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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oyang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Institutional Repository:Item 310901800/36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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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朝陽科技大學 社會工作系. 碩士論文. 目睹家庭暴力兒少接受會面交往服務之歷程探究 A Study of The Supervised Visitation Process of Children Who Witness Domestic Violence. 指導教授:陳斐虹 博士 研 究 生 : 林香如. 中華民國 108 年01 月.

(2) 朝陽科技大學 社會工作系 Department of Social Work Chaoyang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碩士論文 Thesis for the Degree of Master. 目睹家庭暴力兒少接受會面交往服務之歷程探究 A Study of The Supervised Visitation Process of Children Who Witness Domestic Violence. 指導教授:陳斐虹 博士 (Fei-Hung Chen) 研 究 生 : 林 香 如 (Hsiang-Ju Lin) 中華民國 108 年 01 月 January, 2018.

(3) 目睹家庭暴力兒少接受會面交往服務之歷程探究 中文摘要 本研究以曾經接受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服務的目睹家暴兒少,以及各兩位同住方和未同 住方家長為研究對象,探討由家庭暴力至接受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的家長的關係與看法、目睹 家暴兒少對接受會面交往的看法,經由具體瞭解困境,提出社會福利服務的建議。 研究包括三項主軸:一、 「目睹家庭暴力至會面交往歷程」 ,發現家庭暴力影響全家人,家 暴後進入會面交往服務,對於父母自行探視孩子,產生較多的變數,親子互動相處受家暴影響, 需有被信任的探視等。二、 「經歷會面交往期間對未同住方家長的關係與看法」 ,進入會面服務 後的親子關係,有多種樣貌,包含:初期會面的疏離感、探視方與孩子關係疏離、重新經驗正 向的親子關係。三、 「經歷會面交往的看法」中,兒少目睹家暴影響需要社工與心理資源介入, 在經歷會面交往服務中,兒少渴望他/她們的心聲得到重視,並納入父母為服務對象,協助朝 著合作式父母的方向邁進。 研究結果顯示兒少目睹家庭暴力,以及未成年子女接受會面交往服務值得關注,父母離間 症候群的不當標籤,導致照顧兒少的同住方母親,被視為不合作與造成兒少產生離間症候群; 而未同住方家長在本研究中恰為男性,工作者應具性別觀點、關注男性情感表達,協助父親克 服會面歷程的困難;兒少對於接受會面交往的意見未被尊重與採納,亦為需解決的困境。 本研究認為無論兒少、同住方以及未同住方家長,皆須視為獨特個體,會面交往服務應當 視其個別處境,重視網絡成員合作而不予加強框架。. 關鍵字:家庭暴力、目睹家暴兒少、會面交往. I.

(4) A Study of The Supervised Visitation Process of Children Who Witness Domestic Violence Abstract This study examined the effect of supervised visitation for witnesses, in particular children, of domestic violence. The aim of this investigation was to increase understanding of the psychosocial impact on children who have witnessed domestic violence, to explore the impact of supervised visitationin both adult and minor victims, and to facilitate improvement in supervised visitation. . Analyses were conducted on: 1) the impact on children who have witnessed domestic violence prior to receiving visitation services; 2) the view towards supervised visitation and the familial relationship during the service period for separated parents; and 3) perception of victims of domestic violence towards supervised visitation. Consistent with previous research, results of the study found domestic violence to significantly impact the entire family. However, after receiving, parents visited their children more regularly, with the need for the presence of a person trusted by the child victim. Outcomes of visitation by the separated parent showed an initial rejection of the parent by the child, and the relationship needing to be re-established. Moreover, social and psychological services, as well as cooperation of parents, were instrumental in managing victims’ emotions and in assisting recovery from the traumatic situations experienced by the children. This study also found that female adults and children who had witnessed domestic violence were more negatively impacted than males, thus suggestion female victims required additional attention and service. Social worker must has gender perspective, to care about male emotions, that will help father to overcome the predicament of visitation. Additionally, the parent with custody (most commonly the mother) is often viewed by society as contributing to alienation of the child from the separated parent, and regarded as failing to cooperate with supervised visitation and inhibiting recovery of the child. Acknowledgement of emotions expressed by the child (in particular male victims), recognizing them as individuals, as well as assessing the family environment, were likely to enhance the parent-child relationship, and subsequently improve prognosis of the child’s recovery process. Key words: domestic violence, child witness of domestic violence, supervised visitation. II.

(5) 謝. 辭. 起初,因在實務場域看到社福體制對服務對象的限制,促使自己對於新知識的追求,每每 回到學校唸書,都讓自己覺得充電,更有工作和生活能量,彷彿讀書這件事,真的可以讓人煥 然一新呢!然而,這幾年得兼顧工作和課業,有甜美、也有不容易,回首來時路,真是點滴在 心頭阿! 要感謝的人們,實在太多,首先,感謝斐虹老師在論文撰寫過程中的指導與陪伴,老師 總是擁有耐心,且不斷透過提問,引我發想新思維,老師的用心良苦,常讓我暖心又佩服,感 恩老師幫助駑鈍的自己繼續挖掘議題。也感謝邦富老師與書昀老師,除了共同參與計畫與口試 的指導,給予專業、正向鼓勵,當書昀老師宣布成績的時候,內心滿溢著感動與感謝。由衷感 恩參與研究訪談的小喬、小風、小紅、小汪、小陳及小江,感謝您們願意提供寶貴經歷,幫助 我更深刻體會研究背後那份偉大的生命力,我們在過程中的真實互動,實在寶貴,讓我感動與 敬佩,真心感謝您們! 謝謝好友 Pie,鼓勵、陪伴我討論研究計畫,更加在研究過程擔任協助檢核的角色,這些 來回不知道已經幾遍了呢!謝謝紀姊、玥好姊、淑芬、瑛秋與陶牧師還有同工們,與您們共事 過程裡,時常讓我思想身為人,乃是倚靠著上帝的恩典,特別感謝機構願意給予彈性時間進修。 最重要感謝 Jin 的溫柔與愛護,讓我能完成人生另一個階段目標的同時,我們也因神的恩 典,充滿著盼望和平安,攜手邁入人生另一階段。 我是如此渺小、能力有限,倘若這份研究有任何貢獻之處,則將一切榮光都獻給受訪對象, 以及那些還在不完善的社福體制裡,噤聲的弱勢兒少。若有兒少還在苦痛中,是因為我們的努 力還不夠!. III.

(6) 目. 錄. 中文摘要……………………………………………………………………………I Abstract……………………………………………………………………………...II 目錄…………………………………………………………………………………III 附錄…………………………………………………………………………………VII 表目錄………………………………………………………………………………VIII 圖目錄………………………………………………………………………………IX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1 第二節 研究問題與目的…………………………………………………………10 第三節 名詞定義. ………………………………………………………………14. 壹、目睹家暴兒少的定義 ……………………………………………………15 貳、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探視 ……………………………………………16 参、會面交往服務 ……………………………………………………………17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目睹家庭暴力對兒少的影響 …………………………………………15 第二節 理論基礎:家庭系統取向的觀點……………………………………21 第三節美國與台灣保護令制度及現行會面交往服務 ………………………27 壹、美國保護令制度及現行會面交往服務 ………………………………27 貳、台灣保護令制度及現行會面交往服務 ………………………………29 IV.

(7) 第三章 研究方法 第一節研究方法之選取及考量 ………………………………………………37 第二節 研究設計………………………………………………………………40 第三節 研究工具………………………………………………………………43 壹、研究者 …………………………………………………………………43 貳、訪談者 …………………………………………………………………44 第四節 資料蒐集過程與分析方法……………………………………………46 第五節 研究之檢核. ………………………………………………………49. 第六節 研究倫理 ……………………………………………………………51 第四章 研究結果 第一節 帶著盼望繼續前進的小孩-小喬………………………………………53 第二節 擁抱勇敢與堅定-小風…………………………………………………63 第三節 守護孩子成長的強者-小紅……………………………………………70 第四節 壓傷的蘆葦,不折斷-小汪……………………………………………79 第五節 思女情深-小陳…………………………………………………………90 第六節 護子心切-小江…………………………………………………………99 第七節 綜合分析 ………………………………………………………………112 第五章 研究討論與建議 第一節 研究討論………………………………………………………………121 V.

(8) 第二節 研究反思與建議………………………………………………………127 參考文獻 ………………………………………………………………………134. VI.

(9) 附. 錄. 附錄一 研究者研究邀請說明…………………………………………………139 附錄二 半結構式訪談大綱……………………………………………………140 附錄三 半結構式訪談大綱……………………………………………………141 附錄四 半結構式訪談大綱……………………………………………………142 附錄五 研究對象同意書………………………………………………………143 附錄六 省思札記………………………………………………………………144. VII.

(10) 表 目 錄 表 1-1:核發保護令期間內暫時子女監護權和暫時子女會面交往統計…………4 表 2-1:美國與我國之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服務之比較…………………………34 表 3-1:受訪者基本資料……………………………………………………………42. VIII.

(11) 圖 目 錄 圖 2-1 :政府委託某社福單位監督會面交往服務流程…………………………34 圖 4-1-1:受訪者小喬家系圖………………………………………………………55 圖 4-1-2:小喬目睹家庭暴力與接受會面交往歷程圖……………………………55 圖 4-2-1:受訪者小風家系圖………………………………………………………60 圖 4-2-2:小風目睹家庭暴力與接受會面交往歷程圖……………………………61 圖 4-3-1:受訪者小紅(同住方)家系圖…………………………………………68 圖 4-3-2:小紅經驗家庭暴力與協助孩子會面交往歷程圖………………………68 圖 4-4-1:受訪者小汪(同住方)家系圖…………………………………………81 圖 4-4-2:小汪經驗家庭暴力與協助孩子會面交往歷程圖………………………81 圖 4-5-1:受訪者小陳(未同住/探視方)家系圖 ………………………………91 圖 4-5-2:小陳經驗家庭暴力與會面交往探視孩子歷程圖………………………92 圖 4-6-1:受訪者小江(未同住/探視方)家系圖 ………………………………100 圖 4-6-2:小江經驗家庭暴力與協助孩子會面交往歷程圖………………………101. IX.

(12) 第一章 緒論. 本研究旨在瞭解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青少年(以下簡稱目睹家庭暴力兒少)在接受會面交 往服務的歷程。本章共分三節,第一節為研究動機與背景,第二節為研究目的與問題,第三節 為名詞定義。.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背景 壹、 研究動機 一個會面三種心情 三歲的小侞接受目睹家庭暴力服務過程中,除不斷提及看過侞爸踢打侞媽的畫面外,重複 與工作者分享最擔憂的事情已經不是侞爸以前踢打侞媽的事情,而是侞爸侞媽離婚後,小侞 必須在侞媽的陪同下,到家防中心讓侞爸看看,小侞在這過程中每次見到侞爸前就再度回想 起家暴畫面,小侞覺得自己越來越恐懼侞爸,小侞在夢裡、上學時、遊戲時,都擔心最近要 再見侞爸這件事。 侞爸外型高大、對於施暴侞媽覺得那都是侞媽言談不當、婦人家就是欠缺管教才對其動手。 侞媽發現小侞夜驚和焦慮拔頭髮來自於目睹家暴的影響,侞媽毅然決定聲請保護令並與侞爸 離婚。而侞爸在思念孩子的情況下,提出會面交往聲請。侞媽聽完社工說明也同意應該以兒 少最佳利益為考量,即使離婚,也要讓小侞擁有父愛。 侞媽帶著小侞在接受會面交往服務的場地先認識環境,也邀請警員協助會面,主要是希望 小侞和侞媽能安心地接受會面。小侞在事先認識場地時經由社工和侞媽口中獲悉下次再來這 裡,將會見到侞爸,小侞重複表示著雖然侞爸只會打侞媽、沒打過自己,但就是會害怕侞爸。 在社工說明下,侞爸、侞媽和小侞三方都知道會面交往場地、受保護情形、應注意事項, 也都將以前在家裡相處的情形分享給社工知悉,侞爸在會面當日帶著氣球和兒童餐前來,小侞 1.

(13) 經由社工帶領,要進到會面室時就嚎啕大哭並喊著:我不要進去,爸爸打媽媽。小侞一邊哭也 尿了褲子。侞爸站在會面室裡先等待,聽到小侞大哭後,侞爸大喊:小孩不來見我,一定是她 媽媽教的。社工員一邊安慰小侞,小侞的手使盡吃奶力氣地抓著會面室門口的門,堅決表示不 進去。 但這會面交往還是持續進行。. 這樣的一個會面三種心情的會面交往服務,使研究者思考對孩子來說,何謂一份完整的愛, 就上述小侞的案例而言,在會面交往的服務中,是否大人們都在為接受會面交往的兒少做出判 斷接受服務的決定的裡面是否帶著大人所謂完整的愛的價值觀?這當中是否有迷思存在,是否 一定要與父母親見面才是獲得一份完整的愛。 小侞在後來五次的會面都是類似情形,法院裁定就兒少最佳利益的情形,小侞享有父母雙 方愛的情形下,需再接受會面交往。小侞因為家庭暴力和探視的議題而須接受會面交往服務, 透過服務延續與未同住父親的親情。研究者好奇的是目睹家暴兒少經歷家庭暴力事件後,又再 接受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服務,當目睹家暴兒少面對父母的關係轉變,這樣的轉變在目睹家暴 兒少眼中的詮釋為何? 家庭暴力的關係,受暴人與目睹家暴兒少共同居住期間,如何對目睹家暴兒少解釋家暴事 件以及關係的改變,受暴人如何對目睹家暴兒少描述未成年子女交往會面服務,而會面交往服 務對於目睹家庭暴力兒少及其家庭生的影響和改變,皆為研究者所探討。. 貳、. 研究背景. 目睹家庭暴力兒童接受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服尚未有明確的數據,是因為婚姻暴力的黑數 很高,要精算目睹家暴兒少有多少,並不容易。我們無法得知在家庭暴力事件發生前的家庭互 動關係、經歷事件和衝突,也不清楚因為家暴事件改變生活狀態後如何繼續維繫親情,隨著家 暴和離婚的數據,提醒研究者對探視議題的重視。 2.

(14) (一)台灣家庭暴力與離婚現況 依據衛福部保護服務司統計,2016 年親密關係暴力(如婚姻、離婚、同居關係暴力)64,978 件,兒少保護案件為 16,198 件(衛福部保護服務司,2016) 。在父母關係轉變,談離婚和居住 狀態轉變的同時,可能因為照顧和探視無共識而對兒少有所影響,甚至產生兒童保護案件,但 兒少保護案件與目睹家暴兒少非同等而論。而離婚的家庭不一定是家庭暴力家庭,有些談離婚 的父母能在兒少探視上有共識,而有些則因為探視問題產生衝突。我國於 2009 年通過家庭暴 力防治法後,家庭暴力防治與保護工作在台灣積極展開。依據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統計之家 庭暴力通報案件,目睹婚姻關係暴力的子女在父母暴力衝突中亦是受虐的子女,可能成為婚姻 暴力防治計畫中受忽略的案主,然而,兒少的處境和心聲須要被看見和聽見。 換句話說,受忽略的案主指的就是目睹家庭暴力的兒少。內政部之婚姻狀況調查數據顯示, 台灣離婚對數調查數據為 53,599 對,從 2007 年到 2013 年之間有 56,612 對夫妻離婚;每年平 均離婚對數為 9,435 對(內政部,2014)。並非所有離婚的家庭都會遇到探視困難的狀況,而 進入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服務多為嚴重離間子女導致父母其中一方無法順利探視、兒少受虐待、 家庭暴力等,則可能需要藉由未成年子女交往會面服務協助探視、延續親情。 謝蕙菁(2012)指出受暴婦女與未成年子女經歷會面交往服務,因為網絡成員對於會面交 往內容了解不深,導致難推動網絡合作。國內目前針對監督會面交往的探討研究屈指可數,大 部分為以法律的角度探討會面交往的執行面。依民法 1055 條以及 1055-1 條規定,夫妻離婚者, 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需以子女最佳利益進行協調;就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14 條所示,父母產生家庭暴力時,則受暴人透過聲請民事保護令,可在保護令期限內擁有未成年 子女監護權,此時可藉由保護令期間內進行會面交往;或透過法官的權責判定為有監護權方可 透過會面交往與未成年子女見面;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45 條亦載明父母有嚴重傷害未成年子女 時,法院有權責依證據剝奪父母探視子女權利。再則,當父母出現無監護方要探視未成年子女 時,除父母傷害未成年子女,則皆需依未成年子女延續親情之最佳利益為考量,進行會面交往。 研究者不禁思考,當父母因為關係生變而有分離兩處之狀。此時,未成年子女與相對人的親情 延續也可能產生問題。因為家庭暴力之故,而須考量會面時的受暴人安全議題,又需兼顧未成. 3.

(15) 年子女人身安全和親情延續考量,進而在法院裁決後,接受會面交往服務,主為期望能協助未 成年子女不失去父母其中一方的關愛。會面交往服務目的在於保障兒少最佳利益並且得以在安 全環境下維繫親情兒少,此研究關心及期待理解未成年子女接受會面交往服務理解和感受以及 與家庭關係轉變。. (二)我國聲請保護令及未成年子女交往會面現況 依據司法院(2016)資料顯示,我國在 2005 年保護令核發件數為 8,674 件,到了 2015 年為 14,893 件,明顯提升的數據呈現,這樣的數據告訴我們需求者申請人數增加。但不是每 一件聲請保護令核發的家庭裡都有未成年子女或是目睹家庭暴力情事。依本研究目睹家庭暴力 兒少接受服務的數據瞭解,僅能自歷年聲請保護令核發狀況、暫時子女監護權核發及暫時會面 交往款項核發之數據推估。 表 1-1 核發保護令期間內暫時子女監護權和暫時子女會面交往統計 西元. 保護令核 暫時子女 發件數 監護權核 發件數. 暫時會面 交往款項 核發件數. 暫時子女監護 權核發件數佔 保護令核發件 數 5.91% 7.21% 6.29% 6.00% 4.70% 4.20% 3.47% 3.33% 2.36% 2.26% 2.14% 3.33%. 暫時會面交往 款項核發件數 佔保護令核發 件數 2% 1.86% 2.04% 2% 1.23% 1.12% 1.11% 0.09% 0.08% 0.08% 0.09% 1%. 暫時會面交往款 項核發件數佔暫 時子女監護權核 發件數 33.91% 25.83% 32.42% 33.40% 26.21% 28.26% 31.56% 28.76% 34.03% 36.11% 41.88% 31.29%. 2005 8674 513 174 2006 7513 542 140 2007 8141 512 166 2008 8183 491 164 2009 12669 595 156 2010 14225 598 169 2011 14296 507 160 2012 13967 459 132 2013 14044 332 113 2014 14365 324 117 2015 14893 320 134 總件 159491 5193 1625 數 暫時子女監護權核發件數佔保護令核發件數從 2005 年 5.91%,到 2015 年降為 2.14%;暫時會 面交往款項核發件數佔保護令核發件數從 2005 年 2%,2015 年降為 0.09%;暫時會面交往款項 核發件數佔暫時子女監護權核發件數從 2005 年 33.91%,到 2015 年提升為 41.88%。 資料來源:研究者整理自司法院 2005 年至 2015 年裁判保護令統計資料 (http://data.gov.tw/node/44489,檢索日 2016 年 10 月 30 日)。 4.

(16) 司法院(2016)台灣地方法院 2005 年裁判保護令統計資料顯示保護令核發件數 8,674 件, 當中暫時子女監護權核發件數 513 件,暫時子女監護權核發件數佔保護令核發件數 5.91%;暫 時會面交往款項核發件數 174 件,暫時會面交往款項核發件數佔保護令核發件數 2%,暫時會 面交往款項核發件數佔暫時子女監護權核發件數 33.91%。至 2015 年裁判保護令統計資料觀察, 台灣各地方法院裁判保護令件數共 14893 件,當中暫時子女監護權核發件數 320 件,暫時子女 監護權核發件數佔保護令核發件數 2.14%;暫時暫時會面交往款項核發件數 134 件,暫時會面 交往款項核發件數佔保護令核發件數 0.09%,暫時會面交往款項核發件數佔暫時子女監護權核 發件數 41.88%。從 2005 年到 2015 年之暫時子女監護權核發件數佔保護令核發件數比例以及 暫時會面交往款項核發件數佔保護令核發件數並無明顯提升,但暫時會面交往款項核發件數佔 暫時子女監護權核發件數部分則從 33.91%提高為 41.88%,由此可明顯看出暫時會面交往服務 越受到需求者使用。由於目睹家庭暴力兒少難以尋覓明確數據,研究者僅就婚姻暴力及保護令 聲請來推論家庭暴力家庭當中接受會面交往數據,為的是進一步理解有多少兒少接受未成年子 女會面交往服務。 江琪彬 (2008)由依附理論觀點探討婚姻暴力對目睹兒童的影響研究中指出,兒童在父 母暴力行為下成長的早期經驗,決定兒童未來行為的表現。特別是目睹家暴兒少因著父母關係 改變,被迫選擇跟著父母其中一方居住,這樣的生活改變是否為目睹家暴兒少所適應?沒辦法 如以往般與父母其中一方生活和見面的目睹家暴兒少的心理感受為何?當再見到父母其中一 方時,不是在以前居住的家中,而是會面交往的遊戲室,目睹家暴兒少接受的資訊和理解的是 甚麼呢?. (三)我國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服務. 1998 年自國外引進未成年子女監督會面制度,主要考量受暴者和相對人雙方引發監護權 和探視時,可能產生的人身安全狀況(賴月蜜等譯,2005)。受暴人在帶離未成年子女後,親. 5.

(17) 情延續也可能產生問題。因此,為顧及受暴者及未成年子女人身安全和未成年子女與親情延續 考量,據此以兒少最佳利益為前提下,進行此服務,企盼未成年子女即使生長在家暴家庭卻也 不失去雙方父母關愛,而提供會面交往的社工就是中立的第三方,從提供溫馨、舒適和全程陪 伴未成年子女的狀況下,提供服務。服務目的在於保障而少最佳利益並且得以在安全環境下維 繫親情(賴月蜜等譯,2005)。 1999 年函頒直轄縣市政府推動家庭暴力事件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與交付處所程序辦法範 例,開展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服務,主要以聲請保護令家庭為主,服務內容為社工監督會面, 另擴張有法律諮詢、心理諮商及親職教育、親子關係建立等服務。主要是為了提供未成年子女 會面交往中除了有社工監督會面外,另闢其令延伸性的服務。. 2005 年修正家暴法第八條第五項指出提供或轉介被害人、經評估有需要之目睹家庭暴力 兒童及少年或家庭成員身心治療、諮商、社會與心理評估及處置。由此得知,我國對於家庭暴 力被害人及目睹家暴兒少議題的看重。 研究者在實務場域中,多次在不同時期與小侞類似的家庭相遇,更加發現與小侞類似的焦 慮、防衛、恐懼狀況;看見有如侞媽雖厭惡侞爸,卻也因為愛護孩子而想協助孩子受得到父母 雙方的愛,研究者不禁困惑像小侞這樣還沒做好預備就必須接受會面交往執行的兒少,體制是 否思考可能有更多預備的作為,例如在會面服務前能讓目睹家暴兒少先接受目睹家暴服務,或 多聆聽目睹家暴兒少對於會面交往服務的接受程度,藉以協助像小侞一樣的孩子接受會面,真 正的讓親情延續,而非親情逝去。 因此,瞭解目睹家庭暴力兒少及其父母在執行過程中,接受服務之經驗與感受,深入探索 目睹家暴兒少接受會面交往服務狀況,未同住方對於目睹家暴兒童接受服務的觀察與建議。. 参、目睹家暴兒少與經歷會面交往之未成年子女. 婚姻暴力使兒童目睹婚姻暴力,婚姻衝突有許多因素、非單一事件,當父母雙方溝通產生 衝突時,家庭裡的成員皆須經歷一段重新適應的經歷,雖然不是每一對有衝突的父母皆針鋒相 6.

(18) 對,但無論是否能理性、和諧處理,皆須面對接下來的關係、居住生活的改變,通常無法避免 的是兒少的探視議題。 我國在社會工作實務領域中,自 2005 年開始出現與目睹家暴兒少相關的研究。童伊迪與 沈瓊桃(2005)指出婚姻暴力對目睹兒童的影響及工作者可因應策略之探討。王純琪(2013) 親 子遊戲治療對婚暴目睹兒童及其受暴母親親子互動行為處遇成效之分析研究中指出,婚暴對兒 童的創傷、負向影響,會呈現與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相關的症狀,像是焦慮、憂鬱、恐懼、注意 力無法集中等問題(Graham-Bermann & Levendosky, 1998;Levendosky, Huth-Bocks, Semel, & Shapiro, 2002)。 家庭暴力的施展方式有許多種,包含情緒暴力都可能使看到或聽到的兒童產生影響,身體 的暴力乃為造成人體外在的傷害,而其他層面的影響亦不容忽視,倘若對於目睹家暴兒少的影 響不認識或不重視,則父母在處理衝突的關係時,也就容易忽視。江琪彬(2008)由依附理論觀 點探討婚姻暴力對目睹兒童的影響,指出婚姻暴力對家庭中的依附關係的影響,以及探討婚姻 暴力對親子關係的影響。文中指出 Bowlby 深信幼年時期的家庭經驗、和父母親的互動關係, 對個體的人格發展扮演著相當重要的角色;他早期的研究強調,若兒童與父母的情感關係聯結 得支離破碎,會對兒童造成傷害和不良影響。. 謝惠菁(2012)受暴婦女聲請會面及使用「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服務」歷程經驗之探究中, 指出受暴人聲請會面交往服務因素,及子女接受會面交往服務的感受與經驗,當中建議由於兒 少目睹家暴,建議工作者執行會面交往應有對家暴議題和對兒少關注的重要性。劉芝吟(2015) 視訊會面交往-美國家事法探視權之借鏡,指出兒少接受會面交往若有例外或特殊性,美國已 採用漸進式的會面交往,如視訊。邱憶晨(2016)探視父母與孩子過往緊密的關係、個性與社 工人員的引導便成孩子適應會面服務的要素,維繫親子關係的阻礙來自同住父母的操控、態度 及子女的忠誠兩難,孩子則展現拒絕互動、防衛或改變原有個性以自我保護。 家暴衝突導致兒少與父母的關係產生不安全感,父母繼續在探視議題上無共識甚至衝突, 則兒少在會面交往交往服務中以防衛因應。. 7.

(19) 王宣惠(2016)指出依家事事件法第 194 條之規定,執行名義係命交付子女或會面交往者, 執行法院應綜合審酌未成年子女之年齡及有無意思能力、未成年子女之意願、執行之急迫性等 因素,決定符合子女最佳利益之執行方法,關於我國現下會面交往得以直接強制方法為執行提 出討論空間。提出「會面交往」得以「直接強制方法」為執行其規定是否妥適,有檢討之必要。 亦提出提供會面交往相關法制未來修法或實務上在酌定會面交往方式及期間以及實現會面交 往之執行程序時,應注意事項之參考,對於未來建構溫馨和諧且符合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之會 面交往,以保護未成年子女人格正常發展之目的邁進。. 會面交往乃是為了目睹家暴兒少與父母得以延續親情。意指目睹家暴兒少接受會面交往意 願應受到尊重。但決定是否接受會面交往的人們為架構在兒少最佳利益及需與父母延續親情, 而如何的子女最佳利益之執行方法為最佳?試想當父母正面臨關係轉變、不再和諧、探視無共 識等,這有如拉鋸戰的父母關係,如何能舉出自己參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不是拉扯著未成年 子女與自己站在同一方的呢?又,當父母其中一方未配合會面交往時,亦必須了解到我國目前 乃以強制執行方式,因此,研究者亦關切,當探視無共識時,目睹家暴兒少接受未成年子女會 面交往服務當時之意願狀況,為研究者所關心。. 會面交往乃是協助無探視共識的家庭在一個溫馨、安全的場所由專業的第三者協助未成年 子女與父母之一方得以維繫親子關係。但未成年子女在這裏面的意思、意願是全為成人代為決 定,而未成年子女的意思、表達聲音微小,特別是在父母關係改變後,家暴衝突中的不理性指 責可能讓未成年子女產生混亂。在實務工作中,許多因家庭暴力而分居或在談離婚中的夫妻其 中一方,因思念兒少而以言語詆毀對方、影響對方在兒少心中的地位,甚至有許多父母搶奪子 女的事情發生。因為父母關係改變,在家庭關係和居住關係的改變,父母其中一方期待兒少與 自己一起生活而影響兒少與自己站在同一邊,父母其中一方在兒少面前詆毀對方,造成兒少對 父母其中一方產生疏離、混亂的感受,這樣洗腦的行為容易使兒少產生「父母離間子女症候群」. 8.

(20) (Parental Alienation Syndrome)Gardner,R.A(2002)。. 研究者企盼藉由理解目睹家暴兒少經歷會面交往的主觀感受,父母對於目睹家暴兒少在會 面交往中的面對和經歷過程,究竟會面交往服務的介入為目睹家暴兒少家庭帶來的如何的改變。 研究者期待這接二連三的好奇所帶來的研究,能為經歷會面交往的目睹家暴兒少發出一些看見 的聲音,也為實務工作帶來一份參考。. 9.

(21) 第二節 研究目的與問題. 研究目的乃說明研究欲達成之結果及研究期待,研究問題則為順應研究目的而生,主為了 解問題清楚明瞭的陳述。研究者依據研究目的與研究問題,跟隨研究方向有所變化,訂定清晰 目的與問題藉以協助研究者樹立研究方向。. 壹、. 研究目的. 本研究源自研究者對於目睹家暴兒少接受會面交往狀況的關懷,想要進一步了解目睹家暴 兒少如何經歷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服務,因此研究者期待在研究中能夠了解目睹家暴兒少在這 段歷程中的感受、看法,同時也想了解目睹家暴兒少的父母親在接受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服務 的感受和建議,與在提供服務過程的觀察和看法。. 因此,一方面期待研究中看到目睹家暴兒少的感受和看法,二方面也期待能夠藉由目睹家 暴兒少父母藉著接受訪談而表達出在經歷家暴事件以及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服務的感受和看 法,三方面更加期待透過受訪者而產出一份研究結果是真實描述出目睹家暴兒少經歷未成年子 女會面交往服務歷程,在接受會面交往過程中家庭成員互動情形和關係的變化等,藉以作為實 務工作運用在提供目睹家暴兒少接受會面交往服務時有一份實務工作的參考。 研究者欲探討在保護令期間與未成年子女(目睹家暴兒少)同住的受暴者,與家庭暴力相對 人,在研究期間蒐集會面交往歷程感受與經驗,本研究企圖歸納目睹家暴兒少、受暴人以及相 對人之主客觀表述,主觀陳述接受會面交往之歷程感受。本研究目的歸納為下列兩點: 一、透過目睹家庭暴力兒少與其他家庭成員對於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服務的主觀陳述,表 達出個別成員對於會面交往看法與態度,以及對於會面交往服務的期待。 二、呈現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服務與家庭系統的互動歷程,瞭解會面交往對於家庭成員的 影響。 10.

(22) 貳、. 研究問題. 隨著問題的闡述,研究者希望由獲得目睹家暴兒少及其父母身上更進一步得到答案,同時 也加深對目睹家暴兒少及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服務的再認識,由當事人自身經歷為出發點來得 到思考方向。 研究者無法瞭解兒少接受會面交往服務感受,但就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服務主軸為延續 親情,研究者不禁好奇,會面交往服務對於使用的家庭而言,是否真正達到親情延續?會面交 往是否僅止於接受服務期間,抑或是真正透過會面交往服務後獲得長久性的親情延續?帶著這 樣的好奇,研究者在爬梳過程閱讀,邱憶晨(2016)探視父母使用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服務之 親子關係維繫經驗研究建議指出未來可追蹤使用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服務之家庭親子關係維 繫樣貌,符合親子關係長久且延續的特性。 因著家庭暴力之故,目睹家暴兒少之父母關係生變,當中目睹家暴兒少跟著父母其中一方 居住,過著與家暴事件發生之前不同的生活,目睹家暴兒少與父母的親子關係在這當中產生變 化。透過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服務,目睹家暴兒少在安全、舒適的場所中與父母其中一方會面、 維繫親情,研究者對於目睹家暴兒少再與家暴相對人見面,感受到的服務狀態為研究者所關心, 期待藉由研究了解目睹家暴兒少對於未成年子會面交往服務的感受,也包含接受服務後感受到 與父母的關係改變狀況。 研究者期待透過這樣的研究結果,讓實務工作者理解目睹家暴兒少眼中的世界。. 當家庭暴力發生時,兒童往往會因為自願或被動地捲入父母的糾紛中,呈現混亂的家庭系 統(陳映潔,2011)。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服務乃針對家庭暴力衝突及無探視共識的狀況下因 應而生,在一個既安全又可維繫親子關係的服務中,目睹家暴兒少之父母在接受未成年子女與 會面交往服務之前,對於此服務的理解以及接受服務後,覺得自己與目睹家暴兒少的關係改變 狀況,以及對於服務接受程度和回饋亦為研究者所關心。本研究試圖自目睹家庭暴力兒少家庭 中,瞭解家庭成員如何面對未成年子女接受會面交往服務,家庭成員的感受與經驗。 11.

(23) 自表 1-1 之核發保護令期間內暫時子女監護權和暫時子女會面交往統計,得知 2005 年至 2015 年統計每年約有 163 件暫時會面交往款項核發件數。因為家庭暴力之故,受暴人與目睹 家暴兒少共同居住期間,如何對目睹家暴兒少闡述家暴事件以及關係的改變,受暴人如何對目 睹家暴兒少描述未成年子女交往會面服務,而在會面交往服務中再接觸家暴相對人的感受以及 對目睹家暴兒少的互動狀況,藉由接受訪談了解造成受暴人經歷的會面交往服務,同時將受暴 人認為的會面交往服務和真實經歷的會面交往服務進行描述,了解服務目標是否貼近接受服務 對象。 採取系統觀點的家族治療及家庭心理學已漸受重視(黃宗堅,1999)。 經歷家暴事件及生活轉變,各自對於親子關係的轉變狀況,會面交往在維繫親情部分覺得發揮 的功能與本來的生活影響和變化,以及如何維繫親情及互動和接受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服務之 間的影響亦為研究所者所關注。. 研究者透過這樣的思考脈絡,本論文的研究問題描述如下:. 一、目睹家暴兒少如何經歷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服務?接受服務期間以及接受服務後,自 己與父母關係改變的看法以及建議?. 二、目睹家暴兒少之母親對於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服務的建議為何?. 三、目睹家暴兒少之父親對於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服務的建議為何?. 12.

(24) 參、. 研究預期貢獻. 研究者對於目睹家暴兒少議題的興趣與使命感促成進行本研究的一份動力,透過研究探討 期待能夠對目睹家暴兒少實務工作能發揮一份助益。尤其近年目睹家暴兒少議題越來受到關注, 但目睹家暴兒少接受會面交往服務當中所遇到的狀況和服務過程中的困境,需透過多元角度視 角才能真正理解不斷變化的歷程中的每一個狀況。將不同狀況、不同層次的觀點回到社會工作 人員的服務當中來,最基礎的做法就是理解接受服務的人們所經歷的感受和看法。 目睹家暴兒少及其父母接受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服務的計畫擬定與參與,當中家庭成員關 係所受到的影響和變化的狀況,期待由研究結果的發現,提醒社會工作者面對目睹家暴兒少個 案有份協助理解的參考。 透過目睹家暴兒少及其父母接受研究訪談,帶領研究者認識他們經歷家暴事件和接受未成 年子女會面交往的真實情境和看法感受,協助社會工作人員對目睹家暴兒少和未成年子女會面 交往服務的議題有更深的認識、有更深的視角,對未來的學術工作有參考價值。. 13.

(25) 第三節 名詞定義. 茲將本研究重要名詞定義如下:. 壹、目睹家庭暴力兒少 目睹暴力兒童少年指的是兒童在家庭暴力事件中目睹雙親(現在或曾有婚姻關係)之一方 對另一方施予暴力之兒童或少年,包括直接或間接目睹行為之十八歲以下兒童少年。. 貳、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探視 民法第 1055 條第 5 項指出,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 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 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参、會面交往服務 基於維護未成年子女因家庭暴力、關係變動而造成探視困難,未成年子女與父母的會面場 合有社工協助與監督,只要為保障未成年子女在安全的處所與父母維繫親情。. 14.

(26) 第二章 文獻探討. 本章將進行相關文獻資料與整理。在第一節介紹目睹家庭暴力對兒少的影響;第二節本研 究的理論基礎;第三節介紹美國與台灣保護令制度及現行會面交往服務。. 第一節 目睹家庭暴力對兒少的影響. 本節共分為兩部份,第一部分為目睹家暴兒少的定義,第二部分為目睹家暴兒少類型;第 三部份為目睹家庭暴力對兒少的影響。以下分別說明:. 壹、目睹家暴兒少的定義. 一般所描述的目睹家庭目睹家暴兒少包含兩大類型,第一類型為單純目睹家庭暴力;另一 類型則為除了目睹父母婚姻家庭暴力又兼具受虐。本研究將目睹家庭暴力兒少定義為 18 歲以 下目睹父母家庭暴力,主要原因是強調目睹家庭暴力兒少因為家庭暴力而與父母一方分開居住 生活。. 婚姻暴力案件的發生涉及許多複雜的因素,其間存在著男女兩性之間權力及控制上的不平 等(周月清,1995) 。目睹家庭暴力最常見到的定義為一個孩子看到、聽到家庭暴力行為,特 別是在婚姻關係衝突下影響兒童的情緒和行為發展(Kolbo, J. R.,1996)。對於婚姻暴力目睹 兒童 Jaffe、Wolfe &Wilson(1990)的定義:「經常目睹雙親(此指現在或曾經具有婚姻關係 的父母)之一方對另一方施予虐待之兒童。包括直接看到威脅、毆打,或沒有直接看到但聽 到毆打或威脅行為,或者僅是看到它最後的結果,例如第二天看到母親的傷痕。」 一般將目睹方式又分為兩種,一種為直接目睹或聽到家庭暴力過程,如威脅、毆打、咆 嘯、摔破物品聲音等;另一種則為間接看到家庭暴力的後果,如看到母親的瘀傷、憂傷哭泣、 15.

(27) 恐懼等,或聽聞他人討論暴力發生經過。依據(沈慶鴻,2001)目睹家庭暴力最常見到的定義 為一個孩子看到、聽到家庭暴力行為,特別是在婚姻關係衝突下影響兒童的情緒和行為發展。 目睹家庭暴力兒童見證或涉及更多的事件,包括兒童聽到暴力,被利用、被迫觀看或參與暴 力;被迫觀看父母的家庭暴力,可能是被告知、被責怪的對象(Edieson,1999)。. 貳、目睹家暴兒少類型. Hoiden(2003:152)指出十項目睹家暴兒少的類型: (一) 目睹胎兒(exposed prenataiiy):懷孕母親受到婚暴且對腹中胎兒造成 影響。 (二)介入(intervenes) :兒童嘗試以身體或語言阻止暴力,如要求父母停止、 保護母親。 (三)受害(victimized):兒童在父母的衝突中,受到身體或語言的傷害。 (四)參與(participtes) :孩童被迫或自願的參與父母的衝突,如一同嘲笑母親、被迫選邊 站。 (五)親眼目睹(eyewitness):兒童未看到暴力的景象,但聽到咆嘯、威脅、或摔破物品聲 音等。 (六)親耳聽到(overhears):兒童未看見暴力的景象,但聽到咆嘯、威脅或摔壞物品等。 (七)觀察到暴力的後果(observes the initial effects):兒童看到暴力後的結果,或看 到瘀傷或傷口、警察、救護車、毀壞傢俱、緊張氛圍等。 (八)經驗暴力後的結果(experiences the aftermath):兒童得面對父母親的生活轉變,如 經歷母親憂鬱、父母教養方式改變、與父親分離或搬遷等。 (九)聽說(hears about it):母親、手足、親戚或其他人告訴兒童暴力事件,或兒童聽到 他們討論暴力的對話。 (十)不知情(ostensibly unaware):家庭暴力行為非發生於家中、兒童不在或睡著或在暴 力發生前被帶離現場,但這並不代表兒童不知道家庭暴力的發生。 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在家庭裡的獨特的經歷,且其目睹經驗非僅為目睹家庭暴力,而是有可 16.

(28) 能遭受家庭暴力。 許多針對目睹家庭暴力兒童身心健康的相關研究結果指出,目睹家暴兒少在情緒上會出現 焦慮、困惑、沮喪、恐懼、失落、悲傷、自責、退縮、無助、創傷等負面情緒(沈慶鴻,2001; Barnett, 1997)。. 参、目睹家庭暴力對兒少的影響. 目睹家庭暴力兒少的影響文獻有很多,研究者茲就國內外文獻整理如下: (一)創傷後壓力症候群. 目睹父母婚姻暴力的兒童因長期處於暴力情境中,亦會出現情緒與行為問題,以及產生「創 傷後壓力症候群」(Post-traumatic Stress Disorder, PTSD),像是在心理上感受到害怕、恐 懼、無助,也可能對自己及其他家庭成員的安全感到焦慮。而目睹父母婚姻暴力兒童對施虐親 人亦有矛盾情感,對暴力情境無法改變而覺得沮喪或自責,此種複雜的情緒帶來的行為問題, 如攻擊、退縮、逃家、自我傷害、 或為了保守家庭暴力的秘密與其同儕疏離而孤立等等。婚 姻暴力對於兒童的負向影響,會呈現與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相關的症狀,如焦慮、憂鬱、恐懼、 注意力無法集中等問題(Graham-Bermann & Levendosky, 1998)。具創傷後壓力症候群者容易 伴隨著生理的疼痛或不適,以及一些莫名的焦慮與恐懼即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受到創傷後壓力 症候群之影響,不容忽視。父母或照顧者的暴力行為對兒童的內心世界具複雜影響。近來年, 研究證實了關於家庭暴力所引起的兒童創傷,臨床醫生和研究人員指出,早期辨識、干預目睹 家庭暴力兒童所遭受的家庭暴力引發創傷,藉以防止急性創傷的深入發展(N.Murray,E Koby,1987) 。孩子目擊暴力後的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症狀包括時常沉浸於自己或他人所經歷的死 亡、威脅或傷害事件中,暴力事件一再在腦海中重演、反覆浮現痛苦的記憶,或是重複被惡夢 驚醒(nightmares)逃避與暴力有關的任何刺激,變得對社會事物很麻木(numbness),過度警戒 (increased arousal)(林英欽,2006)。 17.

(29) 目睹家庭暴力的影響包含了創傷後壓力症候群,影響包含了生心理和人際間的互動影響, 甚至對於社會上的事物感到麻木。許多目睹家暴兒少的創傷後壓力症候群需要被早期辨識,藉 以使目睹家暴兒少獲得專業資源介入。. (二)生心理及社會層面的影響. 由於長期處在焦慮、恐懼的情緒中,生理上容易出 現頭痛、尿床、嘔吐、腹瀉、睡眠不 足等狀況,或是生理健康的問題,如氣喘、濕疹、飲食問題、胃痛、睡眠問題等(McGee, 2000); 在行為問題上,可能對父母暴力行為認同內化後而出現攻擊行為、反抗、逃學、逃家、物質濫 用等(Barnett et al., 1997; Wolak & Finkelhor, 1998)。McGee(2000)研究指出,在學 業上,目睹家庭暴力兒少擔心害怕母親的安危,導致其很難專注於課堂學習,影響學業成就。 在人際適應上,兒童為了保守家庭暴力秘密而與同儕疏遠、孤立,顯現社交技巧不足、人際關 係不佳,甚至日後對親密 關係產生負面和衝突的態度(Barnett et al., 1997; McGee, 2000)。 未滿 18 歲的未成年子女,在日常生活中,旁觀到家庭成員(多半是雙親)對另一方施予肢體暴 力或精神虐待之行為。這些行為包括直接看到毆打或威脅、毆打等情境,或是沒有直接看到但 聽到毆打或威脅、毆打等情境,又或者上述行為造成的傷害、結果,如受暴者的身體傷痕、或 恐懼憤怒、憂傷哭泣等情緒反應(蘇益志,2005)。沈瓊桃(2005)的研究則發現影響是全面 的,包括在生理層面(惡夢、失眠、全身發抖) 、心理層面(負面的情緒、負面的意念、自卑、 缺乏安全感、個性內向退縮),以及社會層面(人際互動少、暴力代間循環、畏懼兩性關係、 對婚姻的期待與害怕)。 Rosenberg & Giberson(1991)指出在婚姻暴力中的目睹暴力兒童可以分為:目睹父母 婚姻暴力且直接受到暴力傷害的兒童,以及目睹父母婚姻暴力但本身並未直接受到暴力傷害的 兒童。前者指兒童除目睹父母婚姻暴力外,自身亦是被虐待及疏忽的對象,或常成為任一方父 母發洩憤怒和挫折的直接對象。後者則指兒童目睹父母婚姻 暴力,但未受到直接的身體傷害,. 18.

(30) 但由兒童所表現出之行為可瞭解到兒童受父母暴力 行為的干擾,並使兒童在行為上有明顯的 改變,如攻擊行為增加、退縮、做夢、源自於心理異常的身體問題(psychosomatic)的抱怨、 學業上出現問題(無法專注、拒絕 上學、不願完成學校作業)等。. 家庭暴力對兒少產生多方面的影響,包含生心理及與人的互動,所受到的影響可以說是全 面的。目睹家暴兒少不論是否在父母的婚姻暴力中直接受暴或目睹父母的暴力行為,目睹家暴 兒少能從細微的線索中,察覺到父母經常吵架、打架,感受到父母的各種矛盾情緒,會因為受 暴的一方而難過、失落,也會因為施暴的一方也是自己的家人,目睹家暴兒少因無力改變而產 生自責。對目睹家暴兒少而言,面對父母的衝突和暴力行為乃為成長過程中重大事件。. (三)親子離間症候群(Parental alienation syndrome). Gardner,R.A(2002)當父母其中一方在孩子面對破壞對方在孩子心中的形象,有形無形 的對孩子進行影響另一方在孩子心裡的位置時,孩子可能因為上述行為產生混亂。當孩子經歷 母詆毀對方時,可能造成孩子與父母其中一方關係上的發展,即為可能產生離間症候群。詆毀 對方的言語及行為,有形無形的在兒少面前展現,目睹家暴兒少面對相互詆毀的雙方是自己最 親近的父母時,目睹家暴兒少不知道要相信父親或母親而有混亂感受,特別是父母親其中一方 的地位、形象,因著家庭暴力和父母關係改變而受到影響,此議題在暴力家庭中時常出現。. 親子離間症候群是孩子被迫承擔父母雙方詆毀後所造成的狀況。是高衝突婚姻的負面結果, 本來父母應該是孩子最愛和依賴的人,但在這情形當中,孩子成為父母間拉扯的受害者。孩子 在親子離間症候群中可能感受到被父母背叛、報復、忌妒、不安全感和憤怒等。親子離間症候 群的定義為父母有意無意讓孩子與對方保持距離、減少接觸機會,在這樣的過程中,孩子與父 母間的距離越來越遠,對被疏離的父母說出不好聽貶抑的評論話語。在這樣受影響的過程中, 孩子本來應該最愛和依賴的父母改變為貶抑和不信任關係的歷程。. 19.

(31) 孩子參與在父母持續的衝突當中,受到極大煎熬。其實,當孩子第一次與父母分開時,孩 子所經歷的內疚和壓力是巨大的。這當中最令人擔憂的是孩子在成長過程中經歷父母相互詆毀 的情形,有可能影響與他人保持親密關係,以及對自我的尊重、自我價值觀等。親子離間症候 群乃指父母其中一方教導孩子避免與父母接觸,孩子因為與父母的關係的崩壞,在這當中經歷 恐懼(Reena,2004) 。Michelle(2011)親子離間症候群可能發生在離婚夫妻或未成年子女的 監護權糾紛當中,父母雙方在監護權搶奪期間,孩子在父母之間的動盪所產生的狀況。在父母 關係衝突如同戰爭期間,父母其中一方使用詆毀對方的方式讓孩子與另一方父母疏遠,而對孩 子所產生的影響。 林美薰(2013)當家庭暴力被害人提出加害人暴力行徑的控訴,是具可信度的。另外親子 離間症候群也會讓施暴者錯誤使用在指稱受暴婦女離間孩子與施暴者的關係,這會迫使受暴婦 女孩子在毫無保護的情況下面對施暴者,或迫使受暴者偽裝平安無事面對家庭暴力相對人。. 肆、小結. 離間為描述從中挑撥,使人不和睦之行為。離間可能機於某種理由,子女對某一封家長表 達強烈的反感,例如目睹家庭暴力,看到父親為母親行使家暴情事等。這樣有理由反感是一種 健康的適應歷程,例如家長虐待小孩、家長藥酒癮、拋棄家庭等。離間症候群定義為一種病態 醫學症狀的診斷,因著某一方家長的洗腦,子女向被離間的父或母表達一種沒有正當理由的仇 恨或詆毀。在家庭衝突的夫妻在溝通當中若出現落差與矛盾,又無法積極溝通尋求彼此瞭解時, 極有可能產生負面思想或紛爭。過程中,父母其中一方可能的為了證明自己是對的一方,而有 意、無意的將自己的小孩拉下水,甚至要求孩子選邊站,這時候孩子不緊產生矛盾感和混亂感, 還要被迫宣示對一方效忠,這些狀況實務場域中是時常遇到的。兒少因父母衝突關係而受到拉 扯,過程中可能被忽視、惡待、背叛,而孩子眼神中的恐懼是有原因的,要從孩子眼光看因何 孩子不願意親近某位親人,而法律只提供保護孩子勉於受到身心傷害,有權力選擇適合自己的 父母,兒少應也可有權利選擇與所愛的人接觸,避免於身心暴力與強迫的接觸。 20.

(32) 第二節 理論基礎. 家庭暴力不僅對受暴者產生影響,對其他家中成員抑是,在目睹家庭暴力兒少影響部 分,依著不同的理論基礎以及研究取向,產生的影響論述亦有所不同,以下就家庭系統理 論,進行探討:. 壹、. 家庭系統取向的觀點. 社會學家和文化人類學家大都同意核心家庭(由父母和孩子組成)存在於每一個社會 之中。家庭系統也是人們取決如何感覺、行動的規則,人們連接社會、組織及家庭以外的 方式(吳就君譯,2008)。家庭系統的處遇目的是要建立治療師與案主家庭間的和諧信任 關係、建立家庭的社會支持、發展家庭溝通的新規則與技巧、促進自我揭露、重新摘述數 創傷事件(Figley,1989/1998)。 一、家庭系統論. 家庭系統理論著眼於家人與家人之間的互動關係,它顯示出家庭中每一位成員,如何 參與整體家庭系統,它也幫助我們了解:為什麼同一家庭中的孩子,在發展上卻有著極大 的個別差異。心理疾病永遠不會是單獨的、個人的現象;家庭系統理論者認為本身是家庭 生病了,而有問題的某一家庭成員生病的症狀而已。個人的問題意味著家庭系統的病態, 而家庭系統的病態則反映出整個社會體系的病態(鄭玉英等譯,1988)。. 當兒少受到身心科醫師診斷為創傷後壓力症候群,對於施暴者和暴力行為產生畏懼, 這些來源並非發無緣故,主要還是受到父母衝突或目睹家庭暴力的影響,顯現出兒少身心 症狀出自於家庭系統本身影響了兒少。. 21.

(33) 二、家庭結構、角色、功能階級與形式. 當夫妻一方來自離婚和再婚是常見的家庭,另一方來自完整的家庭時,它們就會發生 另一個涉及平衡的結構議題,這種家庭結構的差異,提供實務工作者探索夫妻對於婚姻是 否有不同期待的線索。在依個功能良好的家庭中,家庭成員扮演多樣化的角色:照顧者、 依賴者、供給者、發言者等等。現代的婚姻中,角色定位鮮少是依據單一性別角色而定, 通常是共同分擔的。因此父母雙方可能是家中得照顧者、提供者和發言者。但此種平衡並 不能自動或容易達到,或許會經歷衝突期,對雙薪家庭尤是如此。家庭成員以不同的形式, 在不同功能階級上運作著。通常這些模式是相互平衡的,所以不同的家庭成員,能彼此相 安無事。任何新成立的家庭,必須以不同形式和方式與世界連結,並相互契合。家庭的特 定平衡或許也會導致或允許家庭系統中失功能的存在(Monica,2012)。. 三、社會脈絡裡的家庭系統. 家庭至於社會脈絡中,家庭也是社會系統的一部分,所有的家庭都和一個以上的社會 系統產生交互作用,家庭不但受到內部運作之影響也涉及外在系統對家庭的介入 (Minuchin,et al.,1998)。換言之,家庭系統變化過程,須將外部系統的影響和介入納 入考量。家庭是個人為親密關係的場域,也是鉅視社會環境中的基礎社會單位,更是介於 個人與社會環境的中介系統橋梁地位,而不同的社會文化對家庭的建構各有其規範及期待。 從鉅視觀點來看,家庭固然是社會整體是社會整體所賴以運作的基本單位,受到外在體制 與社會資源多寡的影響;若以微視觀點而言,家庭整體的運作有賴個別成員投入與認同, 家庭整體將影響個別成員的家庭生活功能發揮(鄭麗珍,2002)。. 根據上述社會脈絡家庭系統特質得知,每一個家庭都與外界連結,影響的不單只是家 庭內部運作。家庭更受到外在體制和資源影響之下,產生不同的變化,而家庭成員仰賴其. 22.

(34) 他成員的投入還有認同,來產生不同的變化過程,在社會脈絡裡的家庭系統指的是家庭, 也是系統的一部分,系統間為相互依賴。政府輸出是家庭所需要的,此為彼此相連的,而 不是像機械般固定不變,系統的各部分之間存在多元互動。正如目睹家暴兒少家庭中,家 庭成員因著外界的資源介入和與其他外在系統發生聯結,產生變化。. 四、系統內之部分彼此相連. 家庭系統是組織和整體的觀念。如果一個系統代表一組彼此有調和關係的單位。家庭 系統乃由家庭成員所組成的組織,組織被視為整體,整體又非為將家庭成員加總,成員間 彼此相互影響也彼此依賴,成員間有複雜關係,存在的各種互動模式,因此家庭系統中因 果是循環且是多面向的(翁樹澍,王大維譯,1996)。. 沈瓊桃(2005)指出目睹婚暴兒童與未施暴之父母若有良好關係則有保護因子功能。 以目睹家暴兒少家庭而言,家庭是一個組織,彼此間相互相影響,成員也相互依賴,這個 組織被視為一個整體,但這個整體內又彼此相互影響,好比兒少目睹家庭暴力乃為受到父 母關係、互動、改變而有不同;父母間的互動也因為目睹家暴兒少的反應而產生相互影響 和依賴,像是目睹家暴兒少可能因為父母其中一方有家庭暴力行為而有退縮或是恐懼,而 對父母的其中一方受暴人產生較黏依附關係;也可能因為在父母關係改變期間,受到父母 間不同的說法和意見影響,而產生混亂或選邊站的情形。 兒少對於家庭暴力事件不知如何向人傾訴,父母也可能因外界觀感=而影響對孩子的 教養。外界力量如何影響子女源自對於父母的影響為何,亦即父母會藉由身教與言教,將 外界力量對於家庭的意義傳達給子女(Satir, V.,1989/2015)。. 五、系統的恆定. 家庭是一個複雜情緒組織的系統,它被賦予是情感、忠誠和成員關係持久性的場所, 23.

(35) 然而,當家庭動力無法平衡時,居於家庭內的成員們相對地變會受影響。就 Bowen 提出的 家庭系統理論來看,其認為家庭成員們在同一系統裡互相連結,但成員彼此間須保持適當 距離,以免過度的融合、涉入或糾結,當家庭成員保持健康的距離時,就能在人際互動之 間取得平衡(莊慧美,2005)。. 恆定不是指靜止的狀態,當目睹家暴兒少家庭成長時原本的安定會需要改變,而這些 改變是透過突破而來的,這能促使家庭超越先前的恆定層次,像是父母因為關係改變而在 居住和探視也改變,本來為維繫親情關係的探視是沒有共識的,但因會面交往服務的規範 而讓家庭成員凝聚共識來面對探視的議題上。. 六、家庭次系統. 家庭有血緣、法定關係、情緒感受所構成,也是依據著性別、年齡和世代所組成。從 家庭系統在動態的變化過程中維持穩定的範疇和平衡,而不是固定不變;系統的各部分之 間存在多元互動或互為關係因果的循環關係,而非單一的線性因果關係;系統或各自次系 統乃主動積極與外在環境或其他各次系統互動或調適,並非消極被動的接受或順應。 從家庭系統之次系統間相互聯結觀點,次系統中任何失功能將必定會反應到整個家庭中, 所以當婚姻暴力衝突發生,孩子可能會扮演親職角色、成為代罪羔羊、或與雙親其中一方 來對抗另一方而增加兒童受到波及與虐待的風險。兒童的問題行為可能反應整體家庭系統 壓力之信號,或者兒童藉著問題 行為來減輕或緩和家庭因父母婚姻暴力而產生的壓力以 穩定家庭平衡。因此,以家 庭系統理論來探討兒童的個體問題行為,將有助於了解問題 行為之根源及其背後所隱含之意義(曾慶玲、周麗端,1999;翁毓秀、莊靜宜,2003)。. 目睹家暴兒少家庭裡的每個成員都可能同時屬於幾個次系統,也和其他成員進入不同 的關係互補,像是目睹家暴兒少的母親同時是妻子、女兒、妹妹、姊姊、姪女、母親,他 在每一個成員間個保有關係卻也在成員關係裡的次系統扮演不同角色。目睹家暴兒少的父 24.

(36) 母的任何一方失功能都會反映在整個家庭中,例如父母發生衝突,目睹家暴兒少可能是代 罪羔羊或是因為選擇與其中一方聯結而起來對抗其中一方。. 七、家庭中的三角關係. Bowen 認為家庭情緒系統的基礎是三角關係,家庭融合程度越高,三角關係就越強烈、 明顯,當二個家人關係的焦慮升高時,就會將一個容易受傷的第三者牽扯進來,以稀釋焦 慮,家庭中分化最差的人特別容易受到三角關係的傷害。三角關係是指夫妻關係陷入緊張 時,將子女拉進關係中以維持平衡,避免兩人衝突的白熱化。當婚姻關係緊張程度升高時, 夫妻中對關係較不滿意的一方,藉由尋求子女的支持或向子女指責另一方的錯誤來發洩情 緒,藉以避免面對夫妻間的衝突(賈紅鶯,1991) 。補償假設包含了三角關係中跨世代聯盟 (cross-generation coalitions)的概念,當夫妻雙人組關係衝突時,孩子被迫要站在父 母其中一方以對抗另一方。親子聯盟固然對夫妻關係造成威脅,但從另一角度檢視,跨世 代聯盟也藉由滿足系統內個體的需求來消除夫妻間緊張的氣氛,進而達到穩定系統的功能 (Bell, 2001) 。三角關係的形式卻是第三者主動介入兩人關係中,意指小孩介入父母的爭 吵與問題中。在家庭系統中,有些小孩在父母關係出現緊張時,會主動出面保護或安撫父 母,藉由擔任中間人的角色,試圖來化解父母間的衝突。 失功能家庭的三角關係中,夫妻兩人對他們的婚姻關係沒有信心,他們覺得自己被對方 排擠,希望孩子能填補他們在婚姻關係中沒有被滿足的部分(吳就君譯,2008)。家庭暴力 家庭裡容易產生相互指責,過程中目睹家暴兒少觀察到父母的衝突、緊張氣氛,而自動的想 要擔任中間人角色,企圖協助父母緩和衝突的關係;父母間的關係改變也容易尋求目睹家暴 兒少的支持來獲得自己確實為正確的一方,孩子這時候就成為補償的角色來緩和衝突狀況。. 八、小結 家庭可能帶給目睹家暴兒少正向力量的來源,也可能是讓兒少有如處在水深火熱般難受。 當父母其中一方關係改變,甚至產生家庭暴力時,家中兒少就可能因著直接、間接目睹家 25.

(37) 庭暴力而產生影響甚至創傷。本來的和諧;安全也可能轉為衝突、危險,在目睹家暴兒少 眼裡的大人世界就此轉變,無論是父母間的關係、父母其中一方與自己的關係、以及父母 及目睹家暴兒少與他人間的關係,以及居住地點都可能改變,這這些經歷當中,目睹家暴 兒少對於介入的會面服務感受可能也因人而異。. 26.

(38) 第三節 美國與台灣保護令制度及現行會面交往服務. 我國初擬家庭暴力防治法時,主為參考美國家庭暴力模範法典以及各州相關家庭暴力 法規之匯整及修改調整而成。我國之會面交往制度受到美國影響,研究者茲就介紹美國及 我國會面交往服務:. 壹、. 美國保護令制度及現行會面交往服務. 美國關於女性遭受家庭暴力的實務研究,首推 1984 年由美國明尼蘇達州杜魯斯受暴 婦女處遇方案(Domestic Abuse Intervention Project,簡稱 DAIP)。美國的保護令制 度說明,如欲判決會面交往款項則須同時規範相對人: (一)特定場所交付子女; (二)由 第三人或機關、團體監督會面並且得遵守注意事項;(三)相對人須完成相關處遇計畫或 其他特定輔導為會面條件;(四)會面交往 24 小時內不得有酒精及物質濫用情形;(五) 相對人負擔會面交往費用; (六)禁止相對人進行過夜之會面; (七)相對人準時交付子女 且繳附保證金。多數美國暴力法規准許法院裁定暫時子女監護權,在美國會面交往款項由 家暴被害人對相對人提出申請。美國家庭暴力模範法典係以保護家庭暴力被害人之安全保 護,主要在預防家庭暴力的再發生,其中在第三章的民事保護令中特別將保護令分為緊急、 通常。其中的緊急保護令並無子女交往會面規定。通常保護令則表示當被害人向法院聲請 相對人得獲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時,不論相對人是否到庭,法院可依被害人聲請及法官 職權,核發相對人與未成年子女會面方式及中立第三者監督相對人與其未成年子女會面; 或者是法官審理過程中評估相對人可能對被害人及子女以傷害時,得以拒絕與不裁定此項。 這樣的考量主要是考量被害人及未成年子女之安全。 一、會面交往中的受暴人、兒少及相對人情境 (一)受暴婦女或目睹暴力兒童少年的安全問題:未成年子女與受暴婦女關係總是緊密, 孩子的監護權或是探視權,更易成為受暴婦女與相對人間拔河和爭論的戰場,使得 27.

(39) 婦女安全產生危機,間接的未成年子女也陷入危險 (謝惠菁,2012) 。 (二)相對人思念子女:家庭暴力之故,因著聲請保護令使相對人無法與其及子女分開居 住,而相對人對子女之思念是有可能發生的。對於未能與未成年子女見面感到失落, 有些相對人對於與子女會面無法尋覓到合適場所以及認知到要與未成年子女見面 需仰賴受暴人協助,有些相對人認為受暴人運用探視理由來控制相對人,令相對人 感到無力(賴月蜜,2009)。. 二、美國會面交往服務中心普遍類型,大略分為機構內、外監督: (一)機構內監督會面:地點於機構中。進行機構內監督具有兩個不同出口,器材部分備 有監視錄影器材,會面的遊戲會談室之空間具溫馨設計。服務過程對於婦幼保護之 安全措施有緊急求助鈴藉以與當地保全及警察單位保持聯繫。工作人員提供服務不 單是全程在旁監聽,也協助擔負保護未成年子女之責,另一方面也陪同未成年子女 前來的受暴人,為避免紛爭或產生其他不必要的危險,結束會面後兩造由不同出口 離開。傳統模式之會面交往,指的是父母子女在會面場合中面對面互動,但在若某 些特殊狀況下,有不能或不宜面對面接受會面交往,又或是面對面的方式接受會面 交往有難行之處時,則運用其他會面的方式。伍偉華(2014)在視訊會面交往-美 國家事法探視權之借鏡研究中闡述,現今通訊發達,美國法院逐漸在監護或重新安 置子女案件裡,將通訊科技納為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之一,藉由此讓未成年 子女與未同住之父母其中一方進行會面。. (二)機構外監督會面:分為機構外、錄影及交付監督。 (1)機構外監督是指相對人與未 成年子女在公共場合會面,當中有社工人員在場且為能掌握服務過程之場地,為的 是要避免相對人在公共場合將未成年子女帶走; (2)交付監督是指監護者將未成年 子女帶到會面的機構,相對人透過社工人員監督下將未成年子女帶外出或是返家過 夜,約定之交付時間內將未成年子女帶回交予機構之社工人員; (3)錄影監督方式:. 28.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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