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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東大學公共與文化事務學系 南島文化研究碩士班 碩士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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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東大學公共與文化事務學系 南島文化研究碩士班

碩士論文

Min mamangan hahanup tu bunun

布農族獵人實踐的變遷:以高雄市桃源區郡社群為例

指導教授:張育銓 研究生:張志誠

2017 年 0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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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haning(

tahai ispalavi

Tama aliav

Tama dahu Tama alang anu takiludun Alang isaminan

Aziman takistalan Lavian

Aliav Ispalavi Hani takiludun Tama bukun Husung Duhu Asulan Bing Sumai Aliav Tusiu Ap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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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isul ispalavi) 2017.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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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狩獵是布農族千年來的生活方式,更是布農男人成長重要的學習過程。日本 政府與國民政府,推動定耕經濟農業,禁止狩獵活動,將台灣原住民的生產方式 和生產關係,從自給自足的型態,轉而成為經濟型的商品生產。部落獵人已經無 法再滿足家庭生計,獵人知識體系與社會意義,也轉趨式微。

在時代變遷及經濟取向下,布農獵人依然存在每個部落,雖不像傳統社會受 到敬重而成為部落的領導者,但獵人的價值依然受到部落族人的尊敬。本文呈現 在遷移過程、不同殖民政府政策、政治、經濟的衝擊下,布農獵人透過何種方式 傳承知識,如何在日常生活中實踐成為人的歷程。在傳統狩獵知識與現代狩獵之 間,文化元素如何轉化到日常生活中持續產生人觀的形塑。

本文將過去文獻經常忽略的犬獵的狩獵方式提供較為詳細的紀錄與分析,包 括獵犬的神話傳說故事及史料、獵犬的命名、獵犬的選種及訓練、布農獵犬的特 性等,建構布農狩獵文化的完整性。

本文為了不陷入原住民族狩獵在文化傳承與保育動物之間的拉扯,成為特定 立場的合理化論述,筆者回到人類學所擅長的參與觀察與深度訪談中,跟著獵人 上山狩獵,跟著獵人暢談對傳統與現代狩獵,呈現布農獵人的特質,並在傳統文 獻所記載的狩獵文化元素之間,探詢傳統狩獵文化元素的轉變,以及特定維繫的 元素在日常生活中所發揮的作用。

關鍵字:狩獵、布農族、獵人文化、犬獵、夜獵、遊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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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n mamangan hahanup tu bunun

The Change of Bunun Hunter 's Practice: A Case Study of Is Bukun in Taoyuan District, Kaohsiung City

Abstract

Hunting is a life style of Bunun for thousand years, it is important learning process to the growth of Bunun men. The Japanese government and the national government implemented economic farming of sedentary cultivation and prohibited hunting activities.

From the type of the self-sufficiency turn to the economy of commodity production for the Taiwan aboriginal mode of production and production relations. Tribal hunters have been not only unable to afford the household livelihood, but also knowledge system of hunters and social significance became less.

In times of change and economic orientation, Bunun hunters still exist in each tribe, although weren’t becoming tribal leaders by respecting of traditional society, the hunter's value is still respected by tribal people. This study shows how Bunun hunters inherit their knowledge and how to practice them in daily life under the impact of the migration process, different colonial government policies, politics and economy. In the between of traditional hunting knowledge and modern hunting, cultural elements is how to transfer into producing the human form of daily life.

This study will provide a more detailed record and analysis of hunting methods of dog hunting which were often neglected in the past, including hound myths and historical data, hound name, hound selection and training, and the characteristics of Bunun hound, to construct Bunun hunting culture integrity.

In this study, in order not to fall into the conflict of aboriginal hunting of cultural heritage and animal conservation, the author returned to anthropology which is good at participating in the observation and in-depth interviews, followed by hunting witg hunters, and chatting tradition and modern hunting with hunters. It showed the traits of Bunun hunters and explore the elements of traditional hunting culture and the role of specific elements in daily life of traditional hunting culture elements.

Keywords: Hunting, Bunun, hunter culture, dog hunting, night hunting, hunting tr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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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1

第二節 研究目的………4

第三節 研究方法………6

第二章 研究對象與田野地概述 第一節 布農族概述………10

第二節 田野地桃源區整體介紹………16

第三節 論文田野地點介紹………19

第三章 狩獵的知識與變遷 第一節 日治時期政策………26

第二節 國民政府統治時期至今政策………34

第三節 狩獵的文化知識………36

第四節 狩獵方式………42

第五節 狩獵相關知識………51

第四章 布農族傳統及現代狩獵的田野調查 第一節 狩獵的參與觀察………54

第二節 狩獵的深度訪談………66

第三節 獵人之間的對話………74

第五章 獵人的實踐 第一節 原住民狩獵權限制………88

第二節 我的獵場不見了………96

第三節 看見獵人……… 100

第六章 結論 ……… 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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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目錄

圖一:臺灣自然生態保護區面積統計………98

表目錄

表一:報導人資料表………8 表二:桃源區人口統計表………20 表三:田野地氏族的分布及遷移………21

本文採用原住民委員會與教育部於 2005 年公布之布農語郡社群方言書寫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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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狩獵是布農族千年來的生活方式,更是布農族男人成長重要的學習過程;

大約 6 歲至 10 歲,父親就開始教導設石頭陷(hatup)及足陷(ahu bantas),而 且每個男生胸前一定會掛著彈弓,不然會被別人取笑。到達手拿小刀的年齡

(padikusan suknung)時,就可以加入父親家族的獵團。父親會一樣一樣的教導 他小刀及槍的使用、辨認動物的腳印、動物習性、狩獵的風向判別、狩獵點的位 置等;還會教導每個季節動物吃的果實,並由咬痕或遺便辨別動物種類及數量。

等到適婚年齡時,開始學習帶著獵犬狩獵,就有更多的機會徒手刺山豬,若刺到 三指寬(pakatau-an)以上的大山豬就可以被老獵人肯定及重視,成為部落認可 的、有能力的獵人。這個過程學習的技能與知識就是人(Bunun)的養成,狩獵 文化正是成為一個人的核心價值。

筆者自小到就讀國中年齡,都在部落裡生活,跟隨父親及家族長者,在自 己氏族的獵場奔馳學習。記憶中,部落每個家戶都會養個 2 至 3 隻的土狗,父親 輩的男人,到田地工作肩上都有支獵槍。有一次,筆者和幾個小男孩,跟著大人 到部落後山的荒漠地(mak langan)犬獵,步行約 30 分鐘後我們到目地的,舅舅 安排筆者們在山路邊,擔任瑪愛斯愛斯(ma aisais)1;當聽到獵犬此起彼落的吠 聲追逐著動物,又聽到犬獵者高亢的呼喊聲時,我們也跟著賣力的敲打著。回到 部落已接近傍晚,大人們在外公的後院,分解所有的獵物,婦女們則清洗動物的 內臟,外公串了一個山羌睪丸,送給筆者並且要筆者戴在胸前。隨即用竹籤串了 生的內臟及肉塊,走到後院的角落,看著外公將肉串及小酒壺置於小平台上,唸 著:「所有的長輩呀!都來這裡吧,我們準備了肉及酒,感謝您們的照顧庇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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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快來呀!這兒有很多的肉很多酒,快來吃呀!」分肉時,以家戶的人口數為 一個單位(tubununun)2,筆者靠在媽媽旁吃著生肝(hataz),看著父親跟長輩 們喝酒,外公以輪杯方式3給獵人喝酒並報戰功(malas tapang),其他的人,也 跟著獵人複誦著,只有徒手刺山豬或獵過公水鹿的獵人才有資格喝這樣的酒。微 弱的燈火,滿足的面容,外公引領唱著飲酒歌,時而低鳴時而高揚,如河水在崎 嶇的山谷的流著。布農族的傳承、共享、分工、飲食、祭儀等文化知識與技能,

透過狩獵構成一個完整的文化體系。

傳統布農族的生活方式主要是山田燒墾生產方式及狩獵,特別是會狩獵的 人,才可能被公舉為首領(lavian)(黃應貴 1982:334-337)。據口傳歷史(pali habasan),布農族的「出草」活動,是因為與鄒族有紛爭而發展出的報復行為

(minbas),它是狩獵行為的延伸,只是更精緻而已。可從報戰功(malis tapang)

一詞看出,指的是鄒族達邦社;所以無論是狩獵及出草都強調個人能力的表現,

且得到部落公認才能成為首領,這是布農族男人追求的目標,是人生終極的表現。

布農族的狩獵方式;有遊獵(mat hazam),意思是依靈鳥指示巡獵之意,

人數一至二人;也有犬獵,又分為在部落附近的單日獵,以及在氏族獵場七天以 上的團獵;還有跨氏族的焚獵,以及個人的夜獵、陷阱獵等。所獵獲的動物要依 著祖先留下的規範,分食給家族成員或部落的姻親家族,並以家戶人口數每人都 分的一樣多。每個獵人就是在這樣一次次的分食文化中,以及在獵場上勇猛的表 現,展露出其可以保衛家園,其能力如刀刃般,令人羨慕及敬畏,這樣才能成為 部落的領導者。除此之外,獵人們學習祖先代代相傳的知識、規範及技藝,用大 自然的材料製作火藥(kahabu)、用最原始的方式校準(maciahun)槍枝,更在 每次的出獵前,用心聆聽夢境中精靈之間的爭鬥、暗喻及天神的應允,強調分享 的意義及重要性,嚴守著部落長者教導之狩獵禁忌。

鄒族文化學者浦忠勇在「被扭曲的狩獵文化?」(2005)文中提到:像鄒

2是布農族最古老的分食方式,是以家戶的人口數為單位,所以每個人都分得平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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族、布農族或泰雅族等高山民族,對獵人的訓練極為重視,是自然人成為社會人 或文化人的成長歷程,好獵人因而有資格接受社會賦予的榮耀象徵,這些象徵地 位的符號,留在民族的神話和詩歌中,靜態地陳列在獸骨亭、男子會所、祭屋、

服飾或部落圖騰内,不管是從個人或社會層次來看,在那樣密切的土地互動當 中,原住民族自然而然地發展出多樣內涵的土地倫理和土地認同,其中包含社會 關係、環境秩序、獵區制度、部落規範以及人神關係,這是狩獵文化的哲學理路,

是以山林為家的台灣原住民所賴以生存的「文化資本」。

黃應貴(1999:425-429)在「時間、歷史與實踐:東埔社布農人的例子」

中提到:強調布農族的精靈能力必須由父系(katuszang)及母系(mavala)所形 成「親屬」網絡來理解,個人的能力必須經由實際活動之運作過程,得到全體成 員的公認。換言之,他的活動必須符合群體的利益,而有關群體活動的決定,也 必須得到大家的同意。傳統布農族的精靈信仰(hanitu),強調個人能力的強弱 是經由個人的精靈能力(mangan)與大地萬物包括人之間競爭的結果,這樣的能 力強弱,決定了個人在家族或部落是否能成為首領或農事主祭者,這是天神喜悅 的,是布農族人觀中,作為人的終極目標。表現在實際的生活就是在農事祭儀(ma sumsum)、出草(makavas)、狩獵(hanup)及巫術(is aminan)等活動上。

十七世紀以降,外來殖民政權陸續以武力侵佔原住民族土地。據布農族口 傳歷史,布農族於清朝時期離開西部台南一帶,由水里(maiavaz)入山往濁水 溪沿岸定居,並以集集鎮(cici)作為原漢以物易物之地,交換獸皮、獸肉及生 活用品如鹽、衣物、鐵器等物。日本統治台灣之後,以幾個手段在台灣山地地區 推展一套全新的空間秩序,首先,這個秩序的基礎是建立在對於原住民族地權的 否認之上,也就是透過 1895 年的「官有林野及樟腦取締規則」將山林收歸國有,

接著,則是對於原住民活動範圍的限縮, 亦即 1928 年的「森林事業計畫規程」

將山林分做三類分區(「要存置林野」、「不要存置林野」、「准要存置林業」)

後,規定原住民族的居住和耕作只能在「准要存置林野」。繼之,以科學林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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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移住、授產和定耕的政策,改造「准要存置林野」中原住民的生產方式。官大 偉(2014:13-14)。這個政策是徹底改變布農人與土地的關係;狩獵槍枝的沒收,

狩獵方式的限制(禁止焚獵、槍枝彈藥登記制),以及禁止舉行與傳統信仰有關 的祭儀,如出草之報戰功(malastapang)、巫術儀式及簡化農事祭儀等,不僅如 此,強迫集體移住,以及定點式的水稻耕作,改變了布農族傳統游耕採集的生活 方式,獵場不再是氏族所有。

1945 年,國民政府來台,接收了原住民被日人侵佔後「國有」化之山林,

並延襲了日治時期的「蕃人所要地」制度,而將其改稱為「山地保留地」,將原 住民土地限縮於「山地保留地」之內,推動定耕經濟農業,開始禁止狩獵活動等。

這些政策的改變,將台灣原住民的生產方式和生產關係,從自給自足的型態,轉 而成為經濟型的商品生產。筆者參與狩獵,也想成為一個獵人的過程中,可以清 楚看到隨著公部門對於動物與槍枝的管理政策,以及隨著商業交易介入狩獵行為 之後,原有的分享意義及分肉的文化意義雖然存在,但是獵人的地位卻受到相當 大的影響,再加上許多獵人被起訴的事件,使得布農族的文化傳承以及成為人的 歷程受到衝擊。在內外夾擊之下,獵人如何在文化脈絡下展開文化實踐呢?這樣 的文化實踐具有何種意義?這樣的意義是否可以支撐狩獵文化的存在,是值得我 們關注的。

第二節 研究目的

在時代變遷以及資本主義衝擊下的布農社會,布農的獵人依然存在每個部 落,雖然不像傳統社會受到敬重而能成為部落的領導者,在公共治理與科層組織 中,取而代之的是藉由考試或選舉產生的公務人員及政治人物,但獵人依然受到 部落族人的尊敬,筆者認為這與布農人重視的「分享」有關。也就是說,布農人 強 調 在 有 生 之 年 對 群 體 有 重 大 貢 獻 者 , 是 天 神 喜 悅 的 , 是 具 精 靈 能 力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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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mangan tu bunun);獵人在山林險惡的地形、多變的氣候以及伴隨而來的體 能挑戰,與山豬搏鬥的恐懼,在在考驗著精靈能力,所以獵人常說:「Asa imita hanitu hai matamasaz,nitu mahtu savai ian(我們的精靈要強大,不能輸給動物的)」。

狩獵後回到家中,獵人會將部分的肉及內臟與親屬分享,並得到肯定與讚賞,這 樣的分享是透過社會文化脈絡而增強的、分享的過程中,獵人的能力與親屬間做 了聯結,是父系的也是母系的。

本論文的報導人都是布農族第四次遷移的後代,其祖父、曾祖父都是參與 過「出草」的獵人,郡社群(is bukun)在 150 年至 200 年前陸續遷入荖濃溪流域 山麓一代,建立了部落(海樹兒 犮剌拉菲 2006:169-176),並與鄒族及拉阿魯 哇族口頭簽定地界及友好條約(patu havit),每個氏族都有獵場及生活領域。日 據時期以降,日本人將獵場強制沒收為國有,集體移住及定耕農業,改變了布農 族的生活方式,日治管理下,狩獵活動並不禁止而採登記制,獵場內的愛玉子、

菇類等天然作物可自行採集販賣或食用,本文研究範圍內的布農依然維持著獵場 的規範,在各自的獵場狩獵及分享。1945 年國民政府接收了台灣,也接收了日 治時期原住民「國有化」的山林獵場,將「番人所要地」制度,改稱為「山地保 留地」。1985 年玉山國家公園成立,1985 年森林法修正,1989 年公布「野生動 物保育法」,1985 年又頒布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傳統獵場徹底地國家化,

族人要回老部落還要申請,獵人也只能偷偷摸摸的進出。有趣的是,筆者觀察到 研究範圍的六個部落,每個布農成年男子幾乎都參與過狩獵活動,也就是說,參 與狩獵活動是布農族男人成長過程中是很重要的階段。筆者在後面的章節進一步 討論分析這樣現象及社會文化意義。

猶記得父親常說的一段他年輕時犬獵的故事,有一次,他的兩隻獵犬,西 路(silu)及蘭哈斯(danghas),與四指寬的大山豬正面對決,其它的獵犬還沒 來得及加入,父親預備用番刀刺向山豬時,山豬反而衝向父親攻擊,兩隻獵犬極 盡所有的力量保護父親而沒有被山豬刺傷,父親爬上大樹,淚流滿面呼應著獵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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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因為在布農族狩獵活動中,犬獵是被公認的方式,是可以被看到過程及結果 的。研究範圍中,幾位報導人都有著說不完的故事,並且有著布農獵人共同的特 質,謙遜、自信及勇者的風範。「走在芒草者」(tun padan)阿列夫、「獵鹿人」

(having dahpa)卜袞、「竹刺者」(kun talunas)阿蘇嵐、「走在峭壁者」(tunkalapat)

蘇邁等。筆者採取參與觀察(participant observation)及深度訪談(in-depth interview)

進行,前者是以第三者深描方式,Goetz 和 Lecompte(1984)認為參與觀察由人 們組織世界的方式中,抽出他/她建構事實的方法。潘淑滿(2003)則認為、一 種深度個案的研究方法、筆者直接參與訊息者的生活以及直接觀察為蒐集資料的 方式。後者是預先由筆者就本論文研究目的之相關面相設計子題作為採訪之材 料,利用口語交談達到意見交換與建構,以了解受訪者動機、信念、態度及看法 等。

本研究從布農族傳統及現代狩獵行為做一分析比較,並分析其社會變遷帶來 的挑戰,包含土地獵場、經濟行為、人觀信仰,社會政治及文化的改變,布農人 如何因應,其二是狩獵行為在現今布農部落仍然是男子成長過程中重要的且普遍 的現象,探討其背後的社會文化因素,第三是進行桃源區郡社群六部落普遍性的 狩獵活動,深度訪談部落獵人實踐的過程,並整理出狩獵背後可能支持的力量或 原因,如社會文化的意涵、布農族人觀的能力表現、經濟因素等。最後,探討現 今狩獵文化權的狀況等。

第三節 研究方法

民族誌的調查研究,實係基於人類學研究之「整體觀」的特質而發,涵蓋民 族社會、文化生活諸多面相的記錄與分析(劉斌雄 1987),筆者想從傳統布農 狩獵文化至現今布農獵人作連結,分析其社會變遷帶來的挑戰,包含政治、經濟、

信仰、獵場、文化的改變,並進一步探討現今狩獵文化權的狀況及獵人如何面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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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及外部的壓力及因應方式。方法包括:

(一)民族誌的田野工作

民族誌乃指人類學家長期身處於研究現場,參與觀察其社會文化現象,紀錄 當地人的行為,並站在當地人的角度來理解,並分享生活經驗及文化知識。筆者 為布農族人且熟諳布農語,俾利與受訪者溝通及瞭解其思維,並全面性的參與被 筆者的生活及作息,在民族誌的資料整理盡量能保留母語的文字及漢文字相輔相 成。

1、參與觀察

「觀察」是科學研究最基本的方法之一,也是人類生活中最普遍的行為,以 觀察法進行研究的方法有兩種,一種是實驗觀察,另一種是自然觀察法,一般自 然觀察分為無結構的觀察及有結構的觀察,筆者採取的是參與觀察法,可以得到 較完整的資料(潘淑滿 2003)。本研究從自然觀察的行為中蒐集所需的資料,

並由觀察與深入分析的過程中探究布農族的狩獵文化,以及狩獵現象背後所蘊藏 的意義。

2、深度訪談

訪談是建立在這樣一個信念之上的,即通過語言交流,人可以表達自己的思 想,不同的人之間可以達到相互「理解」,通過提問和交談,人可以超越自己,

接近主體之間視域的融合,建構出新的、對雙方都有意義的社會現實(潘淑滿 2003)。本論文訪談的主題有氏族獵場分界、獵獲大型動物的種類及數量、誰帶 著你學習狩獵技巧、你對政府限制狩獵的相關法律及因應方式、獵獲的動物怎麼 處理、難忘的狩獵經驗、使用的槍枝彈藥、信仰及對夢占的看法、每個月狩獵次 數、你對目前射耳祭儀活動的看法、狩獵的意義等等。報導人的基本資料(如表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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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號或姓名 性別 部落 年次 備註

Azimaz takistalan 男 梅山部落 12 拉荷阿雷孫子 已故 Asulan takidahuan 男 梅山部落 52 犬獵高手

中生代獵人 Biung takidahuan 男 梅山部落 54 山豬獵人 B1 男 拉芙蘭部落 38 獵鹿人 Maital takistaulan 女 拉芙蘭部落 48 婦女 A1 男 拉芙蘭部落 58 犬獵高手

中生代獵人 Aliav ispalavi 男 拉芙蘭部落 52 中生代獵人 A2 男 拉芙蘭部落 53 公職 Tahai ispalavi 男 拉芙蘭部落 27 已故獵人 Alang ispalavi 男 拉芙蘭部落 22 已故獵人 Dahu ispalav 男 拉芙蘭部落 20 已故獵人 Aliav ispalav 男 拉芙蘭部落 15 已故獵人 Ciang takisnabuan 男 復興部落 33 老獵人 Aping 女 復興部落 44 巫師高手 Sumai takivilainan 男 勤和部落 40 犬獵高手 Vilain takiludun 男 勤和部落 62 夜獵高手 Hani takiludun 男 桃源部落 47 獵人 Dahu takismiahan 男 桃源部落 37 老獵人 Tusiu takistaulan 男 桃源部落 33 老獵人 Anu takiludun 男 桃源部落 18 獵鹿人

Aliav takiludun 男 桃源部落 40 犬獵高手 獵鹿人 Biung sukluman 男 高中部落 47 犬獵高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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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sazu sukluman 男 高中部落 28 老獵人 Iabu sukluman 男 高中部落 81 年輕獵人

Husung takistalan 男 高中部落 28 拉荷阿雷孫子老獵人

3、文獻分析

文獻分析係指把過去事件寫下來或印出來的紀錄,包括信件、日記、雜誌、

報紙、規章、歷史研究等作分析,本研究也收集有關布農族傳統狩獵及社會文化 等相關文獻,加以整理、歸納、分析(潘淑滿 2003)。本論文將過去前人累積 的研究文獻,加以搜集整理,並與本研究的主題作分析,整理出布農族獵人實踐 的社會文化脈絡與樣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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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研究對象與田野地概述

本章先透過對布農族的介紹,理解布農族人如何在生活區域中透過生態觀察 理解周遭環境,並且建立一套完整的人觀,在經由各種文化儀式與日常生活實踐 出這樣的人觀,構成群體與個人之間的相互完整。再者,介紹布農族遷移的路線 與歷程,搭配對田野地點桃源區的介紹,更可以說明生活區域與生態環境改變 下,文化的因應策略,這樣對於田野地點的狩獵文化有更為地域化的認識。

第一節 布農族概述

一、布農族的「人」的概念

Bunun 一詞在布農語是泛指人類,以別與其它的生物 mini humis,是指具有 人類特徵的族群。可以從布農神話中 bunun(人)與動物的分野;很多的飛禽走 獸都曾經是人類變成的,如嘟嘟鳥(tutut)、黑熊與雲豹(tumaz mas uknav)、

蜥蜴(sisiun)、老鼠(aluaz)及猴子(utung)等。而人類生活中依空間又區分 為住在外太空的星球的人(bitahul 葫蘆的故事)及住在地底有尾巴的人(na ikun); 又依人類特徵分有侏儒(sadusu)、有尾巴的人(na ikulunn)及巨人(ka lilis)

等。而狹義的 bunun 是以族群分類上「操同樣語言」作區隔(mapithaz),指的 是真正的人(bunun tuza),並與異族(vai vi)作區別。

二、布農族的分布

布農族在三、四百年前,以目前南投縣境內為主要的生活領域,習慣稱為 asangdaingaz,範圍是指現今濁水溪上游及其支流郡大溪、巒大溪、丹大溪、卡社 溪流域的山林間,當時的布農族依據日本學者透過文化習俗與語言特徵區分為六 個部族,分別是 tak banuaz(巒社群)、taki bakha(卡社群)、taki tudu(卓社群)、

taki vatan(丹社群)、isbukun(郡社群)及與鄒族混居的 tapukul(蘭社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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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巒社群

目前分布於花蓮縣卓溪鄉,南投縣人和、地利、雙龍、望美、新鄉、豐丘及 明德等村。布農族第二期大遷移,本社群有一部分的人於 17 世紀末 18 世紀初向 東部遷移,集中於現今的拉庫拉庫溪及太平溪流域山林中,18 世紀末部分巒社 群向南部新武呂溪(sanbulu)及鄰近花東縱谷的山林遷移,後又隨著郡社群遷往 台東縣延平鄉及高雄一帶。

(二)卡社群

相傳由巒社群分出,主要居住在南投縣信義鄉潭南、地利及雙龍等村。

(三)卓社群

相傳從巒社群分出,卡社群又分出卓社群。主要居住地在信義鄉望美及仁愛 鄉中正、法治和萬豐等村。鄰近與賽德克以奧萬大為界。昔日發生多次出草事件。

(四)丹社群

相傳是最晚從巒社群分出的一支,其語言及文化特徵與郡社群差異明顯,主 要分布在信義鄉地利村及花蓮縣萬榮鄉馬遠村。

(五)郡社群

Isbukun 是布農族六個部族人數最多,移動分布最廣的一支。主要分布在台 東海端鄉、延平鄉及高雄縣桃源鄉及那瑪夏鄉。以及南投信義鄉東埔、羅娜及明 德等村,以及花蓮卓溪鄉的古風、卓清及太平等村。第二次遷移時部份郡社群的 人遷往拉庫拉庫斯溪上游的大分地區間(bungzavan)成為南下遷移的過渡及通 到,1930 至 1940 年間日本人對布農族人進行大規模的集團移住,將深居於山林 的布農散居部落燒毀強制遷往現今的村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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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蘭社群

布農族古老的部族,位居布農族生活領域的最南端,很早就與鄒族往來。文 獻資料較少對其描述不多,高雄的郡社群只會說他們是與鄒族混血的族群,其中 一個氏族 isbabanaz,長期跟隨著郡社群擔任工藝師角色。

三、布農族的遷移

在布農族的口述歷史中,提到布農族第一次的遷移應該指的就是洪水傳說的 大遷移,傳說中,大蛇(ivut daingaz)堵著了水流去向,海水淹沒平原地區,人 類與動物逃往高山上,布農人逃到玉山(saviah)避難。水漸漸退去後,布農族 往平地移動,isbukun 部族在一處桑樹(pakaun)的根發現了小米而定居,後稱為 isbukun 的部族,takbunuaz 走的較久,走到長有李子(bunuaz)的地方後定居,後 來稱為 takbanuaz 部族,這是口傳歷史中第一次出現布農族兩大社群的分支的說 法。

(一)第一期移動

本文研究對象主要是以郡社群為主,所以對於遷移的部分只描述郡社群的遷 移路線及時期,其它五社群不做詳述。依馬淵東一在 1930 年的研究,將布農族 由西部平原地區遷移至南投縣信義鄉境內建立 asanggaing 為第一期,各社群說法 雖然有異,但都提到 lamungan 這個地名。可能指的是埔里、竹山、中興新村、

集集等地。

布農族耆老常說:「mais masial mudan tu madaingaz,mamangan tu bunun hai,

mais mudaning apav cin hai mah tu musuhis ku lamungang cia。善死及有貢獻者離開 時,才能回到 lamungan。」筆者在 1988 至 1995 年田調期間,這在東部及南部郡 社群的說法是普遍的;郡社群把 lamungan 當作是聖地的說法,是祖先最後的聚 集地之地,可見它在布農族傳統信仰上是重要的意涵。

桃源里的一位耆老阿怒(anu takiludun)告訴筆者,他在南投羅娜獵鹿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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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消息走露,郡社群的人從南投水里連夜逃往濁水溪一帶,布農人稱水里 mai avaz 意指突圍之意。至於布農族在西部平原多久,其移動的原因,不得而知。或 許就是布農神話中 min pakaliva 時期。

(二)第二期移動

馬淵東一分類的第二期移動是以 asangdaingaz 為起點,時間上約三、四百年 間,主要由南投信義鄉越過玉山北方往花蓮大分一帶 munglavan 移住。每個氏族 移住的時間不同,究其原因可能是 asangdaingaz 各部落的布農族人的人口數增 加,需要新的耕作地及獵場。

據高雄梅山拉荷阿里孫子阿里曼口述:我們的祖先前往大分一帶狩獵,第二 次去時發現獵犬糞便土中長出了小米,祖先認為這裡應適合居住而遷移至大分,

當時早就已有幾處布農的聚落了,我的叔公阿里曼西肯被日本人封為頭目負責協 住日本的公共事務,後來日本人帶著祖父及叔公參觀花蓮的機場及軍事武器並趁 機沒收我們的槍支,祖父的兄長不滿日本人就前往駐在所理論被抓去玉里駐在所 毒打被關,祖父與叔公帶回時沒多久就斷氣,祖父懷恨日本人的壓迫有計畫性的 往高雄荖濃溪 tamuhu 墾種植小米,並騙日本人說是去狩獵或去親家幫忙農作,

他們曾短暫住在 masuduluk 地方,等農作收成可供三年,舉家搬遷至玉穗社,展 開長達二十年之久的抗日行動。

(三)第三期移動

海樹兒 犮剌拉菲又將馬淵東一的第二期移動,依地域及年代再分成三期的 移動:一、從南投縣向花蓮縣的移動。二、新武呂溪流域、大崙溪流域之移動。

三、向內本鹿地方及高雄、屏東移動。而最後集體移住是日本人完全征服布農兩 位抗日英雄拉瑪達星星及拉荷阿里之後,其中把具有威脅的拉荷阿里諸家族移住 至打馬戶,馬里山的 ismahasan 家族長期威脅魯凱下山社也遷移至卡那卡那富族

(23)

據筆者的大伯生前口述:我們氏族由三個兄弟 haisul、alang 及 tahai 從郡大社 vahu 遷移至 mungzavan,與 takiludun 氏族在 umasisan 一帶,因該地區背山少陽光 照射命名之。三兄弟及子孫同住在由八個柱子(hau)搭建的房子,口傳共有 104 人同住。這是目前史料口傳中一屋人口數最多的。後來又遷移到台東利稻上方的 山麓一帶,分住在 ua tah 、ua taun 及 uahaul 等三處。祖父阿列夫(aliav)當時 也是軍事首領(lavian)之一,譽有 aliav pan ivan 稱號,ivan 是指南方的魯凱族或 是排灣族的一個部落或地名,曾發動過五次的出草(maika ima),日據統治時期,

爆發了霧鹿事件時,當日祖父去獵場放竹陷(maliung),聽到霧鹿一帶槍聲不斷,

新武呂溪染成血紅色,祖父擔心日本人侵入部落及報復就帶著曾祖母及祖父遷往 lavulan 社的 istanda 家族。

三、傳統布農族氏族組織

布農族親屬組織最令學者注意者主要是在其有非常嚴謹而清楚的父系氏族 組織;分有聯族(phratry)、氏族(clan)、亞氏族(subclan)三個層次的氏族 組織,而所有布農人都納入這氏族組織系統中。如此嚴謹而清楚的氏族組織是台 灣原住民中最突出的。另一方面布農族的氏族組織是多功能的,具有血族復仇、

共有獵場、共守禁忌等多功能。也因此學者稱布農族為父系氏族社會(黃應貴 1989)。

(一)聯族(kaviaz)

布農人稱 kaviaz,kaviazu 一詞緣自於百步蛇,強調神話故事中的人蛇大戰,

布農人的祖先與百步蛇立約(patuhavit)建立友好互不侵犯的關係。而在布農族 的氏族結構中是 mai tastu lumah(原是一家人),可能因為發生爭執而分離,或 者很長時間分出的氏族其源頭的線索已模糊而不知所以然,但有血源上的關係者

(海樹兒犮剌拉菲 2006:56-58),kaviaz 在布農社會文化的功能又稱為共同禁 忌氏族(kuskun samu),可以互相協作農事活動,如採收小米、吃有禁忌的小米

(24)

(二)氏族(kautuszang)

kautuszang 一詞在布農語有共同的、一起的概念,也就是說筆者的祖先曾經 是一家人(mai tasa ty lumah),後來因為分家而分出了很多的家族,這在郡社群 明顯可以看出分成兩個氏族,islituan 及 ispalidav,各氏族都具有血族復仇、共有 獵場、休耕地、可參加喪禮以及母族之禁婚單位等功能。

(三)亞氏族(tastu baning)

布農族常以 tastu baning 稱此關係,意思是祖先曾經一起共用爐灶。亞氏族是 介於氏族及家族之間的另一氏族關係,由此依兄弟長幼順序分出家族名,可能是 兄弟名字的排序、居住地的位置或發生事件命名。例如:istanda 亞氏族分出 takis cibanan、takis husungan、takis talan 、takisnabuan 、takiis ciangan 五家族,分別是 ciban、husung、dastal、nabu、ciang 等五兄弟分出而成家族。

早期的研究強調傳統布農族的親屬組織具有首先是父系繼嗣原則及大家族 為主的社會(馬淵東-1974;岡田謙 1938;衛惠林 1956)。這些研究是透過父 系繼嗣原則來說明布農族的「家」與「氏族」的特性,並稱布農族是父系氏族社 會。但黃應貴認為,父系繼嗣原則無法完全說明其社會組織的運作與特性,特別 是市場經濟進入後變遷中的布農社會,並提出以布農人的精靈信仰為基礎的「社 會結構原則」(黃應貴 1982、1983、1984)。這結構原則是普遍存在於各種社會 團體的構成上,透過這一原則,可幫助我們了解布農族適應變遷的基礎。此結構 原則有三個特性;第一由於傳統的精靈信仰,強調個人能力。第二是此個人能力 的認定,完全由團體活動來認定,因此社會組織呈多樣性。第三組織團體小而趨 於分裂(黃應貴 1984:89)。

(25)

第二節 田野地桃源區整體介紹

一、沿革

本區於日據時期隸屬高雄州旗山郡六龜分室,當時桃源地區有雅你部落,布 農族人稱之為 Gani,日人遂稱 Gani 社,當時部落的分布主要以雅爾駐在所為中 心,散居於荖濃溪沿岸、大竹溪山東支稜,海拔高度約七百至一千七之間山坡上。

光復後,鄉內的人口漸漸增加,國民政府於 1946 年廢區改隸,因本區當時以雅 你社(Gani)之部落人丁較旺,遂將本區稱為「雅你鄉」)。1956 年 10 月政府 認為「雅你」二字不雅,認為本鄉山明水秀猶如世外桃源,遂又將鄉名改為「桃 源鄉」。又自 2010 年 12 月 25 日因應高雄縣市合併,鄉名更為「桃源區」,各 村亦更名為「里」。

二、地理位置

桃源鄉位於高雄區最北方,總面積有 929 平方公里,北與嘉義阿里山鄉及南 投縣信義鄉相連,東與花蓮縣卓溪鄉及台東縣海端鄉相鄰,南毗茂林鄉,西毗那 瑪夏鄉、甲仙鄉、六龜鄉。桃源區的部落海拔平均在 400 公尺至 1,300 公尺之間,

高山環繞,位於中央山脈之南麓,有八個里及十三個部落,由北至南分別是梅山 里(masuhuaz、dakus)、拉芙蘭里(lavulang、u mahav、acipa)、復興里、勤和 里、桃源里(kalavung、四社)、高中里(paician、vilangan、salapana)、建山里 及寶山里(寶山、二集、籐枝)。

三、族群

本區的族群有原居的 hla aluua(拉阿魯哇族),19 世紀中期開始遷移進來的 布農族及之後遷進的漢族、平埔族及姻親遷進的魯凱族及排灣族。

口述史中(游仁貴 2014),大約於二百多年前,拉阿魯哇族原本居住在東部一 處稱為 hlasungag 的地方,因為遭到布農族的攻擊,遂逐漸遷往西方,由荖濃溪

(26)

左岸現今寶來溪石洞溫泉的地方遷移於現今的桃源區,所以拉阿魯哇族人是本區 最早的住民,而布農族人是在一百八十年前陸續從南投及台東遷居到本鄉。本區 的布農族屬於郡社群,稱為 Isibukun,至今布農族人佔全鄉人口數約百分之九十,

是人口數最多的族群,當時由布農族組織演進而成,計有中心崙社(寶山里)、

玉穗社(建山里)、比蘭社及排剪社(高中里)、他拉魯社、雁爾社(桃源里)、

玉穗社(勤和里)、比比由社(復興里)、拉婆蘭社(拉芙蘭里)、拉庫斯社(樟 山社區)、馬士娃兒社(梅山里)等蕃社。當時族人原本居住在深山裡,日據時 期,由於日人懾於原住民兇悍,初期採懷柔政策,紛紛在鄉內各社設置警察駐在 所,管理各社群的原住民,爾後推行理蕃政策,日本政府將族人強制集中遷居於 現在的部落,以方便集中管理。

四、主要河川

荖濃溪南北貫穿桃源區,為本區最主要的河川。荖濃溪主流在嶺口以下叫高 屏溪,發源於玉山南麓及玉山與東峰北側,匯集玉山山塊西南稜側及中央山脈西 北側的水流,經梅山、桃源、寶來、六龜、大津等地區納濁口溪,之後進入平原 地區,至里港而納隘寮溪,再西向至嶺口納楠梓仙溪之後即是供應大高雄都會區 用水之高屏溪。荖濃溪長 106 公里、流域面積 899 平方公里,為台灣第二大溪流,

屬於縱谷地形,重要的支流分佈在桃源鄉境有拉庫音溪、拉巴薩巴溪、薩夫薩夫 魯夫溪、帕帕西溪、霍俄索溪、唯金溪、塔古夫庫拉溪、拉克斯溪、清水溪、布 唐布那斯溪、美秀溪、東莊溪、桃源溪、塔羅留溪、埔頭溪、綠茂溪。另馬里山 溪及楠梓仙溪的源頭亦分別分布在本鄉的西北方及南方(桃源區公所 2016)。

這些流域除了是自然界線與行政單位的界線,更是不同家族的獵場界線,對於布 農獵人的空間觀相當重要。

(27)

五、經濟活動

傳統布農族的生產經濟活動主要自給自足的農業生產及狩獵採集活動為 主,並有與異族或其它部落以物易物的經濟活動。農業生產主要是以小米為主 食,幾乎所有的農事祭儀都依著小米的成長時序展開;如開墾祭、播種祭、進倉 祭及新年祭等。其它的農作物有甘藷(utan)、芋頭(tai)、玉米(cipul)、樹 豆(halidang)、南瓜(bat)、佛手瓜(takui halpup)、蠶豆(pulavaz)、紅藜(mukun)、

甘蔗(sibus)、木瓜(lalitung)、薏仁(kacipulun)、高粱(sunsun)等。

採集的天然植物有柚子(izuk)、桑椹果(pakaun)、木耳(kulkulaz)、香 菇(iakciz)、野菜有 sangv hudu 、naici、samah、langdun、salav lukis、刺蔥(tana)、

山胡椒(haimus)、胡桃(halusingu)、山楂果(lasvi)、野柿(hazupaz)、芭 樂(lapat)、甘橘(liskut)等。

1928 年的「森林事業計畫規程」將山林分做三類分區(「要存置林野」、

「不要存 置林野」、「准要存置林業」)後,這個政策是徹底改變布農人與土 地的關係;狩獵槍枝的沒收,狩獵方式的限制(禁止焚獵、槍枝彈藥登記制)以 及禁止舉行與傳統信仰有關的祭儀。1945 年,國民政府來台,接收了原住民被 日人侵佔後「國有」化之山林,並延襲了日治的「蕃人所要地」制度,而將其改 稱為「山地保留地」。將原住民土地限縮於「山地保留地」之內,推動定耕經濟 農業,開始禁止狩獵活動。這些政策的改變,將台灣原住民的生產方式和生產關 係,從自給自足的型態,轉而成為經濟型的商品生產。目前本區的農作物有愛玉 子(tabakai)、烏梅(bunuaz busul)、芋頭(tai)、野生茶(ucia)、紅肉李(bunuaz haidang)、五月桃(halup)、咖啡及短期栽種的高山蔬菜等。

(28)

第三節 論文田野地點介紹

本研究的範圍共有六個里十二個部落,傳統上以勤和里為界,以北曾是鄒族 的獵場,後由布農族約二百年前陸續遷入,以南原為拉阿魯哇族領地,後因通婚 而雜處,並有布農化的趨勢。

(一)梅山里

布農人稱 masuhuaz,原指現梅山里沿唯金溪(u ikin)朔上約兩公里處,因 盛產黃籐(huaz)而得名,國民政府來台初期改稱梅山村。梅山里位於本區最北 邊,其傳統領域大都在玉山國家公園範圍內,布農族未遷入之前本為鄒族的獵 場,亦發生數次出草事件。

(二)拉芙蘭里

原為樟山村,布農語為 dadakus,是日據時期腦丁挖樟樹、製作樟腦油的地 方。後因部落在八七水災土石流掩埋而移住到梅蘭部落,後又正名以舊部落 lavulang daingaz 改名為拉芙蘭里,位荖濃溪東岸,南橫公路貫穿部落。

(三)復興里

布農人原稱 uasik,據口傳歷史,原住在台東利稻的布農族人 palalavi 家族,

有次在大關山獵水鹿,獵人跟隨著獵犬往拉庫斯溪下方一帶,當時該區為鄒族的 獵場,也發生了幾次的出草事件,獵人深怕驚擾鄒族獵埋伏,所以,當他獵殺水 鹿後立即割下鹿茸及一隻後腿,起身前隨手將山棕的幼苗放入口袋中離去,後來 稱這區域 uasik。

(四)勤和村

(29)

布農族原稱 u laizuan 意指原是拉阿魯哇族的部落,其行政區的面積最小,

原住在舊部落的家族,大部分遷往桃源里。laizuan 是布農族稱拉阿魯哇族的稱 呼,原部落是在現在部落上方五公里處。

(五)桃源里

位於荖濃溪西岸河階台地,是本區的行政中心,本里以拉阿魯哇族建立的部 落為最早的聚落,大部分都集中在四社,日據時期,日本人稱雁爾社,拉阿魯哇 族稱 kalavung,指放牛之地。其中有少部分的平埔族是來自台南玉井的西拉雅族。

(六)高中村

原名是拉阿魯哇族稱 paiciana ,文獻上是排剪社,日據時代稱 haising,民國 初期改稱為高中村。拉族在本區原分別住在 kalavunga(雁爾社)paiciana(排剪 社)vilangan(美蘭社)talalalu(塔臘 社)等四社因此又稱四社番。

六、人口

目前八個里的人口有 1,195 戶,4,894 人,原住民人數有 4,462 人,其中山地 原住民有 4,432 人,佔最多數(如表二)。

表二:桃源區人口統計表 2016 年 7 月 31 日(資料來源:桃源區公所)

里別 戶數 人口數 原住民人 口數

山地原住 民

平地原住 民 寶山里 208 738 693 688 5 建山里 180 820 723 714 9 高中里 175 770 694 688 6 桃源里 265 1104 970 966 4 勤和里 94 375 332 330 2

(30)

復星里 81 397 366 365 1 拉芙蘭里 91 348 339 337 2 梅山里 101 360 345 344 1 總計 1195 4894 4462 4432 30

七、田野地氏族的分布及遷移

以五個布農族為主的田野地點,列表說明氏族分佈與遷移(如表三),有助 於配合獵人訪談時所提到的地名與區域。

表三:田野地氏族的分布及遷移

里名 部落 氏族 原居住地

梅山里 masuhuaz Takisdahuan(吳) 小關山 takisdahuan 地後遷往梅山部落的 對面山麓

Takistalan(顏) 抗日英雄拉荷阿雷的後代,原居住在中 之關對面的玉穗社,後接受日本勸降 後,集體遷移至復興里下方的 tamahu 社,後因天災遷往 masuhuaz 下方唯金 溪旁腹地

Takiludun(高) 由 sulai-iaz(布農語指雀榕),現禮觀一 帶。同 takistalan 氏族遷移至 tamahu 社,

後又遷往 ua nalung

Takisciangan(謝) 由霧鹿(bulbul)遷往 masuncik(禮觀 與 masuhuaz 之間)後遷至 dakus Takislavalian(江) 由大關山下的 subakalan 遷至樟山及梅

Takisnabuan(謝) 由霧鹿(bulbul)遷往 dakus(梅山口)

(31)

Sukluman(范) 由 ualasvi 遷往 kamihulai 又遷至梅山 Ispalavi(呂) 日據時期原居利稻 ua hau 部落,因參與

抗日後遷往 lavulang,後又遷往梅山對 面的河階台地

Takistaulan(顏) 同上

Takismuzan(柯) 跟隨拉荷阿雷氏族後遷移沒梅山對面 的台地

Isbabanaz(杜) 相傳是蘭社群一支氏族,由 malisan 遷 移至此

拉芙蘭 lavulang Takisdahuan(吳) 原居住在小關山 takisdahuan 地,後遷往 梅山部落的對面山麓,後姻親關係遷移 至此

Takisnabuan(謝) 由霧鹿(bulbul)遷往 dakus(梅山口)

後遷至此

Takiludun(高) 由 sulai-iaz 一帶同 takistalan 氏族遷移至 dakus 社對面的 acipa

Ispalavi(張) 日據時期原居利稻 ua tah 部落,因霧鹿 事件後遷移至 lavulang 社,後又遷至 dakus 社

Takislavalian(江) 由大關山下的 subakalan 遷至樟山 takishusungan(謝) 由霧鹿(bulbul)遷往 lavuang 社,建立

布農的南遷基地,也就是舊 lavulang 社 復興里 viviu Takishusungan(謝) 由霧鹿(bulbul)遷往 lavuang 社,建立

布農的南遷基地,也就是舊 lavulang 社 Taksilavalian(江) 由大關山下的 subakalan 遷至此

(32)

Ispalavi(張) 日據時期原居利稻 ua tah 部落霧鹿事件 後遷移至 lavulang 社之 utuknaz 後遷於此 Takisnabuan(謝) 由霧鹿(bulbul)遷往 masuhuaz 後遷往

復興里

Takiludun(高) 由 sulai-iaz 一帶,同 takistalan 氏族遷移 至 dakus 社對面的 acipau,後又遷於此 takistalann 由內本鹿遷至 lavulang 社後又遷至

tamahu 社 勤和里 U laizuan Nangavulan(曾) Ua lasvi 遷於此

Takilavalian(江) 由大關山下的 subakalan 遷至此

Takisnabuan(柯) 由霧鹿(bulbul)遷往 masuhuaz 後,又 遷往此

Takistaulan(黃) 由 Ua lasvi 遷至 kami hulai 後,又遷於此 takiludun 利稻 halipusung 遷移至 sulai iaz,又從

tamahu 後遷於此

桃源里 salavang Istanda(王) 原住在 Ua lasvi, 後遷至 taintangan 又 遷至 kami hulai

Takiludun(高) 利稻 halipusung 遷移至 sulai iaz-tamahu,

後遷至 tamahu,集體移住到美秀台的山 麓一帶

Ispalavi(張) 原住在利稻 ua tah 部落,後移至 sulai iaz-tamahu,後遷至 tamahu,集體移住到 美秀台的山麓一帶

Takistahaiian(吳) 由南投信義鄉遷至勤和後又遷於此 Takisdahuan(黃) 小關山 takisdahuan 地後遷往梅山部落的

(33)

對面山麓後遷於此

Takistalan(顏) 日英雄拉荷阿雷的後代原居住在中之 關對面的玉穗後接受日本勸降後集體 遷移至復興里下方的 tamahu 社,後因 天災遷往 masuhuaz 下方唯金溪旁復地 又遷於此後又遷至此

Takis ciangan(黃) 由霧鹿(bulbul)遷往 masuncik(禮觀 與 masuhuaz 之間)後遷至 dakus 後遷於 四社部落

Sukluman(曾) 由 ualasvi 遷往 kamilulai 又遷至此 Ispalavi(張) 為 ispalavi 氏族之兄長 isnankua 由內本

鹿遷至馬里山對岸,集體移住由 lasvi 遷至 tantangan,後遷於此

高中里

paician Ismahasan(陳) 由 malisan 遷於此 Tamapima(田) 花蓮遷於此

Sukluman(范) 由 ualasvi 遷往 kamihulai 又遷至梅山,

後又遷於此

Ispalavi(張) 日據時期原居利稻 ua tah 部落,霧鹿事 件後遷移至 lavulang 社,後遷於此 Takisnabuan(謝) 由霧鹿(bulbul)遷往 dakus(梅山口),

後又遷於此

Takisnabuan(柯) 由霧鹿(bulbul)遷往 dakus(梅山口),

後又遷於此

Takiscibanan(林) 由寶山二集團部落遷於此

Takistalan(顏) 日英雄拉荷阿雷的後代原居住在中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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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對面的玉穗後接受日本勸降後集體 遷移至復興里下方的 tamahu 社,後因 天災遷往 masuhuaz 下方唯金溪旁復 地,又遷於此。

Takivilainan(李) 原住在 masuhuaz,後遷到草水部落 Takisvilainan(江) 由大關山下的 subakalan,先遷至 viviu

後遷於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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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狩獵的知識與變遷

本章先從兩個不同外來殖民時期所帶來對台灣原住民族在土地、狩獵等干預的政策 下,所產生對政治、經濟、文化的衝擊著手,再說明面對種種衝擊的布農族狩獵知識如 何在當代狩獵中再現傳統的技能與知識。儘管狩獵在兩個殖民政府的干預下,只保 留狩獵禁忌、夢占、獵場及分食習慣等,卻也透過這些特點保存布農族社會文化 行為以及精靈信仰,透過本章後半段將狩獵相關的文化知識反映在日常生活中,呈 現狩獵在布農社會中的人觀具體實踐。

第一節 日治時期政策

原住民族在日本帝國及國民政府統治時期,布農族的生活空間、政治秩序、

生產經濟、文化教育及信仰體系等,有很大改變及影響。布農族狩獵文化的延續 及實踐,在外來統治者所訂的制度下,如殘燭般淒涼可憐。

一、日據時期之理蕃政策

(一)「撫蕃」時期

日本政權進來以後,布農族人才開始遭遇前所未有之「國家」政權的操縱和 干預。由於日本政府採取一系列的「理蕃」和後期的皇民化政策,在其高壓的政 策推動下,便很快地在數十年間改變了布農族原有的部落風貌、社會組織、人際 關係和文化生活(海樹兒•犮剌拉菲 2006)。此時期之日本政權採以消極懷柔 撫育工作,依據石丸雅邦(2008)的研究認爲,此時期主要由臺灣總督府民政局 殖產部等殖產系統主管理蕃政策。此時期最大特色在於「蕃地開發」和「不使用 武力」,此階段可細分爲「綏撫政策」和「綏和政策」,以殖民者的優勢透過武 力與以蕃治蕃的手法,改造原住民族的生活領域與文化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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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討蕃時期(1903〜1915)

明治 43 年(1910)末,日本政府修正官制,將防備原住民事務歸於警察主 管。對於蕃人行恩威並行之策,擴張隘勇線、調査蕃地及民情。此時「北蕃」(主 指泰雅族)基於其民風強悍,同時又是樟腦重要產地,成爲理蕃的主要目標。1909 年,頒佈「理蕃事業五年計畫書」,自 1910 至 1914 年間推動,政策包括了沒收 原住民槍枝及彈藥、獎勵生產、武力討伐和掃蕩、隘勇線擴張、設蕃地官吏駐在 所等。此時,對於包括布農族在內的「南蕃」,則採較溫和態度,繼續施以撫育

(王建臺、姜穎 2012:167)。

在 1914 年討平花蓮港廳的太魯閣之後,日本政府藉其餘威,更進而搜繳南 投、阿猴(約相當於今高雄、屏東縣山地鄉)、台東、花蓮各廳轄下的「南蕃」

槍枝,自此以後,便開啟了布農族人對日本政府的敵對衝突,此時的「出草」而 不是單純的 makavas 可以比擬,而是布農族人意識到了土地家園及生活方式面臨 嚴重威脅而必須一致對外的 pasanpanah(戰爭)了(海樹兒•犮剌拉菲 2006:

191)。《理蕃誌稿》中,從 1915 年到 1916 年間,短短一年中就發生了 76 次的 出草行動,可見當時布農族是全族抗日的狀況。

(三)威撫時期(1915〜1930)

理蕃五年計劃結束之後,總督佐久間左馬太宣布理蕃的新方向,包含加強警 備隘勇線、對蕃人賞罰分明、嚴格蕃務官吏的紀律等。然而仍針對蕃人槍枝予以 控管或沒收,並取締槍枝、火藥走私,但槍枝以「租借」的方式給予蕃人(石丸 雅邦 2008)。然而,針對尙未投降的布農族、排灣族等高山族群。日人曾引進 飛機炸彈。於 1917 年發生「丹大事件」(布農族〉、「下卡羅事件」(泰雅族)

後,進行「理蕃飛行」。針對泰雅族下卡羅社、臺東花蓮港廳內布農族等地 9 進 行 12 次飛行,瞄準投彈共 50 顆,破壞房屋、殺戮「蕃人」(藤井志津枝 2001)。

在此同時,隨著日本「林野計畫」的開展,日本企業開始深入「蕃地」。1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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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新理蕃時期(1930〜1945)

此時期對布農族影響最大的是槍枝沒收及管制、土地政策及生產經濟的改變 以及後來的集團移住政策。

在撫蕃時期,面對各地武力反抗,首要目標就是槍枝管制,然而,槍枝也是 原住民族狩獵的主要工具,更是文化傳承的基礎,因此,引發的影響值得討論。

二、槍枝管制

《理蕃誌稿》中記載:生蕃的風俗,尚武好勇…尤長於射擊,此一種戰術特 別不可輕侮。其攜帶鎗枝,有一半是精鋭的,有毛瑟鎗、有施奏德鎗,連發鎗亦 不少。泰雅族、布農族、排灣族此三族特別多此種鎗和彈藥爲其所寳重愛惜者,

就是曉瑜大義也不肯聽話,不得已非以威武奪取不可。

王學新(1998)認爲,雖然許可槍械彈藥販賣,但是所供給的軍火數量微少,

因此當時蕃社大部分軍火來源仰賴漢人供給。從事這些交易的多半是 通事或是 居住在蕃社內的漢人,走私或自製火藥販售給原住民。1910 年,日本理蕃政策 進入以軍事討伐爲主的五年理蕃計畫。主要目的在於從「蕃人」手中奪取槍彈,

以解除其武裝」並掠奪蕃地,過去布農族居住區域位處深山,日本人鎭壓甚難。

1915 年,日本在玉里支廳的三民到富里網綢社間的山腳,以及新武呂溪南岸北 絲告溪口之間的山腳,構築「隘勇線」。1921 年,八通關越嶺道路建造完成後,

日本人開始架設大砲對付布農族。新武呂溪的布農族人開始反抗,在拉荷阿雷和 阿里曼西 肯的鼓吹下,聯絡卓溪的巒社布農人一起反抗。直到 1933 年 4 月 22 日才向曰本人投降(李敏慧 1997)。

根據拉荷阿雷孫子顏國昌(2016)於原民會刊物發表的文章《300 游擊隊,

抗戰 18 年:布農族抗日英雄 Dahu-alii(拉荷.阿雷)》中提到,日本於 1895 年 據台,初期僅占領台灣西部,第二年才逐漸控制東部地區,所採用的方式是懷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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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安定,日人始有餘裕從事山地部落的管理與理蕃道路的開闢。1909 年開始整 修清朝八通關古道東段部分,並設置阿桑來嘎及分等駐在所。1915 年,台灣總 督府大力實施「理蕃事業五年計畫」,確定先「北蕃」後「南蕃」的策略,總督 就是第五任之佐久間左馬太,歷任總督當中,任期最長且年齡最高的一位,以掃 蕩「生蕃」聞名,強制沒收布農族賴以維生的獵槍,誘降殘殺事件不斷發生。

當時的布農族大分社頭目拉荷阿雷(Dahu Ali)和阿里曼西肯(Aziman Siking)

兄弟對日人的理蕃和武器收繳行動十分不滿,認為交出武器將造成生計困難,同 時也愧對祖先,所以率領族人到處焚燒駐在所(當時在山區駐留的警察或消防單 位執勤所在地),並攻擊、殺害日本警察,藉此對抗日人的武器收繳行動。

1915 年 2 月 22 日,拉荷阿雷率眾攻打大分駐在所,殺死警手 1 名,因其弟 阿里曼西肯阻止,中途撤退。5 月 12 日,攻打喀西帕南駐在所,殺死 11 名所員。

5 月 17 日,突襲大分駐在所,所員 12 名全被殺光。6 月 7 日,阿里曼西肯指揮 200 名攻擊馬西桑及阿桑來嘎避難中之日警,攻擊後暫匿居馬典古魯社。6 月 28 日,赴新武路救援之警察隊,在分歧路警戒所附近中埋伏,死 3 傷 6,拉荷阿雷 暫時移轉馬斯博爾社。

大分事件後,拉荷阿雷率領族人 27 戶,約 266 人轉戰抗日,經由闊闊斯,

翻上中央山脈雲峰與南雙頭鞍部,再下至玉穗山南稜,在荖濃溪上游東岸,建立 玉穗社之抗日基地。因為他知道在武器及人數上絕不是擁有先進的武器及訓練精 良的日本正規軍的對手,所以選覓天險易守難攻的玉穗社採取游擊的方式,準備 與日本政府長期抗戰。

拉荷阿雷謹守一個原則,不挑釁日本政府,但遭不合理的措施便還以顏色。

平日深居中央山脈天險,來去如履平地,腳程很快,行事低調謹慎、冷靜沉著,

因此,日本人幾次誘殺都無法得逞。拉荷阿雷的抗日行動長達 18 年,範圍涵蓋 拉庫拉庫以南至鹿野溪以北。日人為此開闢關山越嶺理蕃道路,與原來的八通關 越嶺道路,形成南北鉗形包夾之勢。玉穗社腹背受敵包圍,不得不於 1933 年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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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農族的作家,也是台東縣坑頭社的塔魯姆孫子霍斯陸曼•伐伐(1997)認 爲,布農族人以出草的手段,連續不斷地對曰本人展開抗爭,最大的原因在於 1914 年執行的「五年計畫」(五年理蕃計畫)中的南蕃武器沒收政策。由於強 行沒收槍枝,使得布農族人生活陷於困頓。但霍斯陸曼•伐伐也提到,「大關山 事件」也和布農族爲求槍枝密切相關。霍斯陸曼•伐伐(1997)的研究指出,1932 年 4 月至 5 月布拉克桑社(已廢社)的布農族人爲了打造槍枝,趁黑夜潛入今南 橫公路初來村,當時的鈴鹿駐在所,盜取牽引水道用的鐵管,分配給新武呂溪沿 岸的族人使用。日警發現後追回,並進一步沒收族人原先私藏的槍枝,雙方的關 係因此緊張。當時的葉巴富駐在所轄內的 ludundagath (坑頭社)同樣位在新武 呂溪支流,位置險峻難行,日人一直無法有效的控制。坑頭社的塔魯姆,曾經與 漢族接觸,學習製造槍枝和火藥的 技術,家中設有風鼓,時常替族人製造和修 護槍枝。他利用雞糞底部的白色結晶_、羅氏鹽膚木經悶燒的木炭配合附近大崙 溪溫泉化的硫磺製作火藥,也從日警電線桿上的白色模子中的硫磺製作火藥,成 爲抗日運動中的武器供應者。同年 6 月,當鈴鹿駐在所的竊案發生後,塔魯姆向 葉巴富歸還所借的日本槍枝,日本人發現槍管並非原有槍管,因此遭沒收所有槍 枝,並懷疑其竊 案的主謀,使得雙方緊張的情勢增溫(王建臺、姜穎 2012)。

據張志誠(1994)訪問梅山、樟山、拉芙蘭及復興等部落的長者都提到,1933 年 4 月拉荷阿雷接受招降後,布農族尚有伊加芝社的拉瑪達星星及坑頭社的塔魯 姆兩大頭號敵蕃沒有歸順勸降,也就是日本政府尚未完全統治台灣之缺憾,大關 山事件爆發後,日本警察用威脅利誘的方式,強迫其住在拉芙蘭社塔魯姆的胞妹 作證,證明當時大關山事件射殺兩位日本警員所遺留下的彈殼,是其胞兄塔魯姆 所有,據受訪者所言,實際上是拉芙蘭的氏族發動此事件,日本人也知道是那些 人參與,但是當時的日本統治首領為了居功,就嫁禍給伊加芝社的拉瑪達星星及 坑頭社的塔魯姆所為,後來被台東廳的日本警察逮捕殺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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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日據時期的土地政策

日本政府在 1925 年建立 「十五年繼續事業」的土地調查。調查之前,當時 原住民族的活動區域約有 166 萬公頃。調査完畢之後,於 1928 年制定森林事業 規程’依土地性質的不 同將土地區分爲「要存置林野(約 109 萬 4 千公頃)」、

「準要存置林野(約 20 萬公頃)」及「不要存置林野(約 7 萬 7 千公頃)」。

其中「準要存置林野」又稱「蕃人所要地」或「高砂族保留地」作爲原住民族生 活、活動的場域,亦即今日原住民保留地的前身。由此可見,原住民族使用的土 地已由原先的 166 萬公頃縮小爲只剩約 20 萬公頃左右(林秋綿 2002;王建臺、

姜穎 2012:180)。

四、集團移住

「集團移住」是一項強迫性的遷移行爲,主要是將布農族原有的散居部落房 舍燒毀,強迫移至山腳下或方便監視控管的河階台地居住,也就是現在布農族各 村里的前身。1931 年,郡社群依巴丹等五社遷至今日高雄縣桃源鄉和三民鄉。1933 年將八通關沿線的大分、他魯那束社遷至山下的花蓮卓溪鄉。根據 1930 年的統 計,日本人在花蓮港廳轄內共遷入了 351 戶,1 千 9 百多名原住民,其中以布農 族佔最多數,而在此過程中,許多布農族的部落也因此荒廢(李敏慧 1997)。

海樹兒•犮剌拉菲 (2006)的研究,。臺灣原住民在 1930 至 1939 年間,

被移住者約 21,642 人,布農族就佔了 11,093 人,是移住總人口的 51%,其次的 泰雅族計有 8,191 人,可見布農族在此時期被強制移住數量之大。他進一步指出,

在「政治」層面:傳統布農族社會裡的 Madadaingaz (長老)/Masitahas (長者)

統治是很普遍的原則,主因是他們在應付環境的生存能力和生活智慧上有著豐富 經驗和知識,年輕者依靠其帶領。在整體性部落事務決議上,長者意見向來具有 決定性的影響力。此外,因個人能力突出表現,成爲狩獵、出草或征戰領導者的 Lavian (首領、意見領袖),亦即部落中最具政治影響力者。在集團移住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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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制度。在「生業活動」方面:傳統布農族經濟活動是採自給自足農業兼狩獵的 方式,與他族或他部落的族人進行交易。日本勢力介入後,爲求控制,設置官辦 交易所,限制交易的產品和數量。透過官方對交易的操控,使日本貨幣流入部落。

貨幣的流入大大開啓了布農族私有化的觀念,成爲曰後部落走向依賴外部經濟和 邊陲化的開始。此外,過去布農族的領域,往往依據本地族人與鄰近族群間的勢 力消長而有變化,沒有一個明確而固定的界線。然而,日本統治後,便宣布土地 官有化,強制占有。私領域部份,布農族的「家屋」型態也在集團移住政策下發 生轉變。布農族傳統屬於大家庭,過去一個家庭成員有 40、50 人以上是很平常 的。人丁眾多可增加生產力和防禦力,因此不隨意分家。然而,移住後的部落,

房子是日本政府協助所蓋的小家庭式房屋,使布農族人不得已分家居住。日本此 一策略,弱化布農族家族的勢力,也達到管理上的方便和生活改造。

五、日治時代的布農族獵人及實踐

《臺灣蕃族慣習研究》第二卷中的記載,則看出日人對待臺灣原住民狩獵的 方式和觀點:一般而言,獵獲多的區域傾向生活仰賴狩獵而輕忽農耕,狩獵不盛 行的地區則多發展農耕。如近乎全族農民化的南部阿美族,近來已將全族人共同 狩獵轉變爲是年度儀式。然而各族近來面臨到森林地及棲息野獸日益減少的危 機,收獲大不如前,因此各族狩獵的風氣不如以往盛行。此外,由於最近槍等武 器多繳由官方管理,故對於已歸順之蕃人,則限制其狩獵的數量及時間,並由官 方出借槍武器,蕃人等才能像從前一般入山狩獵。

因此,在日人統治臺灣的初期,對於原住民的狩獵文化的負面態度,並非來 自「狩獵」本身,而是認爲原住民的狩獵,涉及槍枝使用。在象徵層次有武勇善 戰的意涵,對於統治、理蕃均是威脅因而產生諸多的限制。此外,日本採行的集 約農業制度,認爲原住民狩獵、農耕兼行的方式不利於生產的效率(王建臺、姜 穎 2012:19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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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的父親 tahai 所使用的槍枝(1998),就是日本人借租給布農族遺留下 來的,他提到:布農族的男人成年時都要有自己的槍,筆者的槍是向 ibi takiludun 換地購買的,是日本二次世界大戰所淘汰的槍枝,後來租借給布農族人使用,日 本人在筆者讀蕃童教育所時戰敗撤離臺灣,當時筆者是一年級的學生,懂一點日 本簡單的單字。筆者家族的獵場有兩處,一是大關山下(mapauk)到烏夫冬山,

右臨舊拉芙蘭社,左鄰唯金溪谷(u ikin),另一處是部落對面的山,也是筆者 從小至今跟隨著哥哥們採愛玉子及狩獵的場域。以前只有採愛玉子或種紅豆才能 換取金錢,每一個家族都有自己的獵場,農閒之餘或射耳祭期間才會狩獵。日據 時期,日本人除了限制布農族焚獵外,其餘的狩獵方式都不會禁止,而且還會提 供布農的獵人槍枝及彈藥。國民政府來台後,限制布農族狩獵,也限制採集愛玉 子等山林的副產物,我們槍又不是拿來殺人的,而是拿來打獵的,為何政府擔心 筆者們擁有槍械呢?布農族的傳統獵場現在變成是國有林地或國家公園了,我們 只能像小偷一樣的狩獵了。

日治時代後,日本殖民者爲了遂行其統治,針對當時臺灣原住民進行一連串 的統治工作。隨著不同的階段,有不同的策略和規範。對布農族而言,日本爲了 鞏固統治而沒收槍枝,是布農族人和統治者衝突的關鍵因素。日人認爲原住民不 願歸順是因爲擁有槍枝,加上原住民據山林之險,成爲統治障礙。日本治台後,

最大的一次沒收槍支行動就是五年理蕃計劃,1914 年時就沒收了 14,637 支槍,

到了 1928 年的統計,總共沒收 31,523 支槍,改成借用的方式讓原住民去狩獵。

對於布農族的狩獵文化而言,此階段面臨了狩獵工具所有權的競奪,在此過程 中,布農族獵人對於擁有槍枝的正當性,面臨第一次的挑戰。然而,日本政府仍 未積極的限制原住民狩獵,利用租借等方式管理槍枝,加上後期懷柔的同化政 策,使得布農族老獵人的記憶中,相較於國民政府的禁獵、禁槍手段,普遍認爲 此階段傳統的狩獵文化仍受到保存(王建臺、姜穎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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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國民政府統治時期至今

一、山地保留地政策

藤井志津枝(2001)曾探究國民政府時期的「山地保留地問題」,認爲當時 行政長官公署政策沿用日治理番政策5其中以山地保留地的制度對原住民族影響 最大。土地是原住民族經濟命脈也是民族存續的根本,保留地制度的延用使得原 住民族的土地仍爲國有。政府依舊掌握原住民族的主要生產工具,使得日後政府 能輕易推動各項政策,原住民族並無置喙餘地。行政長官公署來台後,就開始積 極接收日治時代的官有地,期望遂行統治經濟的目的。1946 年 10 月,全省舉行 土地緊急清查,當時日人公、私有土地以及山林原野,共計約 213 萬 536 甲。日 治時期爲國有的「番人所要地」在光復後也被政府接受。藤井志津枝強調,當時 政府並未深入瞭解所接收之土地、人民、文化與歷史間的關係,僅提供日治時期 所制訂約 24 萬公頃的國有保留地,對原住民族而言似乎有欠公允。針對保留地,

直到 1948 年 7 月臺灣省政府才公布「臺灣省各縣山地保留地管理辦法」(共 29 條),使保留地管理邁入正軌。

透過在 1945 年到 1950 年的土地政策的保留地設置可以發現,國民政府與日 本殖民者相同’試圖將土地國有化。然而,在法律層次,日治時期並未針對番人 所要地訂定相關法令,但是「臺灣省各縣山地保留地管理辦法」則是國民政府用 來管理當時臺灣原住民的法律依據。藤井志津枝(2001)認爲,對原住民族來說,

國民政府的保留地政策「正當性」不足因爲這些土地是被日本人以強制手段奪 取,國民政府來台又概括接收日 本財產,等於是繼承日本政府的掠奪成果(王 建臺、姜穎 2012)。

國民政府自日本政府接收臺灣原住民族之傳統領域土地,是有很大的爭議,

原住民普遍認為這些接收的土地是日本帝國以武力侵佔,並非原住民集體同意與 日本人訂立任何條約所致,等於國於政府接收了這些不義土地,遂行另一個殖民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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