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狩獵的知識與變遷
第三節 狩獵的文化知識
一、獵場(hanupan)
布農人將生活場域區分成居住地(asang)、耕作地(huma)及獵場(hanupan)
三部份。asang 是住屋、前後停院、養畜屋、祭祀屋及蔡園等地,是經過人為施 作而成的生活區者,像鳥巢、蜂窩及鼠窩等也稱 asang。Huma 是離住屋近可耕作 的地段,hanupang 是指狩獵區域,範圍較大,有時需要步行一至三天才能到達。
獵場以氏族為單位,氏族與氏族獵場的劃分,會以山脊、溪谷、懸崖、大樹、巨 木或地名等爲界線(hais),獵場的所屬權利是建立在「先佔」的基礎上,先佔 在布農語稱 pan tangus,指的是先進入新的移住地者,該氏族有新移地的命名、
狩獵、漁獵、採集、土地使用等權利。17 至 18 世紀布農族人以南投濁水溪流域
為據點(asang daingaz),後來因為人口增加、可耕地不足,或家族紛爭而轉往 東部及南部遷移,各氏族在不同的區域建立各自的獵場,並發生多次的出草事 件。卡社群人經常與泰雅族人爭奪獵場,而卓社群人非但與泰雅族人爭奪獵場,
且與泰雅族人爭奪居住及耕種的土地,現在卓社群人所居住的武界社,就是把泰 雅族趕回北方後強佔下來的土地(丘其謙 1966:213-214)。本研究範圍的部落 原為鄒族及拉阿魯哇族的獵場及部落,後來因獵場的爭奪及戰爭,布農族人以氏 族為單位紛紛南下建立獵場而後形成部落。由北至南建立了 tamuhu 社(istanda 氏族)、sulaiiaz 社(takiludun)masuhuaz 社(takivilaina 氏族)、ubatang 社(takiludun 氏族)、lavulang 社(istanda 氏族、ispalavi 氏族)、viviu 社(takislavalian 氏族、
ispalavi 氏族)、kani 社(takbanuaz 氏族、istada 氏族 takisdahuan 氏族)及 malisan 社(ismahasan 氏族、isbabanaz 氏族)等部落(臺灣總督府 1938)。
當布農族某一氏族男子狩獵時發現新的獵場,就會告知其它氏族,且詳述說 明該獵場的位置及當次狩獵的情形及收獲,並先命名該地區。這樣的宣布就是先 佔權利,該氏族會先搭建獵寮,並經常前往該地區狩獵,但是若發生不幸事件,
如被異族殺害、狩獵時跌落山谷或受傷及獵寮燒毀及生病等,氏族的長者就會認 為不適宜前往或後續的耕種。這與布農族的精靈信有關,布農族在狩獵前都會藉 由夢占來判斷狩獵的好壞,並依靈鳥(patuhazam)的飛向及位置決定前往及返回,
獵團的首領(lavian)在長達十天的狩獵期間都要知道獵團成員的夢境,若夢不 吉就必需返回部落,因此若發生不幸事件就代表著天神不應允或是首領的能力減 弱現象(isvai mangan),以致無法應付當前的困境,而決定放棄該獵場。反之,
若新的獵場其土壤肥沃、獵物豐富、水源充足,因而有前往居住生活的念頭。布 農族人自古以來即相當重視獵場與耕地,並發展出許多與之相關的儀式和禁忌,
假若沒有經過成功施行各項祭儀而擅自占有土地的話,是不會受到其土地上的精 靈所保護,進而會導致連年的狩獵失敗和農作歉收(全皓翔 2010:60)。
Bellwood(1996)認爲南島民族在東南亞和大洋洲的廣大遷移,和以創建者爲
敬、群體以他來命名、創建者對土地享有優先權,以及勞力和儀式方面的特權等。
因此,以創建者爲中心的意識形態提供了遷移的動機,也往往造成創建者位階的 提昇(founder rank enhancement)。從民族誌的材料來看,布農族也有這種以創建 者爲中心的意識形態:新分出的氏族或亞氏族通常以創始男性祖先的名字或事跡 來命名,他受到後代子孫的尊敬。新移民地區的先佔者,不僅是獵場的地主,也 能優先開發好的旱田。更因爲先佔者往往號召自己同氏族的成員一起遷移,該氏 族成爲新聚落中勢力最大、最具支配性者,不僅容易獲得更多勞力的支援,也有 被選爲政治領袖的優勢 (楊淑媛 2005:190)。研究範圍的各部落確時都有類 似的情形,筆者的曾祖父當時為了逃離霧鹿事件後續可能戰事,於是投靠了 lavulang 社的 istanda 氏族及同氏族 ispalavi 氏族,兩氏族互稱 kaviaz(聯族),曾 祖父剛到的第一、二年由兩氏族供給小米主食,並帶他進氏族獵場其狩獵。等曾 祖父成功的種植小米等穀物有收成時,才不會依賴 tamidahah 者。這樣的方式是 你來我往的,也增加了該部落的軍事防禦能力,後來移住的家族也會另覓鄰近的 獵場而擴充。剛開始發現有新的獵場,會先搭建簡單的獵寮,若幾次帶著獵團狩 獵都能平安返回,就會開始建屋並短暫過夜幾天,並派人在住屋預定地週圍警 戒,以防異族埋伏襲擊。筆者的氏族剛到利稻時,有一戶族人被鄒族襲擊,全戶 十餘人都遭殺害,還有有一次狩獵,父親 tahai 及兒子 haisul 在狩候點被鄒族埋伏 殺害。若有遭異族殺害事件,就會請同氏族、聯族及姻親等氏族進行報負 minpas,
直到擊退異族才會罷休的(受訪者 aliav)。
獵場由父系氏族所有,獵場的繼承也就由整個父系氏族所繼承,個人或家族 是無法繼承的。即使布農族的氏族成員因遷移而分出自成一個亞氏族單位,這些 亞氏族成員同樣享有其原屬氏族對此獵場的使用權利,因爲他們相信不論是氏族 或亞氏族的成員,都是源自其共同祖先的男系後代,因而享有這項狩獵權利。但 是,面對其他氏族的成員,則是禁止進入其勢力範圍,一旦觸犯此項規範的話,
恐將引起氏族之間激烈的戰爭。獵場權利具有排它性,防止其它氏族成員進入,
屬氏族的同意後才可以進入狩獵,也就是經過與部落領袖、長老交涉之後才得以 進入進行狩獵活動,完後則須繳納「獵租」作爲感謝,獵租主要來自於其所獵取 獵獲的一部分(丘其謙 1962;黃應貴 1992:30;全皓翔 2010:61)。
二、狩獵武器
布農族傳統的獵具有 busulkavi(弓)、bungan(槍茅)、singhaili(番刀)及 busul(槍)。 槍是清朝時期布農族接觸漢民族才有的。有名的獵鹿人 Anu Takiludun 說:habasang hai ,bunun a mailantangus nanu i sia mas bukzav ,minsuma a but tan hai mapalkapataz mas naicia ,imita mailantangus hai makuuni mas busulkavi,naiia hai madikis mas ngala, muais ku hai cipciah at cinhuuz ,supah a bunun patazun,mapising a bunun mailatangus busbai sia bukzaz,mailan tangus hai makucici tu sapa mapauvaiv mas busul habu,maisitdip hai aizin imita a busul(以前,清朝人進入西部平原地區與布 農族人發生戰爭,布農人持弓箭迎擊的時候,敵人手持槍管,砰一聲,槍管冒白 煙,布農人就倒地死了,布農人非常驚訝這種武器的威力,就逃到別處。過了一 段時間,布農族人以物易物用獸皮換取槍枝火藥,我們才開始使用槍了)。
日本學者宮本延人強調,清朝乾隆末年至劉銘傳開墾,當時北部盛行採樟 樹,北部原住民容易取得。當台灣割讓給日本後,清兵遺留、賣出許多槍械,也 輾轉留入山地,當時的原住民族擁有的槍械種類,包含火繩槍、長管槍、毛瑟單 發槍、毛色五連發槍、水筒式毛瑟五連發槍、來福槍、迴轉式六連發手槍、村田 槍、村田獵槍、二十二年式村田連發槍、毛瑟十三連發槍、史耐德槍、西敏頓單 發槍、溫徹斯特五連發槍枝、溫徹斯特十連發槍和溫徹斯特十五連發槍(王建臺、
姜穎 2012:48)
布農族人從漢人以物易物取得槍枝械後,狩獲量也大大的增加,除了提供族 人身體上蛋白質的需求外,槍械也成財富的象徵,可以當成取媳婦的聘禮用。彈 藥的來源起初是從漢人的買辦以物易物方式取得,或是出草征戰的戰利品,如楊
蕃課編的理蕃之友的記載,曾經於昭和七年五月,因為竊取逢坂駐在所的自來水 鐵管企圖私造槍枝一案,而遭到官方懲戒的 Tokoban 社與 Burakusan 社的蕃人共 十六人,襲擊了臺東里瓏支廳管轄下的逢坂駐在所,造成土森巡查部長與愛兒三 名遇害死亡,夫人則重傷。事件發生當時土森巡查在事務室中辦公,管轄區內 Tokoban 社的 Chiyan 及其妻 Paroho 來駐在所申請要到 Rito 社的旅行證明。接著 Tokoban 社的蕃丁 Raho 及蕃婦 Abosu 來賣菜。這時 Tokoban 社的蕃丁數名假裝若 無其事地到來,剛與土森巡查交談不久,就趁其不注意,突然以蕃刀向土森巡查 砍過去。同時事先潛伏在駐在所下方的蕃人十餘名,逼近駐在所,在該巡查的宿 舍內外,殺害子女三名,並讓夫人身負瀕於死亡的重傷。收藏在宿舍內的槍械五 支、彈藥 433 發及衣服、傢俱等也被搶走。又據《理番誌稿》中 1902-1909 年臺 灣總督府沒收布農族的槍枝數量計有 2,407 支,當時布農族人口數統計有 15,794 人 (藤井志津枝 2001),可見布農族歷經三百年的歷史中,無論是以物易或出 草戰利的槍械數量已讓統治者害怕,這還不包括沒被沒收的槍械。
有關火藥的製作,報導人 hani takiludun 說:布農的獵人會向漢人購買硝石及 硫磺,以適當的比例與木炭(hunung)搗碎後的粉末掺和而成的,木炭主要是用 鹽膚木燒成炭後,搗碎(mazun)成細末。在曾祖父的時代,也有族人用乾的雞 糞以鍋煮後取得原料做成火藥;要用雞糞作火藥原料時,雞糞不可淋到雨水要保 持乾燥,大約累雞三年後的乾雞糞厚度時,將雞糞土放入鍋中加水以小火燒煮,
煮開後將雜質一一取出,水乾會呈現白白的固體物,雖然這樣也可以做為火藥的 原料,但威力並不強。
三、狩獵裝備
狩獵及出草的裝備是一樣的,腰間繫有獵刀(haili)及彈藥帶(dailaz),手 持槍枝,背上有揹袋(davaz),胸前有著由右肩繫著皮線斜下固定於獵刀繩的 火石袋(haisnu)及小刀(suknung),揹袋是用苧麻(liv)編織的網袋,袋中要
石袋、工具待袋及置物袋都是用羊皮韖製而成的。為了方便穿梭於叢林及有速度 的移動、獵人的穿著都是用山羊及水鹿皮韖製的,從皮帽到皮鞋都是(鹿野忠雄
〔1931〕2000)。據報導人 dastal sukluman 說:小時候看過父親韖皮(mapizaum)
及製作獵人的衣物,韖皮之前,會將水鹿及山羊的皮細心的切出,不可以有切口。
及製作獵人的衣物,韖皮之前,會將水鹿及山羊的皮細心的切出,不可以有切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