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四節 研究方法與限制
第一項 研究方法
為了全面呈現香港內線交易法制之執法狀況,本研究係以實證研究為中心,
先後進行量化研究及質性研究。同時,為了能夠更精確地定義與了解研究標的,
本文將始於制度介紹,對香港證券市場現況、香港內線交易法制之發展歷程與現 行法制分別進行概略性的說明。
文獻指出,與內線交易相關的實證研究通常有兩種資料來源:其一是交易人 自行揭露的合法交易,該部分交易並不在本研究定義的內線交易範圍內;其二是 政府執法所針對的非法內線交易案件,兩種資料來源都有其方法論上的缺陷。96 由於本研究主要針對香港內線交易法制與其執法進行,將以後者為實證研究的資 料來源。為了對執法狀況之輪廓有概括的了解,本研究將研究標的鎖定為「1991 年 9 月 1 日起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為止發生並判決的香港內線交易案件」,也就 是《證券(內幕交易)條例》生效至今的內線交易案件。本文將以敘述統計方式 呈現案件數量及分布趨勢,並據此檢視香港對內線交易執法態度。
96 Du & Wei, supra note 73, at 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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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由於本文對內線交易法律及其執法問題所關心的,並不只是何時何地 發生什麼事件、或法院做出什麼決定,而是更重視整體制度與執法態度間的相互 影響,以及在個案中如何呈現。故而在以量化研究呈現出敘述性、輪廓性的案件 趨勢後,本文將案件事實背景附錄於文後,使案件的來龍去脈更為具體,俾以質 性研究的方式對相關案件進行更進一步的了解,以期彌補單純量化數據分析之盲 點與不足。
第二項 資料來源
由於香港司法系統長期沿襲英國傳統,以英文為主要語言。雖然在 1997 年 後官方語言為中文與英文並行,法律也容許法院在當事人合意時使用中文進行訴 訟程序並撰寫中文判決,但實際執行時絕大部分的案件仍然是以英文進行並撰寫 判決,僅極少數使用中文撰寫。為了研究上統一起見,本研究所使用判決都用英 文版本為主要資料來源,僅在使用到法條、機關名稱、人名、公司名稱…等專有 名詞時,會交互參照官方文件的正式中文翻譯。
本研究所使用判決,主要有二種來源。第一種是民事裁處案件一審之研訊報 告書,屬於內幕交易審裁處與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之公開資訊;97第二種為法院 判決,包括區域法院以上之法院裁判(刑事案件一審及上訴審判決、民事裁處案 件上訴審判決、強制令案件法院命令與上訴判決),均公開於香港法律資料檢索 系統(Hong Kong Legal Reference System)。98部分判決在取得法院裁定凍結財產 前,為了保密考量均使用代號如 A、B、C 指稱當事人,此時則比對案件事實以 及後續公開的判決,以確定判決當事人之身分。
搜索判決時,主要使用香港法律資料檢索系統,進行相關法條之關鍵字搜尋,
除了搜尋出相關案件外,也一併列出該案件的相關上訴歷史、以及更正判決之裁 定。為了避免缺漏、重複或錯誤,仍然人工閱讀所有判決,整理出實質相關的案 件,排除針對訴訟費用上訴99或判決勘誤等與本案不相關的判決。此外,並搜尋
97 內幕交易審裁處報告可於內幕交易審裁處網站取得,available at
http://www.idt.gov.hk/english/reports.html,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報告可於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網 站取得,available at http://www.mmt.gov.hk/eng/reports/reports.htm。
98 http://legalref.judiciary.gov.hk/lrs/common/search/search.jsp;由於香港法律資料檢索系統的資料 庫中不包含裁判法院之簡易程序判決,故相關案件的判決內文無法取得,只能透過新聞報導以及 證監會公告得知案情梗概與判決結果概要。
99 指依據 The Rules of the High Court, Cap. 4A, Order 62 所提起的訟費訴訟,如 Financial Secretary v. Felix Wang, FAMV 5/2003 (C.F.A. Nov. 26, 2003) (Legal Reference System), para.8. 內幕交易審 裁處決定被廢棄後,行為人提起請求返還前審與上訴之訴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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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科大中華新聞網》資料庫100、也參照證監會的新聞稿與證監會年報搜尋內幕 交易等關鍵字,進行內線交易案件之交互參照,以確定判決系統搜尋所結果並無 漏失的案件。本研究之所以不使用前述證監會新聞稿搜尋的搜尋結果作為主要資 料,乃是為了避免證監會身為執法機關於呈現資訊時所難免之偏見;而不使用《慧 科大中華新聞網》資料庫做為主要資料,則是因為新聞資訊在二度轉述及時間壓 力下,難免有誤。兩者均不宜作為主要資料來源。
第三項 研究限制
第一款 地區限制
本研究選擇香港地區的內線交易案件作為研究客體,其原因如下:首先,香 港證券交易所為亞洲第三大交易所,僅次於東京與上海,在亞洲區屬於具有代表 性的證券市場。資本市場發達而歷史悠久,同時又具有所有權高度集中、家族與 國有企業發達的亞洲特色。101其次,香港被認為是世界最自由的市場之一,不但 高度國際化而有效率,也是一個歷史悠久、相對成熟穩定的證券市場。然而於此 同時,香港向以內線交易執法寬鬆著名,對照其高度的效率市場,也常被論者視 為內線交易規範的有力反證。102
港府一直以來保持不介入干預證券交易之態度,但近年來大動作的執法行動 似乎象徵其態度的轉變。香港證券法制習自英國,與美國證券市場又高度連動,
近年更透過相互執法協議,使執法步調趨於一致。本文意圖建構東亞區相對有活 力而不穩定之資本市場中內線交易規範樣貌,以別於傳統上以美國為中心之內線 交易研究。
第二款 時間限制
本研究所設定的研究標的為「所有香港內線交易案件」,由於香港對內線交 易的禁止始於 1990 年的立法,而該法在 1991 年 9 月生效,故而研究範圍的時間 限制係從 1991 年至 2012 年。
本研究進一步將研究標的依案發時間先後區分為兩期,此一區分乃是為了反 映法制的改變與發展。前期為《證券(內線交易)條例》時期,為 1990 年至 2003 年 3 月間發生的案件,此時內線交易案件均為民事裁處案件。後期為《證券及期 貨條例》時期,即自 2003 年 4 月修法後至今,即本研究進行之 2012 年,所發生
100 《慧科大中華新聞網》資料庫,http://www.stpi.narl.org.tw/fdb/wiser (last visited Feb 12, 2013)。
101 HSU ET AL., supra note 4, at 269.
102 BAINBRIDGE, supra note 4, at 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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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案件,此時期內線交易行為可能依刑事或民事管道訴追。雖然兩種管道之間具 有互相替代性且同屬國家追訴的手段(將於下一章詳述),但程序上仍然具有差 異性,因此研究上將兩種案件分別列表觀察,而非合併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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