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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研究方法之選取及考量

壹、 質性研究方法

本研究所採用的是質性研究方式,因為此方式適用某些主題,諸如探討特殊現象,對於事 物進行細緻、動態的描述和分析,而且經常使用大量語言和圖像為表述手段,來追蹤事件的 變化過程,並強調從當事人角度切入,瞭解其生活、故事、行為及歷程(徐宗國譯,2002)。

本研究在探討目睹家庭暴力兒童接受會面交往之歷程。深度訪談與重點訪談相似,可以說是 一種半結構式訪問,它選取研究問題的某些方面提出問題,訪問是機動或結構彈性的,但仍 有重點與焦點。研究焦點主要希望瞭解在會面交往服務裡的目睹家庭暴力兒童所接受的服務 狀況,以期能對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在會面交往的狀況有更深入瞭解。研究者欲瞭解目睹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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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兒少面對會面交往之感受,本研究將以質化研究法為研究方法。Berg(2007)述及参與 觀察、口述歷史、深入訪談、焦點團體等都是質性研究蒐集資料的方式。基於上述,本研究 適用質性研究方法理由如下:

一、探索性研究:目前國內以會面交往的個案研究相當有限,尤其是探討接受會面交往服務個 案的文章更是屈指可數,而且未納入家庭成員,因此以探索性研究對於接受服務和主觀感 受為研究,本研究以深度訪談探索及過程為主,瞭解家庭成員期待和所處情境,主要來是 期待對此議題有更深的瞭解。

二、樣本取得不易:目睹家暴兒少議題容易被認為是隱性、無辜受害者,鮮少有家庭成員願意 讓大眾知悉家庭秘密,因此要取得大量的樣本進行量化研究為不容易。

三、動態歷程的描述:本研究與瞭解目睹家暴兒少家庭接受會面交往服務之歷程,因此本研究 欲瞭解對家庭的影響,若使用量化研究則無法生動地描述過程。

貳、深度訪談法

深度訪談主要目的為了解個案主觀經驗,訪談者藉著面訪的言語交談、交換當中,引 發對方提供一些表達或資料是對於某項事務的意見或是想法(Henderson,1991)。在深度 訪談過程中,訪談者和受訪者之間的互動關係事關重要,訪談者需要扮演多重角色,非但 須提供舒適環境讓受訪者確實回應訪談,當中不時要鼓勵受訪者持續回答訪談。訪談者當 中也要避免受到受訪者的價值觀和期望的影響,訪談者也要避免給予受訪者價值評斷言語。

訪談者也要發揮敏銳觀察力、親和力,是整個訪談過程的重要關鍵。

Bainbridge(1989)指出深度開放式的訪談儘管對象不多,但由於訪談的廣度和深度 足以提供回答,使研究者能夠更加掌握受訪樣本對此一觀點的複雜回應,換言之,深度訪 談並不要求隨機樣本,有些時候為了得到更多不一樣的回答而必須針對少數全體多抽樣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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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談可採用結構性的問卷,也可以是開放式的問卷,不過,Balnbridge(1989)指出在深 度訪談中採非結構性的訪談法較合宜,這就是訪談中沒有固定形式句型的指引。採開放性 的問去可依著每一個個案不同的情況調整訪談技巧,當中探討個案所提到的想法,訪談者 則進行澄清並追問遺漏的觀點。換言之,訪談方內容須具備彈性,且隨著各個受訪者的內 容而談話不一。但這種訪談方式,可以減少對個案的引導和暗示性的回應,這樣的方式可 以讓受訪者就是在日常對話般,能用自然的方式和表達,不像是被約談、訪問或是受到測 驗而須加以防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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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研究對象 壹、立意取樣

質性研究的目的乃是探索與發現。研究者應將焦點放至研究對象的豐富性與特殊性,

據此,樣本數量不在多寡。本研究的研究目的聚焦在目睹家庭暴力兒少接受會面交往的歷 程,由於會面交往的場域不易進入,研究者採樣取得不易。因此,在取樣的方法上,以立 意抽樣方法來選出有意願且能回答研究問題的研究參與者。

研究者從事目睹家暴兒少領域,依研究者所處場域之便,且考量本身時間、體力,故 以立意取樣方式,選取符合本研究所界定研究對象的條件。

立意取樣的邏輯與效力,在於選擇資訊豐富之個案做深度研究,可提供大量重要訊息 和內容的個案,而這些符合研究目的(吳芝儀、李奉儒,1995)。研究者透過所提供之接 受過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服務的目睹家暴兒少家庭,以下為本研究之研究受訪者,茲說明 如下:

貳、研究對象

接受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服務的時段多因考量兒少平時就學作息,因此大部分的會面 進行時間在假日。在地點部分因考量親子面對面及互動,也為了避免在會面場所產生衝突,

因此在執行會面交往服務會在遊戲室內進行。研究者考量篩選標準若能訪談已經接受過會 面交往的服務對象則較能表達出經歷的狀況,研究者以為如此較能訪談出經歷會面交往服 務的過程感受和看法。

本研究對象為我國各縣市政府同意執行會面交往服務之單位,且經確認為執行會面交 往服務一年以上的單位,再經由研究者立意之社福單位所提供之接受過未成年子女會面交 往服務的目睹家暴兒少家庭以及各兩位同住方和未同住方家長。研究者自訂之半結構式訪 談稿提供研究對象參考,且獲得意願接受深度訪談(研究訪談邀請說明如附錄一)。篩選 之研究對象標準為經主管機關核可執行會面交往服務之社福單位之已經接受過目睹家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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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少及其家庭成員。

一、研究對象基本資料

(一)在本研究進行時,確認正在或已經結束接受會面交往服務之目睹家庭暴力兒少 及其父母。

(二)為了避免受者的資料完整呈現,而使得受訪者的身分可能透過比對方式而曝露,

而忽略研究倫理當中受者匿名性的議題,對於受訪者化名的方式呈現,不以 A、

B、C、D、E、F 等來代替每一位受訪者以及每一位受訪者所談論的真實生命展 現,受訪者排列順序是依研究者訪談的次序為主,越往前排者,表示研究者越 早訪談,這六位受訪者彼此不認識、亦無親屬關係。表 3-1 乃針對受訪者的基 本背景的描述,以受訪者生活樣貌的圖像有些微的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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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研究工具

本研究除研究者、協同分析者外,研究工具與訪談大綱、錄音設備等,分別說明如下:

壹、研究者

研究者本身為社會工作人員,在社會工作領域近十年多的時間,目前於某社福單位擔 任社工督導,從事目睹家暴兒少服務期間,因實務場域需要而接受大量家庭暴力等專業知 能訓練,對家庭暴力的通報、相關網絡成員合作、提供家庭暴力家庭成員直接工作、創傷 復原階段以及藝術治療、家族治療等工作方法相當清楚。而與目睹家暴兒少及其家庭成員 接觸的經驗包括:一、經由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轉介之目睹家暴兒少及其家庭個案;

二、在服務期間,每年接受 72 小時以上的家庭暴力、家族治療、藝術治療工作坊訓練;

三、在大學的社會工作學程中修習家庭暴力學分;四、在社工所學程裡修習家庭暴力、家 庭社會工作專題學分。上述的工作與學習經驗提供研究者對於目睹家庭暴力兒少及其家庭 有基本的認識。

研究者在既有之基礎下,閱讀相關文獻資料,諸如介紹目睹家庭暴力兒少服務之相關 研究與期刊、個案故事等,從這些資料中設計半結構的訪談大綱,進行深度訪談,研究者 對議題的立場,主要是因著實務工作經驗,乃從提供目睹家庭暴兒少處遇服務的經驗當中,

從家庭暴力中的兒少的經歷以及兒少權益為出發的視角,作為的引導研究參與者針對欲討 論之議題分享其觀點,讓研究者能對研究問題有所思考和反應。

在質性研究中,研究者本身就是重要的研究工具(吳芝儀,李奉儒譯,2001)。但是,

研究者無可避免的是主觀對於研究的影響,研究者透過自我檢視目前立場與角色對資料蒐 集的影響與詮釋。就研究者而言有以下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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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訪談者

在研究中需要蒐集大量資料而與接受訪談者大量互動,研究者須具備個案研究技 巧,因此有實務經驗的研究者能夠充分地留意及觀察,潛在可能產生偏差的狀況。而 訪談時須留意:

(一)提出與研究相關的問題

研究者所提出問題須與研究有關,研究者在訪談裡,從中再衍伸出新的問題,

而這些問題又能讓研究問題更為具焦,這樣在進行個案研究上較具信效度。例 如:目睹家暴兒少的目睹影響在接受會面交往服務過程中的反應來對應兒少在 目睹家暴中的影響,同時亦可深入了解研究參與者是否因目睹家暴影響在接受 交往服務中的相關影響。

(二)觀察與感受

觀察與感受不單是聽覺而已,身為一位訪談者,須留意自己無偏見吸收研究對 象所描述的經歷,而研究者參與受訪者的描述事件時,可以接受到研究參與者 的所使用的言語詞句表達、捕捉受訪者的情緒和情感,才能深切了解研究參與 者所認識的情境。當然這類的技巧也需要用在檢視文件和直接觀察受訪者真實 的展現狀況,去蒐集線索之間是否存在重要訊息,這些會幫助研究者證實推論 是否成立。例如研究參與者陳述一段話,研究者以整理摘述方式回應研究參與 者,藉以確定訊息接收與受訪者一致。

(三)避免偏見

(三)避免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