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東大學公共與文化事務學系 碩士在職專班碩士論文
指導教授:李玉芬 博士
村(里)幹事與社區發展協會互動關係之研究
-以縣轄市 B 市為例
研究生:江俊頡 撰
中 華 民 國 一 ○ 五 年 六 月
國立臺東大學公共與文化事務學系 碩士在職專班碩士論文
村(里)幹事與社區發展協會互動關係之研究
-以縣轄市 B 市為例
研究生:江俊頡 撰 指導教授:李玉芬 博士
中 華 民 國 一 ○ 五 年 六 月
謝誌
經歷過二年的辛苦與煎熬後終於等到寫謝誌這一刻了,心中的喜悅坦白說只 能用「爽」字來形容,然而這也意謂著研究所的求學階段即將告一段落。回首起 二年前心中還懷著忐忑不安的心情進入臺東大學公共與文化事務學系進修,在家 庭、工作、學業等三方面的壓力下挑戰心中的夢想,終於我圓夢了。
在研究所求學這段期間真的要感謝好多人的協助與幫忙。首先,我要感謝指 導教授李玉芬院長這一路來的耐心指導與提攜,讓我在撰寫論文時可以順利完成。
另外還要感謝兩位口試老師,第一位是畢業時幫我撥穗的碩二班導師謝志龍副教 授;第二位是我的口試召集人高雄師範大學的吳育臻副教授,兩位老師能撥冗審 閱我的論文並在口試當下給我相當寶貴的建議,讓我的論文得以更臻完備。
其次,感謝碩一的班導師靳菱菱老師、蔡西銘老師、柯志昌老師、劉麗娟老 師、張育銓老師的認真教學,對我的論述有著非常大的助益。還有要感謝的就是 求學這二年來我的最佳夥伴李承澤班代,感謝他的陪伴與幫忙。
接著,感謝我的太太玉潔,女兒芷妤,兒子欣翰,因為有你們的支持與鼓勵 巴比才能順利畢業,真的感懷在心,謝謝你們。
最後,我要將這一份榮耀獻給我的父親與母親,終於我畢業了!
i
村(里)幹事與社區發展協會互動關係之研究
-以縣轄市 B 市為例
作者:江俊頡
國立臺東大學公共與文化事務研究所
摘要
本研究以縣轄市 B 市為區域範圍,探討村(里)幹事與社區發展協會間之 互動現況、互動問題及互動問題因應方式等 3 個面向進行研究。本研究係採質性 研究,以半開放式進行,針對縣轄市 B 市村(里)幹事、社區發展協會及社區 相關業務承辦人等 3 種對象進行深入訪談,研究發現如下:
一、村(里)幹事與社區發展協會間互動的現況方面:經研究者訪談發現雙方目 前互動關係不良,各自執行各自業務無法落實社區營造相關政策。
二、村(里)幹事與社區發展協會間互動不良之原因:村(里)幹事與社區發展 協會間互動情況不良,原因受限於(一)村(里)幹事人力不足、(二)村
(里)幹事業務繁雜易產生消極態度、(三)本位主義、(四)受制於里長的 政治立場、(五)法令職掌認知不足、(六)社區營造政策未落實。
三、改善村(里)幹事與社區發展協會互動不良的策略:面對雙方互動不良的現 況本文從以下三個面向提出改善對策:(一)村(里)幹事面向:1、改善人 力不足之窘境、2、推動工作簡化,講究民眾導向的施政,提高工作效率、3、
活化村(里)幹事的知能,宜加強在職教育、4、強化村(里)幹事社區營 造服務功能、5、推動村(里)幹事社區營造種籽培訓(二)社區發展協會 面向:1、加強推動村(里)民意識與社區意識、2、強化社區發展協會之功 能(三)其他面向:1、由上級評鑑村(里)幹事與社區發展協會間之互動、
2、村(里)幹事與社區發展協會間要有媒介者推動等可行策略。
根據以上研究發現,研究者分別對服勤機關 B 市公所、民政課、服勤單位 村(里)幹事、社區發展協會、社區相關業務承辦單位與未來研究者提出具體建 議,作為爾後村(里)幹事與社區發展協會間互動關係上策略之成效參考。
關鍵詞:村(里)幹事、社區發展協會、社區營造、互動關係
ii
A Study on Interactive Relationship between Village head and Community Development Association – A Case Study of
one County-controlled City B
Author: Jun-jie Jiang
Abstract
With the county-controlled city B as the area coverage, this study discusses 3 dimensions, including the interaction status, interactive problems and improvement method related to interactive problems between the village head and community development association. With village heads in county-controlled city B and community development association and relevant business undertaker of community as subjects, this study adopts the semi-open qualitative study to conduct in-depth interview, and the study findings are as follows:
1.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interaction between village head and community development association: it is found from the researchers’ interview that the interactiv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two parties is not good at present, and they implement the perspective business and fail to carry out the policies related to community construction.
2. Reasons for poor interaction between village head and community development association: the poor interaction between village head and community development association is caused by: (1) lack of village heads;
(2) the business of village head is complex to easily give rise to negative attitude; (3) selfish departmentalism; (4) restriction of political stand of village head; (5) lack of cognition of act charge; (6) failu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of community construction.
3. The feasible strategies for relieving the poor interaction between village head and community development association: the relevant countermeasures based on three dimensions are proposed to resolve the poor interaction between two
iii
parties: 1) village head: (1) improving the awkward situation of insufficient man power; (2) simplify working process, pay close attention to the public-oriented administration and increase working efficiency; (3) activate the village head knowledge and skills and intensify in-service education; (4) strengthen the function of village head to serve community construction; (5) promote the seeding training of village head in community construction; 2) community development association: (1) intensify and promote the villager awareness and community awareness; (2) intensify the functions of community development association; 3) Others: (1) the interaction between village head and community development association is assessed by the leaders at the upper level; (2) there should be a mediator between village head and community development association, and other feasible strategies.
Based on the results, this study proposes suggestions for service department (B City Office), civil administration class, village head of service unit, community development association, undertaker related to community business and future researchers, which can be used as efficient strategic reference in interactive relationship between village head and community development association.
Keywords:village head, community development association, community
construction, interactive relationship
iv
目次
摘要 ... i
Abstract ... ii
目次 ... iv
表次 ... vi
圖次 ... vii
第一章 緒論 ... 1
第一節 研究背景 ... 1
第二節 研究動機目的與問題 ... 2
第三節 名詞釋義 ... 3
第四節 研究範圍與限制 ... 5
第二章 文獻探討 ... 6
第一節 我國村(里)幹事制度的產生與發展... 6
第二節 社區組織的淵源與社區發展 ... 9
第三節 理論概念 ... 11
第四節 有關村(里)幹事與社區發展協會之... 20
第三章 研究設計 ... 23
第一節 研究範圍與架構 ... 23
第二節 研究流程 ... 25
第三節 研究方法與工具 ... 26
第四節 研究的信效度 ... 30
第五節 資料分析步驟 ... 33
第六節 研究倫理 ... 34
第四章 研究結果分析 ... 36
第一節 村(里)幹事與社區發展協會間互動的現況 ... 36
第二節 村(里)幹事與社區發展協會間互動不良之原因 ... 41
第三節 改善村(里)幹事與社區發展協會互動不良的策略 ... 48
v
第伍章 結論與建議 ... 54
第一節 研究發現 ... 54
第二節 建議 ... 58
參考文獻 ... 60
一、中文部分 ... 60
二、英文部分 ... 61
附錄一 訪談記錄 ... 63
附錄二 縣轄市 B 市里幹事服務要點 ... 84
附錄三 法規名稱:○○縣加強村里幹事服勤管理暨督導考核實施要點 86 附錄四 ○○縣村里鄰組織及村里鄰長訓練實施方案 ... 90
附錄五 ○○市社區發展協會名冊(截至 105 年 3 月 22 日止) ... 94
附錄六 103 年度○○縣社區營造服務中心工作計畫書 ... 97
vi
表次
表 1 國內村(里)幹事相關文獻一覽表 ... 21
表 2 國內社區組織相關文獻一覽表 ... 22
表 3 訪談對象一覽表 ... 23
表 4 訪談題綱 ... 29
表 5 編碼說明一覽表 ... 30
表 6 縣轄市 B 市行政轄區社區發展協會「活動類計畫」村(里)幹事 參與概況表 ... 37
表 7 某縣轄市 B 市村(里)幹事服勤地區配置表... 42
表 8 村(里)幹事服務、查報及協助事項 ... 44
vii
圖次
圖 1 研究架構圖 ... 25 圖 2 研究流程圖 ... 25
1
第一章 緒論
本章旨在以縣轄市 B 市為例,就 B 市行政區內之里幹事與社區發展協會間 之互動關係引申出本研究之背景、動機與問題及目的之探討。B 市為縣轄市,以 下之編組單位均以里為單位,設置有里辦公處。里辦公處由市公所配置里幹事執 行里內工作,除民政課所主辦之業務外
,尚有協辦其他課室之各項業務,如社會
課之社區發展協會等。社區發展協會的設立對里的運作有相對之關係,如經濟生 活環境空間的改善、農業再生農業現代化的概念、衛生改善、教育進步、社會福 利成長,以及人的改變等都是社區發展的內涵。因此里幹事與社區發展協會間之 互動值得探討。本章第一節為「研究背景」之陳述,旨在說明里幹事辦公處與社區發展協會 之基本認知與歷史沿革,及其相互間的互動關係;第二節為「研究動機目的與問 題」乃針對里幹事與社區發展協會間所接觸之問題予以探討;第三節為「名詞釋 義」;第四節為「研究範圍與限制」。
第一節 研究背景
一般村(里)辦公處由鄉、鎮(市)、區公所配置村(里)幹事執行各村(里)
工作,除山區仍按一村(里)一幹事為原則設置外,其餘由鄉、鎮(市)、區長視 各里業務繁簡情況,在不影響村(里)業務正常推行下統籌適當調配。村(里)
幹事除執行鄉、鎮(市)、區公所交辦及村(里)福利建設事項外,並接受人民申 請服務事項,其應辦事項甚為繁雜瑣碎,舉凡平日的反映民意、探求民瘼、家戶 訪問、社區發展等瑣事,不勝枚舉。
基於因應社會結構變遷,強化改善社區居民生活環境、提升生活品質,行政 院遂於 1969 年 5 月頒布「社區發展工作綱要」,為我國正式全面推動社區發展工 作之依據(中華民國社區發展研究訓練中心,1986:426)。社區發展工作綱要的 規範中,明定組織社區發展委員會和社區理事會作為推動社區發展工作的組織
(中華民國社區發展研究訓練中心,1997:17),自此社區發展協會加入基層組 織之行列。
2
「社區發展工作綱要」運作實施,一直沿用至 1983 年,修訂為「社區發展 工作綱領」,其旨意乃在加強精神倫理建設及生產福利建設以維護基礎工程建設,
並且在社區中加強推展社會福利之重點工作,該階段之社區發展工作偏向政策宣 導模式,以政府為主體,上行下效之模式,為上對下的要求與執行(朱美珍,1999:
64)。社區發展有兩個意涵:其一是聯合國於 1960 年提倡的結合政府與社區的力 量去改善社區的經濟、社會、文化環境。依據內政部 1991 年發布的「社區發展 綱要」即本此精神,謂社區發展係社區居民基於共同需要,循自動與互動精神,
有效運用各種資源,從事綜合建設,以改進社區居民生活品質;其二,社區發展 是指一種組織與教育的過程與方法,社區工作者用之以協助社區居民解決社區共 同問題(蔡景輝,2003:3)。
第二節 研究動機目的與問題
研究者現為縣轄市 B 市公所民政課里幹事,對於現行實務中里幹事的業務 相當暸解。此外,在公務執行過程中發現,B 市公所社會課的社區發展協會業務 與里幹事間有著密不可分的相關連性,分述如下:
社區發展協會具有人民團體的性質,社區居民可藉參與其中認識自己的力量,
其工作方式是由社區居民運用社區工作之方法解決社區問題,採用志願服務之方 式推動社區工作,更能展現出社區主義之精神,凝聚社區意識,顯示社區組織在 社區發展與社區中的重要性。洪嘉欣(2005)研究指出社區發展協會的功能主要 在於:(1)促進社區居民的情感交流;(2)推展社區文化活動;(3)維護社區治 安;(4)提供福利服務,及(5)維護社區環境衛生。另依據「臺東縣加強村里 幹事服勤管理暨督導考核實施要點」第四點規定:村(里)幹事服務事項如(1)
推行政令,反映民意、(2)推行村里育樂活動、(3)辦理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及 其他建設事項等共計 12 項。
綜上所述,村(里)幹事與社區發展協會在功能與角色扮演上如此密切,兩 者間應該是相互配合,為社區的總體營造齊心合作,惟實際上在 B 市境內兩者 間的關係卻是各自執行各自的任務,沒有多大關係。為什麼會如此?實有探討的 必要性並提出解決對策因應。
3
據此,本研究以縣轄市 B 市為個案,從里幹事與社區發展協會間的互動關 係,來進行思考與資料蒐集,以瞭解實務上兩者間的相關議題,俾益於未來提供 予推展社區總體營造有關政策執行時之實務面具體參考。
具體而言,本研究主要在於瞭解現階段 B 市境內里幹事與社區發展協會間 的互動關係,其在互動上出現的問題有哪些?其原因為何?有何解決策略?綜合 上述之訴求,本研究期望達到以下之目的包括下列三項:
一、探討 B 市里幹事與社區發展協會間的互動關係。
二、探究 B 市里幹事與社區發展協會互動的問題與原因。
三、研擬改善 B 市村(里)幹事與社區發展協會間互動不良的策略。
研究者目前從事縣轄市 B 市公所民政課里幹事業務,經常與 B 市公所社會 課社區發展協會業務接觸,因此,以本身從事對里幹事的平日執行業務工作經驗 及職場觀察,將 B 市里幹事與社區發展協會間互動情形進行下列三個研究問題 之探討:
一、縣轄市 B 市里幹事與社區發展協會間的互動現況?
二、縣轄市 B 市里幹事與社區發展協會間互動不良之原因?
三、改善縣轄市 B 市里幹事與社區發展協會間互動不良的策略?
第三節 名詞釋義
本研究依所探討問題相關之重要名詞加以解釋,為方便本文討論,將「村(里)
幹事配置」、「社區發展」、「社區總體營造」之名詞予以定義及解釋分述如下:
一、村(里)幹事之配置
村(里)辦公處由政府配置村(里)幹事執行村(里)工作,除山區仍按一 村(里)一幹事為原則設置外其餘由鄉、鎮(市)、區長視各村(里)業務繁簡情 況,在不影響村(里)業務正常推行下統籌適當調配。村(里)幹事除執行鄉、
鎮(市)、區公所交辦及村(里)福利建設事項外並接受人民申請服務事項。村(里)
應辦事項,甚為繁雜瑣碎,村(里)鄰長既無給職,自無以使之與有給職之公務 員兼負同等責任,其行政工作由村(里)幹事負責辦理,故村(里)幹事事實為 為民服務及政令下達之基層執行者,是開拓地方自治之先鋒,更是便民利民之尖
4
兵,其職責極為重大(臺灣省政府民政廳,1998)。
二、社區發展
社區發展乃社區週遭生活環境改善的概念。具體而言,社區發展乃包含多面 向的,它具有經濟生活環境空間的改善、農業再生農業現代化的概念、交通進步、
衛生改善、教育進步、社會福利成長,以及人的改變等都是社區發展的內涵。依 據聯合國對社區發展的定義:社區發展是一種過程,由人民以自己的努力與政府 當局的配合去改善社區的經濟、社會文化環境;在此過程中包括兩個基本要素:
一是人民自己參與創造,以努力改進其生活水準。二是由政府以技術協助或其他 服務、助其發揮更有效的自覺、自助、自動自發與自治。(徐震、林萬億,1983:
248)。
本研究的社區乃指縣轄市 B 市的社區發展協會,在推動社區總體營造的過 程中,經由社區共同的協調、凝聚、動員社區內外相關資源,採取由下而上的社 區需要計劃,提出行動的步骤,以達成社區想要達成的目標,解決社區想要解決 的問題,所秉持這種合作精神的過程。
三、社區總體營造
文建會(1998)闡釋「社區總體營造」的意義,實際上就是社區文化的改革 運動,就是社區居民自動自發的參與,發揮創意,進行全方位的總體經營和管理,
建立屬於自己社區的文化風貌。
張德永(1996)認為「社區總體營造」是以社區為基礎的文化建設工作,其 過程在透過社區民眾的主動參與,並結合社區有關組織與資源,進行社區的各項 物質、精神和倫理建設,以達到建立社區自主文化、提升社區生活品質的目標。
5
第四節 研究範圍與限制
一、研究範圍
本研究以縣轄市 B 市境內之里幹事及登記有案的社區發展協會為研究對象。
由 B 市公所的資料可知目前編制內且實際從事里幹事職務者為 20 名;另從 B 市 公所所得資料顯示 2016 年止登記在案的社區發展協會共有 33 個。在文獻調查分 析方面,除請 B 市公所民政課、社會課協助提供法規制度面有關研究方面的書 面資料,及研究者在 B 市公所從事里幹事職務實務工作經驗外,相關的研究報 告、參考用書及論文亦在蒐集分析之列,惟國內對里幹事與社區發展協會間的互 動情形研究相當少見,僅得參酌專家學者們的專論,經多方蒐集、客觀評定與相 互比較,並取其精華,加以融會貫通。本研究範圍主要是以縣轄市 B 市里幹事 與社區發展協會間的互動關係為對象,並針對發現之問題提出具體建議與因應之 道。
二、研究限制
本研究雖然在資料蒐集及分析上儘量克服各項面臨的困難,但是此實證研究 之過程仍會遇到下列研究限制:
(一)無法做全面性之研究
本研究僅限於縣轄市 B 市境內的里幹事與登記有案的社區發展協會 為研究對象,而里幹事及社區發展協會為全國性地方制度,其間存在著 都市、鄉村型態,其認知與服務需求截然不同,無法更廣泛綜合進行全 面性之研究,故研究所建構的成果受到區域限制。
(二)參考文獻不足之利弊
經過多方的蒐集有關里幹事與社區發展協會間的議題研究相當少見,
顯見此議題雖然存在很久卻仍是隱晦不明的。相關研究的論述固然為本 研究帶來參考及學習上的困境,但相對地減少了前人框架的侷限與影響,
提供了更自由發揮的空間。
6
第二章 文獻探討
本章依循本計劃所欲探究問題核心在於里幹事與社區發展協會間互動關係 研究,以第一節我國村(里)幹事制度的產生與發展、第二節社區發展、第三節 理論概念進行文獻探討之。
第一節 我國村(里)幹事制度的產生與發展
一、村(里)幹事制度的規劃構想與政策背景
(一)規劃構想
村(里)為我國實施地方自治行政體制中最基層的組織,因其擔負傳 達政令的單位,村(里)行政業務推行之良否直接關係到人民權益的維護 及政府整體施政之形象。
村(里)行政業務推行之良否有賴村(里)幹事,村(里)行政以村(里) 長為中心。村(里)應辦理為民服務,適時解決並反應民眾困難及心聲的 職責,為政府與民眾間最直接接觸事項甚為廣雜煩瑣,村(里)長難以單 獨負責執行,乃有村(里)幹事之設置以資襄助。村(里)實際行政工作由村 (里)幹事秉承村(里)長之命辦理,村(里)幹事對鄉、鎮(市)、區公所之交 辦事項,除應即時向村(里)長報告外,亦有待村(里)幹事全力執行。故村 (里)幹事實為為民服務及政令下達之基層執行者,是開拓地方自治之先 鋒,更是便民利民之尖兵,其職責極為重大(臺灣省政府民政廳,1998)。
(二)政策背景
現在的村(里)長相當於日治時代臺灣所稱之「保正」,為地方上德 高望眾,民治風範,協助維持地方安寧秩序者。1945 年,行政長官公署 為便於推行政令,乃依據 1939 年 9 月 19 日所頒之「市組織法暨縣各級 組織綱要」之規定,於 1945 年 12 月 6 日頒布「臺灣省省轄市組織暫行 規程」,同月 11 日公布「臺灣省縣政府組織規程」,28 日頒布「臺灣省
7
各級民意機關成立方案」規定於 1946 年 1 月底前成立里辦公處,並改原 有之街庄為鄉鎮,鄉鎮以下,廢除保甲,改為鄰里。村、里同為一級,
在鄉為「村」,在鎮為「里」,其下均稱「鄰」。村(里)設村(里)辦公處,
置正副村(里)長各一人,均為無給職,由村(里)民大會就公民推舉之,任 期為一年,里設里幹事一至三人,村設村幹事一人。村(里)幹事得為專 任,納入鄉、鎮(市)、區公所之編制,但若經費不充裕,得由副村長或 國民學校教職員兼任,縣轄市公所並得依市之自然區劃,合若干里設里 聯合辦公處,設主任一人,由里長互選之。1959 年起,再將村(里)長任 期改為四年,同年修改地方自治綱要,將有關村(里)組織各項納入「鄉 鎮縣轄市公所」節內規定,俾符體制(臺灣省政府民政廳,1998)。
二、村(里)幹事的產生與條件
(一)村(里)幹事的產生
村(里)幹事任用管道分為「考試任用」、「內陞」及「商調」等三 種類型,說明如下:
1.考試任用
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二條規定,公務人員各等級考試錄取,經 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應由分發機關分發各有關機關任用。前項分發機 關、程序、辦理方式、限制及有關事項之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 之。
2.內陞
內陞依據公務人員升遷法第五條規定旨趣,現職之公所編制內職員,
鄉(鎮、市)長若考量機關特性與需要可職位異動遷調職員為村(里)
幹事之權責,換言之首長可對職員陞任較高之職務或遷調相當之職務,
其優點在於將表現良好之助理員、或辦事員調陞較高職等之村(里)幹 事以為激勵獎勵之意。惟其缺點亦有懲罰意思,如課員在其職位上表現 不佳亦可另予調整職位任村(里)幹事。
8
3.他機關商調
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各機關職務出缺時除依法申 請,得指名商調之。其特性在於個人因素,離開現機關而商調至其他機 關認同等之職務,但以機關間皆同意為要件,較具有自由意志。如本研 究者於 2015 年自縣政府文化處商調至 B 市公所即屬商調。
(二)村(里)幹事的條件
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村(里)幹事資格條件,必須同時具備積極條件及 消極條件兩種始能任用,其分述如下:
1.積極條件
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如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具 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者、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或通 緝有案尚未結案者、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 結案者、依法停止任用者、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受禁冶產宣告,尚未 撤銷者、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疾病者;均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取得 積極條件係為必要條件。
2.消極條件
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九條規定:公務人員之任用,應依法考試及 格、依法銓敘合格、依法升等合格。
綜上所述,B 市公所目前所任用之村(里)幹事均依據公務人員任 用法規定,同時具備上開規定的積極條件及消極條件。目前縣轄市 B 市 實際執行村(里)幹事職務者有:考試任用 16 名,由他機關商調者五名,
共計 21 名。
9
第二節 社區組織的淵源與社區發展
一、社區發展的意義
依據內政部(1991)發布的社區發展工作綱要第二條所稱社區發展係指:社 區居民基於共同需要,循自動與互動精神,配合政府行政支援、技術指導,有效 運用各種資源,從事綜合建設,以改進社區居民生活品質,謂之。
徐震(2004)整理聯合國將「社區發展」一詞界定為一種過程,由人民以自 己的勢力與政府當局聯合一致,去改善社區的經濟、社會、文化環境,把社區與 整個國家的生活合為一體,對國家的進步盡其最大的貢獻。徐震並認為社區發展 一詞為描述很多機構用以協助一個社區的居民,發揮其創造力量,以適應其共同 需要,解決其共同問題的一種工作途徑。此一途徑其直接目標在於促進社區的自 助,其終極目標在於完成地方的自治。所以,認為社區發展在本質上是一種組織 的過程與教育的過程。
事實上社區發展是有其歷史脈絡的,按查詢可知其歷史典故,吾等觀之上世 紀之二次世界大戰之後,各國政府所承受之經濟壓力、重建的壓力可見一般,尤 其是非洲、中南美洲及亞洲各國,所為需求性更大。因此當時許多國家領導者面 對資金不足的情況下,便很自然的接受動員地方上之居民,從事協助之工作與實 施社區計畫的概念。本於該計畫乃以自助為基礎,政府部門配合派出多目標的村 落、鄰里範圍的工作人員,透過與當地居民開會協商,知悉當地居民之民之所欲,
適性輔予當地居民之技術協助,並配合行政部門的小部份資源,在當地居民的自 立下完成初步重建,此社區發展之初始脈絡軌跡(李易駿,2008:38–39)。
社區發展乃社區週遭生活環境改善的概念。具體而言,「社區發展乃包含多 面向的,它具有經濟生活環境空間的改善、農業再生農業現代化的概念、交通進 步、衛生改良、教育進步、社會福利成長,以及人的改變等都是社區發展的內涵。
依據聯合國對社區發展的定義:社區發展是一種過程,由人民以自己的努力與政 府當局的配合去改善社區的經濟、社會文化環境;在此過程中包括兩個基本要素:
一是人民自己參與創造,以努力改進其生活水準。二是由政府以技術協助或其他 服務、助其發揮更有效的自覺、自助、自動自發與自治。(徐震、林萬億,1983:248)。 徐震認為社區發展(community development)是一種組織與教育的工作過程。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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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發展之目的乃在於鼓勵社區居民參與投入社區內之事務,協調社區各界的關係,
運用社區內外資源,採用自助的行動,以引導社區的社會變遷進而提高居民的生 活品質(徐震,1982:149)。
社區發展有兩個意涵。其一是聯合國於 1960 年提倡的結合政府與社區的力 量去改善社區的經濟、社會、文化環境。依據內政部 1991 年發佈的(社區發展 綱要)即本此精神,謂社區發展係社區居民基於共同需要,循自動與互動精神,
有效運用各種資源,從事綜合建設,以改進社區居民生活品質。其二,社區發展 是指一種組織與教育的過程與方法,社區工作者用之以協助社區居民解決社區共 同的問題(蔡景輝,2003:3)。
就現況而言 B 市境內共計 46 里有 33 個社區發展協會登記設立,僅 5 個社 區發展協會出現較有社區營造的相關活動。社區發展雖然在國外與國內已發展了 有數十年的歷史,然而此一政策並未在 B 市看見具有較成熟的發展組織出現。
二、社區組織與社區發展的淵源
社區發展起源於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各國民窮財盡,尤其開發中的國家,
對當時的貧窮與失業,更是無法應付。於是乃不得不尋求動員民間力量以求自立 更生的辦法。於是聯合國乃於 1951 年提出社區組織工作的方法,作為推行各國 經濟與社會同時發展的途徑,而以社區發展一詞作為此一工作方式的名稱。於此 可知,社區發展的原定構想,係來自於社區組織,之後經採納農業國家中的農業 推廣、民眾教育、合作事業及鄉村建設等工作的經驗與理論,而成為一種以社區 為單位的綜合工作方式。此種工作方式,到了 1955 年聯合國出版「社會進步經 由社區發展」(Social Progress Through CommunityDevelopment)一書,對社區發展 的理論乃奠定基礎(徐震,1982:175)。
近十年來,我國社區發展工作,依循著本土化以及在地化的行動,已呈現豐 富且具體之成果;不論是在環境景觀、福利服務參與、健康促進與治安防災等面 向皆呈現不同的特色與內涵(李聲吼、黃宏謨、林木筆,2009:189),而社區組 織與社區發展的淵源,更是促進我國社區發展工作的基層工程,當然運作當中,
雖有顯著成績,但社區發展工作要投入之心力仍有相當之成長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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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市的社區發展組織工作目前是由 B 市公所社會課與縣政府社會處協助其 發展與運作,就理想上而言應該是由社區居民透過社會運動方式與教育過程來培 養社區意識,啟發社區居民發揮自動自發、自助及人助的宗旨,貢獻人力、物力、
財力,配合政府行政支援、技術指導,以改善社區居民的經濟、社會、文化等環 境提升生活上之品質,但 B 市境內的社區發展實際上卻是對政府行政上的資源 產生過度依賴的情形,甚至連政府機關與社區發展間的關係也相當冷漠生疏。
第三節 理論概念
本節整理非營利組織、公私協力等相關理論概念。本研究旨趣乃在研究村(里)
幹事與社區發展協會間之互動關係。社區發展協會屬非營利組織,此組織蓬勃發 展是社會力的展現,也代表著社會的多元與開放,非營利組織已成為先進國家民 主與社會價值的守護者。這些標榜著「服務」、「公益」、「志願」的組織,也已漸 漸的融入我們日常生活的世界中,對於個人、家庭、社會甚至國家的影響非常深 遠。學者 Hall 定義非營利組織乃許多個人為以下三個目的之一結合而成的集合 體(Hall,1987:15):
一、執行國家委託之公共業務。
二、執行國家或企業部門所不願或無法完成的公共業務。
三、影響國家、企業部門或其他非營利組織之政策方向。
本論文所探討之社區發展協會應能符合非營利組織之規範。
按 A.Harding 認知公私協力(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是指在公私部門中,
經參與者同意,共同改善經濟及生活品質的行動,而另 S. Langton 更認為,公私 協力關係意指政府、企業、非營利團體、個別公民,在追求實現公共利益上,共 同的夥伴關係、共同的合作與資源上的分享(轉引自江明修,1994)。推動公私 協力關係時,公部門確有必須尊重私部門的專業及配合運作需求,信任私部門的 執行操作,在既有的平等機制下,協調公、私部門之間的落差與爭議,在角色的 扮演上是它屬於輔佐、支援與誘導性;私部門在角色上的扮演定位為配合者,以 善意來與公部門互動,就其行政指導,協力概念下完成計畫,彼此間構築在平等、
互信的基礎之上,進而建立一項有意義的互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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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之故,在公私協力的概念下執行公共服務,民間部門其範圍可以涵蓋企 業組織或非營利組織,但政府仍須負擔財政籌措、業務監督及績效成敗的責任,
按公私協力之運作,讓效益彰顯(江岷欽、林鍾沂,2000:367),而事實上這也 切入公私協力之根本,以里辦公處與社區發展協會彼此的協力就可看出端倪,依 據多數里長及理事長之認知,唯有公私協力才能營造社區生活品質的提升。
理論概念係側重於學術理論之探討與引用參考,研究者將之區分為非營利組 織與公私協力等兩項說明
一、非營利組織的基礎理論
非營利組織興起的原因、動力與志願性行為之重要理論如下:
(一)市場失靈理論
所謂市場失靈是當生產者與消費者之間發生了所謂「資訊不對等
(information asymmetry)」的情況。消費者沒有充分的訊息與專業知識,
來判斷產品和服務的數量與品質,因此,消費者在議價的過程中不能處 於一種公平合理的地位。就生產者而言,可能會收取過高費用或提供低 劣品質之財貨與服務,而使得消費者蒙受損失。在此情況下,市場競爭 並不能提供市場機能充分運作的法則,亦造成了「契約失效」的問題。
在市場失靈的情況下,Hansmann 認為非營利組織,因本身「不分配盈 餘限制」,較不會降低品質以追求利潤,故較值得信賴。同時,值得信 賴亦是 Hansmann 認為非營利組織存在的重要原因之一。
另外,因為在一般契約體系,契約失效亦使得消費者無從監督生產 者之 實施與服務品質,所以需要透過非營利組織,以提供消費者能夠 信賴的集體性財貨與服務。
(二)政府失靈理論
從公部門的觀點來分析非營利組織存在的原因,非營利組織所提供 之集體性財貨與服務,乃是彌補政府經濟活動的不足,即在既定之公共 財貨水準下,對某些人而言是不能滿足的,而促使這些人從事自願性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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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贈。因此,非營利組織是一種中介的角色,能夠有效率的將捐贈行為 轉為捐贈者所需要之財貨與服務在民主社會中,政府服務之推行必須使 符合必要條件的人皆能獲得機會,但無可避免的,因為排除的成本過高 使得一些額外的人亦因而受惠,反而造成應該受惠的人被排除在外。另 加上政府服務講求普遍性,產生異質的需求,致使服務勢必無法滿足每 一個人,因而造成政府失靈。此時可尋求私人部門替代政府部門生產集 體性財貨與服務,若仍無法充分的滿足需求者,非營利組織即因應而生,
作為政府部門以外之集體性財貨與服務之供應者。
(三)第三者政府理論
所謂「第三者政府」乃針對近代政府行動的轉變與多樣性,在公共 服務的輸送上,必須依賴許多非政府的機構,如州、市、銀行、工業組 織 、 醫 院 及 學 校 等 非 營 利 組 織 , 也 就 是 政 府 逐 漸 以 透 過 代 理 人
(govern-ment by proxy)來運作。
第三者政府之產生主要緣於調和人民對公共服務的渴望,但又懼怕 政府權力的持續擴大之心理,亦即透過第三者政府來增進政府提供福利 服務的角色與功能,而不恣意擴張政府的權力。Salamon 指出傳統非營 利組織之理論,認為非營利組織乃因市場與政府失靈而生,此時非營利 組織的存在是次要的,目的在彌補其他部門的缺失。新的理論則不認為 非 營 利 組 織 僅 是 對 市 場 與 政 府 失 靈 的 反 映 , 而 是 一 種 優 先 的 機 制
(preferred mechanism)以提供集體性財貨與服務。
(四)志願主義
非營利組織之重要組成包括志願主義與志願服務者,志願服務者除 了為非營利組織活動運作外,透過志願服務者參與志願方案,亦成為政 府輸送財貨與服務之重要途徑。志願主義確實為推動當代社會變遷之主 要推進器。衡諸志願主義在現代國家之興盛與影響,其背後所代表的即 是非營利部門之動力與精髓(江明修,1999:156-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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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發展協會是非營利組織,參與該組織者不論是幹部抑或其成員 均可以視為志願服務者的一環。自古以來就有不同形式的志願性服務工 作存在,而各種不同型態的志願服務(voluntary service)它的功能乃在 於維繫社會功能的角色,以社區發展協會而言這也具備有是項之功能。
依(曾華源、曾騰光,2003:6–11)之見解,志願服務之定義如下:
1、志願服務是一種助人的美德及福利活動。
2、志願服務是組織性的利他行為。
3、志願服務是基於社會公益責任的參與行為。
事實上,志願服務的意涵其主要考量係無償利他,而非強迫性的參 與。準此,志願服務乃有別於一般之有薪給之工作。社區發展協會乃人 民團體之構成,其組織之運作與執行則出自於組織成員之依附性。就我 國志願服務法條文中對志願服務之界定明確提示:「民眾出於自由意志,
非基於個人義務或法律責任,秉誠心以知識、體能、勞力、經驗、技術、
時間貢獻社會,不以獲取報酬為目的,以提高公共事務效能及增進社會 公益所為之各項輔助性服務。」,按曾華源、曾騰光(2003)之見解,
志願服務是一種本著自由意志,以助人、利他,不受酬的精神,採個別 或集體組織的行動方式提供服務,以示對社會的積極關懷,而志願服務 者係以對社會負責任的態度,本著個人的自由意願奉獻自己的時間、精 力,而不是以對金錢利益的關心主動參與社會服務活動。
承上所述,志願服務的定義已明確揭櫫其內涵,然志願服務亦有許 多之特質參入其中而此種特質亦反映志願服務之內涵(曾華源、曾騰光,
2003: 11)。
包括:(一)志願服務是非謀求個人經濟利益為主的行為;(二)
志願服務是非外力強迫性的利他行為;(三)志願服務含有濃厚的社會 公益色彩;(四)志願服務不是個人義務性行為;(五)志願服務可以 滿足個人心理需求;(六)志願服務是以組織型態提供服務;(七)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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願服務是貢獻餘時餘力的活動過程。
社區發展協會之性質屬於非營利組織亦即第三部門,該協會之成員 一般而言均處於身份具備有志願服務之性質。而志願服務的法制化概念 更在 2001 年 1 月 20 日「志願服務法」公布實施後真正落實志願服務工 作的法制化,讓我國志願服務工作正式邁入一個新的階段,這也表示了 志願服務工作已取得了法源基礎,更彰顯志願服工作已成為政府及民間 社會所關注的重要課題。
綜上所述,研究者認為社區總體營造有賴於非營利組織的協助,然 而村(里)幹事與社區發展協會兩者之關係可能出現矛盾衝突與合作伙 伴的彼此關係。決定矛盾衝突與合作伙伴的彼此關係的關鍵因素在於其 互動關係,互動關係的良窳會影響地方的和諧與進步發展,從本研究之 內容上並不難看出端倪。
二、公私協力
(一)公私協力關係的定義
基本上有關「協力」一詞,在一般的觀念認知裡它與「夥伴」、「合 夥」、「合作」或「合產」一詞相近雷同且易而混用,主要係導因於英 譯上的差異所致。按 A.Harding 認知公私協力(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 是指在公私部門中,經參與者同意共同改善經濟及生活品質的行動。而 另 S. Langton 更認為,公私協力關係意指政府、企業、非營利團體、個 別公民,在追求實現公共利益上,共同的夥伴關係、共同的合作與資源 上的分享(轉引自江明修,1994)。推動公私協力關係時公部門確有必 須尊重私部門的專業及配合運作需求,信任私部門的執行操作,在既有 的平等機制下,協調公、私部門之間的落差與爭議,在角色的扮演上是 它屬於輔佐、支援與誘導性;私部門在角色上的扮演定位為配合者,以 善意來與公部門互動,就其行政指導,協力概念下完成計畫,彼此間構 築在平等、互信的基礎之上,進而建立一項有意義的互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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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之故,在公私協力的概念下執行公共服務,民間部門其範圍可 以涵蓋企業組織或非營利組織,但政府仍須負擔財政籌措、業務監督及 績效成敗的責任,按公私協力之運作,讓效益彰顯(江岷欽、林鍾沂,
2000:367)。而事實上這也切入公私協力之根本,唯有公私協力才能營 造社區生活品質的提升。
就公私的領域裡可按兩個不同主體加以區別說明。「公」的部份泛 指稱乃係政府之機關,其包括之範圍有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或主管一國 行政、立法、與司法之集合概念皆屬之,而「私」的部份泛指稱乃營利 組織與第三部門,其包括之範圍有企業、非營利組織、社區等謂之(林 鼎棋,2009),此乃就公私協力之基本概念說明。
公私協力關係之推動,不侷限於上下體制的權威關係,畢竟現階段 之社會已是民主法治的時代。公私雙方對於決策的進行要有共識,願意 捐棄不必要之成見,集體式聯合行動,以有共同意識的概念制定執行計 劃與方案,並顧慮公私兩方間相互的依賴與支持,主因係在於公私兩方 間都具備了不同類型的技能和分享的資源,藉著彼此間橫向與縱向的相 互串聯溝通,增加彼此互信,使得組織間的相關聯頻率及親密度增加。
然而,發展過程中必須具備下列原則(陳佩君,1998)
1、民主原則
公私部門的互動應在公開、公正、透明的情況下進行,一切互動和 參與行為皆需以合法與正當性為前提才能合乎民主正義。因此,其所強 調的是參與的過程與目的而非嚴密的管控。
2、共贏原則
隨著時代與環境的變遷今日社會呈現多元的景象,不論是代表私利 的營利組織,或是公益請願、伸張民意的非營利組織等,在利益的衝突 和競逐過程中,彼此應透過溝通協調建立一套共贏的遊戲規則和賽局以 作為雙方互動的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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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責任確認原則
公私協力關係的發展必須明訂雙方兩造之權利與義務範圍,以確認 彼此間的權責進而確保公共利益,並應有完善的課責制度以釐清雙方的 責任制度。
4、效率原則
公私部門協力的目的是希望藉由互動的過程強化公私部門間的相互 了解、溝通,和增強資源整合的效率。因此,公私部門互動必須設置完 善的組織與訂定「行得通」的法律規範,方能使公私部門協力不再只是 理念而能真正徹底落實。
5、公共利益原則
公私協力關係所欲追求的並非是最大利潤的取得,而是在於追求最 大公共利益的實現。因此,公私協力關係的推動必須確實把握此原則,
方能使得社會整體受益。
6、合法性原則
一個有效的公私互動必須奠基在合法性原則之上,參與其中的公私 部門之權力與責任分擔宜透過正當程序取得合法地位與保障。假若沒有 遊戲規則可循,易造成無所適從、不履行約定的危險,因為任一參與者 的脫逃均將使協力關係無法存續。
7、倫理原則
公私部門協力恐讓人誤以為是圖利他人、瀆職行為,因此,公私部 門在互動時應受到內在規範與外在規範兩方面的制約。所謂內在規範是 指發揮追求卓越(Excellence)、品質(Quality)、責任(Accountability)
及互助(cooperation)等倫理原則;而外在規範則包括相關法規、契約 的規定以及社會大眾的監督與參與。承上所述,對於公私協力的發展原 則並非代表著是最好的協力關係建構模型,但在發展公私協力關係的過 程中,若能在平等互惠中建構集體成就、創建雙贏的局面,對社會利益 與生活品質之提升,應能有正向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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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私協力關係的模式
本論文探討村(里)幹事與社區發展協會間的協力關係,瞭解公私 協力關係模型對於村(里)幹事與社區發展協會之間的互動所可能造成 的影響,進而找出有助於兩者在未來互動時的模式。在公私部門互動關 係中根據一些研究成果,我們可以依互動之層級結構和權力資源等,將 公私協力關係加以分類,其模式如下(簡莉莎,2002:63-65):
1、以互動的層級結構分類
吳英明(1996:18-22)就公私部門互動關係所提出之三種模式:「公 私部門垂直分隔互動模式」、「公私部門水平互補互動模式」,以及「公 私部門水平融合互動模式」, 茲就這三種模式的內容介紹如下:
(1)公私部門垂直分隔互動模式
亦即公部門站在上層主導指揮而私部門則處於下層配合或服從地 位,私部門的活動在公部門所架構的層級組織下做有限度的發展,私 部門的發展同時也是被用來策略性互利的互動關係。此種模式公私部 門的互動會傾向傳統的科層節制互動模式,容易產生互相對立或互相 利用較無法與公共利益建立緊密合作的關係。
(2)公私部門水平互補互動模式
此種模式強調私部門擁有社會責任的反省能力,雖公部門仍處於 主導地位但已不具有完全的指揮或是控制權,私部門雖處於配合的角 色互相配合的程度增加但也非完全處於服從或無異議的地位,私部門 透過社會責任的反省與行動開始學習與公部門合作作互補性的協助。
因此,此種模式公部門不用再獨自主導,私部門則屬於配合並嘗試與 公部門共同服務大眾,雙方分地而治僅作功能性的支援配合,就公私 協關係而言。在各自分工的情形下共同服務大眾。
(3)公私部門水平融合互動模式
隨著國際化與自由化、政治民主化及私部門民營化的潮流,現代 公私部門的互動模式趨向於公私部門與民眾共構的生命體,此種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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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調私部門不再是依存或是偏向公部門之下的附合體,也不只是單純 參與配合公部門的政策而行動,而是與公部門形成一種水平式鋸齒融 合的互動的模式。公私部門之間的互動從傳統的「指揮-服從」、「配 合-互補」轉化成「協議、合作、合夥」的平等協力關係。就此模式而 言,公部門瞭解「分擔責任」與「公共利益」的實質重要性,公私部 門對不同的事務上做不同程度的互動,但互動的過程都必須以民眾利 益及意見為基石,在各種問題作不同程度的合作、合夥行為,在互動 模式中雙方都瞭解對方的重要性及不可或缺性,並透過平等互惠尊重 及相互學習的行為,共同尋求解決公共事務的方法進而落實公共福祉 達到雙贏之局面。
2、以權力與資源的分享情形分類
Kernaghan ( 1993:58-62 ) 進一步從權力與資源分享的角度將公私 部門間的互動行為分為合作型( Collaborative )、操作型(Operational )、奉 獻型(Contributory )以及諮商型(Consultative) 等四種模式。該四種協力模 式之定義,分述如下:
(1)合作型
一種真正權力分享型的夥伴關係,公私部門在合作的過程各自擁 有決定的自主權,任何的政策決定往往是在雙方共識建立之後形成,
彼此間不存在任何的指揮命令關係而是以積極性的溝通協調、相互承 諾、共同管理的方式進行合作。
(2)操作型
公私部門雙方只有工作上的分配而沒有權力的分享權力仍然掌握 在擁有優勢資源的一方,此方通常是政府部門而且隨著政黨輪替有不 同的政策方向其操作手段亦有不同。對於公私部門而言,並非基於平 等互惠的立場僅是基於工作上需要,公部門發派任務由私部門承接工 作之合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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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奉獻型
在互動模式的過程當中公私部門間有一方願意也樂意提供資源,
但卻不想介入公共服務決策和運作過程,完全任由另一方自主決定公 共服務的活動作為,採不干涉完全信任的模式進行最後必須達到符合 公共利益之需求。
(4)諮商型
在互動模式的過程則是指公私部門間,擁有權力與資源的一方(通 常是政府部門)經常因為公共服務的需要,請求另一方(通常是民間 部門)提供專業政策諮詢或特定技術知識協助的情形,例如顧問公司、
規劃公司或是專業技師等。
本研究主旨是在探討村(里)幹事與社區發展協會間之互動關係,
Kernaghan 的模式為基礎,探討村(里)幹事與社區發展協會間的互 動模式。以訪談的方式瞭解到兩者間之互動模式是呈現怎樣的狀況,
普遍而言以何種型態出現最多,亦即當前村里與社區發展協會間之互 動關係是以何者為主流均值得關注與分析,藉由互動模式的結果對研 究者欲尋求更好的模式而套用在村(里)幹事與社區發展協會間,讓 兩造互動關係取得更好的模式,讓社區總體營造有更美麗的嵘景。
第四節 有關村(里)幹事與社區發展協會之相關研究
一、國內村(里)幹事相關研究
由下列文獻可歸納出村(里)幹事在工作投入及經驗學習等各方面,所探討 的問題大略有:(一)村(里)幹事配置合理化殷切恐急,有關村(里)行政區 域調整方案應提供B市修改村(里)幹事配置合理化之法規建立合宜之制度,確 立村(里)幹事行政中立之立場以符合現在之時勢、(二)加強工作簡化之推動 講究民眾導向的施政以提昇工作效率,村(里)幹事工作事項煩雜作業程序又瑣 碎令人詬病,唯有村(里)工作事項業務單純化與儘快調整里鄰編組合理化等措 施,確實值得B市儘速研議取得共識並付諸實現。有關村(里)幹事研究及社區 組織論文之相關研究實在是相當有限,研究者發現多數散見在論文的部份章節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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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是文章的片段,尤其是實務上的描述更是缺乏較完善的求證考驗,經蒐集後彙 整如表1所示。
表1 國內村(里)幹事相關文獻一覽表 題 目 作者
(年代) 備 註
社會工作 白秀雄
(1992) 台北市:三民 制度、官僚與政策過程:分析政
府運作的概念性架構。
朱鎮明
(1996) 台北市:紅葉 工作認知與激勵因素對工作績效
之相關研究一以高雄市區公所里 幹事為例
蔡得雄
(2001) 義守大學管理研究所碩士論文
臺灣地區村里功能與角色之研究 王啟東
(2003)
中國文化大學政治學研究所碩士 在職專班碩士論文
台北市里鄰組織運作之研究 莊慧鴛
(2005)
銘傳大學公共事務管理在職專班 碩士論文
領導型態、組織
承諾對工作績效影響之研究一以 高雄市區公所里幹事為例
伍晉弘
(2006)
樹德科技大學經營管理研究所碩 士論文
地方制度法中村里行政人員角色 功能與定位的探討一以花蓮縣為 例
廖南貴
(2007)
南華大學公共行政研究所碩士論 文
二、國內社區組織相關的研究
研究者從表2國內社區組織相關文獻研究內容發現,實際上村(里)幹事與 社區發展協會在當前之法規與運作中,原則上已被設定有不同的任務跟功能,而 且有著不同的資源與監督系統。經過多年的實務運作情形發現顯示兩造間的磨合 已漸趨於穩定但現行存在之問題仍有,亦即兩造互動關係有必要再強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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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 國內社區組織相關文獻一覽表
題 目 作者
(年代) 備 註
從政府到民間,臺灣社區總體營造的軌跡 陳其南
(1999)
社區夥伴關係建構與運作之研究 朱美珍
(1999)
銘傳大學公共事務學系碩 士論文
三峽籃染啟動社區學習的策略之研究 王淑宜
(2003)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社會教 育學系
村里與社區發展協會關係之研究 陳怡君
(2006)
東海大學行政管理暨政策 研究所碩士論文
當代社區工作計劃與發展實務 李易駿
(2008) 臺北:雙葉。
里辦公處與社區發展協會互動關係 蕭正全
(2013)
東海大學行政管理暨政策 學系第三部門碩士論文
綜上文獻彙整不難發現,探討村(里)幹事與社區發展協會間之互動關係相 關資料實在相當有限。本研究以訪談的方式瞭解到兩者間之互動模式是呈現怎樣 的狀況,普遍而言以何種型態出現最多,亦即當前村(里)與社區發展協會間之 互動關係是以何者為主流均值得關注與分析。藉由互動模式的結果對研究者欲尋 求更好的模式而套用在村(里)幹事與社區發展協會間,讓兩造互動關係取得更 好的模式,讓社區總體營造有更美麗的嵘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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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研究設計
本研究旨在針對某縣轄市B市村(里)幹事與社區發展協會間之互動概況做 一瞭解,故以某縣轄市B市行政轄區內之村(里)幹事與社區發展協會為研究範 圍。全章區分為六節:第一節研究範圍與架構,第二節研究流程,第三節研究工 具與資源,第四節研究的信效度,第五節研究倫理,以下將分別敘述之。
第一節 研究範圍與架構
一、研究範圍
(一)訪談對象
本研究選取的訪談對象以在 B 市行政轄區內社區業務推廣相對活絡 之社區發展協會及 B 市派駐在各該里之村(里)幹事與相關業務承辦人 為對象(表 3),進而搜集具有代表性的相關資料。為遵守研究倫理上 的自願同意原則並顧及保護被研究者的倫理要求,對於所有受訪者皆取 得「知會後的同意」,並將任何有關個人資料部分予以匿名及保密處理。
表3 訪談對象一覽表
身分類別 代 碼 背景資料
X村(里)幹事
X1(○農里、○業里、
○興里)
40~50歲,從事村(里)幹事一職已 經超過5年,大學畢業,已婚,原住 民特考及格。
X2(○族里、○樂里)
40~50歲,從事村(里)幹事一職已 經超過5年,高中畢業,已婚,司法 考試及格。
X3(○維里、○桑里、
○興里)
40~50歲,從事村(里)幹事一職已 經超過10年,特考及格。
X4(○園里、○岡里、
○豐里)
40~50歲,從事村(里)幹事一職1 年,國家考試及格。
X5(○蘭里、○國里) 50~55歲,從事村(里)幹事一職5 年,國家考試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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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社區發展協會
Y1 社區發展協會理事長
Y2 社區發展協會理事
Y3 社區發展協會理事長
Z相關業務承辦人
Z1 縣轄市政府社會處科員
Z2 縣轄市B市公所社會課課員
Z3 縣轄市政府文化處約聘人員
(二)研究時間
本研究設定採據資料的時間從目前最新的資料逐漸往前溯及而不欲 設限,希望在有限的財力、物力、時間、空間條件等限制下竭盡所能地 充實資料基礎,俾便研究者不僅能探討議題橫斷面的各項環節,亦能建 立縱貫面演進過程的整體認知。
二、研究架構
本研究目的乃在探究村(里)幹事與社區發展協會間之互動關係之呈現,確 立村(里)幹事與社區發展協會間之互動關係以俾兩造關係正常化提升優質的生 活品質。
研究者根據本研究需要,就本研究欲探究之村(里)幹事與社區發展協會間 之互動關係?互動的問題與原因?互動問題的解決策略問題等,從公私協力關係 模式中之Kernaghan ( 1993:58-62 )相關理論進一步探討自權力與資源分享的角 度將公私部門間的互動行為分為,合作型( Collaborative )、操作型(Operational )、
奉獻型(Contributory )以及諮商型(Consultative) 等四種模式理論基礎下發展出本 研究之研究架構如下圖 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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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1 研究架構圖 資料來源:作者自製
第二節 研究流程
本研究以村(里)幹事及社區發展協會為研究對象,透過前述相關人員探究 兩者間實際互動情形,本研究流程如下圖2:
圖 2 研究流程圖 資料來源:研究者整理 確立研究動機與目的
確定研究題目與範圍
蒐集閱讀相關文獻
研究方法與內容
進行訪談
分析歸納資料
研究分析討論 研究結果發現
研究結論與建議 村(里)幹事
社區發展協會
互動關係 1.合作型 2.操作型 3.奉獻型 4.諮商型
權力 V.S 資源
問題 與 原因 原因
解決 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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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究之研究流程實施如下:
一、確立研究動機與目的。
二、確定研究題目與範圍:以B市境內村(里)幹事及社區發展協會為研究 對象,希望了解雙方間的互動情形?以及兩者間有何互動上的問題?
原因與改善策略?
三、蒐集閱讀相關文獻:依照研究主題,蒐集相關文獻,研讀文獻並將蒐集 到的資料依序分類、綜合整理、歸納與探討。
四、本研究方法包括有訪談法、文獻分析法等研究方法,而訪談法是第一手 資料之來源,因而於研究方法確定後即開始草擬訪談大綱,以及做訪 談題目的確認,以進行下一階段的訪談。
五、訪談完成後整理訪談稿,並分析訪談內容。
六、運用前述彙整所得的文獻結果,配合訪談之內容,進行解釋及分析。
七、最後於B市村(里)幹事與社區發展協會間互動過程中提出研究成果,
亦就於研究過程中所發現到的議題提出相關改進建議以作為參考。
第三節 研究方法與工具
ㄧ、研究方法
為完整呈現目前B市村(里)幹事與社區發展協會互動之情形,故以「質性 研究方法」建構本研究,並將之定位於探索與解析性研究。研究方法的考量最重 要的當然是,它是回答你的研究問題最好、最適當的方法,但是方法的選擇也受 到研究倫理、個人特質、資源、外在條件等限制。如果是用深入訪談或參與觀察 的研究方法,應儘可能描述與反省研究者如何進入田野、研究者和田野的關係、
研究者的社會角色以及實際的研究進行過程。既然研究者是研究過程不可分割的 一部份研究者影響研究的進行與結果,因此應對研究者的角色進行反省。而研究 過程的反省將有助於讀者對於資料內容與分析的判斷,也可對今後其他研究者有 所啟發 (畢恆達,2005) 。
從實際操作的層面看,研究方法主要由如下幾個方面組成,進入現場的方式、
蒐集資料的方法、整理和分析資料的方法、建構理論的方式、研究結果的成文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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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等。在作研究設計時,我們必須對以上每一階段所使用的方法作出選擇,並且 陳述自己選擇這些方法的根據和理由(陳向明,2002)。
「訪談」是研究者「尋訪」被研究者並且與其進行「交談」的一種活動。由 於質的研究涉及到人的理念、意義建構和語言表達,因此「訪談」便成為質的研 究中一個十分有用的蒐集資料的方法。訪談有很多不同的方式,質的研究主要採 用開放型和半開放型訪談。本研究方法係採半開放型訪談進行,半開放性訪談中 訪談者對訪談的結構具有一定的控制,根據自己的研究設計對受訪者提出問題,
但同時也鼓勵受訪者參與提出自己感興趣的問題。在質的研究中,訪談者在研究 初期往往使用開放型訪談,隨著研究的逐步深入慢慢轉向半開放型訪談,就前面 開放型訪談中出現的重要問題進行追問(陳向明,2002)。
本研究以質性研究方法進行採蒐集資料的方法,質的研究中蒐集資料的方法 十分豐富,如訪談、觀察、實物分析、口述史、敘事分析、歷史法等,其中最常 用的是前三種,本研究以訪談法作為蒐集資料的主要手段,透過訪談實際執行業 務之B市境內村(里)幹事、社區發展協會及相關業務承辦人等來瞭解B市村(里)
幹事與社區發展協會間的實際互動情形與問題。
二、研究工具
本研究使用的質性研究工具有:研究者、訪談備忘及錄音設備等,兹分別說 明如下:
(一)研究者的角色
「質的研究方法是以研究者本人作為研究工具,在自然情境下採用 多種資料蒐集方法對社會現象進行整體性探究,使用歸納法分析資料和 形成理論,透過與研究對象互動對其行為和意義建構獲得解釋性理解的 一種活動。」此定義其中包含研究者的角色即研究者本人是研究的工具,
不使用量表或其他測量工具。所以在訪談中,研究者是研究能否能夠成 功的重要關鍵,研究者所具備的能力、態度和技巧,深深影響著研究的 進行。由於研究者是一個研究「工具」,這個「工具」的內部心理結構 和外部表現形式,在質的研究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功能。質的研究對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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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本人有比較高的要求認為「研究的好壞取決於調查者的好壞」,因此
「一個合格的質的研究者必須具有廣博的知識、豐富的閱歷、宏大的胸 襟、公正的態度、高尚的品格能夠尊重並理解別人,不僅具有嚴謹認真 的態度還必須對人生有深刻的理解。」同時,由於研究者從事研究的目 的不同他們可能有不同的角色意識,通常質的研究者認為自己是一名學 習者,自己的主要任務是向當地人學習瞭解他們的所作所為和所思所想。
自己應該像一名「學生」那樣,謙虛、認真、恭恭敬敬地傾聽和觀看,
而不應該像一名「專家」那樣對當地人比手畫腳。作為一名「學生」,
研究者應該主動向當地人表示:自己對他們的生活經驗和日常知識非常 尊重,自己有濃厚的興趣希望瞭解他們 (陳向明,2002) 。
因研究者本身就是一個研究工具,研究過程是進入 B 市受訪者自然 的情境中,在盡量不干擾被研究者的原意下遵循「4C」原則:1、關係
(connection)2、交流(communication)3、禮貌(courtesy)4、合作 (cooperation) (Maxwell, 1994)。被研究者進行溝通互動,以蒐集研究資料 的一種研究方式。當研究者以本身做為研究工具,嘗試深入瞭解 B 市村
(里)幹事與社區發展協會間互動的情形時,就會時常反省是否有足夠 的理論基礎?是否有虛心的研究態度及熟練的訪談技巧?期使受訪者觀感、
經驗,能夠獲得完整而真實的原貌呈現。
(二)訪談備忘及錄音設備
在訪談開始之前,我們還應該與受訪者探討是否對訪談進行錄音。
一般來說,如果條件允許而受訪者又沒有異議的話,最好對談話內容進 行錄音。由於質的研究強調使用受訪者自己的語言對他們的意義進行分 析和再現,錄音可以幫助我們日後分析資料和撰寫報告。此外,錄音還 可以使我們從筆記的負擔下解放出來將全部注意力放在受訪者身上。但 是,如果良好的訪談關係尚未建立起來,受訪者感到不安全錄音有可能 使他們感到緊張不安,甚至選擇隱瞞那些今後有可能給他們帶來不利後 果的資訊。另外,有的受訪者可能覺得談話被錄音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 情,有可能今後「名垂千古」,因此在談話的時候儘量使用比較正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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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言,有意避免自己的日常用語(陳向明,2002)。在訪談的同時研究 者最好能將受訪者的話一字不漏的記錄下來並要盡量採取低姿態將本身 的想法拋開,完全聽取受訪者的例證說法與心情故事。研究者也在訪談 大綱上,將受訪者重要的詞語、關鍵字及重大發現一一記錄下來,做為 訪談中深入發問的提示,並在資料分析整理階段能提供有意義的訊息。
(三)訪談題綱設計
本研究之訪談進行形式不拘,雖然希望盡量保持開放性,讓 B 市受 訪者在自然輕鬆的情境下有較大的表達自由及方向,但仍有必要引導受 訪者回答到研究主題之核心,故設計具有提示作用的訪談題綱,列出應 該瞭解的主要問題及內容,在訪談過程中適時提出避免一場訪談進行下 來聊東聊西卻遺漏了重要內容。所列問題乃是基本形式,實際上之用字 遣詞以受訪對象及當時情境而作必然之取捨與調整。綜上,本研究之訪 談題綱設計如表 4:
表4 訪談題綱
研究內容 問題形式
A、村(里)幹事與社 區發展協會在社造上互 動的情形
a、請問您對里幹事的業務職掌是否了解?
b、請問您是否明白社區發展協會成立的原因及其目的 與功能是什麼?
c、請問您主事哪幾個社區發展協會?各個社區發展協 會實際運作的情形是如何?
d、請問您與社區發展協會間業務接觸的情形是如何?
B、村(里)幹事與社區 發展協會間互動間產生 的問題
e、就互動面向而言,村(里)幹事與社區發展協會間 情形是如何?
f、雙方在互動上產生什麼問題?問題成因是什麼?
C、村(里)幹事與社區 發展協會間互動間產生 的問題改善策略
g、在互動問題上的具體改善策略是如何?
h、該如何避免雙方間問題產生的具體方法?
i、請問您就社區營造而言,村(里)幹事與社區發展 協會間該如何互動才能讓里內社區蒙受其利?
D、建議事項 j、有無其他建議事項?
研究者自行整理