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現今都市設計的發展與演變之問題

第二章 都市設計之問題與探討

第二節 現今都市設計的發展與演變之問題

壹、都市設計發展歷程與衍生的問題

都市設計在台灣發展已經三十餘年了,在台灣發展最早為 1977 年台北市政 府於信義計畫區執行「信義副都弖」計畫案,此案為新城區開發案,因此當時便 將都市設計概念引進台灣作為整個城區的開發。並於 1982 年開始實施都市設計 審議,此為台灣都市設計體系的開端。信義計畫區作為一個新城區的開發,並將 都市設計作為空間情境的塑造主要方法,並由 KMG 建築事務所在市政府工務局 的委託下提出《台北市信義計畫都市設計研究》,成為都市設計作為整個新城區 的開發型都市設計的先驅。

而 1986 年基隆河士林段新生地都市設計規劃與開發則是不同於信義計畫區 為新城區開發的整區域的都市設計,為河道截彎取直計畫所產生的新生地,周遭 已有既有脈絡因此將都市設計配合通盤檢討的結合,將都市設計管制導入都市計 畫機制的新方法,也成為台灣其它都市推動都市設計制度時案例。

1992 年台北市政府工務局都市計畫處,成立「都市設計科」專職都市設計 與都市設計審議等業務,成為台灣第一個專門單位,對於整個都市設計發展有明 確的發展單位,並陸續影響全台各縣市。目前各縣市政府都開始運作都市設計審 議作業。

其中,高雄市藉著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之程序,納入都市設計制度。於 1987 年鹽埕區港埠專用區的都市設計審議,其後陸續在灣子內地區細部計畫及前金區 (機七、機十一)計畫中,加入了都市設計審議的規範,而具有較完整都市設計內 容的案例則是於 1992 年內惟埤特定區計畫。目前,高雄市已公布 26 處都市設計 審議地區,並有全市性都市設計管制,對到達一定開發規模或一定建物高度的基 地開發,進行都市設計管控。

圖 2-3 高雄市實施都市設計審議地區圖

由上述可得知,由台北市信義計畫區之項目執行為台灣都市設計發展之的起 始,並後續接連影響了其他各縣市,也紛紛開始執行都市設計與審議制度,然而,

雖然看似建構了完整的都市設計於個地區,並且也逐步進入政府實務工作的一環,

但其實其中卻有其爭議及問題浮現,因整體推動初始都市設計未有完整的法源基 礎於法律定位,一方面都市設計審議也對於後續建築開發團隊相對的形成了限制 性,導致再進行審議機制的過程中,屢屢遭建築師等規劃團隊質疑。

貳、現行都市設計制度所面臨之困境 一、缺乏上位計劃方向指引

曾梓峰(2008)研究指出臺灣的都市設計工作從發展至今,主要是由下而上 的執行,因此幾乎沒有一個城市完成「全市性綱要計畫」之整體指引,而是由 細部計畫中的「通盤檢討」及「個案變更」來完成都市設計的相關工作,因此 各都會區的都市設計案皆是各自為政,缺乏全市性的架構。而都市設計計畫也 在缺乏上位計畫指導原則下,失去依循的方向。

此可知整個國內都市設計架構再引進之初的實行到目前法律層面的建構

都可以清楚的看到,都市設計在執行時尌是以增加於計畫後頭的形式存在,而 法律的建構也是在上位法源無主要根據之下,由間接法源去往下延伸建構,因 此整體明顯呈現出頭重腳輕的情況,上位之綱要計畫與主計並無納入都市設計 之系統概念,仍著重在都市計畫本體之土地使用的強度管理等使用方式的管制,

使得目前位於後端的都市設計規範與機制實踐起來,缺乏整體性上端方向指引,

落入枝微末節之管制裡。

圖 2-4 都市設計現況困境圖

資料來源:曾梓峰(2013)當代歐洲課程講義

二、法理衝突

在都市計畫的歷史發展中,分為海洋法系與大陸法系,海洋法系以英國開 發許可制為代表,而台灣都市計畫法則是主要承襲日本德國之大陸法系,在前 述都市設計無完整法源的情形下,都市設計因此在細部計畫土地使用管制後面,

然而在執行上又缺乏法源去支持,而都市設計以勾勒未來空間願景的角色上,

應該在主要計畫也有所描述去擬定大方向上的指導,然而又與台灣都市計畫大 陸法系的系統有所衝突,因此造成都市設計在台灣都市計畫體制中的矛盾處。

都市設計涵蓋範圍廣泛,有關於都市整體三度空間形塑之氛圍,從可視的 都市實體建築天際線道都市虛體之開放空間留設,到利用空間引導社會活動行 為引導等,其範疇幾乎是遍及整個城市系統的,然而目前由法律面探討起來,

建築線以內街廓的管制是屬於細部計畫層次之管控,而剩下的街道空間等開放 空間才是屬於都市設計的範疇,因此落入到實際實行面時,通常是細部計畫土 地是用管制等控制將土地使用、建蔽容積訂定好後,再由建築師進行建築設計。

但是既有細部計畫內容欠缺規範,與因地制宜與環境最佳化的彰顯 (曾梓峰, 2008)待建築師建築設計完成後,再透過都市設計審議的方式來檢討並增加要 求,因此造成開發單位與建築師之反對與爭議,總而言之,都市設計目前之法 律面體制並無法回應與承載整個都市設計理想愈達成之目標,此便是都市設計 在法理上的衝突之處。

圖 2-5 都市設計與細部計畫管制範圍圖

資料來源:重繪至曾梓峰(2013)當代歐洲課程講義;廖世璋(2000),都市設計應用理論與設計原理

參、缺乏都市設計的過程-願景的引導

目前台灣地區現行土地使用規劃制度,其形成過程一直是「規劃」落於「事 實」之後 (曾梓峰, 2008),台灣的都市設計正有此現象,除了上述所回顧的都市 設計在整個體系下定位不足,以及原主細計畫分不清之問題,目前都市空間缺乏 一個實質的規劃,一個有完整流程,隨著願景訂定一路推倒的清楚都市未來發展 樣貌的勾勒如圖 2-6 所示,而目前都市樣貌則是由都市計畫根據土地分配等量化 精神與地政單位分配而形成的樣貌,這樣的過程或許可以解決土地分配等問題,

但是其中很大的盲點在於,都市計畫再進行使用分區顏色劃分時,並沒有足夠清 楚的三度空間概念,以至於無法對未來形塑之空間樣貌的預期型態有所想像,由 上述外國都市體系程序可以清楚看到,外國的整個程序開始是由綱領式的目標作 為方向指引,而後再進行都市設計的發展,等到都市設計將未來城市空間願景勾 勒出來後,有一個清楚的空間原型,能看出未來城市空間型態等等三度空間實體 的檢討,而後續才進行都市計畫細部土地使用劃分及分區等動作。

圖 2-6 都市設計與都市計畫關係圖

資料來源:本研究繪製

由前述都市設計審議所產生的種種爭議往上層檢討是需要一個能清楚勾勒 樣貌型態兼具剛性與彈性的都市設計準則,而此都市計準則的形成向上推導則是

需要一個好的都市設計方案,有一個好的都市設計方案才能再有具體樣貌的情況 下轉化成管制規範,必頇先知道未來空間可能長什麼樣子,才有可能去進行規範 與協商,那都市設計方案又必頇遵照再上一個層級的都市設計願景去進行建構,

依照上端所勾勒出的目標方向,進行屬於這一地區最佳化的都市設計空間勾勒。

因此,可以發現在目前國內體制架構下主要尌是缺乏右側都市設計一個完整的過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