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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三節 理論概念

本節整理非營利組織、公私協力等相關理論概念。本研究旨趣乃在研究村(里)

幹事與社區發展協會間之互動關係。社區發展協會屬非營利組織,此組織蓬勃發 展是社會力的展現,也代表著社會的多元與開放,非營利組織已成為先進國家民 主與社會價值的守護者。這些標榜著「服務」、「公益」、「志願」的組織,也已漸 漸的融入我們日常生活的世界中,對於個人、家庭、社會甚至國家的影響非常深 遠。學者 Hall 定義非營利組織乃許多個人為以下三個目的之一結合而成的集合 體(Hall,1987:15):

一、執行國家委託之公共業務。

二、執行國家或企業部門所不願或無法完成的公共業務。

三、影響國家、企業部門或其他非營利組織之政策方向。

本論文所探討之社區發展協會應能符合非營利組織之規範。

按 A.Harding 認知公私協力(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是指在公私部門中,

經參與者同意,共同改善經濟及生活品質的行動,而另 S. Langton 更認為,公私 協力關係意指政府、企業、非營利團體、個別公民,在追求實現公共利益上,共 同的夥伴關係、共同的合作與資源上的分享(轉引自江明修,1994)。推動公私 協力關係時,公部門確有必須尊重私部門的專業及配合運作需求,信任私部門的 執行操作,在既有的平等機制下,協調公、私部門之間的落差與爭議,在角色的 扮演上是它屬於輔佐、支援與誘導性;私部門在角色上的扮演定位為配合者,以 善意來與公部門互動,就其行政指導,協力概念下完成計畫,彼此間構築在平等、

互信的基礎之上,進而建立一項有意義的互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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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之故,在公私協力的概念下執行公共服務,民間部門其範圍可以涵蓋企 業組織或非營利組織,但政府仍須負擔財政籌措、業務監督及績效成敗的責任,

按公私協力之運作,讓效益彰顯(江岷欽、林鍾沂,2000:367),而事實上這也 切入公私協力之根本,以里辦公處與社區發展協會彼此的協力就可看出端倪,依 據多數里長及理事長之認知,唯有公私協力才能營造社區生活品質的提升。

理論概念係側重於學術理論之探討與引用參考,研究者將之區分為非營利組 織與公私協力等兩項說明

一、非營利組織的基礎理論

非營利組織興起的原因、動力與志願性行為之重要理論如下:

(一)市場失靈理論

所謂市場失靈是當生產者與消費者之間發生了所謂「資訊不對等

(information asymmetry)」的情況。消費者沒有充分的訊息與專業知識,

來判斷產品和服務的數量與品質,因此,消費者在議價的過程中不能處 於一種公平合理的地位。就生產者而言,可能會收取過高費用或提供低 劣品質之財貨與服務,而使得消費者蒙受損失。在此情況下,市場競爭 並不能提供市場機能充分運作的法則,亦造成了「契約失效」的問題。

在市場失靈的情況下,Hansmann 認為非營利組織,因本身「不分配盈 餘限制」,較不會降低品質以追求利潤,故較值得信賴。同時,值得信 賴亦是 Hansmann 認為非營利組織存在的重要原因之一。

另外,因為在一般契約體系,契約失效亦使得消費者無從監督生產 者之 實施與服務品質,所以需要透過非營利組織,以提供消費者能夠 信賴的集體性財貨與服務。

(二)政府失靈理論

從公部門的觀點來分析非營利組織存在的原因,非營利組織所提供 之集體性財貨與服務,乃是彌補政府經濟活動的不足,即在既定之公共 財貨水準下,對某些人而言是不能滿足的,而促使這些人從事自願性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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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贈。因此,非營利組織是一種中介的角色,能夠有效率的將捐贈行為 轉為捐贈者所需要之財貨與服務在民主社會中,政府服務之推行必須使 符合必要條件的人皆能獲得機會,但無可避免的,因為排除的成本過高 使得一些額外的人亦因而受惠,反而造成應該受惠的人被排除在外。另 加上政府服務講求普遍性,產生異質的需求,致使服務勢必無法滿足每 一個人,因而造成政府失靈。此時可尋求私人部門替代政府部門生產集 體性財貨與服務,若仍無法充分的滿足需求者,非營利組織即因應而生,

作為政府部門以外之集體性財貨與服務之供應者。

(三)第三者政府理論

所謂「第三者政府」乃針對近代政府行動的轉變與多樣性,在公共 服務的輸送上,必須依賴許多非政府的機構,如州、市、銀行、工業組 織 、 醫 院 及 學 校 等 非 營 利 組 織 , 也 就 是 政 府 逐 漸 以 透 過 代 理 人

(govern-ment by proxy)來運作。

第三者政府之產生主要緣於調和人民對公共服務的渴望,但又懼怕 政府權力的持續擴大之心理,亦即透過第三者政府來增進政府提供福利 服務的角色與功能,而不恣意擴張政府的權力。Salamon 指出傳統非營 利組織之理論,認為非營利組織乃因市場與政府失靈而生,此時非營利 組織的存在是次要的,目的在彌補其他部門的缺失。新的理論則不認為 非 營 利 組 織 僅 是 對 市 場 與 政 府 失 靈 的 反 映 , 而 是 一 種 優 先 的 機 制

(preferred mechanism)以提供集體性財貨與服務。

(四)志願主義

非營利組織之重要組成包括志願主義與志願服務者,志願服務者除 了為非營利組織活動運作外,透過志願服務者參與志願方案,亦成為政 府輸送財貨與服務之重要途徑。志願主義確實為推動當代社會變遷之主 要推進器。衡諸志願主義在現代國家之興盛與影響,其背後所代表的即 是非營利部門之動力與精髓(江明修,1999:156-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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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發展協會是非營利組織,參與該組織者不論是幹部抑或其成員 均可以視為志願服務者的一環。自古以來就有不同形式的志願性服務工 作存在,而各種不同型態的志願服務(voluntary service)它的功能乃在 於維繫社會功能的角色,以社區發展協會而言這也具備有是項之功能。

依(曾華源、曾騰光,2003:6–11)之見解,志願服務之定義如下:

1、志願服務是一種助人的美德及福利活動。

2、志願服務是組織性的利他行為。

3、志願服務是基於社會公益責任的參與行為。

事實上,志願服務的意涵其主要考量係無償利他,而非強迫性的參 與。準此,志願服務乃有別於一般之有薪給之工作。社區發展協會乃人 民團體之構成,其組織之運作與執行則出自於組織成員之依附性。就我 國志願服務法條文中對志願服務之界定明確提示:「民眾出於自由意志,

非基於個人義務或法律責任,秉誠心以知識、體能、勞力、經驗、技術、

時間貢獻社會,不以獲取報酬為目的,以提高公共事務效能及增進社會 公益所為之各項輔助性服務。」,按曾華源、曾騰光(2003)之見解,

志願服務是一種本著自由意志,以助人、利他,不受酬的精神,採個別 或集體組織的行動方式提供服務,以示對社會的積極關懷,而志願服務 者係以對社會負責任的態度,本著個人的自由意願奉獻自己的時間、精 力,而不是以對金錢利益的關心主動參與社會服務活動。

承上所述,志願服務的定義已明確揭櫫其內涵,然志願服務亦有許 多之特質參入其中而此種特質亦反映志願服務之內涵(曾華源、曾騰光,

2003: 11)。

包括:(一)志願服務是非謀求個人經濟利益為主的行為;(二)

志願服務是非外力強迫性的利他行為;(三)志願服務含有濃厚的社會 公益色彩;(四)志願服務不是個人義務性行為;(五)志願服務可以 滿足個人心理需求;(六)志願服務是以組織型態提供服務;(七)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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願服務是貢獻餘時餘力的活動過程。

社區發展協會之性質屬於非營利組織亦即第三部門,該協會之成員 一般而言均處於身份具備有志願服務之性質。而志願服務的法制化概念 更在 2001 年 1 月 20 日「志願服務法」公布實施後真正落實志願服務工 作的法制化,讓我國志願服務工作正式邁入一個新的階段,這也表示了 志願服務工作已取得了法源基礎,更彰顯志願服工作已成為政府及民間 社會所關注的重要課題。

綜上所述,研究者認為社區總體營造有賴於非營利組織的協助,然 而村(里)幹事與社區發展協會兩者之關係可能出現矛盾衝突與合作伙 伴的彼此關係。決定矛盾衝突與合作伙伴的彼此關係的關鍵因素在於其 互動關係,互動關係的良窳會影響地方的和諧與進步發展,從本研究之 內容上並不難看出端倪。

二、公私協力

(一)公私協力關係的定義

基本上有關「協力」一詞,在一般的觀念認知裡它與「夥伴」、「合 夥」、「合作」或「合產」一詞相近雷同且易而混用,主要係導因於英 譯上的差異所致。按 A.Harding 認知公私協力(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 是指在公私部門中,經參與者同意共同改善經濟及生活品質的行動。而 另 S. Langton 更認為,公私協力關係意指政府、企業、非營利團體、個 別公民,在追求實現公共利益上,共同的夥伴關係、共同的合作與資源 上的分享(轉引自江明修,1994)。推動公私協力關係時公部門確有必 須尊重私部門的專業及配合運作需求,信任私部門的執行操作,在既有 的平等機制下,協調公、私部門之間的落差與爭議,在角色的扮演上是 它屬於輔佐、支援與誘導性;私部門在角色上的扮演定位為配合者,以 善意來與公部門互動,就其行政指導,協力概念下完成計畫,彼此間構 築在平等、互信的基礎之上,進而建立一項有意義的互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