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香港內線交易法制
第四節 現行內線交易法制
第一項 主管機關
第一款 香港金融監管體系
香港的金融監管體系,係由三層式的架構所形成。第一層是一系列組織,由 個別市場中的交易人會員組成,該些組織有些為公司組織形式、有些為公會組織 形式,自行管理其轄下的會員。例如銀行業之於香港銀行公會(Hong Kong Association of Banks,HKAB)、證券與期貨市場之於香港交易所(Hong Kong Exchange,HKEx)以及保險市場之於香港保險業聯會(Hong Kong Federation of Insurers,HKFI)。177
其次為一系列具獨立性的監管組織,以不同金融市場為區分,負責施行法律 規範並實際監管金融市場。最主要的四個獨立監管組織為:香港金融管理局
(Hong Kong Monetary Authority,HKMA)管理銀行事務,為實質的中央銀行;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Securities and Futures Commission,SFC)管理證券 與期貨市場;保險業監理處(Office of the Commissioner of Insurance,OCI),管 理保險業與保險市場;以及強制性公積金計畫管理局(Mandatory Provident Fund Schemes Agency,MPFA),管理退休金與強制保險計畫。每個獨立監管組織各自 監管不同的金融市場,並都有各自的法源,可以自行制定規則,在運作上各自一 定程度的獨立於政府。
最後一層為政府機關即財政司(Financial Secretary)與其轄下的財經事務與 庫務局(Financial Services and the Treasury Bureau),主要負責整體法律政策以及 制訂與政策相應的法律規範。
在上述的監管架構下,每個個別金融市場都受到公會組織、獨立監管組織、
政府機關的三方監管。178以證券市場為例,分別為財政司與財經事務與庫務局、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以及香港交易所等三個機關所監管。各機關之間並 非上下隸屬的關係,而是合作關係,而監管事務的分配也有部分的重疊,有時會 透過彼此簽訂備忘錄以解決重疊的職權範圍。179
177 HSU ET AL., supra note 4, at 55.
178 Id. at 67.
179 例如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與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於 2001 年 2 月 20
日就證監會的監察職能、監管交易所參與者及市場監察的安排事宜所簽訂之諒解備忘錄(MOU),
available at http://www.hkex.com.hk/eng/rulesreg/regdoc/documents/mou%20to%20web%20site.doc.
41 圖 4 香港金融市場監管架構180
香港交易所作為第一線機構,主要著眼於交易行為的管理以及風險管理,例 如執行上市規則、交易規則與清算規則、即時記錄並監控日常交易量與證券價格 變動、執行揭露規範、處理市場爭端、並對不正常交易行為進行監控。
第二款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相對於交易所,證監會作為監管機構,則主要處理可能發生違法情事的不正 常交易、監督香港交易所的日常交易監控、對香港交易所與其他機關所轉介來的 不法交易行為或交易爭端進行進一步調查、以及對跨國執法或監管行為進行與他 國執法機關的合作。181證監會主要的監管對象為證券與期貨交易所、證券中介業 者、金融工具、公司合併與收購活動等。
證監會為一法定獨立機關,由六名執行董事與七名非執行董事組成董事會,
董事由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授權財政司司長委任,並有固定任期。董事會下 轄六個部門,分別為企業融資部、法規執行部、政策、中國事務及投資產品部、
市場監察部、機構事務部與法律服務部。此外,還有五個內部委員會以及十六個 外部委員會。
180 整理自 HSU ET AL., supra note 4, at 67.
181 Id. at 67.
財政司
(Financial Secretary)
財經事務與庫務局
(FSTB)
香港交易所
(HKEx)
證券及期貨事務 監察委員會(SFC)
香港銀行公會
(HKAB)
香港金融管理局
(HKMA)
強制性公積金計畫 管理局(MPFA)
香港保險業聯會
(HKFI)
保險業監理處
(OCI)
42 圖 5 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組織圖182
無論在民事或刑事訴訟程序中,證監會都扮演重要的關鍵角色。在《證券及 期貨條例》生效前,舊有《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條例》(Securities and Futures Commission Ordinance)為其組織與運作之規範。證監會對公司簿冊僅有受到相 當程度限制的初步檢查權,183只能要求公司本身對不合理的特定紀錄作出解釋。
182 摘自證監會網站,http://www.sfc.hk/web/TC/about-the-sfc/organisational-chart.
183 Securities and Futures Commission Ordinance, (1987) Cap. 24, §29A.
184 證監會 2005-06 年報,頁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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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見後,才決定是否提起調查研訊程序。2012 年《證券及期貨條例》進一步修 正後(即《2012 年證券及期貨(修訂)條例》),證監會可直接在市場失當行為 審裁處,就內幕交易等六種市場失當行為提起研訊程序,而不需透過財政司及律 政司。程序簡化之目的,係以避免在漫長而有多方涉入的訴訟調查程序中,避免 重複進行工作,也避免調查消息洩漏,給予行為人脫產之機會。
為了制衡證監會日漸擴張的權力,新法也設計制度上與程序上相關的平衡與 監督機制,制度部分設置證券及期貨事務上訴審裁處185與程序覆檢委員會186等機 關,分別審查證監會對外的行政決定與證監會的內部決定;程序部分例如在要求 公司及第三方提供上開交易紀錄或說明時,必須要說明為何能夠合理相信有提供 紀錄之必要。透過擴張證監會調查權力,以及提供相關制衡,從而使證監會在調 查證券市場不當行為時能夠更有效率、避免漫無目的的調查,以增進保護投資大 眾的功能。187
第二項 雙軌制之制度設計
如前所述,香港現行法制下,政府對內線交易行為的執法途徑可區分為刑事 追訴程序及民事裁處程序兩種,分別規定在現行《證券及期貨條例》(香港法例 第 571 章)的第 XIII 部以及第 XIV 部。
值得說明的是,其中 251 條以下所謂民事裁處(civil penalty)程序,是行政 機關透過民事的訴訟程序代表政府進行,即由政府機關(證監會及財政司)透過 司法程序,取得行政裁罰,如罰金、禁止交易…等等,與私人之民事損害賠償請 求權(civil liability)並不相同。《證券及期貨條例》對於因內線交易行為而受害 之個人,另外設計有民事賠償請求權(同法第 305 條),交易相對人可以據此提 起損害賠償訴訟以獲得損害填補,兩者應予區別。為免混淆,本文將前者以「民 事裁處程序」指稱,後者以「損害賠償訴訟」指稱,俾以區分之。
在調查任何內線交易案件過程中,證監會有權決定該案件究竟應該以民事裁 處程序或是刑事程序追訴。證監會有關部門調查案件後,可以直接或透過財政司
185 證券及期貨事務上訴審裁處(Securities and Futures Appeals Tribunal),依 SFO 第 216 條成立,
由一位法官及兩位外界人士組成,處理任何對證監會所做行政決定不服之申請覆核(review);
對證券及期貨上訴審裁處所做覆核決定不服者則繼續向高等法院上訴法庭上訴。SFO, §216.
186 程序覆檢委員會(Process Review Panel),為一獨立、非法定委員會,負責檢討證監會內部程 序及營運決定是否妥善,由各界代表組成,分別來自金融界、學術界、法律界及會計界,另有一 名立法會議員及兩名當然委員,包括證監會主席及律政司司長的代表。證監會會每年向財政司司 長提出覆檢報告。http://www.fstb.gov.hk/fsb/chinese/topical/doc/prereport11_c.pdf.
187 Goo, supra note 134, at 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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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提起民事裁處程序,或直接或轉由律政司向法院提起刑事 程序。證監會進行上開決定時,會考量個案中可取得的證據程度以為決策。由於 刑事程序需要較民事裁處程序更為強大有力的證據,若證據足夠確鑿,證監會方 會選擇採取刑事程序。然而,若律政司或財政司收到通知後,認為證監會的決定 不當,意即認為本案應該改採另一途徑,律政司與財政司均有權將案件轉給另一 單位繼續司法程序。188
由於上開民事裁處程序與刑事程序之立法目的相同,均在於處罰當事人的行 為(而非填補當事人損害),故而無法以兩個不同程序重複處罰,若其中一種程 序已經開始且正在進行中、或已經開始並結束,另一種程序便沒有適用的餘地。
189換言之,證監會不能同時或先後以民事與刑事程序對同一人就同一行為進行追 訴,無論前訴訟的結果如何。若先以刑事程序追訴,而法院認定被告無罪,證監 會也不能再另外提起民事裁處程序。
第三項 民事裁處程序
內線交易行為屬於《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XIII 部所稱六種市場失當行為
(market misconduct)的其中一種,由「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190所審理,而不 再由原內線交易審裁處管轄,內線交易審裁處在完成審理中依據舊法起訴之案件 後,即功成身退。191惟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在審理相關案件之時,仍適用原內線 交易審裁處所建立之程序、審理原則及標準,並常引用舊有案件作為判決參考之 前案。
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為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所成立的準司法機關,針對 該條例所規範之市場失當行為有司法管轄權,公開進行民事裁處程序,並向被判 違法人士施加民事裁處。192審裁處的組成與前述修法前原有的內幕交易審裁處相 同,由三名成員組成,其中包含一名主席,必須為法官或前法官,193以及兩名非
188 SFO, at §252(9), (10). 另參見陳弘毅等(2009),《香港法概論》,頁 55,香港:三聯。一般案 件是由律政司決定是否提起刑事訴訟,取決於是否有足夠證據作為刑事檢控基礎。
189 SFO, §307.
190 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Market Misconduct Tribunal),依 SFO 第 251 條成立,處理該法第八章 所規範之市場失當行為;對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所為決定不服者,可向上訴法庭上訴。SFO, §251.
191 SFO, Schedule 10 §77.
192 Wesley-Smith 指出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與內幕交易審裁處在組織上具有前述一樣的問題,亦 即性質究竟為行政權與司法權模糊不清。Wesley-Smith, supra note 122, at 96, n41.
193 SFO, §245(1) and Schedule 9 §1. 審裁處的主席自 2005 年 8 月至 2011 年 8 月為倫明高法官,
193 SFO, §245(1) and Schedule 9 §1. 審裁處的主席自 2005 年 8 月至 2011 年 8 月為倫明高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