 案例類型,大致可歸類為四種態樣,且均與詐騙集團之行為相關,此四種案例 類型即為提供自己金融帳戶、取得他人帳戶但尚未使用該帳戶、盜領他人帳戶 內之財產,及車手領取他人帳戶內之財產,因此以下即以這四種案例類型來對 263 則判決進行統計。
122 許恒達,前揭註 6,頁 104。
123 此種判決理由之說明,詳見本章第二節第四項。
【表二】特殊洗錢罪成罪數量及適用案例類型統計表
成立特殊洗錢罪 不成立特殊洗錢罪 小計 提供自己金融帳戶 1(適用第 3 款) 3 4 取得他人帳戶而尚
未使用該帳戶 2 7 9
盜領他人帳戶存款 0 30 30
車手取款 10 210 220
小計 13 250 263
※資料來源:作者自行整理而成。
由【表二】之統計結果可知,提供自己金融帳戶之案例類型,共有4 件,
其中1 件成罪,另有 3 件不成罪;取得他人帳戶但尚未使用該帳戶之案例類 型,共有9 件,其中有 2 件成罪,7 件不成罪;盜領他人帳戶存款之案例類 型,共有30 件,全數 30 件均不成罪;最後則是車手取款的案例類型,是特殊 洗錢罪適用最多的案例類型,共有220 件案例,其中僅有 10 件成罪,210 件不 成罪。須特別說明者係,提供自己金融帳戶案例類型中唯一成罪的案例,即為
其中1 件成罪,另有 3 件不成罪;取得他人帳戶但尚未使用該帳戶之案例類 型,共有9 件,其中有 2 件成罪,7 件不成罪;盜領他人帳戶存款之案例類 型,共有30 件,全數 30 件均不成罪;最後則是車手取款的案例類型,是特殊 洗錢罪適用最多的案例類型,共有220 件案例,其中僅有 10 件成罪,210 件不 成罪。須特別說明者係,提供自己金融帳戶案例類型中唯一成罪的案例,即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