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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理論基礎:家庭系統取向的觀點

家庭暴力不僅對受暴者產生影響,對其他家中成員抑是,在目睹家庭暴力兒少影響部 分,依著不同的理論基礎以及研究取向,產生的影響論述亦有所不同,以下就家庭系統理 論,進行探討:

壹、 家庭系統取向的觀點

社會學家和文化人類學家大都同意核心家庭(由父母和孩子組成)存在於每一個社會 之中。家庭系統也是人們取決如何感覺、行動的規則,人們連接社會、組織及家庭以外的 方式(吳就君譯,2008)。家庭系統的處遇目的是要建立治療師與案主家庭間的和諧信任 關係、建立家庭的社會支持、發展家庭溝通的新規則與技巧、促進自我揭露、重新摘述數 創傷事件(Figley,1989/1998)。

一、家庭系統論

家庭系統理論著眼於家人與家人之間的互動關係,它顯示出家庭中每一位成員,如何 參與整體家庭系統,它也幫助我們了解:為什麼同一家庭中的孩子,在發展上卻有著極大 的個別差異。心理疾病永遠不會是單獨的、個人的現象;家庭系統理論者認為本身是家庭 生病了,而有問題的某一家庭成員生病的症狀而已。個人的問題意味著家庭系統的病態,

而家庭系統的病態則反映出整個社會體系的病態(鄭玉英等譯,1988)。

當兒少受到身心科醫師診斷為創傷後壓力症候群,對於施暴者和暴力行為產生畏懼,

這些來源並非發無緣故,主要還是受到父母衝突或目睹家庭暴力的影響,顯現出兒少身心 症狀出自於家庭系統本身影響了兒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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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家庭結構、角色、功能階級與形式

當夫妻一方來自離婚和再婚是常見的家庭,另一方來自完整的家庭時,它們就會發生 另一個涉及平衡的結構議題,這種家庭結構的差異,提供實務工作者探索夫妻對於婚姻是 否有不同期待的線索。在依個功能良好的家庭中,家庭成員扮演多樣化的角色:照顧者、

依賴者、供給者、發言者等等。現代的婚姻中,角色定位鮮少是依據單一性別角色而定,

通常是共同分擔的。因此父母雙方可能是家中得照顧者、提供者和發言者。但此種平衡並 不能自動或容易達到,或許會經歷衝突期,對雙薪家庭尤是如此。家庭成員以不同的形式,

在不同功能階級上運作著。通常這些模式是相互平衡的,所以不同的家庭成員,能彼此相 安無事。任何新成立的家庭,必須以不同形式和方式與世界連結,並相互契合。家庭的特 定平衡或許也會導致或允許家庭系統中失功能的存在(Monica,2012)。

三、社會脈絡裡的家庭系統

家庭至於社會脈絡中,家庭也是社會系統的一部分,所有的家庭都和一個以上的社會 系統產生交互作用,家庭不但受到內部運作之影響也涉及外在系統對家庭的介入

(Minuchin,et al.,1998)。換言之,家庭系統變化過程,須將外部系統的影響和介入納 入考量。家庭是個人為親密關係的場域,也是鉅視社會環境中的基礎社會單位,更是介於 個人與社會環境的中介系統橋梁地位,而不同的社會文化對家庭的建構各有其規範及期待。

從鉅視觀點來看,家庭固然是社會整體是社會整體所賴以運作的基本單位,受到外在體制 與社會資源多寡的影響;若以微視觀點而言,家庭整體的運作有賴個別成員投入與認同,

家庭整體將影響個別成員的家庭生活功能發揮(鄭麗珍,2002)。

根據上述社會脈絡家庭系統特質得知,每一個家庭都與外界連結,影響的不單只是家 庭內部運作。家庭更受到外在體制和資源影響之下,產生不同的變化,而家庭成員仰賴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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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成員的投入還有認同,來產生不同的變化過程,在社會脈絡裡的家庭系統指的是家庭,

也是系統的一部分,系統間為相互依賴。政府輸出是家庭所需要的,此為彼此相連的,而 不是像機械般固定不變,系統的各部分之間存在多元互動。正如目睹家暴兒少家庭中,家 庭成員因著外界的資源介入和與其他外在系統發生聯結,產生變化。

四、系統內之部分彼此相連

家庭系統是組織和整體的觀念。如果一個系統代表一組彼此有調和關係的單位。家庭 系統乃由家庭成員所組成的組織,組織被視為整體,整體又非為將家庭成員加總,成員間 彼此相互影響也彼此依賴,成員間有複雜關係,存在的各種互動模式,因此家庭系統中因 果是循環且是多面向的(翁樹澍,王大維譯,1996)。

沈瓊桃(2005)指出目睹婚暴兒童與未施暴之父母若有良好關係則有保護因子功能。

以目睹家暴兒少家庭而言,家庭是一個組織,彼此間相互相影響,成員也相互依賴,這個 組織被視為一個整體,但這個整體內又彼此相互影響,好比兒少目睹家庭暴力乃為受到父 母關係、互動、改變而有不同;父母間的互動也因為目睹家暴兒少的反應而產生相互影響 和依賴,像是目睹家暴兒少可能因為父母其中一方有家庭暴力行為而有退縮或是恐懼,而 對父母的其中一方受暴人產生較黏依附關係;也可能因為在父母關係改變期間,受到父母 間不同的說法和意見影響,而產生混亂或選邊站的情形。

兒少對於家庭暴力事件不知如何向人傾訴,父母也可能因外界觀感=而影響對孩子的 教養。外界力量如何影響子女源自對於父母的影響為何,亦即父母會藉由身教與言教,將 外界力量對於家庭的意義傳達給子女(Satir, V.,1989/2015)。

五、系統的恆定

家庭是一個複雜情緒組織的系統,它被賦予是情感、忠誠和成員關係持久性的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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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當家庭動力無法平衡時,居於家庭內的成員們相對地變會受影響。就 Bowen 提出的 家庭系統理論來看,其認為家庭成員們在同一系統裡互相連結,但成員彼此間須保持適當 距離,以免過度的融合、涉入或糾結,當家庭成員保持健康的距離時,就能在人際互動之 間取得平衡(莊慧美,2005)。

恆定不是指靜止的狀態,當目睹家暴兒少家庭成長時原本的安定會需要改變,而這些 改變是透過突破而來的,這能促使家庭超越先前的恆定層次,像是父母因為關係改變而在 居住和探視也改變,本來為維繫親情關係的探視是沒有共識的,但因會面交往服務的規範 而讓家庭成員凝聚共識來面對探視的議題上。

六、家庭次系統

家庭有血緣、法定關係、情緒感受所構成,也是依據著性別、年齡和世代所組成。從 家庭系統在動態的變化過程中維持穩定的範疇和平衡,而不是固定不變;系統的各部分之 間存在多元互動或互為關係因果的循環關係,而非單一的線性因果關係;系統或各自次系 統乃主動積極與外在環境或其他各次系統互動或調適,並非消極被動的接受或順應。

從家庭系統之次系統間相互聯結觀點,次系統中任何失功能將必定會反應到整個家庭中,

所以當婚姻暴力衝突發生,孩子可能會扮演親職角色、成為代罪羔羊、或與雙親其中一方 來對抗另一方而增加兒童受到波及與虐待的風險。兒童的問題行為可能反應整體家庭系統 壓力之信號,或者兒童藉著問題 行為來減輕或緩和家庭因父母婚姻暴力而產生的壓力以 穩定家庭平衡。因此,以家 庭系統理論來探討兒童的個體問題行為,將有助於了解問題 行為之根源及其背後所隱含之意義(曾慶玲、周麗端,1999;翁毓秀、莊靜宜,2003)。

目睹家暴兒少家庭裡的每個成員都可能同時屬於幾個次系統,也和其他成員進入不同 的關係互補,像是目睹家暴兒少的母親同時是妻子、女兒、妹妹、姊姊、姪女、母親,他 在每一個成員間個保有關係卻也在成員關係裡的次系統扮演不同角色。目睹家暴兒少的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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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的任何一方失功能都會反映在整個家庭中,例如父母發生衝突,目睹家暴兒少可能是代 罪羔羊或是因為選擇與其中一方聯結而起來對抗其中一方。

七、家庭中的三角關係

Bowen 認為家庭情緒系統的基礎是三角關係,家庭融合程度越高,三角關係就越強烈、

明顯,當二個家人關係的焦慮升高時,就會將一個容易受傷的第三者牽扯進來,以稀釋焦 慮,家庭中分化最差的人特別容易受到三角關係的傷害。三角關係是指夫妻關係陷入緊張 時,將子女拉進關係中以維持平衡,避免兩人衝突的白熱化。當婚姻關係緊張程度升高時,

夫妻中對關係較不滿意的一方,藉由尋求子女的支持或向子女指責另一方的錯誤來發洩情 緒,藉以避免面對夫妻間的衝突(賈紅鶯,1991)。補償假設包含了三角關係中跨世代聯盟

(cross-generation coalitions)的概念,當夫妻雙人組關係衝突時,孩子被迫要站在父 母其中一方以對抗另一方。親子聯盟固然對夫妻關係造成威脅,但從另一角度檢視,跨世 代聯盟也藉由滿足系統內個體的需求來消除夫妻間緊張的氣氛,進而達到穩定系統的功能

(Bell, 2001)。三角關係的形式卻是第三者主動介入兩人關係中,意指小孩介入父母的爭 吵與問題中。在家庭系統中,有些小孩在父母關係出現緊張時,會主動出面保護或安撫父 母,藉由擔任中間人的角色,試圖來化解父母間的衝突。

失功能家庭的三角關係中,夫妻兩人對他們的婚姻關係沒有信心,他們覺得自己被對方

失功能家庭的三角關係中,夫妻兩人對他們的婚姻關係沒有信心,他們覺得自己被對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